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11號異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彭守誠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強制戒治之指揮執行(110 年度戒執一字第2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法務部與衛生福利部及專家學者已研議修正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就評分項目、前科紀錄分數有所調整,並於民國000 年0 月00日生效,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彭守誠(下稱聲明異議人)經依修正後之評估標準,重新評估後是否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標準之評估結果,因前科紀錄分數過高,與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關聯性不明,不宜採為裁定依據,是原審據以裁定被告令入戒治所施以強制戒治,容有錯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規定向諭知裁判之法院,對檢察官所為強制戒治之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等語。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48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依檢察官之聲請,以
110 年度毒聲字第183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 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 年,而於民國110 年2 月25日起執行強制戒治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
㈡聲明異議人雖以前詞提起本案聲明異議,然檢察官已另向本
院聲請免予繼續執行聲明異議人之強制戒治處分,經本院以
110 年度毒聲字第385 號裁定聲明異議人所受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聲明異議人並於110 年5 月20日因免除戒治處分執行而出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此有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查,聲明異議人既已免除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其本案之聲請顯無實益。從而,本案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信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