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401號
111年度訴字第66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何基兆選任辯護人 何邦超律師
何曜任律師許哲維律師被 告 鄭兆傑選任辯護人 許美麗律師被 告 陳家豪選任辯護人 范瑋峻律師被 告 方琮富指定辯護人 凃國慶律師(義務辯護)被 告 彭建坪選任辯護人 李長彥律師被 告 吳政輝選任辯護人 李柏杉律師被 告 柯韋宏指定辯護人 黃柏彰律師(義務辯護)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1320、31569、31570、31571、31572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2812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9、282號判決管轄錯誤移送本院(彭建坪、陳家豪、吳政輝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68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癸○○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處有期徒刑捌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陸拾萬陸仟元、人民幣玖萬肆仟元、美金參萬參仟元、檀木聚寶盆壹個及勞力士手錶壹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卯○○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丁○○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子○○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丙○○、吳政輝、戊○○被訴強盜部分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癸○○之妻薛寶麗前經介紹結識苗栗縣○○鄉○○村○○○0○0號「圓明禪院」(下稱圓明禪院)之住持法師巳○○(法號:傳放),並於民國108年3月27日因病過世,癸○○認巳○○向薛寶麗表示僅係業障較深、並未罹病,多放生(需提供金額)、念佛及購買巳○○所推薦之不明藥物服用即可康復痊癒,以致薛寶麗延誤就醫及遭巳○○以放生、自行購藥服用為由所詐騙,因此對巳○○心有怨恨,欲討回薛寶麗生前提供予巳○○之鉅額款項,即與卯○○商討如何處理,並向友人庚○○告知上情,經庚○○介紹友人丑○○(未經檢警偵辦)與癸○○聯繫商議後,癸○○即與卯○○、丙○○(經本院判決無罪,理由詳後述)相約於108年8月18日下午某時,在苗栗縣○○鎮○○路000號之苗栗兆品酒店(現更名為苗栗馥藝金鬱金香酒店)會合,由癸○○駕車搭載卯○○、丙○○前往圓明禪院附近某便利商店;另丑○○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宇」、「小偉」(又稱「阿偉」,下同)之人,共同駕車至上開便利商店與癸○○等3人會合;丁○○則經「小偉」邀約若陪同前往圓明禪院討債成功,可獲分配金錢,丁○○即將此事告知子○○、方○中(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所犯強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少護字第349號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確定),並駕車搭載子○○、方○中抵達上開便利商店,與「小宇」、「小偉」所邀集數名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無證據證明含未滿18歲之少年或兒童,以下簡稱不詳之人)會合後,一同前往圓明禪院。
二、癸○○、卯○○、丁○○、子○○、方○中、「小宇」、「小偉」及其他不詳之人共10餘人先後進入圓明禪院後,丁○○、子○○即基於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與方○中及其他不詳之人依指示分散尋找巳○○及圓明禪院內之法師己○○(法號:如合)、辛○○(法號:傳曜)、午○○(法號:傳甚)、辰○○(法號:傳海)、寅○○(法號:道偉)、居士甲○○(已歿)等人,陸續將上述法師、居士強制帶至圓明禪院之中庭集中看管,並要求交出手機不准使用對外聯繫,其中己○○、寅○○遭不詳之人持棍棒(未扣案,下同)毆打成傷(己○○、寅○○未提出傷害告訴),某不詳之人(即巳○○所稱之甲男)則持棍棒毆打及持電擊棒(未扣案)電擊巳○○成傷(巳○○未提出傷害告訴),甚至持刀(未扣案)作勢揮砍,至使巳○○不能抗拒,癸○○即意圖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之犯意,出手揮打巳○○之臉頰,要求巳○○朝薛寶麗之遺照跪拜磕頭,並恫稱略以:「我要把這裡拆成平地,放一把火燒掉」等語,卯○○在旁亦意圖不法之所有,與癸○○共同基於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之犯意聯絡,出手毆打巳○○,導致巳○○再遭不詳之數人毆打後,被帶入圓明禪院某客堂(下稱本案客堂)內,癸○○即要求巳○○賠償薛寶麗生前提供之款項,並交由卯○○與巳○○討論和解事宜後,再強迫巳○○簽署由卯○○所草擬之和解書,巳○○不從即遭不詳之人毆打,癸○○見狀要求辛○○自中庭進入本案客堂,草擬內容略以:巳○○以宗教因素取得薛寶麗供養千萬以上金額,且使薛寶麗延誤就醫死亡,與癸○○達成民事和解,以新臺幣2千萬元求得原諒等旨之協議書(下稱本案協議書),巳○○為保全自身及其他法師之生命、身體安全,於不能抗拒之情形下,被迫簽署本案協議書。癸○○見巳○○簽署本案協議書後,即與卯○○偕同其他不詳之人前往巳○○所住房間,指示不詳之人搜刮巳○○所有之大筆現金及存摺帶至本案客堂內,除確認巳○○之存款金額外,並指示寅○○、辛○○、午○○清點現金,共計新臺幣633萬9千元、人民幣9萬4千元、美金3萬3千元(以下合稱本案現金),再要求巳○○簽署已支付本案現金之證明1份(下稱本案支付證明),並將本案現金放置在塑膠袋內,任由癸○○取得本案現金及早先要求巳○○交出癸○○贈送之檀木聚寶盆1個及薛寶麗贈送之勞力士手錶1支(前述本案現金、聚寶盆及手錶,合稱本案財物)後,癸○○即於108年8月18日晚間某時,與卯○○、丙○○先行駕車離開現場。丁○○、子○○在圓明禪院中庭看管己○○等人期間,在場聽聞癸○○要求巳○○賠償款項及巳○○回覆之對話內容,已知悉癸○○欠缺法律上之權利後,竟意圖不法之所有,與癸○○、卯○○共同基於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之犯意,繼續與方○中、「小宇」、「小偉」及其他不詳之人在中庭看管己○○等人,如己○○等人欲如廁時,則須不詳之人在旁陪同,且禁止使用手機對外聯繫,待癸○○、卯○○及丙○○離開後,丁○○始駕車搭載子○○、方○中離開圓明禪院;丑○○、「小宇」、「小偉」及其他不詳之人則仍留待現場,將己○○等人帶至本案客堂內,繼續拘禁巳○○及己○○等人,而以上開私行拘禁之方式,剝奪巳○○及己○○等人之行動自由。
三、為繼續處理巳○○尚未給付之款項,於108年8月19日上午9時許,透過庚○○於前晚之介紹及聯繫,由丑○○、「小宇」及某不詳之人,駕車搭載巳○○、辛○○至苗栗縣○○市○○路00號3樓之饒斯棋律師事務所,其餘法師、居士則仍遭拘禁在本案客堂內,癸○○、卯○○亦獲通知各自駕車抵達饒斯棋律師事務所,由饒斯棋律師參考本案協議書及當事人所述之內容撰擬和解書,巳○○因囿於其他法師、居士仍在圓明禪院內遭拘禁,且丑○○、「小宇」及某不詳之人亦在外監視、施壓,於不能抗拒之情形下,與癸○○、卯○○簽署和解書2份,並應允以其銀行定期存款給付所餘款項,丑○○、「小宇」及某不詳之人即駕車搭載巳○○、辛○○前往臺灣土地銀行豐原分行(下稱土銀豐原分行),隨後巳○○於同日下午1時20分許,遭「小宇」及某不詳之人分站左右監視、施壓下,臨櫃匯款新臺幣1226萬7千元至癸○○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癸○○帳戶),之後丑○○、「小宇」及某不詳之人再駕車搭載巳○○、辛○○返回饒斯棋律師事務所遞交匯款證明,隨後丑○○再另行安排白牌車搭載巳○○、辛○○返抵圓明禪院,此間於同日下午3時許,留待圓明禪院拘禁己○○等人之數名不詳之人則接獲電話通知離開現場,己○○等人始回復行動自由及取回手機。
四、案經巳○○、己○○、午○○、寅○○、辰○○、辛○○、甲○○(已歿)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管轄錯誤移送本院審理。
理 由
壹、有罪(被告癸○○、卯○○、丁○○、子○○)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同法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癸○○、卯○○、丁○○、子○○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癸○○、卯○○、丁○○、子○○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01號卷(下稱本院卷)九第17頁】,或檢察官、上開被告及辯護人知有上開不得為證據之情形,亦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且為證明本件犯罪事實所必要,揆諸上開規定,應有證據能力。另本院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並無證據顯示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癸○○、卯○○、丁○○、子○○均否認犯行,答辯內容及辯護人之辯護意旨整理如下:
㈠被告癸○○部分:
⒈被告癸○○辯稱略以:我怕有生命安全的問題,他們(按即告
訴人巳○○等人)好像不太理我,所以我找卯○○、丙○○陪我去,因為巳○○說他會金布衫什麼刀槍不入,他好像會功夫的樣子,我們怕他,所以我們就找一些人來保護我們,沒有別的目的,庚○○說他找人來幫我,陪我們去,保護我們的安全,大概3臺車一起前去,車上的人幾乎不認識,只有認識「阿吉」(按即丑○○),我跟「阿吉」他們講只是說去山上去找那些和尚理論而已,我不知道「阿吉」他們為什麼要帶棍棒,不是我指使同行的人要和尚交出手機、上廁所也要有人陪同,「阿吉」他們不是在我控管之内,我根本不知道他們要做什麼。我們進去的時候,圓明襌院的門是開的,我就進去要找巳○○,剛好巳○○走出來,我就牽著他的手說來來來,我那天有帶我太太的照片,要巳○○跟我太太懺悔,順便把我爸爸留給我的勞力士金錶還給我,當場巳○○就跪下去跟我太太的照片磕頭說對不起,巳○○怕我告他,他自知理虧,所以他主動提出要用金錢來和解,最終的2千萬是他自己提的,他願意簽這個和解書,我認為住持給2千多萬元的性質是把我老婆害死的賠償。我不知道巳○○房間裡面有錢,一些不知名年輕男子自行到巳○○房間搜出來的錢,也許是和尚或是那些不知名男子,我現在也不清楚,但是能確定我沒有進去巳○○房間,我們走了以後,後續的事情我都不清楚,因為巳○○希望有正式的和解書,所以他請我幫他找律師,我就問庚○○,庚○○就說有位饒律師,所以我們就找饒斯棋律師事務所處理和解。至於匯款的部分,8月18日巳○○無法一次付清尾款,承諾隔天要付清,2名年輕人載巳○○跟傳曜師(按即辛○○)一起去豐原匯款,卯○○並沒有押他們去,強押匯款的部分並非事實等語。⒉辯護人辯護意旨略以:
⑴何邦超律師:巳○○先前以宗教因素為由,取得癸○○及癸○○配
偶薛寶麗供養千萬元以上金額,且以宗教加持法力,因而薛寶麗延誤就醫死亡,巳○○、癸○○基於上開事項達成和解,巳○○願給付癸○○2千萬元,癸○○並無不法所有意圖。另據密醫徐尉庭犯醫師法案件,亦足證癸○○無不法所有意圖。再者,癸○○前往圓明禪院並不知同行的人有攜帶兇器,依丁○○所述係接受丑○○之介紹而到場處理,後來因發生突發狀況始未及制止,癸○○與其他同行之人並無犯意聯絡等語。
⑵許哲維律師:癸○○沒有為強暴脅迫手段,因為依照饒斯棋律
師之證詞,以及巳○○自行在和解書簽名、按捺指紋14次,都可證明巳○○是出於自由意志所為。另癸○○是基於巳○○所簽屬之和解書收取和解金,亦即巳○○宗教斂財、延誤癸○○配偶就醫死亡之賠償款項,並無不法所有意圖等語。
㈡被告卯○○部分:
⒈被告卯○○辯稱略以:癸○○是臨時起意要上去圓明禪院,所以
根本沒有犯意聯絡,也沒有提到錢的事情,他上山只是想要告訴巳○○說有提告,希望巳○○能夠給解釋及道歉,是癸○○找我去,我跟癸○○他們家很好,當下我也覺得氣憤,上去的時候並沒有破壞圓明襌院的大門,是他們自己打開門,我就請巳○○跟佛祖保證沒有詐騙,扶他到門口的時候,他反手把我手折斷,之後我跟他互毆,就從門口打到佛堂裡面,我坐在裡面很長的時間,癸○○叫我幫巳○○寫和解書,寫到後面我手也痛到不行,癸○○又叫另外1位和尚進來寫,我就出去外面抽菸,我在抽菸的時候看到和尚沒有受限制,也沒有看到有打人或是控制的行為,我不太清楚其他同行的人是誰通知到場,我只知道癸○○有聯絡朋友,請人保護他,也保護我們,我沒辦法主導,我不確定有沒有人帶刀械、棍棒等,基本上我是因為好朋友委託,現場的突發狀況不是我能掌控,當下我跟巳○○產生拉扯都是突發狀況,之後我因為受傷就先離開,後面的事情我也完全不知道,我跟巳○○和解是合法、合情、合理的行為等語。
⒉辯護人許美麗律師辯護意旨略以:卯○○係受癸○○請託陪同至
圓明禪院,事先不知癸○○還有請其他人到場,沒有任何預謀、共謀,與巳○○單次之肢體衝突後,沒有再限制巳○○之自由或對之脅迫,不能僅因短暫肢體衝突,即認卯○○對於整體行為均應負責。又巳○○反手折斷卯○○之手指,卯○○因劇痛始反擊、互毆,並非欲使巳○○不能抗拒。巳○○係基於自由意志,與癸○○磋商許久始達成和解共識,巳○○擔心被告而願意以金錢和解,癸○○亦表示與巳○○商談和解時,卯○○在場均未交談,所以卯○○並未參與磋商和解、簽署協議書及給付金錢之過程。卯○○跟巳○○發生肢體衝突後即留待佛堂,對於佛堂外之情形均不瞭解,亦不知同行之人有攜帶兇器。卯○○並無為自己或他人之不法所有意圖,抑或主導、發起任何行為,現場狀況非卯○○所能預期,而且卯○○在受傷的狀態下,並無控制力或者制止力,與他人亦無強盜或妨害自由的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語。
㈢被告丁○○部分:
⒈被告丁○○辯稱略以:有人「阿偉」跟我說要去處理債務,一
起帶幫手處理,後面會有好處,我找方○中跟子○○,到圓明襌院之後,我們這臺車下車都沒有拿東西,我和方○中一起前往山上那邊,把上面的和尚帶下來,下來之後就看到全部的和尚都在中間的廣場,我沒有看過現場有任何鬥毆之情形,因為我去山上再下來已經接近半小時,我們就站在廣場看著和尚他們而已,也沒有不讓和尚離開,大家就站在那邊聊天、抽菸,除了我、方○中及子○○3人同車之外,其他的人都不認識,現場聽到有其他人叫和尚交出手機、上廁所要有人陪等語,但我們並沒有這樣做,並沒有限制和尚。後面看到事主帶著錢離開,我們就一起離開,我理應可分到好處,但「阿偉」事後沒有分給我等語。⒉辯護人范瑋峻律師辯護意旨略以:丁○○是受「阿偉」委託始
至現場討債,丁○○於事前所知應該有法院判決或是債權憑證,在現場聽聞癸○○等人所述內容,可知癸○○與巳○○係針對宗教斂財之債權債務關係,丁○○主觀上並無不法意圖,且依諸多證人所述,可知丁○○均在佛堂外等候,縱使佛堂內有發生恐嚇取財等情形,丁○○亦無法預知,欠缺主觀上之犯罪故意等語。㈣被告子○○部分:
⒈被告子○○辯稱略以:我是聽聞有人被騙錢,所以要去圓明禪
院處理債務,我沒有印象丁○○有在前往途中提及會有報酬一事,我到場只負責把和尚找出來集中在廣場,晚上就跟丁○○、方○中離開圓明禪院,之後的事情都不清楚等語。
⒉辯護人凃國慶律師辯護意旨略以:子○○僅聽聞「園明襌院自
稱法力高強,身體有病,不讓人去看病,害人家往生」,丁○○亦僅表示為宗教斂財,始跟風前往參觀園明襌院,不知其他本案共犯之犯行,亦無犯意聯絡,僅就旁觀者之角度而供述,子○○在現場看到有人集中在廣場,後來覺得情形有異,即先行離開,後續並未參與其他行為,不得遽認已參與強盜、私行拘禁犯行或與他人成立共犯關係等語。
三、犯罪事實之認定:㈠被告癸○○與卯○○、丙○○相約於108年8月18日下午某時,在苗
栗縣○○鎮○○路000號之苗栗兆品酒店(現更名為苗栗馥藝金鬱金香酒店)會合,由被告癸○○駕車搭載被告卯○○、丙○○前往圓明禪院附近某便利商店;另丑○○與「小宇」、「小偉」之人,共同駕車至上開便利商店;被告丁○○則經「小偉」邀約駕車搭載被告子○○、方○中抵達上開便利商店,連同「小宇」、「小偉」所邀集數名不詳之人,一同前往圓明禪院,之後被告癸○○取得本案財物,即於108年8月18日晚間,與被告卯○○、丙○○先行駕車離開現場,復於108年8月19日9時許,透過庚○○於前晚之介紹及聯繫,由丑○○、「小宇」及某不詳之人,駕車搭載告訴人巳○○、辛○○至苗栗縣○○市○○路00號3樓之饒斯棋律師事務所,被告癸○○、卯○○亦獲通知各自駕車抵達饒斯棋律師事務所,由饒斯棋律師參考本案協議書及當事人所述之內容撰擬和解書2份,交由被告癸○○、卯○○及告訴人巳○○簽署後,丑○○、「小宇」及某不詳之人即駕車搭載告訴人巳○○、辛○○前往土銀豐原分行,由告訴人巳○○於同日13時20分許,臨櫃匯款新臺幣1226萬7千元至被告癸○○帳戶後,丑○○、「小宇」及某不詳之人再駕車搭載告訴人巳○○、辛○○返回饒斯棋律師事務所遞交匯款證明,隨後丑○○另行安排白牌車搭載告訴人巳○○、辛○○返抵圓明禪院等節,業據被告癸○○、卯○○、丁○○、子○○坦承屬實及不予爭執,並經證人庚○○、丑○○、饒斯棋於本院審理時及告訴人巳○○、辛○○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復有和解書2份、土銀豐原分行109年2月3日豐原字第1090000323號函暨附件1份、車輛辨識系統監視器與研判嫌犯行徑關係圖1份、被告癸○○、卯○○、丙○○、丁○○之通聯用戶資訊4份、本案協議書1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2月17日刑偵四字第1136154350號函(含通信紀錄光碟1片)暨被告丁○○、丙○○、子○○及方○中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附卷可稽(見偵27587卷一第435至4
