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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單禁沒字第 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99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文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1262號、110年度毒偵字第519號),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物(110年度聲沒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毛重合計伍點參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參陸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文河(已歿)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262號、110年度毒偵字第5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共計為5.3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

0.36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規定。且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並不因被告死亡而受影響。

三、經查,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前因其已於民國110年7月16日死亡,故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262號、110年度毒偵字第5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

1 份在卷可稽。而該案中扣案之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共2包(毛重共計為5.3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36公克),經初步鑑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反應,屬第二級毒品,有苗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獲毒品案件初步鑑驗報告單、查扣毒品及試劑篩檢呈毒品陽性反應等照片各

1 份(109毒偵1262卷第59頁、第64至65頁)附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另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3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另被告雖業於110年7月16日死亡,然前揭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物,不因被告死亡而受影響,已如前述。是以,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玉芳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