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99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何俊賢指定辯護人 蕭智元律師上列被告因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何俊賢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貳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亦有明定。
二、被告何俊賢因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1年7月21日執行羈押,並於111年10月21日、111年12月21日2次延長羈押在案。
三、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2條、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嫌疑確屬重大。且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於面臨重罪刑責之情形下,實有逃避日後執行而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是本院自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又本院認若採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審判(本案雖已宣判,惟仍有經上訴審理之可能)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被告羈押之必要性仍在。此外,本案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之情形,應自112年2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魏正杰法 官 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佩萱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