37、439、440、447、449、453、457頁;偵18914卷第201頁;他卷第205頁;本院卷六第9至37頁),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告訴人即法師巳○○、己○○、辛○○、午○○、辰○○、寅○○及居士
甲○○等人,於108年8月18日下午某時即被告癸○○等10餘人進入圓明禪院後至翌(19)日下午3時許,確有遭私行拘禁而剝奪行動自由之情形,且至使告訴人巳○○不能抗拒,任由被告癸○○取得本案財物及匯款款項:
⒈告訴人巳○○部分:
⑴於偵查時證稱:於108年8月18日下午4點30分,癸○○等10幾個
人到圓明禪院的大門,當時我在禪院客堂裡面,我不知道他們如何進來,他們一進來,有人拿著鐵棒、鋁棒指著我,要我到外面講,我就走到禪院的廣場,癸○○帶來1名身材胖胖的男子(甲男,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叫我坐在廣場上的木椅,我坐下後,他用腳端我胸口並用球棒打我胸口,還用電擊棒電擊我胸口,我差點要被電暈,癸○○叫他們先停手,癸○○叫我還他老婆薛寶麗命,接著甲男就拿鋼刀要砍我,我就搶走鋼刀,甲男就把鋼刀搶回去。癸○○陸陸續續問我有關他太太生病的事情,我的回答不如他的意,他就會打我耳光,還有叫我跪下對他老婆遺像叩拜,斷斷續續問了我一段時間後,有1位叫卯○○的人,他是苗栗兆品酒店的老闆,是之前薛寶麗介紹我跟卯○○認識的,當天卯○○有戴帽子跟口罩,但我認得他的聲音,當天卯○○抓住我胸口要把我帶走,我用手阻擋推開他的手,癸○○和他帶來的人就上前打我,其中有人拿鐵棒毆打我身體及手臂,我被打到暈倒在地,接著我就被扶到客堂裡面坐,癸○○就要我賠5千萬元,要我寫和解書,但我表示我沒有拿他的錢,我就拒絕簽和解書,他們強押著我,要我在他們已經寫好的和解書上簽名,我硬改了上面的内容,他們就再拿新的和解書給我簽,來來回回好幾次,最後不得已我只有簽下1份賠償2千萬元和解書(按即本案協議書),簽完後他們就將該份和解書帶走,另外癸○○有帶人到我住的房間拿走現金人民幣好幾萬元、美金3萬3千元、新臺幣6百多萬元,這些是要供經營圓明禪院使用的經費,他們要我把錢裝進癸○○帶來的塑膠袋,並拿出我的銀行帳戶存摺拍照,他們想知道我存款有多少,後來癸○○及卯○○把現金拿走坐車離去,其他人還是留在現場,不讓我自己活動,連上廁所也要有人押著我去,不讓我關門,圓明禪院的其他法師也一起被限制自由。隔天早上9點,丙○○(按應為丑○○,理由詳後述)及另外2位我不認識的人就押著我到饒斯棋律師事務所,另外也要求辛○○一同前往,因為我腳受傷,要他扶我前往,後來我們就到饒斯棋律師事務所,當場還有癸○○及卯○○,他們把我簽的和解書(按應為本案協議書)拿給饒斯棋律師看,饒斯棋按照我之前被強逼簽的和解書,再擬1份和解書,癸○○、卯○○及饒斯棋要我在新擬的和解書簽名,我簽完和解書後,他們又在上午11點30分把我帶到土地銀行豐原分行,他們到豐原分行後要我取消定存,匯至癸○○指定之帳戶,提款單和匯款單是押著我那2位不認識的人寫的。完成後他們把我們送到饒斯棋律師事務所,接著丙○○(按應為丑○○)就叫1臺白牌計程車讓我和辛○○回到圓明禪院,我們回到圓明禪院後,癸○○帶來的那些人就已經不在等語(見他卷第307至310頁)。
⑵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有人拿鐵棒衝進來要找我,說到外面去
,後來就發生了一切很多事情包括打我,把我打昏了以後,又把我強拉進去我們的客堂,脅迫我寫協議書,然後又不准我們吃飯、上廁所,也不准關門,第2天又押著我到什麼律師事務所去寫什麼和解書,然後又押著我到豐原的土地銀行匯款給他們。我記得當天有癸○○、卯○○、丙○○(按應為丑○○),還有1個胖胖的人,癸○○說他老婆的死是我怎麼樣,要我賠償5千萬,我說我沒有這個錢,還說3千萬,我說打死我也沒這個錢,後來說2千萬,我算一算銀行存款還有要去朝聖的錢,加起來差不多2千萬左右,因為怕被打死還有我們8條人命,我不得不答應寫協議書。(癸○○帶1名身材胖胖的男子,叫你坐在廣場木椅,你坐下後他用腳踹你胸口,用球棒毆打你胸口,還有電擊?)有,我記得被電到暈過去。(胖胖的男生拿鋼刀要砍你?)是。我反手一搶,癸○○叫我刀子還他,我說乾脆我自殺還你老婆命。(癸○○有打你耳光嗎?)有。(卯○○那天跟你說什麼?)他一上來就抓著我脖子,說走、走、走,我就還手,結果他手就折,好像有受傷,他們一群人就上來打我,把我打暈,後來他們就把我硬拖到客堂裡面,說要告我什麼罪,加起來可以判10幾年,在監獄叫裡面的人把我弄死,出來後叫個瘋子把我佛堂燒掉,不然就叫人把我佛堂拆掉,後來就叫我寫和解書,原本我不喜歡,我改一下、改很多,後來就照他意思寫,叫我們裡面的信眾寫,叫我蓋章。(癸○○除了強迫你寫2千萬和解書之外,還有做什麼其他的動作嗎?)他後來帶著人去我房間拿錢出來,又把我的好幾個存摺簿都拿出來,還拍照。(再來癸○○有離開嗎?)他拿袋子進來裝錢,一開始叫我那一些法師拿錢,後來叫我拿給他,拿了之後,他跟卯○○就先離開。(其他的人在做什麼?)就守著我們,不讓人走。(房子裡面有幾個人守著你?)不知道,好幾個,裡面外面都有人。(你們圓明禪院的其他7個人在哪裡?)通通在一起。(是在廣場還是在室內?)客堂裡面。(再來你們發生什麼事?)到第2天早上,丙○○(按應為丑○○)打電話給什麼律師,等他約好時間,他們3個人就把我押著,他還指定辛○○,他押著我們去饒律師事務所。(到事務所發生什麼事?)就看到癸○○、卯○○。(哪3個退到外面守著?)丙○○(按應為丑○○)還有押我上車的2個人,後來饒律師進來。(饒斯棋律師有跟你講什麼嗎?)不曉得是哪1個人拿晚上寫的和解書給他看,看了就寫那些,叫我簽字。(再來呢?)他們就帶著我,押著我去豐原提款,去匯款,因為我存款簿在豐原才有錢,豐原土地銀行,因為我錢存那邊,其他都一點點,丙○○(按應為丑○○)還有另外2個,3個人就押著我去。(誰跟你一起去土地銀行的?)他叫2個小弟押著我進去,丙○○(按應為丑○○)在外面。(什麼人請你進佛堂?)他們把我拖進去的,他們好幾個人拖著我進去,一群人把我打暈了,然後再把我拖進去。(請求提示癸○○刑事答辯狀附件被證5協議書)這個癸○○跟他們幾個人,癸○○先跟我談,癸○○講2千萬,是他開口的。(寫這個協議書之後,你有看到什麼人把這個錢帶入佛堂?)他們去搜我房間,搜了以後帶進來,進來是癸○○帶著他們進來的。(你有看到他們去搜錢的過程嗎?)他有走出去,我被押不能動。(誰走出去?)癸○○他們帶人出去。【庭呈字據1份(按即本案支付證明)支付人巳○○是不是你簽的字?】對。(土銀行員是否有問你為什麼要解除定存,為什麼要提領鉅額款項?)他沒有問,就拿1張和解書給他看而已,他們押著我,我不得不拿給人家看,他們看著我,這樣盯著。(你所謂押,他們有用什麼物體碰觸你的身體嗎?)就在我兩邊兩側站著,就盯我在做什麼,距離就看影片。(…錢擺在佛堂之後,點完之後,有人叫你用袋子裝錢?)癸○○拿袋子給我裝錢,叫我拿錢放在塑膠袋裡面。
(帶袋子錢放完了之後,你錢拿給誰?)癸○○帶著走了,我哪裡交給誰,我根本就沒辦法碰。癸○○帶著錢走,跟卯○○2個走。(所以裝完之後你拿給癸○○?)我沒有交給他,他自己帶著走。(那件事在那一天,有人拿電擊棒打你?)對,我知道那個胖胖的,要砍我阿,還有先踢我胸口,然後棒球棒打我胸口。(隔天你是被他們逼著去找饒斯棋律師那邊又簽了和解書?)是。(後續去轉帳到他們帳戶也是被逼迫的?)對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9至35、42、43、45、46、49至
51、54、55、59、62、63、65、66、85頁)。⑶由上可知告訴人巳○○證述於108年8月18日下午某時,被告癸○
○等人進入圓明禪院後,告訴人巳○○即遭不詳之人強制帶至圓明禪院之中庭,並遭「甲男」持棍棒毆打、持電擊棒電擊成傷及持刀作勢揮砍,被告癸○○亦有出手揮打告訴人巳○○之臉頰,要求告訴人巳○○朝薛寶麗之遺照跪拜磕頭,被告卯○○則與告訴人巳○○發生肢體衝突,導致告訴人巳○○再遭不詳之數人毆打後,被帶入本案客堂內,遭被告癸○○要求賠償薛寶麗生前提供之款項,並強迫簽署和解書,告訴人巳○○不從而有多次修改和解書內容之情形,最終為保全自身及其他法師之生命、身體安全,被迫簽署由圓明禪院法師(按即辛○○)所草擬之本案協議書,隨後即有不詳之人至告訴人巳○○所住房間搜刮現金及存摺帶至本案客堂內,確認告訴人巳○○之存款金額,並清點現金後放置在被告癸○○提供之塑膠袋內,任由被告癸○○取得裝有本案現金之塑膠袋後,與被告卯○○離開現場,告訴人巳○○及其他法師則繼續被拘禁在本案客堂內,遭拘禁期間如欲如廁,須有不詳之人陪同前往。至108年8月19日上午9時許,告訴人巳○○與辛○○遭3人(按即丑○○、「小宇」及某不詳之人)駕車搭載至饒斯棋律師事務所,告訴人巳○○受制於其他法師仍在圓明禪院內遭拘禁,且另有丑○○等3人在外等候,而被迫與被告癸○○、卯○○簽署和解書2份後,丑○○等3人再駕車搭載告訴人巳○○、辛○○前往土銀豐原分行,於同日13時20分許,告訴人巳○○遭「小宇」及某不詳之人分站左右監視之情況下,臨櫃匯款至被告癸○○帳戶,之後丑○○等3人駕車搭載告訴人巳○○、辛○○返回饒斯棋律師事務所遞交文件(按應為匯款證明),隨後丑○○再另行安排白牌車搭載告訴人巳○○、辛○○返抵圓明禪院等節。
⒉告訴人己○○部分:
⑴於偵查時證稱:於108年8月18日下午4點30分,當時我在禪院
2樓,我聽到電話聲音就下來接電話,接完電話聽到有人按門鈴,我以為是剛才打電話來的人,就按開大門的鎖,我就走到廣場要去大門看是誰來,就有一群人拿著球棒衝進來,其中1人身材肥胖,該名男子拿球棒打我的頭並搶走手機,我被打後,他們一群人就把我押到倉庫還用腳踹我,另一群人就到客堂找巳○○,他們找到巳○○後,我和其他法師被帶到廣場,我在廣場上就有看到癸○○他們,我當時背對著巳○○,我沒有注意他們的對話,談到後來,他們就開始打巳○○,我有轉頭看,我有看到他們拿電擊棒及鐵棍毆打巳○○,接著巳○○就被押到客堂去,等到他們告一段落,他們才將我及其他法師帶往客堂,我們一直被留置在客堂,手機也被拿走,我是有聽到癸○○有說他有把錢拿走。等到8月19日早上,巳○○就被丙○○(按應為丑○○)及另外2名男子帶走,當時辛○○有跟他們一起去,在場還是有人看著我們,一直到當天下午3點多才離開等語(見他卷第310、311頁)。
⑵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那天快傍晚的時候他們衝進來,因為我
剛好要去巡看看,我有聽到電鈴聲,結果他們衝進來以後就拿鋁棒打,坐在車上拿鋁棒打我的手,還有沒收我的手機,打了以後我就往後跑,要去告訴他們,結果我就整個被壓在地上打,後面好幾個踹我,我不曉得是誰,接下來我被押在廣場,還有禪院的一些法師都被押在那邊,還有我們住持(按即巳○○),我一直在廣場,沒有辦法自己離開,因為被押著。(押著是控制的意思嗎?)對,控制,不准離開那個地方,我們到最後就是被押到裡面去。(押著你們的這些人有沒有攜帶任何武器?)有鋼刀,有1支刀,我記得有1支刀。
(你的手機有被人家拿走嗎?)有,他們當時一進來就沒收了,他不給你用手機,叫我手機交出來。(打你的人叫你把手機交出來?)對,一直到完才還給我們。(你們的住持是不是後來有被帶走?)有,第2天。(帶走的時候你們在幹嘛?)我們都押在那裡,他們全部辦完以後才放我們走,放我們離開客廳。(你所謂的辦完是指辦什麼事?)他們就帶他去領錢還是什麼,辦完才放我們走,因為我們都被押,都不能離開,連上廁所都跟著,所以說我們都沒有吃飯,一直到凌晨,就是坐在那邊,看管的人就站在外面。(當天你在廣場有沒有看到癸○○或是誰拿著薛寶麗的照片…要求你們道歉跪拜?)跪拜有。(108年8月18日下午你當時在禪院2樓,聽到電話聲下來接電話,接完聽到有人按門鈴,你以為是剛才打電話的人,所以就按開大門的鎖?)對,有按。(…談到後來他們就開始打巳○○,你有轉頭看,看到他們拿電擊棒及鐵棍毆打巳○○,接著巳○○就被押到客堂去了,請你回憶一下真的有這部分嗎?)有。在那個廣場的話有這樣,後來押進去我有聽到他的叫聲而已。(在廣場你看到巳○○被打的時候,有沒有看到巳○○跪下來的這件事?)有,他有跪,我後來也跪。(誰叫巳○○跪的?)癸○○。(除了電擊棒跟鐵棍外,你有看到在廣場那邊有人用鋼刀對巳○○做什麼事情嗎?)很像是這樣子吧。(抵著巳○○嗎?)嗯。(他們離開有沒有拿什麼東西?)有拿錢,我有看到。(19日當天巳○○被人帶走的時候,你還有其他的和尚都還留在寺裡面?)對。(行動也是受限制的嗎?)受限制的,都坐在那不能動,連上廁所都要1個人跟著。(可以打電話嗎?)不可以,電話都被沒收了。(18日的情形也是這樣子?)對,到第2天都是這樣子等語(見本院卷五第95至102、112、126至128、134、135、138、141頁)。
⑶由上可知告訴人己○○證述於108年8月18日下午某時,因有人
撥打電話及按壓門鈴,告訴人己○○遠端開啟圓明禪院大門後(按此部分應無侵入之問題),前往確認來者身分,即遭不詳之人持棍棒毆打及強制帶至圓明禪院之中庭與其他法師一同集中看管,手機亦被要求交出不准使用,告訴人巳○○則遭不詳之人持棍棒毆打、持電擊棒電擊及持刀作勢揮砍,並經被告癸○○要求朝薛寶麗之遺照跪拜磕頭,再被帶入本案客堂內,告訴人己○○在外有聽聞告訴人巳○○之叫聲,隨後被告癸○○攜帶現金離開圓明禪院,告訴人己○○與巳○○等其他法師則繼續被拘禁在本案客堂內,遭拘禁期間如欲如廁,須有不詳之人陪同前往。翌(19)日於告訴人巳○○被帶離圓明禪院期間,告訴人己○○等法師仍在圓明禪院內持續遭拘禁,至告訴人巳○○辦畢後,在圓明禪院內之告訴人己○○等法師始於該日下午3時許回復行動自由及取回手機等節。
⒊告訴人午○○部分:
⑴於偵查時證稱:108年8月18日下午4時30分左右,我在山上佛
堂外除草,聽到山下客堂有人大聲喝斥、施暴的聲音,我前往査看,看到巳○○坐在椅子上,其他5位法師坐在廣場的地上。癸○○看到我後,叫我坐到其他5位法師旁邊,之後看到好幾個人圍在巳○○旁邊毆打他罵他,還有人拿刀作勢要揮砍。接著,他們把巳○○拉到客堂内,我在外面聽到裡面傳出毆打聲音還有喝斥聲。過一陣子之後,癸○○跟一些人到巳○○的房間搜索財物,並將搜索到的現金、存摺拿到客堂,要我還有寅○○清點現金。清點完後我走出去,我有聽到癸○○在裡面要求巳○○寫東西,但巳○○不願意,來回一段時間後,癸○○就出來叫辛○○進去寫東西。後來癸○○走出來對我們說要把圓明禪院拆成平地、放一把火把禪院燒掉。也有聽到癸○○說他老婆死掉是巳○○害的,己○○是共犯,然後要巳○○跪拜薛寶麗的照片。當天晚上,癸○○跟高高的戴口罩的人提著現金、聚寶盆還有監視器主機離開。癸○○離開後,他們就把我們帶到客堂内繼續監視,不讓我們打電話,上廁所也都有人跟著。到了隔天上午,住持(按即巳○○)和辛○○被他們帶走,我們則被留在禪院客廳内,旁邊仍然有人看管,等到下午,看管我們的人接到電話後才離開等語(見他卷第332、333頁)。
⑵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在山上,那時候聽到我們山下客廳那
邊一陣一陣的毆打,打叫聲,後來我走下山去看,走到客廳前面的時候,我就看到癸○○跟一些人,有人拿棍棒還有電擊棒,巳○○就坐在客廳外面的椅子上,有另外5個人是坐在客廳外廣場的地上,癸○○他們就叫我也坐到5個人那邊的地上,後來我就看到癸○○帶的人,還有1個高高,比較高瘦的,戴帽子、戴著口罩,還有穿黑衣服的那些人拿棍棒打巳○○,後來又拿出1個彎刀出來,一陣子以後把巳○○1個人拖進客廳裡頭,拖進裡頭又聽到打罵聲,也是很多聲音,過了一段時間癸○○帶著一些人到巳○○住的房間裡頭去,後來出來提著一些袋子到客廳,叫我跟寅○○到客廳裡去清點地上的錢,還有存簿,清點好以後我出來,後來聽到裡頭的人逼巳○○要寫什麼書據,巳○○不肯,不願意,一直掙扎,又聽到打罵,叫很大的聲音,一直叫,巳○○還是不肯,經過一段時間以後,還有人出來還有放話恐嚇「我要把你這裡拆成平地,放一把火燒掉」,癸○○後來叫辛○○進去說「你進來寫書,寫字」,結果裡頭又聽到不願意寫,經過一段時間以後又有出來,經過一段時間,癸○○與1個高高瘦瘦、戴帽子、戴口罩的人帶著袋子先離開。再來他們走了以後,那是晚上,就把我們6個人叫到客廳裡頭,不能隨便行動,裡頭有3、4位在看著,門口也有人在看管,行動都不能自由,還有上廁所一定有人跟著,門不能關,經過晚上還有1個人,那個人比較矮,大概160公分左右,他的左右手這邊(指上臂),他穿短袖,有刺青,那個人後來我聽說他就是竹南賣薑母鴨的丙○○(按應為丑○○),瘦瘦高高先走的就是兆品酒店的卯○○。因為我們沒有自由,第2天早上巳○○及辛○○只好跟著丙○○(按應為丑○○),還有帶誰我不知道,因為我們在客廳,說什麼去辦和解,為了自己的命這樣子去,所以直到第2天下午不知道幾點,看守我們的人接到電話以後就離開。(你剛剛說他們有人去巳○○的房間,最後拿錢出來,有叫你清點?)對,癸○○帶幾個人進去,我就是認識癸○○。(清點之後你還記得大概是多少錢嗎?)記得有人民幣、美金、臺幣,還有存款簿在那裡。(好幾個人圍著巳○○打罵,拿刀作勢揮砍,癸○○有嗎?)反正他們在一起,就是舉起的動作,一群人一起在動作,拿刀的人是誰我不確定。(裡面怎麼寫和解什麼的,你也不知道?)我是在外面聽到爭執的聲音,巳○○一直不要,不要的時候就會有打叫罵的聲音。(講了什麼事知道嗎?)我就聽到要逼他寫什麼書,要怎麼寫,他不願意,就是會有喝罵、打叫的聲音。(坐在佛堂裡面或是廣場,隔著柴房,有人進入住持房間,有人看的到嗎?)因為癸○○跟巳○○幾年交往,很熟悉巳○○住的地方,所以他走到裡頭去以後,從裡頭出來的時候就提著袋子,就到客廳裡頭,叫我進去的時候才知道地上都是錢,還有紅包袋裝著,還有存款簿。我看他帶人走進去,出來的時候就提著那東西出來。(癸○○出來對我們說要把圓明禪院拆成平地,放一把火把它燒掉,…癸○○說他老婆死掉是巳○○害的,…要巳○○跪拜薛寶麗的照片,當天晚上癸○○跟1個高高的、戴口罩的人提著現金、聚寶盆還有監視器主機離開…到這邊為止是沒錯的?)對。(你說住持沒有意願,就是因為這樣他才給錢,你是看到巳○○表示不願意,還是你在這過程你自己的判斷?)我就聽到他不願意的聲音,一直抗拒,不要的時候就會有打罵,打的聲音霹霹啪啪什麼叫的聲音要他怎麼寫,他不要,因為他們意思要他怎麼寫、怎麼寫。(你坐在廣場的那個位置,看的到住持的房間嗎?)我看不到裡頭的房間。(所以你看到的是癸○○帶著一群人,往住持的房間那邊走過去?)對。(你剛剛有作證後來你看到癸○○跟著那一些人從告訴人的房間那個方向走出來的時候,你有看到他們拿1個袋子?)不知道幾個袋子,塑膠袋,誰拿的我不知道。(但是你有看到癸○○又從住持房間的方向又走出來了?)就是進去以後,走出來,就是一些人,我也不知道有進去幾個人,出來有沒有完全就那些人。(但是你只記得一定有癸○○?)對。(你有提到1個聚寶盆,你有看到那個聚寶盆嗎?)有,因為癸○○說是他供養的,他要拿回去。(有手錶嗎?)有,癸○○說是他爸爸的手錶,結果好像是他太太拿來供養巳○○。(你在廣場那段期間,除了被叫進去點錢之外,其他的時間你的行動是自由的嗎?)不自由,只能坐在廣場。(後來癸○○跟卯○○離開之後,你就被帶到點錢的佛堂裡面待著?)對,到第2天下午他們接到1通電話後,離開以後我們才可以自己活動。(所以後來癸○○跟卯○○離開之後,你在佛堂這邊的行動也是受限制的?)我們都受限制,還有電話響也不能接。(外面的人你就不確定了?)我不確定,所以那天總共10幾個人等語(見本院卷五第146至149、153、154、159、174、176、185至187、190至193頁)。
