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9號原 告 林志明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律師被 告 林定祥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8號傷害致重傷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審酌認該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柳章峰法 官 高御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