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99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文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文陵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張文陵因妨害秩序及違反公司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詳如附表所示)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祥鑫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