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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8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8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德明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誣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所為之111年度訴字第2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張德明因誣告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85號判決後,被告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2788號判決上訴駁回,被告復對之提起上訴,再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12年6月8日判決上訴駁回,故該判決業於同年6月8日判決確定。詎被告於該判決確定後,又於同年8月3日具狀向本院聲明不服,此有「抗告狀」(本院按,被告於狀頭處雖記載為「抗告狀」,但觀其內文表明對本院原判決所認定內容不服之意,應認其真意係欲提起上訴)1份在卷為憑,是其上訴顯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爰依法裁定駁回之。

至於被告於書狀中雖另記載「停止強制執行」等情,但其並未具體載明聲請依據及聲請內容為何,而若被告係欲依刑事訴訟法第467條規定聲請停止執行者,就此部分依法應向檢察官提出聲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法 官 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雁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日期:2023-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