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51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躍寶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躍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躍寶前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入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卉聆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