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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易字第 36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360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關驊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關驊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關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0年6、7月間,在不詳地點,以通訊軟體LINE、Facebook Messenger聯繫蔡佳瑜,向其詐稱:可幫蔡佳瑜等共862人向文化部申請影視紓困補助,每人可獲新臺幣(下同)3萬元,惟需先由蔡佳瑜墊付影印文件、郵寄費用云云,致蔡佳瑜陷於錯誤,先後於110年7月18日凌晨1時51分許、同年月26日晚間8點1分許,各匯款4萬5,000元及8,000元至關驊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城中分行開設之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嗣無人獲得文化部撥款,關驊迄今亦未退還上開款項,蔡佳瑜始發覺受騙,因認被告關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等語。

二、按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

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參照),是本案經本院採為認定被告陳裕城無罪所採之證據,自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且本判決毋庸論敘證據能力之問題,合先敘明。

三、又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又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要旨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關驊涉有前開詐欺犯行,無非係以被告關驊於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蔡佳瑜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6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上揭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被告與告訴人LINE、Facebook Messenger對話翻拍照片多張,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關驊堅決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伊是知名導演,告訴人是做網路拍賣保健食品,伊有向告訴人購買過保健食品,伊知道告訴人公司的產品還不錯,所以要找她來拍片,才開始聯繫上,110年6月間,伊有用臉書私訊給告訴人,問她要不要辦理文化部新冠肺炎紓困補助,每人3萬元,告訴人的先生那邊客戶也想辦理紓困,告訴人將想申請紓困者之身分證正影本及存摺封面寄給伊,伊有跟告訴人說1個信封3元,郵票約59元,1個人平均約62元,伊總共有送出400多件給文化部,告訴人寄過來太多了,伊沒有辦法做,就請別人過來做,總共放了3箱給文化部,因為有些人不符合規定,沒把資料填完,伊怎麼可能幫他們送,伊有用郵寄,也有用專人送達,他們的資料參差不齊,伊覺得不行,有些資料要多印,伊跟告訴人說要印3分,1個人落在7、8頁,乘以3份就21至24章,每張1至2元,這樣數字就很多,光影印費就1萬9千多元,所以伊才跟告訴人說6萬多元,伊要跟告訴人調錢,看她要不要幫忙付一點,伊也出一點,等於借款,借款伊也會還她,但之後伊就變警示帳戶,伊沒有對告訴人詐欺等語。經查:㈠被告關驊曾因新冠肺炎期間,依「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

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各類型藝文事業及自然人減輕營運衝擊補助申請須知第二次公告」規定,向文化部申請第二次公告之「電影製作」類減輕營運困難補助,經文化部審查小組審議決議,同意補助109年4月至109年6月間所受衝擊補助款3萬元乙節,有被告關驊提出之文化部109年7月2日文影字第1093029847號函影本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65頁),此為被告關驊最早向文化部申請補助紓困金之經驗。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電影科職員陳冠臻曾於2021年7月12日上午10時19分,以LINE通知被告關驊:「關先生您好,我是剛剛與您通話的文化部陳小姐,有關劇組人員申請自然人藝文紓困4.0補助,再煩請您提供:工作人員名單、電影對外企劃書。非常謝謝您的協助,以上資料亦會做為申請案審查之府做資料說明。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電影科」等語(見本院卷第71至73頁)。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電影科職員陳冠臻,又曾於2021年7月30日以LINE通知被告關驊:「關先生您好,有關劇組人員申請自然人藝文紓困4.0補助,還須煩請您於8/2

(一)前提供:《前進貨死亡》電影製作企劃、劇本大綱,謝謝您的協助,以上資料會作為審查之輔佐資料。敬祝 安康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電影科。」等語(見本院卷第77頁)。從上開文化部函文及LINE之內容,可知被告關驊稱其係國內影視劇組導演,曾因新冠肺炎期間,以影視劇組人員身分,向文化部申請過紓困補助3萬元,及幫其他劇組人員申請紓困補助乙事,應屬實情,並無向告訴人蔡佳瑜虛構文化部有紓困專案,合先說明。

