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原重附民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原重附民字第2號原 告 陳汶里原 告 陳伊平原 告 劉秀玉上列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歐陽徵律師被 告 陳威瑀

黃浚瑋吳佳朋

陳韋智

詹鎮遠

楊思辰陳俞硯上列被告等因重傷害等案件 (110年度原訴字第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自得對之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71年台附字5第號判例參照)。

二、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此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各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原告陳汶里遭被告陳威瑀、黃浚瑋、吳佳朋、陳韋智、詹鎮遠、楊思辰等人毆打致重傷未遂,原告陳伊平及劉秀玉係陳汶里之父母,主張原告陳汶里受傷後因視力模糊,有失語症,需仰賴家人照護,基於父母與子女間親情、倫理關係之身分法益,應認已遭不法侵害且情節重大,是原告陳伊平、劉秀玉以此致精神上受有痛苦為由,請求被告陳威瑀等人負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責任(即精神慰撫金),於法並無不合。㈡被告陳俞硯雖非本件刑事案件之被告,然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陳俞硯參與共同毆打原告陳汶里,經檢察官認被告陳俞硯應共同負侵權行為責任,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揆諸上揭判例,被告陳俞硯仍得為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㈢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確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而有移送本院民事庭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同案被告吳國豪、賴光辰2人,經本院通緝中,應俟到案後再行處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許蓓雯法 官 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雅琦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2-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