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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3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3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楊昆諺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109年度原訴字第38號),聲請解除限制住居,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昆諺准予解除限制住居。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楊昆諺(下稱聲請人)現在監執行,委託父親遷移戶籍,爰聲請准予解除限制住居等語。

二、法院限制被告之住居,其目的在保全審判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是以對具保、責付並限制住居之被告,有無繼續限制其住居之必要,當以此為考量(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67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因加重詐欺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命限制住居在苗栗縣○○鄉○○村○○鄰00號乙節,有訊問筆錄、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點名單、限制住居具結書在卷可稽(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244號卷第84頁、第90頁至第92頁)。而聲請人上開加重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原訴字第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審判程序既已終結,且聲請人現因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已無限制住居之必要,聲請人本案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法 官 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裁判日期:2022-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