⑶由上可知告訴人午○○證述於108年8月18日下午某時,遭不詳
之人強制帶至圓明禪院之中庭與其他法師一同集中看管,告訴人巳○○則遭不詳之人持棍棒毆打、持電擊棒電擊及持刀作勢揮砍,再被帶入本案客堂內,期間被告癸○○與不詳之人朝告訴人巳○○所住房間方向走去,搜刮告訴人巳○○房內之現金及存摺返回本案客堂,被告癸○○要求告訴人午○○、寅○○進入本案客堂,清點人民幣、美金、新臺幣等現金完畢後,告訴人午○○於圓明禪院中庭期間,聽聞告訴人巳○○在本案客堂內因不願簽署文件,而有爭執、毆打及叫罵之聲音,被告癸○○即令告訴人辛○○入內撰寫文件,另要求告訴人巳○○朝薛寶麗之遺照跪拜磕頭,並宣稱:要把圓明禪院拆成平地、放一把火燒掉等語,之後被告癸○○攜帶現金、聚寶盆及手錶,與被告卯○○一同離開圓明禪院,告訴人午○○與巳○○等其他法師則繼續被現場約10餘人拘禁在本案客堂內,拘禁期間如欲如廁,須有不詳之人陪同前往,且禁止使用手機對外聯繫。告訴人巳○○、辛○○於翌(19)日遭人(按即丑○○等人)帶離圓明禪院,告訴人午○○等法師仍在圓明禪院內持續遭拘禁,至該日下午始回復行動自由及取回手機等節。
⒋告訴人寅○○部分:
⑴於偵查時證稱:108年8月18日下午約4時40分,當時我在圓明
禪院山上的佛堂念經,忽然有2位穿著黑衣的男人拿鐵棍進入佛堂,其中1位就拿鐵棍毆打我的右手手腕,然後他們叫我去山下的客廳,也就是客堂,我當時心中非常害怕,因此就依照他的指示走到山下的客廳,該2人一路拿著棍棒控制我的自由下,押在我的後頭,並逼迫我走快一點,直到我走到山下,就看到住持巳○○、辛○○、己○○等人,都被癸○○帶來的人帶到客廳外的廣場。現場癸○○帶約10多個男子,年輕的居多,分別拿著鐵棍、鋁球棒、木球棒指著我們,喝斥我們集體坐在廣場聽癸○○講話,癸○○對我們說:「我已經向警察報備過了,你們報警也沒有用!」也有說:「我要把你們這裡拆成平地、叫你們通通都離開這裡,不要在這邊,不然我就放一把火把這裡燒掉!」當下我們聽了都很害怕,而且他們人多勢眾,還帶有棍棒,所以我都不敢反抗。之後,己○○就被1個拿鐵棍的男子脅迫他跪在地上,癸○○就大罵說:「是你牽這條線讓我老婆來這個地方!」並且拿出他老婆的遺照,要求己○○跪在該遺照前面,此時有1個黑衣男子用腳踹己○○的身體,並且另一個黑衣男子拿鐵棒打他身體,導致己○○因為不堪毆打,跪在該遺照前面,之後癸○○就說:「這筆帳之後再算!」另外我有看到癸○○很生氣地罵住持巳○○,表示他老婆癌症死掉要住持巳○○負責。我是最後1個到該處,所以我沒看到癸○○叫巳○○跪在他老婆遺像面前。當時住持巳○○因為在他們的控制之下,沒辦法說明這些來龍去脈,雖然有想要解釋,但癸○○不滿意住持巳○○的回應,有用手打住持耳光出氣,另外又有2人圍在住持巳○○旁邊,其中有1個戴口罩,後來聽住持說他是卯○○,卯○○用手打住持的頭及耳光,還用腳踹住持巳○○的身體,還叫人拿電擊棒電擊住持巳○○的身體,當時我看到住持巳○○被折磨得很難過,此時旁邊又有人拿粗短鋼刀,作勢要傷害住持巳○○,住持順勢拿走對方的鋼刀想要自盡,又被該群犯嫌搶回去。癸○○接著逼住持巳○○,要對他老婆的死提出1個解決方案,住持巳○○被傷害,看起來很難受,很無奈的說:「我不懂你們的規矩。」卯○○就用手打住持並說:「我會讓你懂得!」這時癸○○、卯○○、賣薑母鴨的、還有幾個黑衣小弟就把住持帶入客廳内,我在客廳外聽到他們強迫住持寫口供,且有聽到他們打住持巳○○的聲音,要求住持巳○○依照他們寫的内容蓋章,住持巳○○因為不依照他們寫的内容,就傳出被毆打聲音,甚至他們叫2個小弟拿球棒進入客廳。之後癸○○、卯○○、賣薑母鴨的走出客廳闖入住持巳○○房間内,把住持巳○○所持有之現金、存薄及印信帶到客廳,之後癸○○把午○○和我叫到客廳清點現款,旁邊還有1個黑衣人在攝影,當時我們因為很害怕慌張,所以沒有確切算得款項的數額,配合癸○○做清點的動作後就被癸○○叫出客廳。癸○○又大聲要求住持寫和解書、内容是要金錢賠償,住持因為不想照他們的想法,卯○○和賣薑母鵝的就逼迫住持,癸○○有說:「沒寫好,我有時間等!」因為我們就在客廳外,且他們講話很大聲,所以我有聽到上開内容。之後卯○○就走出客廳請癸○○入内看和解内容滿不滿意,我們在外面就聽到癸○○要求住持不得改他原本所書寫的一些内容,卯○○說他寫得手痠,因此癸○○就叫辛○○入内抄寫契約,癸○○又大聲地說:「不能再更改了!」隨後室内發生什麼事我不清楚,但癸○○又叫我進到客廳,要我再清點1次現金款項,我發現住持巳○○坐在木椅上非常憔悴、身心俱疲,且旁邊一直有1個黑衣人在攝影,經過我清點後,癸○○帶走之現金共新臺幣600萬元整、美金3萬元整、還有人民幣,詳細數目我忘記了,此時癸○○叫辛○○寫1張收據,說是要以新臺幣2000萬元和解,扣除掉今天所拿的現金後,剩餘金額要去住持巳○○開戶之銀行提領,並要匯入癸○○指定的戶頭。大約晚上8點的時候,癸○○及卯○○拿現金就離開了。之後他們留下賣薑母鴨的人及6位左右的小弟,隨後賣薑母鴨的就叫我們全部的師父進到客廳,並說:「等到明天拿到錢,並到律師那邊寫和解書後,我們就會離開了。」要我們不要什麼動作,他們頂多被關幾個月就出來了,出來後會對我們不利,並脅迫我們不要做任何反叛動作,他叫一些比較調皮的打手在山門外守著,如果我們有什麼狀況,他就隨時叫進來。我們如果要去上廁所,旁邊就會有人控制我們的自由帶我們前往,並要求廁所不得關門,彼此間也不得小聲交談,也不讓我們煮晚餐,他們坐在客廳的桌子盯著我們師父們整夜,客廳外也有人看守,我們因為心生畏懼也無法休息,直到隔天賣薑母鴨的與人聯絡確認去律師事務所寫和解書的時間,大概早上9時10分賣薑母鴨的人就帶著2位小弟,擄著住持及辛○○出門,屋内剩下4個小弟控制我們的行動,其中有一位光頭的粗漢看起來像是帶頭的。到了當日下午3時左右,那位光頭的粗漢接到電話後,就帶著小弟離開等語(見他卷第329至332頁)。
⑵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天下午我在做晚課,然後有2個黑衣人
走到我們圓明襌院山上的佛堂,當時我在專心做晚課,其中有1個人拿著棍棒打我的手,那時候我嚇一跳,心裡又很害怕,所以他說要下去那邊,我就跟著他們走下去,他們就在我的後面拿著棍棒,要我趕快下去,我那時候是很緊張,所以說連拖鞋都沒有穿,然後自己做晚課的袈裟都沒有脫掉,就這樣子光著腳走,走到山下有1間客堂,然後客堂前面的廣場,我就被他們叫到那個廣場那邊,跟我們圓明襌院的人在一起,有住持巳○○、傳甚師父午○○、如合師父己○○、傳曜師父辛○○、甲○○、辰○○,還有陳居士(按即乙○○),我忘了他什麼名字。押著我們的人我記得癸○○是我認識的,其他的人我全部都不認識,大概有10餘人左右,在那邊走來走去,他們是手拿著棍棒、棒球棒、鐵棒、鋁棒,就是這樣控制我們說不能動,我們就乖乖坐在地上聽他們講話,然後我看到己○○被1個人打,叫他跪拜薛寶麗的遺照。接下來我看到巳○○已經坐在客廳前面的長條椅子上,然後癸○○有打巳○○,就是邊打邊說他們之間的事情,事情我是記不清楚了,旁邊又有那些拿著棍棒的人守在巳○○旁邊,然後我有看到人拿著電擊棒去電擊巳○○,也有人拿著鋼刀朝著巳○○,有去恐嚇他、嚇他,還有看到卯○○有打巳○○,也有用腳踹到,然後我看到他們把巳○○1個人帶到客廳裡面,我聽到他們要求巳○○要照他們的意思寫陳述,就是他們要巳○○照著他們陳述的内容來寫,巳○○不願意,就跟他們有爭吵的聲音,這是我們在外面聽到的,然後看到又叫2個拿著棍棒的人走進去裡面,有聽到巳○○被打的聲音,之後癸○○就帶一些人走出來,然後就往我們裡面還有1棟房子,就是住的房子那裡,往裡面走,說要去把巳○○的錢找出來,癸○○他知道在哪裡,就帶他們去,我有看他們出來以後,進出口就1個進出口,他們就從進出口進去,然後出來就有把錢帶出來,因為我們沒辦法看到裡面的情況,我們是在外頭,所以住持放錢的地方,還有能夠知道住持的房間在哪棟房子,只有癸○○知道,所以我們才會確定就是癸○○進去裡面,有辦法正確的把錢找出來,帶出來到外面廣場的客廳裡頭,放在地上。然後癸○○就叫我還有傳甚師父(按即午○○)去數錢有多少,我就是怕自己受到傷害,我就只好就照他的意思去算有多少錢,點好以後癸○○就叫我先出來,又跟其他人一樣聚集在那外頭,不要動,我又坐到外頭,然後我有聽到巳○○單獨在客廳的房間裡面,他們又要求巳○○要寫和解書,逼他一定要照這樣寫,我們只聽到他們的爭吵聲音,實際我也沒看到。巳○○不願意,在那邊僵持很久,然後有叫辛○○進去裡面幫忙謄寫和解的内容,又再叫我進去裡面清點1次錢,然後要求辛○○要寫收到多少錢的收據,癸○○叫辛○○要寫,寫好以後,我就沒在現場,我就出來,出來以後我就看癸○○跟…,卯○○是我後來才知道他的名字,先前我們都只知道癸○○而已,那就跟卯○○走出來,然後拿著錢就準備要離開,這中間我有聽到他們說2千萬,就是要求要2千萬和解,我已經記不清楚誰說,還有說錢要匯到癸○○指定的帳戶。癸○○跟卯○○離開以後,我們就被帶進去客廳裡頭,上廁所的話都要有人,他們帶來的那些人來控制我們行動,跟著我們去廁所看著我們,不能夠做任何事情,手機也被收走,打的電話通通都…,室内電話也都不能接,煮飯菜也都不能自己煮,完全就是在那間客廳裡頭,然後裡面有人說等到明天去律師事務所那邊寫1份和解書,還有匯款匯好以後他們就會離開,所以我們就只能夠在那間裡面,也沒辦法做什麼事情。到了早上以後,就是裡面比較為主帶頭的人,還有帶2位年輕的小弟,把巳○○、辛○○帶出去外頭,我們是在客廳裡面,看他們走出去客廳外面,外頭的情況我們就不知道,我們就繼續在客廳裡頭。到了下午不知道幾點,他們有人接到通知,他們就自己離開,我們就可以自由。(…警察問你事發經過…癸○○對我們說…恐嚇言論包含我要把你們這邊拆成平地…要放一把火燒掉等等,到這邊都是實在的嗎?)都是實在。(…癸○○、卯○○、賣薑母鴨的走出客廳,闖入住持房間內,並擄走住持所持有的現金、存簿、印信回到客廳,這部分沒錯嗎?)…這是以前寫的,所以現在看以前寫的紀錄的話,就照以前的沒有錯。(提示偵18914卷第201頁協議書、本院卷四第201頁、數錢照片…)協議書我不知道,我沒看到這個內容,我是在門外聽到聲音,沒辦法很肯定到底是寫什麼,收據(按即本案支付證明)的話,當時叫辛○○進去,我知道有1張收據,他寫的時候我在旁邊,癸○○叫辛○○寫的。我就數地上的錢,我記得就是有數這些錢,然後有寫收據。(你有提到所謂的2千萬的錢,那現在寫的收據就這些錢,錢不夠,…剩餘的錢住持去銀行領錢匯入癸○○的戶頭,你是當場聽到他們講的嗎?)我的印象是現場有聽到。(巳○○有說嗎?)都沒有,都是只有對方而已。都是只有被告部分的人講而已,我沒有聽到巳○○有講過這個事情,帳戶匯錢我是自己有聽到的。(當時你們在廣場的時候,有沒有每1個人的後面都有人控制你們不能夠離開廣場?)集中在那個地方,不是1個人排1個人站在後面,是圍在我們附近巡邏,拿著棍棒走動,我們手放在自己的袖子裡頭,都被人家說手要露出來給他們看的到,他有講手要露出來喔,不能夠放在裡頭,就有人這樣說。(你剛才講到卯○○有打巳○○,這個部分也是你記憶中,然後到警察局,人家跟你講打的那個人就叫卯○○,所以你才會稱說是卯○○,這樣對嗎?)不是,是因為這個人有特徵,他戴著口罩、戴著帽子,所以我就記得這個特徵,我印象中看到戴帽子、戴口罩的那個人踹、打巳○○。(你確實在現場有看到鐵棍、鋁球棒、木球棒這些東西?)有。(你印象中有記得當時癸○○有講拆成平地、放火燒掉這些內容?)有,現場親自聽聞。(有沒有人提到要你們把身上的手機都拿出來這件事情?)有。(…他們有集中保管嗎?)有。(不讓你們打電話就對了?)對。(你剛剛說你聽到他們打人的聲音,有聽到巳○○在裡面講什麼嗎?有哀嚎聲或是他說不要再打了?)應該是說巳○○不願意照他們的意思,所以只好用這種方式,我聽到被打的時候,是因為沒辦法照他們的意思做,所以被打,用這種方式讓他能夠接受。因為裡面只有他是禪院的人,其他都是從外頭進來的人,所以說能夠被打的只有他。(什麼叫被毆打的聲音)棍棒敲擊聲。(你看到癸○○他們出來就拿著錢,…你認為他們是有拿錢?)提著東西出來,後來在客廳看到錢散落在地上,就肯定是。(第1次點錢的時候,還沒有寫剛剛給你看的本院卷四第101頁收據?)點錢的時候還沒寫。(是你後來第2次進去點錢之後,點完才寫的?)對。(你剛剛有講這張是辛○○寫的?)對。(你認為癸○○知道巳○○放錢的地方在哪裡?有其他的依據嗎?)癸○○來圓明禪院已經好幾年,巳○○放錢的位置,還有他住的房間,一般沒有熟識的人是不會知道的。(你有沒有印象癸○○有另外再拿走所謂的聚寶盆跟手錶?)聚寶盆跟手錶我有印象,我現場有聽聞到,癸○○拿走的,他說聚寶盆是當初去宏福藝品館(音譯)買的,手錶是以前他父親的等語(見本院卷六第175至180、182、192至196、205、206、208、221、225、226、228、230、232、233頁)。
⑶由上可知告訴人寅○○證述於108年8月18日下午某時,遭不詳
之人持棍棒毆打及強制帶至圓明禪院之中庭與其他法師一同集中看管,現場約有10餘人均持棍棒,被告癸○○出手揮打告訴人巳○○之臉頰,並宣稱:要把圓明禪院拆成平地、放一把火燒掉等語,告訴人己○○亦遭不詳之人持棍棒毆打,被告卯○○(戴口罩及帽子)則徒手毆打告訴人巳○○,告訴人巳○○再遭不詳之數人持棍棒毆打、持電擊棒電擊及持刀作勢揮砍,再被帶入本案客堂內,要求撰寫指定內容,告訴人巳○○不從即傳出遭毆打之聲音,期間被告癸○○、卯○○及不詳之人朝告訴人巳○○所住房間方向走去,欲搜刮告訴人巳○○房內之現金,再返回本案客堂將現金放置地上,被告癸○○要求告訴人寅○○、午○○進入本案客堂清點人民幣、美金、新臺幣等現金完畢後,告訴人寅○○於圓明禪院廣場期間,聽聞告訴人巳○○在本案客堂內被要求以新臺幣2千萬元和解及所餘金額匯款至被告癸○○帳戶等內容,且因不願簽署和解書,而有爭執、毆打及叫罵之聲音,被告癸○○即令告訴人辛○○入內撰寫本案協議書及本案支付證明,之後被告癸○○攜帶現金、聚寶盆及手錶,與被告卯○○一同離開圓明禪院,告訴人寅○○與巳○○等其他法師則繼續被拘禁在本案客堂內,遭拘禁期間如欲如廁,須有不詳之人陪同前往,且禁止使用手機對外聯繫。告訴人巳○○、辛○○於翌(19)日遭3人(按即丑○○、「小宇」及某不詳之人)帶離圓明禪院處理和解及匯款事宜,告訴人寅○○等法師仍在圓明禪院內持續遭拘禁,至該日下午3時許始回復行動自由及取回手機等節。
⒌告訴人辛○○部分:
⑴於偵查時證稱:108年8月18日下午4時30分左右,我當時在浴
室洗衣服,去曬衣場收衣服時,聽到有人發出巨大聲響,喊人出來。然後有1位身高約165到170公分胖胖的約20多歲男生(甲男)持球棒叫我出來。我當時為了自保,把浴室鐵門關上,那位男生跑到另一頭的客廳叫我出來,把我押到客堂外的廣場停車場,要我們蹲下都不能動。然後我看到住持巳○○被好幾個人拿球棒、棍棒指著,癸○○說巳○○延誤他老婆薛寶麗大腸癌就醫導致死亡,巳○○試圖要解釋,但癸○○不滿意他的回應,就出手打巳○○巴掌,周邊的人也拿鐵棒毆打巳○○,癸○○還說己○○也是害他老婆的人,另外叫癸○○表姐夫的人(乙男,按即丑○○)說己○○眼神閃爍,是心虛,他旁邊的人聽到也跟著打己○○,有人拿棍棒打己○○,也有人對己○○拳打腳踢。後來癸○○拿薛寶麗的照片要巳○○跪下道歉,巳○○迫不得已只好下跪道歉。癸○○在恐嚇完巳○○後,說他知道錢在哪裡,便夥同1名頭戴帽子、臉戴口罩還有戴眼鏡的男子(丙男,按即被告卯○○)、甲男、還有其他2人到巳○○房間搜索財物,將房間存放之美金3萬元、人民幣、新臺幣拿到客堂,要我跟寅○○清點現金。現金清點完後,癸○○到一旁拿出擬好的和解書要求巳○○簽立和解書,一開始巳○○不認同和解書上所載内容,所以不願意簽,當時我人在外面,我有聽到巳○○被打的聲音,他們來回針對和解書内容喬一陣子,之後癸○○就叫我進去,我進去看到巳○○的狀態很不好,他的手有流血,眼神有點渙散,我看了也蠻害怕的,我在乙男及丙男的指示下,按照他們的指示抄寫和解書,我只記得上面寫巳○○同意賠償2千萬元,我寫好後,他們就叫巳○○在上面押手印。接著他們又再叫我及寅○○點算上開現金。我沒有被打,但我被一群人拿棍棒圍住,要我蹲下不准動,我會很害怕,怕不聽從他們指令會被毆打。他們一開始控制我們行動自由時,就有要求我們交出手機,我手機當時放在廚房内不在身邊,所以沒有交出去。癸○○將錢拿走後與丙男離開,乙男及剩下的人要求我們到客堂内,繼續監視我們,上廁所也有人看著,不讓我們持有手機,我很害怕他們會對我們不利。108年8月19日早上8點多,乙男還有2位小弟帶我跟巳○○前往饒斯棋律師事務所,我們擔心巳○○會遭到不利,所以推派我陪同巳○○一起前往,且巳○○當時行動也不太方便,所以我就在旁協助他上下車。到了事務所,乙男就聯繫癸○○及丙男他們前來,還有1位癸○○稱呼為大哥的人一同前來,他們到了後,就有人將昨晚寫好的和解書交給律師,律師用電腦繕打好後,請巳○○、癸○○在和解書上簽名,另外他們還提出1份傷害和解書,要巳○○在和解書上簽名,對造就是丙男,和解書上還規定違約賠償金。乙男率同2位小弟帶我跟巳○○到土地銀行豐原分行,當時乙男說他要在車上休息就沒進去,就由2位小弟帶著我和巳○○進去,行員有詢問為何要取消定存提領巨額的款項,小弟在旁出示和解書,巳○○就將款項提領出來匯至指定的帳戶,該帳戶是癸○○的帳戶,提領完後乙男打電話給癸○○說已經處理好了,也打電話回襌院向其他同夥說已經處理,監視禪院的人才離開。乙男他們將我跟巳○○再載回律師事務所後,請白牌計程車載我們回來禪院等語(見他卷第326至328頁)。
⑵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8日那個時候我當時洗衣服去曬衣場,