㈡告訴人蔡佳瑜到院證稱:「(問:110年6、7月時,根據文化

部回覆,妳提供的表原本是862人,其中有49個人是重複的,所以應該是813人,是否有請被告幫妳還有813人去申請文化部的補助是嗎?)對。」、「(問:妳還記得是用什麼名義去申請嗎?)他說以拍電影影視申請文化部對影視的補助。」、「(問:妳與813人是文化部影視的人員嗎?)不是。」、「(問:妳自己有從事過這類型的工作嗎?)沒有。」、「(問:妳是做什麼工作?)我那時是做網拍。」、「(問:為什麼會想到要去參加影視紓困的補助?)因為關驊之前有買過我網拍的產品,然後他就突然訊息我,問我有沒有需要申請紓困的補助。」、「(問:妳就說好?)對。」、「(問:為什麼後來又會多出813人那麼多人?)因為我老公是做中古車買賣跟貸款,他那邊也有一些客戶需要辦理紓困,有接到這個消息後請我問關驊可不可以幫忙。」、「(問:關驊當時是說可以?)對。」、「(問:你們請他幫忙這些,有付出任何的費用嗎?)一開始沒有。」、「(問:都是關驊無償幫忙辦的?)對。」、「(問:那為何交付4萬5000元以及8000元這些金額呢?)他從一開始我們資料給他時,他就說已經送件了,到我匯款的那一天,他很晚的時候打給我說他要把這些資料寄出去,然後說那麼多人的郵寄費用他要一件一件的寄,他有算明細給我跟我說他那邊的郵寄費不夠,叫我去付這個款項,當時我身上錢也沒那麼多,所以我就先付了4萬5000元,他後面跟我說他錢不夠,說我沒給他錢他這些就不送件了,所以我就又匯了8000元。」、「(問:那這些人不送件對妳有影響嗎?)因為這些人是先生那邊的客戶,他們就會覺得說為什麼要騙他們個人資料,這期間拖了很久,從一開始說14天可以過件,後面拖到一個多月,每次問的結論都不一樣,這些人其實就有一點聲音說,你們是不是騙我們的資料還是幹嘛的,那時包括這些人的聲音以及連絡不到關驊,所以我才去報案。」、「(問:妳當時之所以會匯給他4萬5000元還有後續的8000元,是因為他說要寄件的關係嗎?)對。」、「(問:這些資料都有在妳提供的那裡面對嗎?)對。」、「(問:提示111年度偵字第1233號第123頁以下,並告以要旨,被告請妳匯款4萬5000元,這部分的訊息在哪裡?)他當時好像是打電話給我。」、「(問:請妳匯款的部分沒有提到?)有,匯款文字好像沒有提到,可是他打電話給我,我記得我好像有傳匯款明細。」、「(問:妳看一下是不是141頁這個地方?)那不是,那是當時有一位客人,他有收到3萬元,可是那是客人自己去申請的紓困,當時不知道到底是哪一個紓困,所以有問關驊這3萬元是不是他所申請的紓困,關驊當時說是但後證明不是,那是客人自己另外申請的。」、「(問:訊息裡面被告一直提到說「妳先匯完我才能寄」,這些內容是在指說4萬5000元嗎?)對,在卷內143頁有匯款明細,133頁是他計算匯款明細的內容,有一個記事本,他當時有算一個明細叫我匯這些錢。」、「(問:一共是4萬6548元加4827元這個費用就是郵資及影印的費用是嗎?)對。」、「(問:這個金額也不是4萬5000元?)對,他那時說5萬多元,因為我身上沒那麼多錢,那時有說先匯4萬5000元給他,後續他又說不夠,又匯了第二次8000元。」、「(問:這些錢等於是妳替其他申請人代墊,妳將來如何取回呢?)因為一剛開始辦這個案件時,並沒有這些客人說要收取這些手續費或郵寄費,後來他才說要收這些錢,這是一開始還沒有送件完收不到這一筆錢,當時想說急著要送件,如果有過件之後再跟這些人收取。」、「(問:被告後來有把寄件的任何資訊傳給妳嗎?)他有傳給我,我有問為什麼要那麼多錢,要5萬多元,他說每一份要一件一件寄,可是他後來就只給我看幾個寄件的包裝,到昨天他有傳郵局的收據,但金額也才幾百塊而已。」、「(問:寄件是指卷內141頁的這個照片封面的包裹嗎?)對。」、「(問:被告給妳那些郵局的寄件收據對的上這些包裹嗎?)我沒有核對,可是金額就不是5萬多元。」、「(問:當初被告幫妳辦影視紓困這部分,除了後續有提到請妳幫忙支付這些郵寄費用,從LINE裡面看到他還寫了影印,還有要求其他費用嗎?)沒有。」、「(問:你們是不是有提到說要收3000元,分成3份,有沒有做這樣的約定?)他電話裡好像有提到。」、「(問:那是什麼意思?)我不知道他什麼意思,他那時電話裡有提到說什麼3000元3份,因為那時電話裡也沒有講得很清楚,想說先送辦這樣。」、「(問:提示

