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33號聲 請 人 吳國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鍾嘉達殺人未遂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338號),聲請獲知審判資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本裁定後發生之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38號審判中案件資訊。
理 由
一、按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被害人,於審判中得聲請法院透過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提供審判中案件資訊;被害人於審判中得聲請法院透過本平台提供審判中案件資訊;所稱審判中案件資訊,包含準備及審判程序期日、有關強制處分之決定、通緝及撤銷通緝、宣判期日及結果、移審、移送執行等資訊。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前段、第3點前段、第7點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鍾嘉達殺人未遂等案件,現由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338號審理中,而本件聲請人甲○○為被害人,其依前開規定聲請獲知本案訴訟資訊,經核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另依前開注意事項第7點第1項規定,法院僅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案件資訊,不包含核准前之資訊,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法 官 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雁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