我洗完衣服,曬衣場曬好衣服,回到廁所、浴室要把盆子放好,忽然就有1個人拿著像是棍子在敲打,喊我出來,我覺得很莫名其妙,就把浴室小側門的門栓鎖起來,因為這個人不是來過寺裡的人,我也不認識他,後來我就走到寮房,寮房中間還有一個比較大的紗門,綠色的紗門,他就打開脅迫我出去,就是來到客堂外面的廣場停車場,就叫我們蹲下來,我一看去到那邊好幾個我們禪院的人在那邊蹲,比方說萬居士,還有我師兄傳放師(按即巳○○),還有如合師(按即己○○),後來陸陸續續才是我大師兄傳甚師(按即午○○),還有他的徒弟道偉師(按即寅○○),他們師徒2個是比較晚,再晚來就是在佛堂做晚課的陳居士乙○○,跟現在人在床上躺著戴呼吸機的傳海師(按即辰○○),我被押到廣場,有幾位和尚已經在那邊。(有看到不是你們襌寺的人押著他們,逼他們蹲在那邊?)對。我一來就被叫蹲下來,都不准動。後來癸○○他們陸陸續續來了,癸○○脅迫巳○○,就是當下有打他、罵他,還有拿老婆的遺照,叫他跪下來拜,而且還打他耳光,他們還好幾個人打他、揍他,甚至還有電擊棒電他的,最後還有拿刀子來,對著他的脖子。動手的至少3、4個,癸○○是絕對有動手打巳○○,卯○○也有動手(當庭指認),他打的就是巳○○。他們來的時候有拿武器,有的是拿球棒、有的拿白鐵水管的鐵棒子、有的是拿木棒還有釘子,有些就是拿著站我們旁邊脅迫。再來就是己○○,己○○在我旁邊,癸○○也是講他老婆會走掉也是己○○害的,後來他們就打己○○,有的人也是拿棒子,用腳踢、用手打都有,己○○就很害怕,都打到他畏縮在地上哭了。其他的人就在那邊,我看到這樣也是傻眼,就是害怕,不知道怎麼辦,在那邊不敢動。(你們那時候被要求蹲下來,蹲在廣場,你們的手機有被拿走?)對,他們不讓我們有手機在身上,反正就是不讓你有可以通話的那種帶在身上就對了。他們有注意我們身上有沒有帶手機,而且他們當時在廣場上也有在講,就是看有沒有手機在身上,事實上也是不讓我們跟外面有所聯絡。後來癸○○說他的老婆是巳○○害死的,所以巳○○要賠錢,癸○○後來就把我師兄弄到客堂,我們當時都被押在客堂外面廣場,他就帶著人往裡頭走進去,事後我們才知道我師兄的房間門鎖被撬開,包括他的衣櫃是有鎖的,都被撬開,裡面的錢就把它拿走了,他拿出來的就是你看到照片,就是我跟道偉師(按即寅○○)在算,後來連午○○也去算,那時候他叫我們做什麼,我們就得乖乖的去做。點完錢後癸○○他們就在寫和解書,他們自己寫一寫,然後癸○○就很奇怪的就指著我叫我代筆,他有講修飾的話,就是我寫的字比較好看,就叫我去寫,當時的狀況就是這麼多人,10幾個人,大家手上都拿武器,甚至還帶刀。他們已經擬好了,至少有2份叫我去抄寫,最後寫一寫覺得哪裡要怎麼樣,又叫我拿拇指去蓋,比如說有更改什麼的,當時他們幾個人還跟我師兄在喬,我師兄也不以為然,說不行,我只是被叫去照抄的。抄完之後就是叫我們去數錢。數完之後就算多少錢,當時按理講是6百多萬左右,因為他就是也有搜到存摺簿,好像是2千萬還是多少。事實上18號癸○○跟卯○○開車離開,他(按即丑○○)不知道為什麼就一直留著我們,後來我們人通通都進客堂,坐在椅子上就不能動,我們整晚都沒有睡,連打瞌睡都不敢,幾個人在客堂外面,幾個人在客堂裡面,連進來道場的鐵門都有人把風,我們當時通通被押在客堂裡面,他們手上都是拿武器。19號早上,叫我師兄拿著他的身分證、圖章,要去豐原的兆豐銀行(按應為土地銀行),但是去之前說要先去饒斯棋律師事務所寫和解書,癸○○說他1個禮拜前就已經去苗栗地檢署說我們詐欺,說什麼放生騙他老婆的錢,騙他們家的錢,說要告我們詐騙,後來去饒斯棋,就做2個和解,1個就是卯○○的手,當時就是拿刀互相抵,我師兄把刀奪過來,因為抵在他的脖子上,他也害怕,他就把刀奪下來,但是他有把刀還出去,這當中卯○○好像手腕有弄傷,隔天早上去律師事務所就說包紮,說什麼和解,好像說巳○○出手對卯○○傷害,癸○○的和解就是講說放生這件事的詐欺,所以饒斯棋律師事務所就另外簽1個和解書。(你們在饒斯棋律師事務所停留多久?)7點多,不到8點前,丙○○(按應為丑○○)跟另外2個很年輕的,大概10幾20歲左右,開車從我們的道場出發,開到饒斯棋事務所的時候差不多8點半,等到後來癸○○、卯○○陸陸續續來了,饒律師也出現。(全部都到齊了,和解書簽了2份?)對,1份就是他說我們要拿,好像說2千萬,對他們來講好像是賠償,他們的講法是這樣子。另1份就是卯○○說你把我手弄傷,你有傷害罪,而且還寫說不能告他們,如果是你違約,你們還要賠多少錢,那些和解書上面都有寫出來。之後饒斯棋就說癸○○1個禮拜前告我們詐欺,已經送到苗栗地檢署,然後我們和解了,就去苗栗地檢署要撤銷告訴,是要下午才拿得到,因為我們就是寫賠償2千萬,然後就是3個人開車帶著我跟巳○○去豐原的兆豐銀行(按應為土地銀行)去匯錢,去到那邊大概11點左右,1個人在銀行外面,2個人就押著我跟傳放師(按即巳○○),領完錢就直接把我們帶上車,開往饒斯棋的事務所,就是等和解書,說去苗栗地檢署。(撤告?)對。(巳○○按指印的時候你有看到過程嗎?)協議書他蓋的時候是我在旁邊,他們要求他蓋,他就蓋了。(你在點的時候是哪幾位法師在點?)一開始是我跟寅○○2個人,後來說太多了,我大師兄(按即午○○)進去幫忙點。數錢照片灰色衣服的是午○○,穿袈裟的是寅○○。(…巳○○有將上面這些錢交給癸○○他們帶走,你有看到嗎?)癸○○有拿1個袋子,我們當時都是被脅迫成那樣,巳○○就是有拿錢放到紅色的袋子裡。(…你在現場有瞭解2千萬的事情,拿走的錢沒有2千萬,才7百多萬,那後面的錢當時癸○○離開的時候,跟巳○○有沒有提到後面剩餘的款項要如何支付給癸○○事情?)不知道,我所知道的就是我們被脅迫,為了存摺的錢,說要去領出來,好像要湊成2千萬給對方。(…到了豐原的銀行後,辦理這些給錢、提款、解約的事情,是不是巳○○自己跟銀行員說要解哪些存款、要提哪些款、匯到哪裡去?)他們2個人就在我們旁邊,銀行也有監視器…他們就是押我們的。(…離開銀行,有沒有回到饒律師事務所?)誰帶我們去就誰帶我們回來。在那邊等2、30分鐘,等到叫白牌車來的時候,就把我們帶回去寺裡,差不多3點。(108年8月18日的時候,被告進到貴院裡面後,你是被拘束在停車場是嗎?)對。(你是一直都待在停車場,直到有人請你進去點鈔是嗎?)對。(…你有提到癸○○恐嚇完巳○○之後,就說他知道錢在哪裡,然後就夥同其他人到巳○○房間搜索財物,是你親眼看到的嗎?)當時就是把錢拿出來,從他睡的寮房,就是癸○○帶人去做這件事,因為我們的寮房就在我們的身後,我們客堂前面的廣場,他從客堂出來或是帶著幾個人去,當然就是進去、出來,他們帶人走過來,都會在我們面前走,走進去、走出來都會在我們面前出現。(你們上車到饒斯棋律師事務所那邊的時候,你是自己上車的,還是別人有拿東西押著你上車?)他們進來都拿著對人身有傷害性的東西,你要我怎麼說呢?我的人都還一堆師兄弟在道場裡面,被拿著東西的人顧著,客堂裡面也有人,客堂門口外面也有人,山門口也有人,那你說這是什麼狀況?我們上車當然也是因為有這些現象才上車。不是我主動,有刀、有棒子什麼東西的,難道我用肉體去擋他嗎?…我們在裡面晚上都不敢閉眼,通通都沒有睡覺、沒有吃飯、喝水,這樣子被人從18號到19號,一直到他們3點離開。你今天來了一堆人在那邊,通通拿武器,我從銀行如能掙脫跑出去,我跟巳○○去領錢,道場裡的人怎麼辦?(你怎麼會說佛堂內還有人打巳○○?)可以聽到打罵慘叫聲。(你被押在停車場那邊的時候,你是看到癸○○跟卯○○帶著別人往巳○○住的房間走過去?)我們在外面是有看到這個事情。(往那個方向走過去?)對。(出來有拿你說的錢嗎?)對,就是出來。(你確定往巳○○房間走進去,然後走出來的人一定有癸○○跟卯○○?)嗯。(你在偵查中說一開始巳○○不認同和解書的內容,不願意簽,都是你在客堂外面的時候聽到的?)對等語(見本院卷五第248至263、
272、273、275、276、280、281、291至293、299至301、30
5、306、314、333、334、336頁)。⑶由上可知告訴人辛○○證述於108年8月18日下午某時,遭不詳
之人持棍棒毆打及強制帶至圓明禪院之中庭與其他法師一同集中看管,手機亦被要求交出不准使用,現場約有10餘人均持棍棒,告訴人己○○遭不詳之人持棍棒毆打,告訴人巳○○亦遭被告癸○○出手揮打臉頰、要求朝薛寶麗之遺照跪拜磕頭及賠償,再遭不詳之數人持棍棒毆打、持電擊棒電擊及持刀作勢揮砍,之後被帶入本案客堂內,期間被告癸○○、卯○○及不詳之人朝告訴人巳○○所住房間方向走去,搜刮告訴人巳○○房內之現金及存摺,再返回本案客堂將現金放置地上,被告癸○○要求告訴人辛○○、寅○○及午○○進入本案客堂清點人民幣、美金、新臺幣等現金完畢後,告訴人辛○○於圓明禪院廣場期間,聽聞告訴人巳○○在本案客堂內被要求簽署和解書,告訴人巳○○不從即傳出遭毆打之聲音,被告癸○○即令告訴人辛○○入內撰寫本案協議書,並要求告訴人巳○○將所餘金額匯款至被告癸○○帳戶,之後被告癸○○攜帶現金與被告卯○○一同離開圓明禪院,告訴人辛○○與巳○○等其他法師則繼續被拘禁在本案客堂內,遭拘禁期間如欲如廁,須有不詳之人陪同前往。告訴人巳○○、辛○○於翌(19)日遭3人(按即丑○○、「小宇」及某不詳之人)帶離圓明禪院至饒斯棋律師事務所,由饒斯棋律師參考本案協議書及當事人所述之內容撰擬和解書,告訴人巳○○受制於圓明禪院之法師早先遭持棍棒傷害及拘禁,被迫與被告癸○○、卯○○簽署和解書2份,丑○○等3人即駕車搭載告訴人巳○○、辛○○前往土銀豐原分行,告訴人巳○○遭「小宇」及某不詳之人在旁監視之情況下,臨櫃匯款至被告癸○○帳戶,之後丑○○等3人駕車搭載告訴人巳○○、辛○○返回饒斯棋律師事務所,告訴人巳○○、辛○○再搭乘白牌車返回圓明禪院等節。
⒍告訴人辰○○部分:
⑴於偵查時證稱:108年8月18日下午4時45分左右,我與陳居士
(耀雄)在2樓佛堂作晚課誦經,忽然聽到2位男子持棍棒敲打佛堂的桌子、欄杆等等大聲吆喝謾罵的聲音,我聽了非常害怕,然後他們2人就押著我和陳居士下樓,過程中還不斷用手推我的背,並且大聲用臺語說:「快點啦!」到客堂前的廣場,逼迫我坐在地上,喝斥我不能動,當時我看到住持巳○○坐在左廊外的長板椅子上,3、4個人持鐵棒、刀子、棍棒、電擊棒圍著他,這時其他師父和居士也都被其他人押到廣場地上坐著,我有看到他們持棍棒打己○○,並且罵他說:
「你是幫兇!」癸○○還有對我們說:「你們報警也沒有用!我要把你們這裡拆成平地!我要放一把火燒掉!叫你們離開這邊,不准住這裡!」當下因為我們很害怕所以都沒有反抗,只要一動他們就會喝斥我們不准動。之後癸○○就拿出他老婆的遺照,並要求住持跪拜在該遺照前面,還看到他們拿刀子作勢要砍住持,住持把刀子搶下來想要自盡,他們就從住持手中把刀子搶下來放回車上,我也有看到他們用電擊棒電擊住持2、3次,當下住持被電擊得很難受,還受到棍棒的毆打,之後就有3人把住持師父拖到客廳裏面,我有聽到住持被毆打的哀嚎聲,但因為我在廣場外,裡面發生的事我便不清楚。到了晚上8點多,癸○○與室内的人共2、3位先開車離開,留下5位男子左右,押著我們師父和居士到客廳裡面坐著不准動,不准我們煮飯,連上廁所都有人看守,且不准關門,當天整晚因為我非常的害怕,又有人在看守著我們,所以我也整晚沒睡,直到隔天早上8點左右,我聽到有人押著住持和傳曜師父(按即辛○○)要到律師事務所簽約,於是他們2人就被押走。現場仍留有其他人看守我們,不讓我們離開、使用手機,到下午3點半左右,我聽到看守我們的其中1人接到電話後,就帶著所有的人駕車離開等語(見他卷第33
3、334頁)。⑵由上可知告訴人辰○○證述於108年8月18日下午某時,遭不詳
之人強制帶至圓明禪院之中庭與其他法師、居士一同集中看管,告訴人己○○遭不詳之人持棍棒毆打,另被告癸○○在場宣稱:要把圓明禪院拆成平地、放一把火燒掉等語,並要求告訴人巳○○朝薛寶麗之遺照跪拜磕頭,此間告訴人巳○○亦遭不詳之人持棍棒毆打、持電擊棒電擊及持刀作勢揮砍,再被帶入本案客堂內,期間傳出告訴人巳○○遭毆打而發出之哀嚎聲,之後被告癸○○等人駕車離開圓明禪院,告訴人辰○○與巳○○等其他法師則繼續被拘禁在本案客堂內,拘禁期間如欲如廁,須有不詳之人陪同前往。告訴人巳○○、辛○○於翌(19)日遭人帶離圓明禪院,告訴人辰○○等法師、居士仍在圓明禪院內持續遭拘禁,至該日下午3時許始回復行動自由等節。
⒎告訴人甲○○部分:
⑴於偵查時證稱:108年8月18日下午4點多左右,我在道場内餵
狗,突然看到幾臺車急速開進來,停下來後好幾個人拿棍棒、球棒、鋁棒下車,其中1個人拿球棒揮舞叫我過去客堂外的廣場,我走往廣場的時候看到己○○被打倒在地上,有人喝斥我們到旁邊集合,住持巳○○被押著坐在客堂旁邊的椅子上。他們要我們把手機全部交出來,我當時内心很害怕,好幾個人圍著住持巳○○打,還有人用電擊棒電他,還有人拿鋼刀要揮砍巳○○,幸好被巳○○搶下來。之後巳○○就被押到客堂裏面,我有聽到巳○○被打的聲音,還有一直叫他寫和解書,一開始巳○○想要改和解書内容,我就聽到巳○○被打的聲音。過一段時間之後,他們就把我們叫來到客堂内繼續監視,不讓我們使用電話,上廁所也都有人跟著。我有看到他們帶著財物離開。108年8月19日早上9點左右,有人把巳○○、辛○○載去律師事務所、提領現金,我跟其他法師繼續留在客堂,仍然有人在監視我們,直到下午3點以後,他們接獲電話通知才離開。我沒有被打。但他們有拿棍棒喝斥我們不要動,也有人說要把禪院拆為平地,放把火燒掉,我現在記不起來是誰說的等語(見他卷第335、336頁)。
⑵由上可知告訴人甲○○證述於108年8月18日下午某時,遭不詳
之人強制帶至圓明禪院之中庭與其他法師一同集中看管,告訴人己○○遭不詳之人持棍棒毆打,告訴人巳○○亦遭不詳之人持棍棒毆打、持電擊棒電擊及持刀作勢揮砍,並聽聞:要把圓明禪院拆成平地、放一把火燒掉等語,之後告訴人巳○○被帶入本案客堂內並強迫簽署和解書,告訴人巳○○不從多次修改和解書內容,即傳出告訴人巳○○遭毆打之聲音,且圓明禪院有發生財物遭人拿取離開現場之情形,之後告訴人甲○○與巳○○等其他法師則繼續被拘禁在本案客堂內,拘禁期間如欲如廁,須有不詳之人陪同前往,且禁止使用手機對外聯繫。告訴人巳○○、辛○○於翌(19)日遭人帶離圓明禪院至律師事務所及提款,告訴人甲○○等法師、居士仍在圓明禪院內持續遭拘禁,至該日下午3時始回復行動自由等節。
⒏下列被告以證人身分具結所為證述內容,核與上開告訴人所述情節大致相符:
⑴被告癸○○於偵查時證稱:(在中庭時,跟你們同行另外2台車
的人有無拿棍棒?)有。(在中庭時,跟你們同行另外2台車的人有無去把和尚集中到中庭?)有。(跟你們一起同行的人是否有要圓明禪院和尚交出手機,就連他們要去上廁所,都要有人陪同?)有此情形。(你們離開時,跟你們同行的人是否還留在該處?)我跟卯○○、丙○○一起離開,其他人都還留在該處,因為他們怕和尚跑了,所以他們才會留在圓明禪院看管和尚。(108年8月19日,住持是否有被帶到饒斯棋律師事務所?)跟我們一起同行的小混混帶住持到該處,卯○○有到該處,到了就簽和解書,簽完後由2、3位小混混開車載著住持跟傳曜法師(按即辛○○)到豐原的銀行匯款至我名下合作金庫的帳戶等語(見偵18914卷第154至156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第1個問題「在中庭時跟你同行的另外2台車的人有沒有拿棍棒」,你回答「有」?)有。(第2個問題「在中庭時跟你同行的另外兩台車有沒有人去把和尚集中到中庭」,你說「有,是他們自己把和尚帶到中庭,我沒有指示他們」,就是你沒有指示他們?)我沒有。(這2個部分的回答都確實?)是。(實際上真的有人帶棍棒,然後也有人把和尚集中到中庭?)是。(檢察官問「跟你們一起同行的人是否有要圓明襌院的和尚交出手機?就連他們要上廁所也有人要陪同?」,你回答「有,但是不是我指使的」?)好像是有,我不知道。(有嘛?)應該是有,我不知道,但不是我指使的等語(見本院卷八第141、142頁)。
⑵被告卯○○於偵查時證稱:(到了圓明襌院的中庭,發生何事
?)我下車後,看到有一些和尚被集中在中庭,旁邊有人圍著和尚。(旁邊圍著和尚的人是否為跟你們一起開車前往圓明襌院中庭的那2台車上的人?)答:是。(圍著和尚的人手上有無拿棍棒或刀械?)答:我有看到他們有人手上有拿棍棒。(癸○○在中庭下車後,有無對在場的和尚說「你們報警也沒用,我要把你們這裡拆成平地,放一把火燒掉」?)當時現場很吵,我有聽到癸○○要求他向薛寶麗的遺照道歉。
(據丙○○表示…其他與你們同行的人持棍棒或徒手毆打住持,對此有何意見?)可能有這樣的情況。(為何你會說可能上述情況?)我聽到中庭傳來大小聲的聲音,另外我有看到有1位和尚有人跪下來向癸○○道歉。(住持在大廳時有無被人打?)有,癸○○有打他幾個耳光。(你們待在圓明襌院過程中,是否有人叫圓明禪院和尚交出手機,且他們去上廁所時,會有人跟著他們去?)這部分我不太清楚,我沒有聽到,但我有看到和尚去廁所時,跟我們同行的人有盯著去上廁所的和尚。(你跟癸○○離開時,是否仍有其他人留在圓明襌院看守住持和其他和尚?)我跟癸○○離開時,還有人留在圓明禪院。(108年8月19日,住持是否有被帶到饒斯棋律師的法律事務所?)有,癸○○有通知我到律師事務所,我們有簽和解書,簽完後我就離開等語(見偵19072卷第148至150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癸○○當然很生氣…人在盛怒當下會講很多氣話,比如說類似起訴書裡面所說的要放一把火、把他們趕出去怎樣的。癸○○氣憤之下有打他(按即巳○○)幾巴掌,當然就是一直罵他,拿著遺照跟他講我太太怎麼樣。(當天是你還有癸○○、丙○○3人同車一起去圓明禪院?)是。
(還有其他2臺車一起跟你們去?)應該是在山下碰面,跟著我們去。(山下碰面,一起上去是嗎?)對,沒錯。(你們這車就3個人?)我們這臺車3個人。(另外2臺車一定會有2個駕駛?)應該吧。(就至少5個了?)對。(再加上次到場的證人丑○○,至少6個?)是。(他講有「小偉」什麼的,至少有7個以上?)是。(巳○○有沒有被丑○○那一群人打?)我當下只有看到癸○○打他。(你剛剛作證的時候有提到起訴書寫的那一些內容,…這個氣話是從誰那邊講出來的?是你嗎?還是癸○○?)癸○○講了一些氣話,譬如說什麼放一把火把你們燒掉趕出這裡。(你剛剛有提到過程中癸○○有打巳○○巴掌?)對。(你說你知道癸○○有要求1位住持跟和尚,在薛寶麗遺照前叩頭,這是你看到的情形嗎?)對。(這個住持是巳○○嗎?)對。(另1位和尚是誰?你知道名字嗎?)上次有出庭作證,後面我才知道他好像叫己○○。(你在裡面的時候,癸○○也都一直在裡面嗎?)癸○○站在門口,就剛才我講的這個門檻的旁邊而已。(就是一直都是站在黑衣人這個位置?)一直站在那裡。(他就一直站在這邊,然後跟坐在沙發上的巳○○,2個人一直這樣對話?)對。(癸○○就是在門口門檻那個地方,跟住持巳○○一來一回講和解的金額?)是等語(見本院卷八第19、23、34、35、37、48、
51、55、61頁)。⑶被告丙○○於偵查時證稱:(進了圓明襌院中庭後發生何事?