111 年度偵字第1233號第57頁右下角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並告以要旨,被告說「一次收3000元,我拿1000元」,妳回答「我沒有多收,你不是跟我說3000元」?)他應該是說要收代辦費是不是。」、「(問:所以這3000元是代辦費?)當時的意思應該是這樣。」、「(問:為何代辦費他只拿1000元,另外2000元妳也有1000元是嗎?)他當時是說收個代辦費,想說我幫忙收件還幹嘛他要拆給我。」、「(問:是拆1000元還是拆2000元給妳?分3份每人1000元,那應該會有3個人?)他另外一個應該是說,把案件送給我的人。」、「(問:妳底下還有一個是專門在收件的?)我老公那邊有人在收案件,他有業務去收案件。」、「(問:是被告有1000元,妳也有1000元,另外一個收件的業務也有1000元,對嗎?)對。」、「(問:從這3萬裡面來收取?)對。」、「(問:有一位蔡佳秀有通過?提示111 年度偵字第1233號第63頁中間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並告以要旨?)蔡佳秀就是剛剛有說到的,下面有一個3 萬元委貸入那個人的3 萬元,因為她有收到3 萬元,有問我們是不是我們辦過的,所以我就拿著她的匯款明細問關驊,他說是,但是後來並不是,因為其他人也沒有辦過,她有說她辦理其他的紓困,是其他紓困過件的。」、「(問:蔡佳秀也是813人中的其中一個嗎?)對。」、「(問:她的通過是指其他紓困補助方案通過?)對。我可以補充一下嗎?剛剛說的那3000元,因為我問關驊有其他人要辦的話可以辦嗎,他說他打電話跟我說,電話中他有提到這3000元,他說妳也不要白白幫人家跑腿辦事,所以妳就是分1000元給我,他當時是這樣說的。」、「(問:一開始被告先詢問妳要不要辦藝文的補助,因為妳後續幫別人收件來辦,所以他希望妳也可以給跑腿的費用?)對。」、「(問:你們幫其他800多人收件時有跟他們說代辦費的事嗎?就是他拿到3萬元還要拿出3000元出來?)因為後續是先生那邊業務去接洽這些客人,如果有收費的話都有先講。」、「(問:有收代辦費應該都有先跟他們說?)對,但沒有先收。」、「(問:要等過件後才收?)對。」、「(問:妳知道被告是用什麼名義幫妳申請的嗎?)他說他們拍電影有補助,可以申請紓困。」、「(問:被告是否說妳是擔任助理,給妳一個名稱?)對,我當時有說我不是他們劇組的人也不是他們的人員,那要怎麼辦,他就說他會幫我安排是助理,其他人事安排演員。」、「(問:其他人就臨時演員?)對,他就說這樣就可以申辦。」、「(問:妳知道被告在拍什麼電影嗎?)我不清楚。」、「(問:813人中有沒有包含妳與先生?)有。」、「(問:妳先生從事汽車的什麼工作?)中古車買賣、貸款。」、「(問:813人全部都是先生的客戶?還是有包括其他朋友?)他那邊朋友跟業務找的。」、「(問:妳先生有沒有全部認識這些人?)沒有,認識的應該5、6個而已,其他不認識都是朋友他們找的。」、「(問:你說公司是汽車買賣、貸款,妳先生是負責人嗎?)沒有另外開公司,就是做網路。」、「(問:員工有幾個人?)那時候有2、3個。」、「(問:妳先生從事汽車買賣,應該有跟縣市政府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這些嗎?)有申請。」、「(問:有申請店面嗎?)之前有開,那時因疫情就關掉了。」、「(問:改由網路買賣?)對。」、「(問:這些人跟被告從事影視劇組拍電影的都無任何關係嗎?)對。」、「(問:被告說他會用臨時演員的名義,去向文化部申請800多個人的紓困貸款?)對。」、「(問:這些人有在被告那從事過臨時演員工作嗎?)沒有。」、「(問:你們用這方式去向文化部申請,妳認為這行為對嗎?)我後來覺得不太對,所以才報案。」、「(問:被害人是妳還是文化部?)都有。」、「(問:文化部也是被害人是嗎?)我覺得都有。」、「(問:申請前妳先生有跟被告證實或著見過面嗎?)沒有。」、「(問:他們有通過電話嗎?)後來才有。」、「(問:是在申請過程中才有通過電話嗎?)對,申請過程中。」、「(問:妳先生有說被告跟他有說過什麼事?)沒有特別講。」、「(問:被告有曾經找妳要拍片嗎?)有提過,我在賣網路商品,他說他可以幫我們產品拍個影片。」、「(問:是要拍你們的產品?)對。」、「(問:不是要找妳擔任演員拍片的?)不是,是拍我們產品。」、「(問:就3000元的部分,一開始是你說要給關驊的嗎?)不是。」、「(問:妳先生或底下業務員找的這些要申辦的人,有沒有從中收取剛剛被告說的10多萬元?)我跟我先生都沒有收,但是下面的人有沒有收,我們不清楚,當時關驊說有人打電話給他說有收錢,可是那電話我們有查都沒有在我們的名單內。」、「(問:有要申請的人有反應說那業務有收錢?)對,但電話沒有在名單內。」、「(問:電話沒有在妳的送件人名單裡面?)對。」等語(見本院卷第308至321頁)。

