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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易字第 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75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寶勝(原名蘇莘幃)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蘇寶勝自民國111年11月23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蘇寶勝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訊問後,因犯罪嫌疑重大,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因而裁定羈押在案。茲被告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7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已於111年11月23日入法務部○○○○○○○○○○○執行(刑期起算日期為111年11月23日),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為憑。準此,被告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應自上述執行之日即111年11月23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魏正杰法 官 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佩萱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裁判日期:2022-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