)我下車看到另外2臺車下來約7、8個人,手上有持棍棒,他們去把師父集中到中庭,癸○○拿出薛寶麗的遺像並拿出一些住持師父違法的證據,癸○○叫住持師父下跪道歉,住持師父有下跪道歉,接著同行那2部車的人就持棍棒及徒手毆打住持師父。(毆打住持師父後?他被帶往何處?)住持師父被帶到寺廟内大廳,癸○○、卯○○及同行的2、3個人有一起進去,我人在外面,有聽到癸○○要求簽和解,住持師父不願意的爭吵聲音。(你在圓明襌院待到何時?)於當晚7、8點左右,我、癸○○及卯○○一起離開。(離開時,癸○○或卯○○手上有無帶東西離開?)有,癸○○拿走聚寶盆、手錶,這2樣東西是薛寶麗供養給圓明禪院的住持師父,我有聽到癸○○跟住持師父說那2樣東西是他的。(癸○○跟卯○○當天有無出手毆打住持師父?)在中庭時癸○○有打住持師父2個耳光。(圓明襌院和尚是否一直被留置在圓明襌院的中庭?)在我、癸○○及卯○○離開前,他們一直被集中在中庭,在我們快要離開前他們就被帶到寺廟内,他們看起來神情緊張,感覺蠻無助。(當天到圓明襌院,癸○○下車時,有無對圓明襌院的和尚說「我要把你們這裡拆成平地,叫你們通通離開這裡,不要在這邊,不然我就放一把火把這裡燒掉」?)癸○○有說,但他是基於喪妻、人財兩失的氣憤下才說這樣的話等語(見偵19073卷第85至87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們下車的時候有看到你們一起開進去的車子有人拿棍棒出來嗎?)有。(你到現場之後,…你看到或聽到的事情嗎?)我有看到癸○○拿著何夫人薛寶麗的遺照,要求山上的師父道歉,也很氣憤的賞他耳光,他在氣憤之下,因為人財兩失,有說氣話,說「你們這邊是違建,我要放一把火燒掉」。(依照你的警詢筆錄,…等半小時後看到2部車,約有7、8人…,然後就一起去那邊?)是。(所以你們至少到達圓明禪院之前,就已經至少超過10個人一起去,你也知道這件事對吧?)我那時候在警詢筆錄是說2部車約有7至8人,但正確的詳細人數我並不清楚。(反正很多人就對了?)就2部車,對。(到了圓明禪院,…有沒有人攜帶棍棒、刀械、電擊棒?)…我有看到木棍。(就是跟你們一起上去的另外2臺車的人帶的?)一定是。(…你不認識的那些黑衣人,有沒有打巳○○或者是打其他和尚?)有踹另外1個小師父,就是介紹薛寶麗去到1間寺廟的那個小師父。(就是一樣有跟寶麗姐的遺像下跪的那個師父?)是。(你剛剛說現場很混亂,請問是怎樣混亂?)就是另外2部車的人跑來跑去的,山上的師父也是。(…跑來跑去幹嘛?)他們在找人。(…你回答一下車看到另外2臺車7、8人手持棍棒,他們去把師父集中到中庭,到這邊與你剛剛講的不一樣,有何意見?)對,我剛剛有說過,我下車之後是看到師父跟我們一起上去的2部車的人就在那邊走來走去,就是可能去找那些師父吧。(所以確定他們有把那些和尚師父們集中到中庭嗎?)就是全部都在中庭,後來是全部都在中庭。(同行的人有沒有持棍棒徒手毆打住持師父?)這個是在住持師父跟卯○○發生扭打之後的事情。
(我只問有沒有,我沒有問先後順序?)有。(你這邊提到癸○○有說要把你們這邊拆成平地,叫你通通離開,不要在這裡,不然就放火燒掉,但是他是基於喪妻跟人財兩失的氣憤下說的話,你有何意見?)我想如果每個人遇到這樣的事,應該都會說出這樣不理智的話。(所以他確實是有說,但你認為是氣話?)確實等語(見本院卷八第67、71、75至79、
81、82、97頁)。⑷被告丁○○於偵查時證稱:在圓明禪院中庭,其中1位事主對老
和尚大聲說「為何不讓我老婆去看病,現在我老婆死了,看你要怎麼負責」,我有看到老和尚跪著向事主的方向彎腰道歉,我停好車走到中庭,和尚已經被帶到中庭集合,我聽到有人要和尚他們交出手機,和尚被帶到大廳後,有聽到慘叫聲,有人說「不要再打了」。我從門縫隱約看到有人拿好幾袋用紅包包著的東西,就放在大廳,我看到事主提著2大袋東西上車,事後「阿偉」(按即「小偉」)有傳照片給我,表示事主有收到錢。和尚要上廁所時,會有人陪同他們到廁所門口。(你有無聽到事主對和尚說「你們報警也沒有用,我要把這裡拆成平地,放一把火燒掉」?)有,應該是事主在中庭說的,我肯定事主有說等語(見偵卷第18913卷第234、235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回答「子○○所述實在,我們到了圓明襌院下車後,別台車下來兩位男子自稱是事主,他們都戴口罩和帽子,在圓明襌院中庭有1位老和尚,其中1位事主對老和尚大聲說為什麼不讓我老婆去看病,現在我老婆死了,看你要怎麼負責,我有看到老和尚跪著向事主的方向彎腰道歉,事主有要老和尚把騙的錢還回來,老和尚說那些錢是你老婆自己要給我們的,那些是建廟基金,接著老和尚就被帶進大廳的辦公室」,講到這邊實在嗎?)實在。就是事主拿著照片的事情,拿1個女生的照片。(就是那位何先生?)對。(檢察官繼續問「依照子○○講的,我們車子跟在後面,好像是圓明襌院的人出來開門,我們一起開進去,我們車子停在中庭,下車後大家分頭去把圓明襌院的和尚找出來帶到中庭集合,我有看到幾個人在打1位和尚」,然後你回答「我當時在停車,停好車走到中庭,和尚已經被帶到中庭集合,我沒有注意到有人在打和尚」,然後檢察官繼續問「這些圓明襌院的和尚被帶到中庭,有沒有被要求交出手機」,你回答「有聽到有人要他們交出手機,但沒有看到手機,和尚說他們沒手機」,這部分講到這邊實在嗎?)實在。(檢察官繼續問「跟老和尚一起到大廳的人有誰」,你答「事主,另外1個戴著口罩和鴨舌帽的人,以及只有戴鴨舌帽的人一起進去,幫事主開車的人是戴著口罩及鴨舌帽的人,該人下車時還有拿著球棒且帶進大廳」,這部分實在嗎?)我只記得有看到球棒。(…有戴口罩、鴨舌帽,還有鴨舌帽的人他一起進去及事主這些,這部分是否實在?)有,實在,事主是何先生。(檢察官繼續問「後來有沒有人拿走上開現金」,你回答「我有看到事主拿著兩大袋東西上車,跟戴著口罩及戴鴨舌帽的人一起離開,戴鴨舌帽的人、阿偉及另外3個人留在該處,我們約晚上8、9點離開時,還有一臺休旅車的人載人到該處」,這部分實在嗎?)實在。(檢察官問你有沒有聽到事主跟他說報警也沒用,把這個拆成平地放一把火燒掉,你說有,事主在中庭說的,是實話嗎?)實話,有聽到這句話等語(見本院卷八第193至196、19
8、219頁)。⑸被告子○○於偵查時證稱:我們車子停在中庭,大家分頭去把
圓明襌院裡的和尚找出來,帶到中庭集合,我看到有幾個人在打1位和尚,過程中有聽到1名男子對被打的和尚(按即巳○○)說「來跟我老婆認錯,說對不起」,該名被打的和尚好像有因此跪拜1名女子的遺像,我不認識該名男子,他應該就是被圓明禪院害死死者的先生,被打的和尚被帶到大廳去,其餘的和尚一樣在外面,我人在中庭,我有聽到和尚跟該事主爭吵說「這樣子不合理」,好像是覺得和解書及賠償金額有問題,我從門縫中隱約看到有人從襌院的其他房間拿出錢放在大廳,被打的和尚有在配合清點拿出來的錢,照片中坐著的和尚(按即巳○○)是被打的和尚。我有看到和尚的手機被集中放在大廳,和尚要上廁所時,我們也會陪同他們到廁所門口等語(見偵卷第18913卷第348至350頁)。
⑹證人方○中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剛剛警察局做的筆錄,…
到圓明襌院,大門已經打開,然後車子就開進去,下車看到很多黑衣人跟一群和尚在現場,黑衣人持棍棒把和尚們控制在寺廟廣場,後來黑衣人群中的1個人叫我去盯著和尚,然後你就盯著和尚,這部分是你講的嗎?)對。(照道理講,那時候講的話應該比較接近真實?)對,應該是。(…檢察官有問你,他有跟你講子○○的偵訊筆錄,子○○那時候說…下車後大家分頭去把圓明襌院的和尚找出來帶到中庭集合,子○○看到幾個人在打1位和尚,…過程中有聽到1個男生對被打的和尚說來跟我老婆認錯說對不起,該和尚有跪拜1名女子的遺像,…你的回答是子○○所述實在…這是你講的?)對。(就確實有這件事?)對。(除了你們那臺車,現場還來幾台車,你記得嗎?你說除了你們3個人,就你跟子○○、丁○○之外,還有10幾個人一起到圓明襌院,之前講的這實在嗎?)實在。(10幾個應該是有?)是。(…到場的時候和尚都已經被控制住了,…這是實話嗎?)對。(你提到所謂和尚已經被控制住,是怎麼被控制的情形?)就一群人,一群黑衣人跟一群和尚。(怎樣叫被控制?是沒有辦法自由離開的意思是嗎?)應該是吧。(怎樣叫有辦法自由行動?可以離開廣場嗎?)當時好像是不讓他們離開廣場。(提示他字12026卷第382至383頁證人偵查筆錄,你說你有看到老和尚被打,是徒手被打,有看到老和尚跪在1名女子照片前道歉,你剛剛說這是實話?)對。(檢察官問和尚在中庭被打之後被帶到何處?你說被帶到大廳去,其他和尚一樣在外面,你人還是在中庭看守他們,這是實話嗎?)是。(你這邊提到你記得和尚要上廁所時要有人陪同,你負責在中庭看管其他和尚,這是實話吧?)嗯。(…你為什麼覺得現場很可怕,讓你心生畏懼想先離開?)因為很多黑衣人。(因為照你剛剛講的,你就是說因為債務糾紛要去,那去了又很多黑衣人,又有控制和尚,然後和尚要上廁所還要陪著去,所以照這樣子看,你覺得他們是在幹嘛?)我感覺就是要討債。(所以討債的話一定是口氣不好,所以你才會害怕,是這樣嗎?)應該是等語(見本院卷六第112、113、120、123、124、127、129、133頁)。
⒐又告訴人巳○○、己○○及寅○○於案發後就醫經診斷確有受傷,
此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驗傷診斷證明書2份(告訴人巳○○、己○○)、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109年6月4日苗醫醫行字第1090057078號函所附傷害診斷證明書1份(告訴人寅○○)在卷可稽(見偵18913卷第73至78頁);另觀諸本案客堂現場照片(見偵18913卷第80頁),可見告訴人巳○○面色凝重坐在本案客堂內,告訴人寅○○、午○○則清點放置地上之現金,且依告訴人寅○○所述由告訴人辛○○撰寫之本案支付證明,其上記載「茲先行支付新台幣陸佰參拾參萬玖仟元整、人民幣玖萬肆仟元整、美金參萬參仟元整,總共換算新台幣0000000元整」(見本院卷四第101頁);再參以土銀豐原分行監視畫面擷圖(見偵18913卷第79頁)所示,於告訴人巳○○、辛○○前往土銀豐原分行處理匯款事宜及辦畢離開銀行時,丑○○所稱「小宇」及某不詳之人分站告訴人巳○○、辛○○左右,顯屬監視、施壓而非丑○○所稱之「上廁所」;此外,證人饒斯棋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巳○○、辛○○自你事務所會議室離開,有人在旁邊一起跟他走出去嗎?)我看到有1個就是阿吉(按即丑○○,下同),我事務所一進來門口右手邊有沙發區,簽完以後我出來看到阿吉坐在沙發區,我們就看著巳○○跟和尚還有阿吉就一起下去,我記得阿吉是跟和尚一起來,走的時候,阿吉應該是跟和尚一起走等語(見本院卷六第
285、291頁),證人丑○○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現場有鋼刀、鋁棒、鐵條、電擊棒等物嗎?)…我有看到木棍。(你本人是有留在現場嗎?)我本人還在現場。大家想說等早上把全部事情就是正式和解處理完。(所以車上總共有5個人?)司機、「小宇」坐前面,我後面陪他們(按即巳○○、辛○○)。(你們當天上去除了癸○○跟卯○○以外,還有誰?)何先生還有朋友吧,1個朋友吧。(你是跟他們分開上去?)我跟「小宇」,還有他1個友人一起開車。後面那個就「小宇」的1個朋友,「小宇」他們去南庄玩回來,我們預約在造橋那個山下,要上山的時候,因為「小宇」跟「小偉」的朋友叫來的人。(所以先在造橋那邊先等一下?)對,大家約在那邊碰頭。(癸○○自己開1臺,你跟「小宇」還有「小偉」開1臺?)對。(從你們一起到圓明禪院,一直到你載巳○○到饒斯棋律師事務所,然後再載他到豐原去領錢,這段時間總共經歷幾個小時?)10多個小時,就傍晚的時候到第2天中午。(當天去圓明禪院除了你們,還有癸○○他們之外,還有其他人嗎?)就是「小偉」他們的朋友,應該也是8、9個,7、8個,8、9個。(你剛剛說有看到有人帶木棍?)對,應該是「小宇」的朋友。我有看到鋁棒就是他們從車上下來的。(所以在廣場也沒有發生他們有拿什麼東西,然後讓和尚害怕的情形?)…我姊夫(按即被告癸○○)有打1個巴掌,很生氣說害死我老婆等語(見本院卷六第315、322、
323、331、332、337、338、344、345、347、348頁),均與告訴人巳○○等人所述互核大致相符,足認告訴人巳○○等人所述內容應堪採信,是依各告訴人所述之親身經歷為主,綜合其他在場者從旁見聞之案發情形,得以認定被告癸○○等人進入圓明禪院後,告訴人巳○○、己○○、辛○○、午○○、辰○○、寅○○、甲○○等人,即遭強制帶至圓明禪院之中庭集中看管及要求交出手機不准使用對外聯繫,其中告訴人己○○、寅○○遭不詳之人持棍棒毆打成傷,告訴人巳○○亦遭被告癸○○出手揮打臉頰、要求朝薛寶麗之遺照跪拜磕頭,並恫稱:「我要把這裡拆成平地,放一把火燒掉」等語,復遭所稱之「甲男」持棍棒毆打及持電擊棒電擊成傷,甚至持刀作勢揮砍,再遭不詳之數人毆打後,被帶入本案客堂內,經被告癸○○要求簽署和解書不從又遭毆打,最終被迫簽署由被告癸○○令告訴人辛○○撰寫之本案協議書,期間被告癸○○另與不詳之人前往告訴人巳○○房間,搜刮大筆現金及存摺帶至本案客堂內,除確認告訴人巳○○之存款金額外,並指示告訴人寅○○、辛○○、午○○清點現金,共計新臺幣633萬9千元、人民幣9萬4千元、美金3萬3千元,換算為新臺幣773萬3千元,再要求告訴人巳○○簽署由告訴人辛○○撰寫之本案支付證明,而任由被告癸○○取得本案現金及早先要求告訴人巳○○交出之檀木聚寶盆1個及勞力士手錶1支,之後被告癸○○於108年8月18日晚間,與被告卯○○、丙○○先行駕車離開現場。告訴人巳○○等圓明禪院之法師則繼續被拘禁在本案客堂內,如欲如廁亦須不詳之人在旁陪同。至108年8月19日9時許,為繼續處理告訴人巳○○尚未給付之款項,即由丑○○、「小宇」及某不詳之人,駕車搭載告訴人巳○○、辛○○至饒斯棋律師事務所,其餘法師、居士則仍遭拘禁在本案客堂內,告訴人巳○○因囿於其他法師仍在圓明禪院內遭拘禁,且丑○○、「小宇」及某不詳之人亦在外監視、施壓,被迫與被告癸○○、卯○○簽署由饒斯棋律師所擬之和解書2份,並應允以其銀行定期存款給付所餘款項,最終於同日13時20分許,在「小宇」及某不詳之人分站左右監視、施壓之情況下,臨櫃匯款新臺幣1226萬7千元至被告癸○○帳戶,告訴人己○○等法師則於同日15時許,因拘禁其等之人接獲電話通知離開現場,始回復行動自由及取回手機之事實。
⒑按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罪,所謂私行拘禁,係屬非
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行為之一種特別型態,亦即違反被害人之意思,將其拘禁於一定處所相當時間,使其無法自由離去之謂,其方式例如關門下鎖或派人監視、監守均屬之。而是否違反被害人之意思,應自被害人之主觀意思與個案客觀情況綜合加以觀察,倘若一般具有正常智識之人均不可能同意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而被害人囿於某種因素,迫於無奈而忍受其行動自由遭受剝奪或限制,縱被害人表示同意或未曾積極表達其反對行動自由受剝奪或限制之意思,亦難謂此項剝奪或限制行動自由之行為已獲被害人之真實同意。從而未獲被害人真實同意所為剝奪或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之行為,顯已悖離人性價值與尊嚴,而危害被害人人身自由與社會公共秩序法益,自具有不法之內涵而不能阻卻違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01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告訴人巳○○等法師、居士於108年8月18日下午,遭被告癸○○等10餘人強制帶至圓明禪院之中庭集中看管及要求交出手機不准使用對外聯繫,且發生部分告訴人遭持棍棒毆打、遭持電擊棒電擊成傷及持刀作勢揮砍等暴力行為,之後持續被拘禁在本案客堂內,至告訴人巳○○、辛○○於翌(19)日被帶離圓明禪院,前往饒斯棋律師事務所及土銀豐原分行處理和解及匯款事宜完畢後,告訴人巳○○、辛○○始得以搭車返回圓明禪院,被拘禁在圓明禪院內之告訴人己○○等人亦因此而回復行動自由,顯然告訴人巳○○等人係囿於被告癸○○等10餘人持有棍棒、電擊棒及刀具等兇器,且部分告訴人遭毆打、電擊成傷甚至持刀威脅,對於生命、身體法益已產生嚴重實害,始迫於無奈而忍受行動自由受剝奪;告訴人巳○○、辛○○另因遭丑○○等人在旁監視、施壓及顧慮其他法師仍遭拘禁之人身安全問題,始未表達拒絕而搭車前往饒斯棋律師事務所及土銀豐原分行處理和解及匯款事宜,縱使告訴人巳○○等人未明確表示拒絕,一般具有正常智識之人於前揭情況下,絕無可能係真摯同意遭剝奪行動自由,足證告訴人巳○○、己○○、辛○○、午○○、辰○○、寅○○、甲○○等人,於108年8月18日下午即被告癸○○等10餘人進入圓明禪院後至翌(19)日15時許期間,確有遭私行拘禁而剝奪行動自由之情形。
⒒按刑法第328條第1項之強盜罪,係以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
三人不法之所有,施強暴、脅迫,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財物為構成要件。所謂「強暴」,係謂直接或間接對於人之身體施以暴力,以壓制被害人之抗拒之狀態而言;「脅迫」則係指行為人以威嚇加之於被害人,使其精神上萌生恐懼之心理,以達到至使不能抗拒之程度。所謂「不能抗拒」,係指行為人所為之強暴、脅迫等不法行為,就當時之具體事實,予以客觀之判斷,足使被害人身體上或精神上達於不能或顯難抗拒之程度而言。至強暴、脅迫手段,祇須壓抑被害人之抗拒,足以喪失其意思自由為已足,不以被害人實際有無抗拒行為為斷(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12號、94年度台上字第7041號判決意旨參照);亦即是否達於不能或難以抗拒之程度,應綜合行為之性質及行為當時客觀存在之具體狀況,舉凡犯罪之時間、空間、採用之方法、犯人之人數、被害人之反應等事項,依通常人之心理狀態予以客觀評價,至被害人本身實際上有無反抗,對罪名之成立與否並無影響(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55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告訴人巳○○已明確證稱其在本案客堂內,不願依被告癸○○要求簽署和解書,並有多次修改和解書內容之情形,期間告訴人己○○、午○○、寅○○、辛○○、辰○○、甲○○在本案客堂外,均聽聞被告巳○○因不從而有爭執、遭毆打及叫罵等聲音,且證人饒斯棋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看了一下手寫的內容,問雙方緣由,大致就是癸○○認為他老婆被和尚跟廟裡騙這些錢,有提到告藥事法跟詐欺這件事情,和尚(按即巳○○)對這件事情是蠻在意,癸○○講這段話的時候,那個和尚我覺得他對藥事法跟詐欺這件事情很在意,癸○○在講緣由,我就問巳○○是不是這件事情,到底有沒有拿人家這麼多錢、有沒有叫人家吃藥,有沒有叫人家不要去看醫生,巳○○說我沒有叫她(按即薛寶麗)不要看醫生,那個錢都是薛寶麗自願要給我們廟,是自願給的供養金,癸○○就問他自願供養沒事會弄好幾千萬,巳○○就說迴向,提到這些錢是薛寶麗自願付給廟等語(見本院卷六第281、284、300至303頁);被告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癸○○與住持討論如何歸還詐騙薛寶麗2千萬的過程中,住持與癸○○起口角爭執,你還記得口角爭執的內容大概是什麼嗎?)他爭執的意思是巳○○說沒有騙她等語(見本院卷八第49頁);被告丙○○於偵查時證稱:(你有無聽到大廳內傳來爭吵的聲音或有人被毆打慘叫的聲音?)有聽到癸○○要求簽和解書,住持師父不願意的爭吵聲音等語(見偵19073卷第85頁),可知告訴人巳○○於圓明禪院與被告癸○○爭執其並未詐騙薛寶麗,之後在饒斯棋律師事務所處理和解事宜時,對於遭被告癸○○提出詐欺之刑事告訴一事亦甚為在意,並強調薛寶麗是自願給付供養金予圓明禪院,顯見告訴人巳○○對於被告癸○○所稱其詐騙薛寶麗一事並不認同,且不願簽署被告癸○○所要求之和解書,益證告訴人巳○○並非真摯同意被告癸○○所提出之賠償要求,然因遭被告癸○○等人拘束行動自由、持棍棒毆打、持電擊棒電擊成傷及持刀作勢揮砍,期間多次修改和解書內容再遭毆打,被告癸○○另對告訴人巳○○揮打臉頰,並恫稱:「我要把這裡拆成平地,放一把火燒掉」等語,告訴人巳○○始簽署本案協議書及本案支付證明。再依證人丑○○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可是這件事情其實跟你本身沒有什麼關係,為什麼你會願意花這麼多時間,不管是陪同他或者是像起訴書所說的押送?)他(按即巳○○)這個人是真的惡劣,騙錢又害死人,講難聽一點我們宮廟孩子比較雞婆。(那關你什麼事,你為什麼一定要留下來?)雞婆性子吧,純粹幫忙。(為什麼你要負責載巳○○他們去律師事務所?)巳○○拜託我的。(你為什麼不叫他自己坐白牌去豐原就好了?)他就拜託我。(你可以拒絕他,他不是你姊夫吧?)他不是阿。(你更輕鬆可以拒絕他?)…純粹當下我就出自幫忙弄,就是真的雞婆等語(見本院卷六第326、339、340、342頁),可知丑○○與被告癸○○、告訴人巳○○間之糾紛毫無關聯,竟於108年8月18日下午,應被告癸○○之邀前往圓明禪院,並於同日晚間即被告癸○○、卯○○離開後,仍繼續留待現場,更於翌(19)日與「小宇」及另一不詳之人駕車搭載告訴人巳○○、辛○○,先後前往饒斯棋律師事務所及土銀豐原分行處理和解及匯款事宜,而平白耗費大量時間、精力協助被告癸○○,其目的應係在旁監視、施壓告訴人巳○○,絕非所稱之「雞婆」甚明,則告訴人巳○○因自身遭強暴、脅迫,且囿於其他法師仍被拘禁在圓明禪院內,丑○○、「小宇」及某不詳之人亦跟隨在旁監視、施壓等情狀,始與被告癸○○、卯○○簽署和解書及臨櫃辦理匯款事宜。綜合前述告訴人巳○○及其他法師、居士已遭10餘人持棍棒、電擊棒、刀具等兇器拘禁在圓明禪院內達數小時之久、禁止對外聯繫,告訴人巳○○、己○○及寅○○亦遭毆打成傷及告訴人巳○○、辛○○遭丑○○等人在旁監視、施壓等情狀,佐以證人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他講完這些話以後,你們就開始簽和解書?)就是叫我寫,原本我不喜歡,我把它改一下,改很多…。(那是出於你的自願嗎?)不願意,我不這樣也不行,怕被打死,還有這麼多人命,就一直恐嚇我,很恐怖。(你們那時候為什麼會想要上車?)怕死。(那時候你是自願簽名蓋章的嗎?)沒有,不可能的事情。(為什麼會簽名蓋章)我問你,我被押著不能跑,裡面還有這麼多人命,能怎麼辦呢?你說。(誰跟你講要金錢協議?)沒有,我跟你講,沒有人跟我說要金錢協議的事情,如果有,我也不會答應的,因為他們在告我詐欺的時候,檢察官問我要不要和解,我說我沒有做那個事情,為什麼要跟他和解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7、31、33、45頁);證人午○○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巳○○也是逼不得已,所以才答應他們的一切要求是嗎?)他不得已,他還怕我們受到傷害,他自己1個人受到傷害,他被打很多,但是他還擔心我們其他人被看著、被押著,所以他才順著他們做這種事情等語(見本院卷五第176頁);告訴人辛○○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他們進來都拿著對人身有傷害的東西,還有一堆師兄弟在道場裡面,被拿東西的人顧著,客堂裡面有人,客堂門口外面也有人,山門口也有人,我們上車當然也是因為有這些現象才上車,不是我主動,有刀、有棒子什麼東西,難道我用肉體去擋他嗎?你今天來了一堆人在那邊,通通拿武器,我從銀行裡如能掙脫跑出去,道場裡面的人怎麼辦等語(見本院卷五第305、306頁);被告癸○○於偵查中亦供承:(你帶這些人同行,是否要對圓明禪院住持施加壓力,讓他在和解書上簽名?)有加分的作用,我知道他們不是善類,是小混混。(為何要由小混混帶著他們去匯款?)…也怕住持他們跑掉等語(見偵18914卷第15
