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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6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38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即 受刑人 曾建國具 保 人 賴美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賴美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曾建國(下稱受刑人)因犯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經具保人賴美婷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等語。

二、按受死刑、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

行時,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又具保之被告逃 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 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 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 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 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前經法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賴美婷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又受刑人所犯之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足憑。嗣聲請人傳喚受刑人於民國111年4月27日下午2時50分到案執行,並通知具保人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因受刑人未遵期到案執行,經聲請人拘提,然拘提受刑人無著等情,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等在卷可憑。而受刑人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存卷可參,足認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 彧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2-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