㈢從告訴人蔡佳瑜上開證詞觀之,被告關驊一開始只是出於熱

心,要幫告訴人蔡佳瑜辦理文化部之紓困補助,後來冒出813人名單,是告訴人蔡佳瑜主動詢問被告關驊,可否對其夫所經營中古汽車買賣之客戶群,幫忙辦理文化部該項紓困補助,告訴人蔡佳瑜並提供其夫及業務員所編造之813人之名單給被告關驊,並非被告關驊主動向告訴人蔡佳瑜包攬上開名單紓困補助申請,首應釐清之處。其次,告訴人蔡佳瑜既然提供813人名單給被告關驊,被告關驊自無平白幫忙代墊郵資、影印費、請人整理文件及送件相關費用之理,相關費用理應由告訴人蔡佳瑜向名單上人員先行收取再轉交予被告關驊,或由告訴人蔡佳瑜先行墊支,或與被告商量如何分攤,故被告關驊向告訴人蔡佳瑜表示,其身上錢不夠,先向告訴人蔡佳瑜借款5萬4,000元及8,000元,以便支付上開相關費用之支出,均合情合理,況上開費用亦僅係預估將來可能支出之金額,並無不虛偽之處。再者,告訴人蔡佳瑜明知其本人與其他名單上之人員,均未具有影視劇組人員身分,欲藉由被告關驊之手,佯裝助理或臨時演員身分,企圖蒙混過關,以便取得文化部之紓困補助金,其心態已屬可議。是告訴人蔡佳瑜是否遭被告關驊欺騙才支付上開費用,已有可疑之處。