2、153頁),是依通常人之心理狀態予以客觀評價,被告癸○○等人所為前揭強暴、脅迫行為,已足以使告訴人巳○○喪失其意思自由,達不能抗拒之程度,始出於非真摯之同意而簽署本案協議書、本案支付證明,而任憑被告癸○○取走本案財物,且因被迫簽署之和解書記載「甲方(按即巳○○)應於民國108年8月19日前一次給付剩餘款項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陸萬柒仟元整予乙方(按即被告癸○○),若甲方未於民國108年8月19日給付上開剩餘款項完畢,甲方願無條件再給付懲罰性賠償金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陸萬柒仟元整予乙方,絕無異議。」(見偵27587卷一第437頁),告訴人巳○○為免額外承擔鉅額之懲罰性賠償金,始出於非真摯同意而匯款新臺幣1226萬7千元至被告癸○○帳戶等節,至為明確。
㈢被告癸○○、卯○○、丁○○、子○○主觀上意圖不法所有,與其他
在場持棍棒、電擊棒等兇器對告訴人巳○○等法師、居士施以強暴、脅迫之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且在場共同實行、參與分擔實行犯罪之人,符合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4款所規定「攜帶兇器而犯之」、「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⒈按刑法第28條所定之共同正犯,祇要行為人彼此之間,具有
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即可成立;此犯意之聯絡,不僅限於明示,縱屬默示,亦無不可,且無論事前或事中皆同,並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因出於共同犯罪的意思,分工合作,一起完成,即應就其等犯罪的全部情形,共同負責。而共同正犯間,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或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或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均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33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結夥三人以上強盜罪,因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已將參與犯罪人數「三人以上」列為犯罪構成要件(加重要件),故凡結夥三人以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之實行,雖判決主文僅諭知「結夥三人以上」犯罪之旨為足,無須特別標明「共同」犯罪之意。惟此種參與犯,因屬聚合犯類型,故分類上歸為廣義之必要共犯(或稱必要正犯),然本質上仍屬刑法第28條所規定之共同正犯型態之一,自有「一部行為全部責任原則」之正犯性理論的適用。而依一般採用之犯罪共同說,共同正犯之成立,各參與犯罪之人,在主觀上具有明示或默示之犯意聯絡(即共同行為決意),客觀上復有行為之分擔(即功能犯罪支配,於同謀共同正犯場合,某程度上亦有此情),即可當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09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癸○○部分:
⑴證人庚○○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就你暸解,你所知道的癸○○
等人那一天為什麼要去圓明襌院?)因為我那個老闆娘,就是癸○○他老婆,聽癸○○說是因為廟裡面的事,害她癌症沒有去就醫死掉,是因為這件事,癸○○跟我講,他說要去找什麼和尚,因為我當時在住院,我記得我好像找3、4個人給他的樣子,陪他去,後來的事情我就比較沒有問,然後到第2天,他們說要找律師,我也幫他找頭份的饒斯棋律師,說因為打傷要和解,我也沒問,我就介紹饒律師的住址,請他們去那邊,他們是說要辦和解,當時那個打給我的年輕人,我現在想不起來是誰打給我,有打電話給我,叫我找律師給他們,就是我們頭份市饒律師,電話我打給他,請他幫忙他們和解事情,我記得大概是這樣。(跟饒斯棋律師事務所聯絡是不是你聯絡的?)是。(你怎麼跟他聯絡說有人要到他律師事務所做什麼事?)我說何董會去那邊,然後可能有一些什麼他老婆死掉,然後需要幫忙的事情,我記得是這樣,我想饒律師應該比較清楚。(你剛剛說是癸○○請你幫忙去找那些和尚?)是癸○○跟我說大概,因為過了很多年,我也不是很清楚,我只知道他老婆是被和尚害死的,大約是這樣。(你剛剛不是說你幫他介紹人?)他說要去找那些和尚,我那時候是叫誰我忘記了,看我的手機就知道了,我叫誰我是真的忘記了,我就叫人陪他去等語(見本院卷六第58、60、62、63頁);證人丑○○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當天怎麼會去?)就在餐廳吃飯的時候,剛好遇到何先生跟我朋友,在那邊打招呼聊起這件事,因為我那個朋友姓宋,他就說怎麼你老婆會死了?就說被人家騙錢,要拜託叫她去看醫生,結果還不見,叫她不要去,讓她就延誤就醫往生,我從小就是沾這個宮廟的,宋先生說「不然這個你比較懂,你看看怎樣就幫一下這個」,何先生就是要告巳○○和尚,意思是說我比較懂這個東西,就類似神棍騙錢的,幫忙一下就對了。(你剛剛說的宋先生這位朋友是指庚○○嗎?)對,庚○○。(所以是庚○○找你過去的?)沒有,我們一起吃飯,是剛好在餐廳遇到何先生,因為他們本身就認識,宋先生說你怎麼變這麼瘦,他就講到他老婆,為了這個事情很傷身。(之後你就接到他的電話說什麼他太太托夢?)應該過1、2個禮拜,剛好那天就是我在斗煥坪工作,那就是我們宮廟的小孩他們說要去南庄玩,相約去玩,剛好「小宇」跟「小偉」先到,後面我就接到何先生電話,他說「我老婆昨晚托夢給我,要替她討一個公道,不然她就不瞑目」,那可能他是悲傷過度還是怎樣,我們基於當時吃飯的時候,宋先生也講我這個人雞婆性子。(反正你就接到他電話,然後他說他要上去找那些和尚?)對。(就陪他一起去這樣?)對等語(見本院卷六第313、314、337頁),可知被告癸○○認其妻薛寶麗因病過世,係可歸咎於巳○○之故而延誤就醫所致,且薛寶麗生前遭告訴人巳○○詐騙,即向庚○○告知上情,經庚○○介紹而與丑○○聯繫商議,再邀約丑○○陪同前往圓明禪院。
⑵被告癸○○於108年8月18日,在圓明禪院中庭出手揮打告訴人巳○○臉頰、要求其朝薛寶麗之遺照跪拜磕頭,並恫稱略以:
「我要把這裡拆成平地,放一把火燒掉」等語;在本案客堂內則要求告訴人巳○○賠償薛寶麗生前提供之款項及簽署本案協議書、本案支付證明,之後取走本案現金、檀木聚寶盆1個及勞力士手錶1支。嗣於翌(19)日在饒斯棋律師事務所與告訴人巳○○簽署和解書等節,業據告訴人巳○○、己○○、午○○、寅○○、辛○○、辰○○、丑○○及被告丁○○、子○○、卯○○、丙○○等人證述明確,詳如前述。
⑶告訴人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是如何在臺灣土地銀行
豐原分行匯款進入癸○○的帳戶?)是在車上癸○○傳給丙○○(按應為丑○○),丙○○拿那個資料出來。(你是說在車上用手機傳嗎?)對,他們2個傳的。(傳給丙○○嗎?)對。(你在108年8月19日土銀豐原分行辦理匯款給癸○○後,你或是你車上的人,什麼人有聯絡饒律師已匯款完成?)我不知道,只聽到丙○○(按應為丑○○)有打給癸○○等語(見本院卷四第
52、56頁),可知被告癸○○於108年8月19日與告訴人巳○○簽署和解書後,有以電話告知丑○○其銀行帳戶之帳號,並於稍後接獲丑○○電話通知告訴人巳○○已匯款完畢。
⑷被告癸○○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簽和解書的
過程中因為巳○○說謊,我氣不過有打巳○○3個耳光。我有叫巳○○跪在我妻子薛寶麗的照片前叩頭認錯。勞力士手錶是我父親留給我的遺物,檀木聚寶盆是當初他叫我送給他的,我只是要回來。(你們進到圓明禪院中庭後,發生何事?)我下車時,還沒看到住持,我去禪院後方找到住持,要他到中庭,我有事情要跟他說,把住持帶到中庭後,我跟他說「我太太託夢叫我來找你」、「我聽說我爸爸的勞力士金錶在你這邊」,住持馬上把金錶交給我,當天我有帶我太太遺照,住持看到後馬上跪下來道歉。(癸○○向巳○○表示「來跟我老婆認錯,說對不起」、「你們報警也沒有用,我要把這裡拆成平地,放一把火燒掉」、「把你騙我老婆的錢還給我」等語,強迫巳○○向其妻薛寶麗遺像跪拜叩頭?)除了「你們報警也沒有用,我要把這裡拆成平地,放一把火燒掉」以外,其他的話跟行為我確實有做。(你有打他耳光嗎?)有等語(見偵18914卷第8、10、12、150頁;本院卷三第26頁),而坦承出手揮打告訴人巳○○臉頰、要求告訴人巳○○朝薛寶麗之遺照跪拜磕頭,以及要求告訴人巳○○交出檀木聚寶盆1個及勞力士手錶1支等節。
⑸被告癸○○雖否認有前往告訴人巳○○所住房間,搜刮大筆現金
及存摺帶至本案客堂,辯稱係圓明禪院之和尚自行拿取云云。然告訴人午○○、寅○○、辛○○均證稱在本案客堂外時,親見被告癸○○與他人往告訴人巳○○所住房間走去,搜刮大筆現金及存摺後,再返回至本案客堂等節明確,參以被告癸○○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跟我一起同行的人有到住持的房間把錢搬到大廳,攤在地上,因為住持不願把錢交出來,我知道他把錢放在房間,所以我就叫跟我一起同行的人去把錢拿出來;是他們去他房間拿出來的,就是跟我們去的人拿的等語(見偵18914卷第151頁、本院卷三第28頁),且當時在場之人中,僅被告癸○○熟識告訴人巳○○及圓明禪院之環境,是縱使依告訴人午○○、寅○○、辛○○所在之圓明禪院廣場處,目視範圍未及告訴人巳○○所住房間(見本院卷四第97頁、本院卷五第185頁),而無法目睹被告癸○○親自進入告訴人巳○○房間,仍可證明被告癸○○有偕同他人前往告訴人巳○○所住房間,指示不詳之人搜刮大筆現金及存摺帶至本案客堂內。
⒊被告卯○○部分:
⑴被告卯○○於108年8月18日,在圓明禪院之廣場,有出手抓告
訴人巳○○之胸口及頸部一節,業據告訴人巳○○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詳如前述。另告訴人寅○○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稱:卯○○用手打住持的頭跟耳光,還用腳踹住持的身體;還有看到卯○○打巳○○,也有用腳踹到,因為這個人有特徵,他戴口罩、帽子,我就記得這個特徵,在現場看到戴口罩、帽子的人踹巳○○、打巳○○。(…癸○○、卯○○、賣薑母鴨的走出客廳,闖入住持房間內,並擄走住持所持有的現金、存簿、印信回到客廳,這部分沒錯嗎?)…這是以前寫的,所以現在看以前寫的紀錄的話,就照以前的沒有錯。(…還是你只是憑記憶,然後別人跟你講那個人叫什麼名字,你就這樣子講?)不是,因為在現場有人在主導現場,除了癸○○以外,另外有2個人也在主導現場的人,我是根據這個。主導是我當時現場的感覺,人家講名字我才知道這是誰。(你提到卯○○用手打住持的頭及耳光,還用腳踹巳○○的身體,那時候你怎麼會提到卯○○?)我只是根據他的特徵,有戴帽子跟口罩來判斷他打住持的頭及耳光,還有用腳踹他,名字我是聽人家說才知道的。(所以你當時的印象是看到1個戴口罩跟戴帽子的人有做這些動作?)對。(只有1個人是戴帽子的?)印象中是這樣。(你所說卯○○的特徵是當時有戴帽子也有戴口罩?)對。(其他在場的人並沒有同時戴帽子又戴口罩的人?)印象中都沒有等語(見他卷第330頁;本院卷六第177、183、208、209、222、223、234、235頁);告訴人辛○○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稱:癸○○恐嚇完巳○○後,說他知道錢在哪裡,便夥同1名頭戴帽子,臉戴口罩還有戴眼鏡的男子、甲男及其他2人到巳○○房間搜索財物;癸○○絕對有動手打巳○○,卯○○也有動手(當庭指認),他打的就是巳○○,我們在外面有看到癸○○跟卯○○帶著別人往巳○○住的房間走過去,確定有癸○○跟卯○○等語(見他卷第326、327頁;本院卷五第251、333、334頁),可知告訴人寅○○、辛○○分別證述被告卯○○於108年8月18日在圓明禪院,有毆打告訴人巳○○之情形,並與被告癸○○一同前往告訴人巳○○所住房間搜刮現金等節,且係以被告卯○○有戴口罩、帽子,以及在現場居於主導地位為指證被告卯○○之依據。
⑵再參以告訴人巳○○於偵查時證稱:卯○○是苗栗兆品酒店的老
闆,是之前薛寶麗介紹我跟卯○○認識的,當天卯○○有戴帽子跟口罩,我認得他的聲音等語(見他卷第308頁);告訴人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審判長請被告卯○○起身供證人己○○指認)那時候他戴帽子等語(見本院卷五第116頁);證人午○○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事後才知道那個人叫卯○○,那個人戴口罩、戴帽子。他雖然戴著口罩,但其實主要是他主導,一開始他在指揮,跟癸○○,所以他們2個走了以後,就換我說的另外1位主導。(你再說清楚一點?)就是說他在主導、指揮做什麼事情,就是他為主導,還有癸○○2位,一開始就是他們2位主導,其他的人就是配合他們做事,等他們2位走了以後,就是另外1位我講的這裡有刺青的,稍微矮的那位為主導指揮。(…癸○○跟1個高高戴口罩的人,提著現金、聚寶盆、監視器主機離開,你確定那個高高戴口罩的人就是今天當庭指認的卯○○嗎?)我現在看他就是,就是比較胖了,那時候戴著口罩等語(見本院卷五第165、173、189頁);證人丑○○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有打傷和尚己○○及寅○○嗎?)我不知道是誰,可是當初進去的時候就是有爭執,有爭執的時候,就何先生的1個朋友有跟他變成互毆的情況。(你說的是被告卯○○跟巳○○互毆的事情?)應該是鄭先生等語(見本院卷六第315頁);被告癸○○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卯○○有跟他互毆一下等語(見本院卷八第151頁);被告丁○○於偵查時證稱:(跟老和尚一起到大廳的人有誰?)事主、另外1位帶著口罩及鴨舌帽的人。(後來有無人拿走現金?)我有看到事主提著2大袋東西上車,跟戴著口罩及鴨舌帽的人一起離開等語(見偵18913卷第234、235頁);被告丙○○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稱:(你當天有無聽到有人叫癸○○「表姐夫」?)有,但我不認識該人,該人是從另外2部車下來的人,該人也有進到大廳去,他是那2部車帶頭的人,年紀約50幾歲的人,沒有戴口罩跟帽子。(你當天有無戴口罩跟帽子?)我有戴口罩,因為我當天感冒,但沒戴帽子。(當天卯○○有無戴帽子及口罩?)好像有。(癸○○跟卯○○當天有無出手毆打住持師父?)…在大廳有看到卯○○打住持師父。(你在圓明襌院大廳内有無參與要求住持師父寫和解書的事?)…卯○○有徒手打住持師父,住持師父也有還手,他們就發生拉扯。卯○○跟山上的和尚有發生扭打。(那時候檢察官問你,你說卯○○好像有戴帽子,有何意見?)沒有意見。(應該是你依照當時的記憶所做的陳述?)戴帽子跟口罩,確實等語(見偵19073卷第85至87頁;本院卷八第71、95頁),可知告訴人巳○○、己○○、午○○、丁○○、丙○○分別證稱被告卯○○於案發時有戴口罩及帽子,且告訴人午○○依其現場所見聞,亦認被告卯○○居於主導地位,另被告癸○○、丙○○及證人丑○○亦證稱被告卯○○有毆打(互毆)告訴人巳○○等節,核與告訴人巳○○、寅○○、辛○○證述有關被告卯○○所為相符,被告卯○○亦自承有與告訴人巳○○互毆(見本院卷八第37頁),足認告訴人巳○○依其親身經歷及告訴人寅○○、辛○○依被告卯○○特徵、現場主導地位,所述被告卯○○毆打告訴人巳○○、與被告癸○○一同前往告訴人巳○○所住房間,之後搜刮大筆現金及存摺帶至本案客堂內等節,應堪採信。
⑶告訴人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就是你、辛○○、卯○○、癸○
○…寫和解協議書的人,你們4個就是在那個位置,沒有離開那個位置?)就在這裡,第2。(按即本案客堂,見本院卷四第49、99頁);告訴人午○○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告訴人被帶到佛堂之後,癸○○有進去嗎?)有。(剛剛站起來那位卯○○他有進去嗎?)有。(…你在算錢的時候,現場除了你,…,你記得在場的被告有誰在的?…癸○○有嗎?)有。(卯○○有在嗎?)有。(所以點錢的時候有在的,你確定的是癸○○跟卯○○?)是,他2個我認識,就是肯定有。(你剛剛作證提到卯○○有進進出出算錢的佛堂?)有。(他留在佛堂裡面的時間是長還是短?)最主要他跟癸○○2位在佛堂時間最多,就在他們離開之前。(所以他們待在裡面的時間,你也同時聽到告訴人在裡面喊不要,然後聽到被打的聲音?)有。(然後癸○○跟卯○○都有留在裡面?)是等語(見本院卷五第188、189、194、195頁);告訴人辛○○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只請問你親眼看到的事情,什麼人在清點那些錢?)我們在外面看到他們進去的人,在裡面的人就是癸○○、卯○○、丙○○(按應為丑○○)跟巳○○4個。(…你有聽到巳○○跟他們講有關美金、人民幣的事情?)不是巳○○,是他們自己來的3個人,在裡面的人講的。(跟誰講?)比如像卯○○、癸○○、丙○○(按應為丑○○)他們自己。…他們自己在那邊算好的錢,自己在確認認定的金額。(所以你記得的只是癸○○或是卯○○自己在談這個事情?)對,他們自己談出來的。(…你在外面聽到你一言我一語的,就是在喬怎麼和解的事情?)當時的狀況就是在講要賠多少錢。(你剛才又說叫你進去寫和解書或協議書…是指癸○○他們已經擬好了,叫你去抄,是嗎?)對,他們已經寫2、3份。(請問卯○○有在裡面嗎?在你算錢跟寫這個協議書的時候?你印象卯○○有進去?)卯○○有,卯○○、丙○○(按應為丑○○)跟癸○○,一開始就是他們3個一直跟我師兄(按即巳○○)討論要賠償金額的問題等語(見本院卷五第273、279、312、332頁);被告癸○○於偵查時證稱:卯○○跟住持有先進到大廳去談,談了一陣子後,卯○○出來跟我說和解條件是住持還我2000萬,我就同意,接著卯○○跟住持就在大廳內擬和解書等語(見偵18914卷第155頁);被告丙○○於偵查時證稱:(你在圓明禪院大廳內有無參與要求住持師父寫和解書的事?)…一進去我就看到卯○○在寫和解書,住持師父好像有要他改和解書內容,他覺得金額太高簽不下去,後來卯○○要我寫,就在這時,卯○○有徒手打住持師父,住持師父也有還手等語(見偵19073卷第86、87頁);被告卯○○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稱:(接著你們是否有將住持帶到大廳談和解、寫和解書?)我有把住持帶到大廳,…和解書的內容是我們來回商討擬定的。(提示協議書,…這個協議書原本是你所草擬的?)是,當時癸○○跟巳○○協調和解的事情,原來我寫和解書,上面就照癸○○講的,因為他有起訴狀,我就寫因為詐欺、用宗教法術什麼的詐騙,造成薛寶麗延誤就醫死亡,但巳○○就說這不行,那不行,不能有詐欺,不能有什麼,因為我手也很痛,我寫了幾個字,他就改來改去,最後我就把筆丟下,跟癸○○說這個我不會寫,才會有辛○○寫和解書的事情,我當時寫的是和解書,後面變成協議書等語(見偵19072卷第146頁、本院卷九第49頁),可知被告卯○○在本案客堂內,有與告訴人巳○○討論和解事宜及草擬和解書內容,並於清點現金時在場。
⒋被告丁○○部分:⑴被告子○○於偵查時證稱:(108年8月18日,你是否有跟吳政
輝、丁○○、方○中等人前往…圓明禪院?)時間我不確定,但我有去過該處,第1次去是跟丁○○、方○中。由丁○○開白色TOYOTA載我跟方○中前往,同行的其他人我都不認識,除了我們3人外,還有10幾個人一起到圓明禪院。(丁○○、方○中到圓明襌院下車後,是否也有去找和尚,把和尚趕到中庭?)他們也有做這樣的事。(被打的和尚在中庭被打後,接著被帶往何處?)被帶到大廳去,其餘的和尚一樣在外面,我、丁○○、方○中還是待在中庭等語(見偵卷第348、349頁)。
⑵被告丁○○於警詢時供稱:108年8月18日中午左右,我受「阿
