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68號聲 請 人 楊筑年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曾珮鈺過失致重傷害案件,聲請刑事訴訟資訊獲知,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被害人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被害人,經法院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同。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定有明文。又該點之說明謂「鑑於本平台係在起步階段,且兼顧司法資源之合理分配,目前係以檢察官起訴罪名為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重大案件之被害人,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被害人,經法院審酌案件之社會矚目性、被害權益重大性、侵害持續性等因素,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得聲請之。 」可知,得依此規定提出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聲請之案件類型,原則限於起訴罪名為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重大案件。
二、本件被告曾珮鈺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4條後段過失致重傷害罪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1年度交易字第226號案件審理中。聲請人雖為本件之被害人,然過失致重傷害罪並非上開列舉之案件類型。且本件業於民國111年9月2日進行調解程序,並另訂於同年月23日行準備程序,均已通知聲請人到院,應已足資保障聲請人獲知案件資訊之權益,且非屬上開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規範之案件。是以,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茂榮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