㈣告訴人蔡佳瑜提供之申請紓困名單共有862人,本院向文化部

查詢有無以郵寄方式申請,經文化部函復稱:「經查貴院所提862人名單中,49人為重複列出,445人查無相關申請資料,368人申請資料為7月26日,由專人送件至本部,惟查無其他郵寄方式至本部申請之紀錄。」有文化部112年1月13日文影字第1121000481號函1份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251頁)。從上開函文可知,告訴人蔡佳瑜提供申請名單之實際人數,為813人(即862-49=813)。本院再向文化部函查上開名單人員有無以公司行號名義送件,文化部函復稱:「本部前予112年1月13日文影字第1121000481號函復,貴院提供之名單共有368人由專人送件至本部,其申請紓困4.0之自然人補助,無填寫所屬之公司行號。」有文化部112年2月8日文影字第1121002906號函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55頁)。文化部上開2份函文雖未有被告或以公司行號名稱送件之紀錄,然被告關驊提出郵寄文化部之執據上有記載「宋文單位文化部 文件名稱 藝文紓困4.0 收件日期 文化部 110.7.

26.信件專用」(見本院卷93頁)。上開執據既然蓋有文化部之信件專用章戳記,且日期相符,足以證明被告關驊確有郵寄紓困名單之申請資料予文化部,至文化部上開函復未有資料,不排除因新冠肺炎期間自然人、公司及行號申請紓困件數龐大,文化部人員漏登記所致,不能以文化部之上開函文,遽認被告關驊沒有郵寄送件。

㈤至告訴人蔡佳瑜有於110年7月18日凌晨1時51分許、同年月26

日晚間8點1分許,從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網路銀行,各匯款4萬5,000元及8,000元,至關驊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城中分行開設之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此有告訴人蔡佳瑜提出之交易明細截圖在卷足憑(見偵卷第47頁),被告關驊聲稱上開費用係預估要付之郵費及影印費等語,被告關驊向告訴人蔡佳瑜預先收取之費用是否合理?按被告關驊最初僅係要幫告訴人蔡佳瑜申請,然告訴人蔡佳瑜卻提出862人名單(其中49人為重複列出)要被告關驊代為申請,已如前述,而被告關驊與告訴人蔡佳瑜2人,於LINE之對話紀錄確實有談到此情乙節,此有雙方之對話紀錄如下:日期 對話內容 7/16㈤ 蔡佳瑜:我這邊統計800多耶,後面看他們 還有沒有更新,然後如果還有收件 了話,還有200左右,看你有沒有 要收,沒有了話,等下批。 關驊:方便講電話嗎? 蔡佳瑜:在用小孩睡唷這時間。 關驊:那何時能講電話?重要事情。 蔡佳瑜:明天中午後。 關驊:好。你統計一下是800多少?因為我 要算郵資。 蔡佳瑜:我看一下。 關驊:跟影印的費用。 蔡佳瑜:目前862。 關驊:好 我算一下。 蔡佳瑜:郵資是? 關驊:46548郵資 4827影印 蔡佳瑜:郵資是一份一份寄嗎?然後影印除 了給的資料有另外印其他的嗎? 關驊:郵資是一份一份寄,影印(誤寫成 音)是三份,一份會回寄!一份送部 裡,一份留底。 蔡佳瑜:貼圖。 關驊:再麻煩匯給我,謝謝 關驊:我影印錢有算錯,有少算。 蔡佳瑜:我在跟他們收一收再匯給你,不過 他們有問有收據嗎?不然不好跟客 人收,寄件的收據,而且為什麼不 是劇組一起寄呀?不是寄到同一個 地方處理文件嗎?三份,有一份我 們自己印了?我們寫的紙本? 關驊:以個別寄,但是會做劇組審查,有郵 局的收據。一份是要給他們自己的, 一份是我們自己留底的,一份是要寄 出去的! 蔡佳瑜:那在給我給他們,這樣我比較好 收。 關驊:可以。妳跟他們收好,再給我,我再 送到妳家。 蔡佳瑜:對的,那我們寄(誤寫成際)的那 份有算在裡面嗎,妳帳號在留給 我,收一收,再一同匯給你。 關驊:那是正本,不算再裡面,因為要加 工,帳號,我放記事本。(以上見偵卷第59至61頁)。