偉」委託要前往圓明襌院收取債務,我就駕車前往頭份交流道下來不遠處的某棟公寓前面與「阿偉」會合,然後再駕駛提供的橘色休旅車(車號不詳)載著子○○、方○中一同前往,同行還有「阿偉」叫來的另一批人(大約5個人)駕駛另1部車一起去,我們到達禪院後就進去把所有法師叫出來(大約有10人)在中庭集合,然後將其中1名法師叫進襌院辦公室内,「阿偉」也跟著進去,我不知道他們在辦公室内談論何事,後來又陸續將其中幾位法師也叫進去,我與子○○、方○中及某不知名男子在外面負責看守這些法師,大約到晚上8點鐘左右我跟「阿偉」說時間晚了、我們太累了,就跟子○○、方○中駕車離開。我當天只在外面中庭負責看守其他法師等語(見偵27587卷一第132、133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我下車都是在找人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3頁);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我下車之後和方○中一起往他們禪寺的山上那邊上去,然後把上面的和尚帶下來。(應該說你下車,然後聽到有人說去找巳○○法師,然後你就看到方○中往山上走?)對。(你就跟著他上去?)我跟著一起往上走。(想要找巳○○?)對。(結果找到誰?)我不知道他是誰,就看到有和尚,…我就覺得他應該是法師,我就把他帶下來。(你跟方○中他帶下來?)對,就把上面長的像法師的人帶下來。(幾個法師?)1個還2個,我忘記了等語(見本院卷八第
169、181、182頁);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涉及可能有妨害到他們自由的問題,可能影響到他們,不讓他們行動。(就你的認知,他們的行動自由有受限?)是等語(見本院卷九第36頁),足認被告丁○○於108年8月18日在圓明禪院內,有依指示尋找圓明禪院內之法師,帶至圓明禪院之中庭集中看管。
⒌被告子○○部分:⑴證人方○中於偵查時證稱:(到了圓明禪院後,發生何事?)
我看到一群和尚在中庭廣場,其他人圍繞著他們,我跟子○○走到中庭看著和尚等語(見偵18913卷第452頁)。⑵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後來又陸續有幾位法師也被
叫進去,你跟子○○、方○中以及1名不知名的男子在外面負責看守這些法師,…為什麼說「看守法師」?)應該是用詞上的錯誤。(看守跟看著差很多,是警察幫你記錯了,還是你講錯了?)應該是我用詞上的錯誤。(你所謂的看著,跟我們單純看著,還是怎麼樣?)我當下的行為確實是跟子○○、方○中在那邊看著那些人等語(見本院卷八第190、192頁)。
⑶被告子○○於警詢時供稱:我只是負責把寺廟裡的人找出來集
中至廣場,我是負責找人的工作,他們在打人的時候,我還在找寺廟是否還有其他人等語(見偵27587卷一第217、226頁);於偵查時供稱:(到了圓明禪院後,發生何事?)…我們車子停在中庭,下車後,大家就分頭去把圓明禪院裡的和尚找出來,帶到中庭集合,是同行的其他人下車時只是這樣做,下指示的人瘦瘦的,應該是事主的朋友,他要我們去把和尚找出來,集中到中庭等語(見偵18913卷第345、346頁),足認被告子○○於108年8月18日在圓明禪院內,有依指示尋找圓明禪院內之法師,帶至圓明禪院之中庭集中看管。⒍至被告丁○○於警詢時供稱:(據被害人陳指,108年8月19日8
時許…,你作何解釋?)這部分我真的不知情,我前一天晚上就離開現場(見27587卷一第149、150頁),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看到事主帶著錢離開的時候,我們也就一起離開了。(你說事主開BMW走,然後你們就跟著離開?)因為我們手機都沒電,我們也不認識山上的路,所以我們堅持要跟著下山。(所以你是跟著事主走的?)我跟著1臺BMW一起下山等語(見本院卷八第170、186、192頁);被告子○○於警詢時供稱:(據被害人陳指,108年8月19日8時許…,你作何解釋?)這件事我不曉得(見偵27587卷一第216頁);證人方○中於偵查時證稱:因為現場很混亂,晚上我走時,現場還有很多人等語(見偵18913卷第453頁),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所以你應該是確認你當時是晚上離開的?)對。(你確認當天18號晚上你跟子○○、丁○○就離開了?)嗯。(後來你們離開之後是開車就直接上高速公路一路往北?)對。(你18號回去之後,19號你還有在去苗栗那邊嗎?)19號沒有。(有人打電話叫你去嗎?)沒有。(你有去過饒斯棋律師事務所?)沒有等語(見本院卷六第129、131至133頁),可知被告丁○○、子○○及方○中表示於108年8月18日雖有前往圓明禪院,然於當日晚上見被告癸○○離開現場後,亦隨即駕車離開現場,核與告訴人午○○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提示偵18913卷第79頁照片,你說19日那天帶著住持跟辛○○的人,其中有2位是這2位嗎?)這位光頭的是,確定。(右邊那個,穿黑色、紅色、白色相間衣服的這個人,是指認照片10號的那個人嗎?)我不知道,看不出來。(提示指認照片,是指認照片10號的這個人嗎?)不是,這個很胖,很壯,這個很高大,10號的很高大、很壯,那位是比較瘦等語(見本院卷五第195、196頁),而表示於108年8月19日在旁之人並非方○中相符,參以被告丁○○所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被告子○○所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方○中所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基地臺地址,自108年8月18日晚間9時許後至翌(19)日期間,即自「苗栗縣三灣鄉」、「苗栗縣造橋鄉」一路往北移動至臺北市、新北市,且未再移動至「苗栗縣」(見本院卷六第13至15、28至34、35至37頁),足認被告丁○○、子○○及方○中所述應堪採信,其等於108年8月18日晚間即被告癸○○、卯○○及丙○○離開現場後,亦隨即駕車離開而未繼續留待圓明禪院,方○中亦未於108年8月19日強押告訴人巳○○、辛○○前往饒斯棋律師事務所及土銀豐原分行處理和解及匯款事宜。
⒎被告癸○○、卯○○雖辯稱係因被告癸○○之妻遭告訴人巳○○延誤
就醫及宗教詐騙,始至圓明禪院向告訴人巳○○討公道,並非索討賠償,無不法所有意圖云云。然:
⑴被告癸○○於警詢時供稱:108年8月18日當天我跟丙○○、卯○○
及數名年籍不詳年輕男子前往圓明禪院,我當天帶著我老婆遺照及律師訴狀去找巳○○理論,我跟巳○○說你騙我老婆的錢及健康要怎麼交代,我是去把他們騙我老婆的錢要回來等語(見27587卷一第379、381頁);於偵查時供稱:圓明襌院主持騙我太太的錢,還延誤她癌症就醫時間,所以我有對住持提出民刑事告訴,我決定要到圓明禪院找住持要求他把騙的錢還給我,我下車時,還沒看到住持,我去禪院後方找到住持,要他到中庭,我有事情要跟他說,把住持帶到中庭後,我跟他說「我聽說我爸爸的勞力士金錶在你這邊」,住持馬上把金錶交給我等語(見偵18914卷第150頁)。⑵被告卯○○於警詢時供稱:癸○○於108年8月18日到我飯店辦公
室,邀約我一同前往圓明禪院找該住持理論,到場後該住持先將癸○○父親的遺物勞力士手錶歸還後,癸○○與該住持討論如何歸還詐騙薛寶麗的2千萬元金錢過程中,該住持與癸○○有起口角爭執等語(見109偵27587卷二第7、8頁);於偵查時供稱:癸○○有跟告訴我這些過程,說他被住持詐騙很多錢,連勞力士手錶都被拿去當作供養。(據丙○○表示癸○○要求住持師父賠償…對此有何意見?)可能有這樣的情況等語(見偵19072卷第144、145頁)。
⑶被告丁○○於警詢時供稱:108年8月18日中午左右,我受「阿
偉」委託要前往圓明禪院收取債務等語(見偵27587卷一第148頁);於偵查時供稱:(為何你們會去圓明禪院?)我受「阿偉」所託,他找我們一起去苗栗討債,只有說被騙錢。(後來有無人拿走上開現金?)我有看到事主提著2大袋東西上車等語(見偵18913卷第230、231頁),並以證人身分證稱:事主要老和尚把騙的錢還回來等語(見偵18913卷第234頁);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從你的回答,事主有要和尚被騙的錢要回來?)有聽到這樣喊等語(見本院卷八第194頁)。
⑷被告子○○於警詢時供稱:我記得108年8月18日是被朋友叫去
討回捐獻善款等語(見偵27587卷一第213頁);於偵查時供稱:我有聽到該名男子說「把你騙我老婆的錢還給我」(此部分亦有具結),我從門縫隱約看到有人從禪院的其他房間拿出錢放在大廳,被打的和尚有配合清點拿出來的錢等語(見偵18913卷第345、348頁)。
⑸被告丙○○於偵查時證稱:(為何你會前往該處?)8月18日下
午癸○○打電話問我有沒有空,他說他要去找師父求償,因為癸○○的太太薛寶麗因癌症過世,癸○○認為他太太因為深信師父的話,所以沒有去就醫才過世。(進入圓明禪院中庭後發生何事?)癸○○叫住持師父下跪道歉,同行2部車的人在一旁撒紙錢,住持師父有下跪道歉,接著癸○○有要求住持師父賠償,住持師父表示沒有錢等語(見偵19073卷第84、85頁)。
⑹由上可知,被告癸○○因認其妻遭告訴人巳○○延誤就醫致死及
宗教詐騙鉅款等因素,於108年8月18日前往圓明禪院欲向告訴人巳○○求償,最終取得本案財物及匯款款項,且被告卯○○、丁○○、子○○均知悉上情,足認告訴人巳○○證稱先遭被告癸○○求償,而非其主動提出賠償和解之建議等節,應堪採信。
⒏不法所有意圖之說明:
⑴按刑事法關於財產犯罪所定「不法所有意圖」之意思條件,
係指欠缺適法權源,仍圖將財產移入自己實力支配管領下,得為使用、收益或處分之情形而言,該「不法所有」,係指違反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以及逾越通常一般人得以容忍之程度者,均包含在內(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85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癸○○僅出示其向告訴人巳○○提出詐欺等刑事告訴之告訴狀,欲向告訴人巳○○求償,然並未提出任何具法律效力之和解文件或屬法定執行名義之債權憑證,本案協議書及本案支付證明亦係告訴人巳○○於無法抗拒之情況下所簽署,被告癸○○及卯○○曾為或現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均係具有相當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歷練之成功人士,應知悉縱使主觀上認告訴人巳○○對薛寶麗涉及延誤就醫及宗教詐騙等不當行為,仍須透過正當管道始可合法取得他人財物,此觀被告癸○○與卯○○於案發前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提及「用非暴力之方式」、「找檢察官、刑事局、媒體人員等等專業人士」、「他教我們…直接委託律師幫我們寫訴狀呈送法院比較快…檢查(按應為察)官會要求警察去調查」等語即明(見偵18914卷第95、105、12
5、127、137頁),絕非對他人提起刑事告訴後,即可逕自要求他人交出財物,遑論告訴人巳○○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前後2次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366號、113年度偵字第7346號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可考(見本院卷九第97至104頁);至另案被告徐尉庭所涉違反醫師法等案件,雖經法院論罪科刑確定(本院110年度醫訴字第1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醫上訴字第587號、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863號等判決,見本院卷三第73至117頁、本院卷五第53至75頁),然依該案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薛寶麗係遭徐尉庭詐騙而付款購買不具療效之產品,亦與被告癸○○得否向告訴人巳○○求償並取得本案財物及匯款款項無涉。又被告癸○○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你不是還有帶走檀木聚寶盆跟勞力士手錶嗎?)對。(那個勞力士手錶是之前薛寶麗給巳○○的嗎?)不能說給,應該是說他跟薛寶麗騙的,那是我爸爸留給我的勞力士。(所以這個勞力士手錶是薛寶麗交給巳○○的?)被他騙走的。(薛寶麗交給巳○○?)對。(聚寶盆的部分呢?是你給巳○○的嗎?)是。(為什麼你會給巳○○聚寶盆?)因為他說他要。(他有說什麼原因他要嗎?)那個是在三義那邊買的,他說他要那個聚寶盆,我就給他。(所以算是你送給巳○○的嗎?)對。(那個手錶的部分,薛寶麗交給巳○○,不管她是被騙或是因為什麼原因,她是暫時借給巳○○嗎?還是沒有要拿回來的意思?)老實說那個勞力士金錶的事情我事後才知道,事前根本不知道。(那你後來怎麼會從他那邊帶走這個勞力士手錶?你都不知道的話怎麼會帶走這個手錶?)因為我後來聽人家說你爸爸的勞力士金錶也被他騙了。(你聽誰講的?)聽其他上山的那些師姐她們講的。(那你後來怎麼知道那個手錶是薛寶麗交給巳○○的?)不然怎麼會跑到他這邊等語(見本院卷九第50至52頁),亦可知勞力士手錶係薛寶麗於生前交予告訴人巳○○,檀木聚寶盆則為被告癸○○購買後自行贈予告訴人巳○○,已屬告訴人巳○○所持有之物,需告訴人巳○○真摯同意歸還或另有合法執行名義始得取回,是被告癸○○、卯○○對於被告癸○○取得本案財物及匯款款項應係欠缺適法權源一事,自應知之甚詳。
⑵被告丁○○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稱:(你前往圓明襌院幫忙
,有何好處?)「阿偉」他分到的錢一半可以給我們,但沒有說具體金額,後來我們就吵架,沒有聯絡了,所以沒有拿到錢;(你本來說你到現場聽到的是癸○○要告巳○○,手上已經有證據了,一些提告的證據?)對。(你覺得他們拿出來的那個東西是可合法對人家做強制執行的司法文件嗎?)應該不是。(既然不是具有可以合法執行的司法文件,那到現場要去跟他講說要求償這個金額,你覺得是合法的嗎?)因為我一開始我以為是法院的裁定書。(你後來聽到人家在講,你已經知道不是了,你覺得是合法的嗎?)不是等語(見偵18913卷第232頁;本院卷九第39、40頁),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提示18913卷第80頁現場數錢照片,在門口這邊拿著手機像在拍照的人,這個是你講的阿偉嗎?)很像是他。(你要幫我確認一下,你看一下這個身形還有他這個側臉、這個長相,這個人是「阿偉」嗎?)是他沒錯。(所以就是他找你到現場幫忙討債的?)對。(他找你討債的時候,像剛剛檢察官問你,他是打電話,或是在現場遇到你跟你講的?)他是前一天打電話跟我講明天有1筆債務要處理。(包含討成功有好處這件事情,他也是在電話裡面跟你講的?)對。(接下來你就在萬華載方○中跟子○○到圓明襌院?)對。(但是你事前沒跟他們2個講有報酬這件事?)沒有詳細的去說明,就說有1筆債務要去處理,應該會拿到好處。(什麼時候講的?在車上講的?)在車上講的。(所以有大概這樣跟他們提?)有,有大概跟他們提,但是我們並沒有拿到好處。(所以就你所知,只有你、方○中、子○○知道在現場討債成功的話可能有報酬可以拿這件事情?)我的認知是這樣,「阿偉」告訴我是討到錢會有好處。(所謂的好處是什麼?)我不懂他所謂的好處是什麼,那我心裡的認知是覺得應該分得到錢。(我知道你沒拿到,但是「阿偉」有提到他分到多少錢會給你一半,你剛剛說是實話?)實話。(所以他就是講錢,他拿到錢他會分你錢,對吧?)對,確實是這樣等語(見本院卷八第209至211、213頁),而明確表示其係因「小偉」邀約而前往圓明禪院,並經「小偉」告知若討債成功可獲分配金錢報酬,再於駕車搭載被告子○○、方○中前往圓明禪院途中,將討債成功可獲金錢報酬一事告知被告子○○、方○中,之後在圓明禪院期間,聽聞被告癸○○要求告訴人巳○○賠償之內容後,即明知其所參與者為非法討債而欠缺適法權源。
⑶被告子○○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你知道當天去到底是討什麼
錢?)不知道。(是有債權憑證的錢,還是沒有債權憑證的錢,這件事情你知道嗎?)這個我不曉得。(你只知道要去討債?)因為就是有聽到有人被騙錢,想說跟去看看,看是不是能幫忙這樣子。(所以你聽到的是因為有人被騙錢,所以要去處理被騙錢的這個債權債務?)對。(你到現場之後你認為你去處理的這個債務是合法的債務還是非法的?)非法,當時到後面才察覺不太對勁,然後就先離開了。(所以你認為是非法的?)是等語(見本院卷九第43、44頁),亦表示其在圓明禪院期間,聽聞現場情形後即明知其所參與者為非法討債而欠缺適法權源。至被告子○○雖辯稱前往圓明禪院沒有好處,聽到有人因此受害,想要幫忙出一口氣云云(見偵18913卷第346頁),然其與被告丁○○僅為普通朋友關係,與被告癸○○更是素昧平生,若毫無利益可圖,豈可能僅因單純想幫忙出氣,無償耗費大量時間、車程前往圓明禪院討債?是此部分應以被告丁○○所述為可採。
⑷由上可證,被告癸○○、卯○○、丁○○及子○○均明知到場向告訴
人巳○○討債,且持棍棒、電擊棒、刀具等兇器,透過非法拘束他人行動自由、毆打及出言恐嚇等強暴、脅迫行為,最終由被告癸○○取得本案財物及匯款款項,係欠缺適法權源,且違反法律規定、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顯已逾越社會一般大眾得以容忍之程度,應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⒐被告癸○○、卯○○、丁○○、子○○均明知於108年8月18日至圓明
禪院之主要目的,係被告癸○○欲向告訴人巳○○求償,仍意圖不法所有,分別負責前揭經本院認定之行為,利用在場之人數優勢及所持棍棒、電擊棒、刀具等兇器所產生之威嚇力,拘束告訴人巳○○等人之行動自由,甚至對告訴人巳○○、己○○及寅○○造成傷害及出言恐嚇,藉以逼迫告訴人巳○○簽署本案協議書、本案支付證明及和解書,最終由被告癸○○取得本案財物及匯款款項,雖被告癸○○、卯○○、丁○○及子○○之間,並非於案發前即針對本案犯罪情節有所商議,亦非全程參與本案經過,然仍無礙於案發在場期間,彼此於主觀上有相互利用對方行為之意,客觀上亦呈現分工合作、彼此互補而協力完成本案犯罪之行為模式,顯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為共同正犯,縱未全程參與犯罪所有過程,仍應對整體犯行負全部責任。
㈣綜上所述,被告癸○○、卯○○、丁○○、子○○所辯及辯護人之辯
護主張,均無足採,其等所為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及沒收之依據: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應指構成要件之變更而有擴張或限縮,或法定刑度之變更而言。詳言之,行為後法律有無變更,端視所適用處罰之成罪或科刑之實質內容,修正前後法律所定要件有無不同而斷。如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致修正後新舊法之法定本刑輕重變更,始有比較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故新舊法處罰之輕重相同者,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裁判時法論處。查被告癸○○、卯○○、丁○○、子○○為本案行為後,刑法第302條第1項規定雖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而於同年12月27日施行生效,然該條項僅係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規定,修正調整換算後之罰金數額,於私行拘禁犯行之構成要件或法定刑度不生任何影響,即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論處。
㈡罪名之說明:
⒈對告訴人巳○○所為部分:
⑴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所謂「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其所
稱「兇器」之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對於人之生命、身體或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7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於案發期間在圓明禪院由不詳之人持以犯案之棍棒、電擊棒及刀具等物,已造成告訴人巳○○、己○○、寅○○受傷,於客觀上應足以對他人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具有危險性,當屬兇器甚明,且在場犯案之人已達3人以上,詳如前述,是核被告癸○○、卯○○、丁○○、子○○對告訴人巳○○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犯強盜罪而有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情形)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且因僅有一強盜行為,縱有結夥三人及攜帶兇器之加重情形,仍僅論以一罪即可(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643號判決意旨參照)。公訴意旨雖漏未論及攜帶兇器之加重條件,然起訴書業已載明此部分犯罪事實,應為起訴效力所及,並經本院當庭向被告癸○○等人諭知此部分所涉罪名(見本院卷九第16頁),自應併予審判,且僅屬加重條件之增列,而毋庸變更起訴法條。
⑵按強盜罪以強暴、脅迫等方法,至使不能抗拒為構成要件之
