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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易字第 9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92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誌誠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23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誌誠為執業律師,於民國106 年間受告訴人鄧智華之胞兄鄧智榮等人委任,為鄧智榮等人對告訴人鄧智華提出分割共有物之民事訴訟,並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以106 年度重訴字第22號審理。詎於10

8 年5 月21日下午,法官行公開審理之開庭過程中,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苗栗地院民事第9 法庭內,鄧智榮提到告訴人鄧智華提出的繳費單據之際,被告林誌誠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王八蛋,他以為他是誰」之語辱罵當時並未到庭之告訴人鄧智華。嗣告訴人鄧智華向苗栗地院提出聲請,並經苗栗地院法官於108 年10月31日裁定交付上開民事案件之錄音,告訴人鄧智華聽取錄音後,並於109 年4 月13向本署提出刑事告訴,始循線查悉被告林誌誠上開公然侮辱犯行。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林誌誠已於110 年4 月9 日死亡,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柳章峰法 官 高御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裁判日期: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