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3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學陶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沒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另刑法第38條第1項所稱「違禁物」,應是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而動物用藥品管理法對動物用偽藥、禁藥,並無禁止持有之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規定外,動物用偽藥、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動物用
禁藥罪嫌,經聲請人偵查結果,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以110年度偵字第14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10年3月4日起至111年3月3日止,緩起訴期間屆滿且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未經許可自國外輸入臺灣,核
屬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所稱之動物用禁藥乙節,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9年2月19日防檢一字第1091402351號函、獸醫師(佐)處方藥品品目及使用類別表附卷可佐(109年度偵字第35811號卷《下稱偵35811卷》第5、13、14頁、110年度偵字第114號卷《下稱偵114卷》第7頁),且為被告所是認(偵35811卷第9至11頁、偵114卷第10頁及反面),上開事實洵堪認定。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既未經核准擅自輸入,為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所稱之動物用禁藥,雖法令上並未禁止持有,而非屬違禁物,惟係被告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依卷內資料亦查無業經相關主管機關先行為行政沒入銷燬處分,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信全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1 促黃體素釋放激素A2 15盒(10支/盒) 2 仔仔多促黃體素釋放激素A3 15盒(10支/盒) 3 布舍瑞林 7盒(8瓶/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