從被告關驊與告訴人蔡佳瑜2人於LINE對話內容觀之,告訴人蔡佳瑜提供給被告關驊之名單共有862人,被告關驊已明確告知告訴人蔡佳瑜送件方式,是採一件一件寄,除需付郵資外,申請表每人需3份,尚需支付影印費用,則被告關驊預收5萬3千元,平均每人收取約62元(即53000÷862=61.48元,小數點以下進位),以便支付包裹郵資、影印申請表2份之費用,並無虛報或有浮報之處,雖後來之人申請表格係採專人送件方式,然係因時間緊迫,已屆文化部規定之申請截止日期,不得不採專人送件,不能因此遽認被告關驊自始有詐欺之故意。又告訴人蔡佳瑜嗣後向警方對被告關驊提出詐欺之告訴,被告關驊上開帳戶旋遭銀行端凍結,導致被告關驊無從退款,此不可歸責於被告關驊之事由,不能以此反推被告關驊有故意詐欺之行為。

㈥另被告關驊與告訴人蔡佳瑜在LINE有下列之對話內容:

日期 對話內容 7/10㈥ 關驊: 蔡佳瑜: 關驊: 蔡佳瑜: 關驊: 嗯嗯。 所以是收3000,我拿1000囉? 對唷 我沒有多收唷,你不是跟我說三千分。 我的意思是我們分三份嗎?每人1000,可是有好多人都不是入妳戶頭欸,這樣怎麼追? 對唷。所以那時候問你那邊知不知道過件,知道了話,就可以去追朋友那邊了。 哇,1000份就有100萬了。

(以上見偵卷第57頁)從上開被告關驊與告訴人蔡佳瑜LINE對話內容觀之,其2人言明若向文化部申請紓困成功,每件可抽取3000元之代辦費,其中被告關驊與告訴人蔡佳瑜可各分得1000元無誤。則告訴人蔡佳瑜與被告關驊2人,想藉代人向文化部申請有關3萬元之影劇紓困金,從中獲得3000元之利益,再與中間人均分之企圖,至為灼明。告訴人蔡佳瑜既可從中獲利,為達此目的,則被告關驊要求告訴人蔡佳瑜先墊付申請之相關費用,並無不妥之處,亦在告訴人蔡佳瑜認知之範圍內,告訴人蔡佳瑜豈有被騙之可能?㈦綜上所述,被告關驊辯稱其無對告訴人蔡佳瑜詐欺,應與事實相符,並無不可採信之處。

五、本案公訴意旨認定被告關驊犯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嫌,所臚列之證據,均不足為被告關驊有罪之積極證明,指出證明之方法,客觀上未達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尚有合理懷疑存在,亦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即本案檢察官所舉證據既不能使本院得無庸置疑之確信心證,依罪疑唯有利於被告原則,即應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此外,本院在得依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內,復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關驊涉有前開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關驊犯罪,揆諸上揭刑事訴訟法規定及判例意旨,依法應為被告關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倪凰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宛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顏碩瑋法 官 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王祥鑫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3-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