一,當然含有妨害被害人自由、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等性質,故犯強盜罪而有妨害被害人之自由時,是否另論以妨害自由罪名,應就行為人之全部犯罪行為實施過程加以觀察。倘妨害自由行為時,強盜行為尚未著手實施,可依其情形認為妨害自由、強盜犯罪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於牽連犯刪除後,應論以想像競合犯);若強盜犯行業已著手實施,則所為強暴、脅迫等非法方法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及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行為,應包括在強盜行為之內,無另行成立刑法第302條第1項妨害自由罪、同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184號、第386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刑法上之恐嚇取財罪,係以將來之惡害恫嚇被害人,使之交付財物,若當場對被害人施以強暴脅迫,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或原為恐嚇取財,進而實施強暴脅迫,即均係強盜行為,不能再論以恐嚇取財罪名(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癸○○、卯○○、丁○○、子○○藉由強暴、脅迫行為剝奪告訴人巳○○之行動自由,至使告訴人巳○○不能抗拒,最終達成任憑被告癸○○取得本案財物及匯款款項之結果,無論係犯罪時間、地點及手段均有密切之關聯,揆諸上開說明,告訴人巳○○遭剝奪行動自由、恐嚇及行無義務之事等行為,應包括在被告癸○○、卯○○、丁○○、子○○所為之強盜行為內評價即可,無另論以刑法第302條第1項、同法第304條第1項等罪之必要。
⒉對告訴人己○○、辛○○、午○○、辰○○、寅○○、甲○○等人所為部分:
⑴按刑法強盜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
、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為構成要件,故行為人對於財物遭劫取之所有人或管領人,所施加客觀上至使不能抗拒之強暴或脅迫等行為,固可依個案情況視為整體強盜犯行之一部,而不另成立妨害自由罪,惟刑法私行拘禁或非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係保護個人身體行動自由之人身法益,行為人在強盜財物之過程中,對於財物所有人或管領人以外之第三人若有妨害行動自由之情形,而侵害專屬於第三人之人身法益者,即難認仍屬強盜行為之當然結果而不另論罪(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7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癸○○、卯○○、丁○○、子○○對告訴人巳○○為強盜犯行之過程中,另對告訴人己○○、辛○○、午○○、辰○○、寅○○、甲○○等人私行拘禁,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認屬強盜行為之當然結果而不予論罪,是核被告癸○○、卯○○、丁○○、子○○對告訴人己○○、辛○○、午○○、辰○○、寅○○、甲○○等人所為,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於行為時尚未增訂刑法第302條之1規定)。
⑵次按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妨害自由罪,若於剝奪被害人之行
動自由後,將其拘禁於一定之處所,繼續較久之時間,即屬私行拘禁,且實施私行拘禁之行為人未將受拘禁之被害人釋放回復其自由以前,其私行拘禁之犯罪行為係仍繼續進行中,並未終止,多次更換拘禁地點,對其犯罪之成立,犯罪之個數、刑罰之輕重,均無影響,應成立單純之一罪(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620號、72年度台上字第732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告訴人己○○、辛○○、午○○、辰○○、寅○○、甲○○等人遭拘禁之地點,雖自圓明禪院中庭更換至本案客堂,其中告訴人辛○○另遭帶往饒斯棋律師事務所及土銀豐原分行等處,然因私行拘禁之犯罪行為一直持續並未終止,揆諸上開說明,對告訴人己○○、辛○○、午○○、辰○○、寅○○、甲○○等人而言,仍僅論以單一私行拘禁罪。
㈢被告癸○○、卯○○、丁○○、子○○與其他在場為強暴、脅迫行為
之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詳如前述,應論以共同正犯,且罪名既以「結夥三人以上」為構成要件,其主文之記載即無加列「共同」之必要(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423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㈣罪數之說明:
⒈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
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是所謂「一行為」,應兼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均得認為合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而評價為想像競合犯。倘其實行之數行為,無局部之重疊,行為著手實行階段亦有明顯區隔,依社會通念難認屬同一行為者,應予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08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癸○○、卯○○、丁○○、子○○自始即以告訴人巳○○延誤就醫
導致薛寶麗死亡及宗教詐騙為由,至圓明禪院要求告訴人巳○○賠償,並陸續將告訴人巳○○、己○○、辛○○、午○○、辰○○、寅○○、甲○○等人強制集中看管在圓明禪院之中庭及本案客堂,且告訴人巳○○於自己及其他告訴人遭私行拘禁期間,被迫簽署本案協議書及本案支付證明,任憑被告癸○○取得本案財物之後,再於翌日經帶往土銀豐原分行匯款至被告癸○○帳戶,則告訴人己○○等人遭剝奪行動自由及告訴人巳○○遭強盜之犯罪時間及地點均有所重疊,犯罪手段亦有相互作用、影響之關聯性,顯然具有局部之同一性,依社會一般通念難以從中割裂評價,應認屬同一行為無訛,是被告癸○○、卯○○、丁○○、子○○基於同一犯罪之目的,以一行為同時剝奪告訴人己○○等人之行動自由及強盜告訴人巳○○之財物,應認係一行為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就對告訴人己○○、辛○○、午○○、辰○○、寅○○、甲○○等人所為部分,論以一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再與對告訴人巳○○所犯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從一重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處斷。
㈤是否加重其刑之說明:
⒈按刑法總則之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所有罪名均一體適用
;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所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中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之加重,並非對於個別特定之行為而為加重處罰,其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對一切犯罪皆有其適用,自屬刑法總則加重之性質;至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之加重,係對被害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特殊要件予以加重處罰,乃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則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4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子○○為本案犯行時為成年人,方○中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等節,有其等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且被告子○○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稱:方○中是我告訴他,他才跟我與丁○○一起至圓明禪院,方○中是打網咖認識的;我認識方○中,他那時候在工作,但我知道他案發時未滿18歲等語(見偵27587卷一第227頁;本院卷九第34、35頁),核與方○中於警詢時陳稱:我只認識吳政輝、子○○,我跟他們是朋友,前幾年玩線上遊戲認識的,其他人我不認識等語(見偵27587卷一第298頁)相符,堪認被告子○○應知悉方○中於案發時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無訛,則被告子○○與方○中共同實施本案犯罪,屬刑法總則之加重,自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⒉至被告癸○○、卯○○均表示不認識方○中(見偵27587卷一第378
頁、偵27587卷二第6頁),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方○中當時是未滿18歲,你知道嗎?)當初我一直以為他是成年人,因為他的身形跟我差不多。(你跟他認識多久?)跟他認識大約半年。(他是在讀書還是工作,還是在做什麼?)在工作,在環南市場工作。(你以為他滿18歲了?)對,因為他的身形跟體格都跟我是一模一樣等語(見本院卷九第37頁),卷內復無其他證據可認被告癸○○、卯○○、丁○○明知或可得預見方○中於案發當時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自無從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⒊被告子○○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
交簡字第73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4年7月16日執行完畢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受前案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雖為累犯,然考量其於本案所為犯行,與前案之罪名、犯罪構成要件、罪質及犯罪情節均不相同,是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之解釋意旨為個案裁量後,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規定加重法定最低本刑。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癸○○、卯○○、丁○○、子○
○均明知無適法權源,被告癸○○因認其妻晚年篤信宗教、奉獻鉅額財物及拒絕正規醫療終至病故,係遭告訴人巳○○所害而心生怨恨;被告卯○○因與被告癸○○私交甚篤,為替被告癸○○出氣;被告丁○○、子○○則為賺取協助討債可獲分配之不法利益,竟意圖不法之所有,夥同丑○○、「小宇」及「小偉」等多人,私行拘禁而剝奪告訴人巳○○等人之行動自由,且以攜帶兇器攻擊、恫嚇等手段,至使告訴人巳○○不能抗拒,任憑被告癸○○取得本案財物及匯款款項,具有相當之惡性,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告訴人巳○○等人遭拘禁之期間非短,且告訴人巳○○遭強盜之財物價值甚鉅,對告訴人巳○○等人身心所造成之影響非輕,暨被告癸○○、卯○○、丁○○、子○○各自於本案所擔任之犯罪角色(被告癸○○為主謀、被告卯○○協助並同居於現場主導地位、被告丁○○受邀後又邀約被告子○○一同到場聽命行事)及分工程度、獲利情形(無證據證明被告卯○○、丁○○、子○○獲分配任何不法利益)、於本院所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及犯罪後均矢口否認犯行,且迄未與告訴人巳○○等人達成和(調)解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㈦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癸○○本案所取得之新臺幣633萬9千元、人民幣9萬4千元、美金3萬3千元(以上均為現金)、檀木聚寶盆1個、勞力士手錶1支及新臺幣1226萬7千元匯款款項(該匯款款項與上開新臺幣現金合計1860萬6千元),屬其從事違法行為之犯罪所得,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供本案犯罪使用之棍棒、電擊棒及刀具等物,因未經扣案,亦無證據證明現仍存在而尚未滅失,為免日後執行之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
貳、無罪(被告丙○○、吳政輝、戊○○)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吳政輝、戊○○(上2人被訴恐嚇部分,經本院以112年度苗簡字第428、429號判決論罪科刑確定)及數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10餘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強盜、拘禁人身自由之犯意聯絡,於108年8月18日下午4時30分,前往圓明禪院,到場後由被告吳政輝帶頭,其餘人等分持鋼刀、鋁棒、鐵條、電擊棒等物,破壞圓明禪院大門、錄影設備(所涉毀損罪嫌未據告訴)後,進入圓明禪院,隨後打傷告訴人己○○及寅○○(所涉傷害罪嫌未據告訴),並將告訴人巳○○、己○○、午○○、寅○○、辰○○、辛○○、甲○○等人集中看管並要求交出手機後,由被告戊○○先用腳踹、持球棒打告訴人巳○○之胸口,以電擊棒電告訴人巳○○胸部後,再拿鋼刀追砍告訴人巳○○,致告訴人巳○○肋骨斷裂(所涉傷害罪嫌未據告訴),而與被告癸○○、卯○○、丁○○、子○○共同拘禁告訴人巳○○、己○○、午○○、寅○○、辰○○、辛○○、甲○○等人之行動自由,且至使告訴人巳○○不能抗拒,任由被告癸○○取得本案財物,隨後被告癸○○、卯○○帶著本案財物先行駕車離去,吳政輝等人則仍留在現場,持續控制巳○○等人之行動自由。翌(19)日上午9時許,由被告丙○○、方○中與另1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強押告訴人巳○○、辛○○至饒斯棋律師事務所與被告癸○○、卯○○會合,以此強暴、脅迫之手段,使被告巳○○出於非自願之情形,與被告癸○○、卯○○簽署和解書共2份,再於當日上午11時30分,押送告訴人巳○○、辛○○前往土銀豐原分行匯款新臺幣1226萬7千元至被告癸○○帳戶,因認被告丙○○、吳政輝、戊○○均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結夥三人以上加重強盜罪嫌及同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嫌,並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之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告訴人之指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自不得以其指訴為被告犯罪之唯一證據,仍必須調查其他證據證明告訴人之指訴與事實相符,始可採為證據(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3105號、52年度台上字第130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丙○○部分:
⒈告訴人巳○○、己○○、午○○、寅○○、辛○○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
證述「丙○○」於108年8月18日在圓明禪院內參與強暴、脅迫行為,並於被告癸○○、卯○○離開圓明禪院後,仍繼續留待至翌(19)日,再與方○中及另一不詳男子,強押告訴人巳○○、辛○○前往饒斯棋律師事務所簽署和解書及土銀豐原分行辦理匯款事宜等內容,無非係聽聞薛寶麗提及「丙○○」之姓名,並介紹「丙○○」在賣鴨肉、賣薑母鴨,或係於製作警詢筆錄時所知,或係事後聽告訴人巳○○提及稱呼被告癸○○為「姊夫」之人在賣薑母鴨為其依據(見他卷第309、326、333頁;偵27587卷二第237頁)。
⒉被告癸○○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就你的印象,108年8月18日
當天丙○○都在圓明襌院的什麼地方?)他都在廣場裡面比較多。(他有進到大廳嗎?)他進去一下子就出來了。(他有在大廳裡面去講和解的事情嗎?)沒有。(…丙○○是沒有過去打人的?)沒有…。(丙○○是沒有?)沒有。(剛剛丙○○的律師也有問你,對於你跟巳○○之間在協調要不要簽和解書、金額等等之類的過程,丙○○到底有沒有參與?)沒有。(比如提供什麼建議或者是協助勸說巳○○要簽不簽,有嗎?)沒有,他只是站在廣場那邊看。(上次卯○○作證表示說他偶爾有進來一下?)對,他有進來一下就出去了。(他進來做什麼?)他進來看一看就出去了。(只是看一下而已?)對。(他去也沒幹嘛,他為什麼要跟你一起過去?就是說他去現場,聽你們講的他好像也沒做什麼事情,那他為什麼要跟你們過去?)他跟我們去作伴。(只是陪伴而已?)對等語(見本院卷八第125、126、151、152頁);被告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怎麼跟他說為什麼要去圓明禪院?)…丙○○其實他剛開始的時候是有一點猶豫說上去會不會怎麼樣,他有問我這一件事,我說沒有,就是上去,就是至少我們看著「挑哥」(按即癸○○),如果有什麼危險,趕快把「挑哥」帶走就好了,至少能夠保護他,我們想法是這樣,就是上去之後其實他(指丙○○)也沒做什麼事,他就在那裡,就在外面,大部分時間都在外面,也沒有在裡面,所以他也沒有講任何一句話,也沒有參與任何一件事。(…和尚們已經聚集在一塊,而且旁邊有人零零散散走來走去,你便與癸○○、丙○○等2人找住持談論,這部分實在嗎?)丙○○沒有找他談論,丙○○只站旁邊。(這邊你提到當下與癸○○、丙○○在佛堂內討論和解事宜…,這個應該是實際的狀況沒有錯吧?)對,但是有一句話我講錯了,是丙○○,事實上丙○○人不在佛堂裡面,他一直在外面,就算要走進來,也是進來看一下,沒有講任何意見就走出去。(還是說有進去一下,然後就又出來了?)他那時候應該進來是看我受傷多嚴重,他比較關心我,他對這件事沒有發表什麼太多意見。(他在裡面並沒有跟你還有巳○○一起討論這些賠償的事情?)沒有,他大部分的時間都在外面,他應該是進來看我受傷的情況。(丙○○有去跟巳○○對談嗎?在這個佛堂裡面?)沒有,一句話都沒有講等語(見本院卷八第31、41、51、52、57頁)。由上可知被告丙○○於108年8月18日下午,雖與被告癸○○、卯○○一同前往圓明禪院,然被告癸○○、卯○○均表示被告丙○○在場並未與告訴人巳○○討論或處理和解事宜,亦未參與不當拘束他人行動自由、恐嚇、傷害等犯罪行為。
⒊告訴人巳○○於偵查時證稱:我不認識丙○○,只有聽薛寶麗提
過他名字,他在頭份或竹南市場賣鴨肉等語(見他卷第309頁);於本院審理時則證稱:(有見過丙○○嗎?)沒有。(你是怎麼知道丙○○這個名字?)因為人家有提過他,見過他是在癸○○他老婆靈堂的時候我有看過他。(人家是誰,這個可能你要說明一下?)癸○○的老婆薛寶麗在靈堂的時候,我有見過丙○○。(你說清楚一點,好不好?)是在靈堂那時候看過他以後就沒看過,以前也沒碰過,就靈堂碰過,後來就沒碰過他。(你在靈堂碰到丙○○,你怎麼知道人家叫什麼名字?)因為那個很多人在那邊,就說他是他,他叫丙○○,人家跟我講的,那裡面很多人都認識他。(你是在什麼時候知道丙○○這個名字?)就在薛寶麗靈堂的時候人家提起他。(你那時候有看過他?)對。(請再往下提示照片,請問一下,這個照片上面右邊的這個男生是你所講的丙○○嗎?是你在8月18日、8月19日看到的丙○○嗎?)不像,我看到的是瘦瘦的。(丙○○就是在薛寶麗的靈堂那邊有一面之緣,然後聽人家講說他叫丙○○?)對等語(見本院卷四第69至71頁),可知告訴人巳○○知悉「丙○○」姓名,係因薛寶麗及他人之介紹,實際上與被告丙○○並不相識,且於108年8月18日至19日案發期間所見之「丙○○」,與被告丙○○之生活照片不符(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9號卷第223、227頁),則其指訴之「丙○○」是否即為被告丙○○,實有疑義。
⒋告訴人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警詢有說108年8月18日
下午16時30分,癸○○跟丙○○(賣鴨肉)等人到圓明襌院,是不是這樣子?】對。(你在地檢署做的筆錄,你有說在廣場上面就有看到癸○○跟丙○○他們?)廣場上,對,在廣場上看到。(然後到了8月19日的早上,巳○○就被丙○○跟另外2名男子帶走,是不是這樣子?)是。(你剛剛講的丙○○都是同一個人嗎?)同一個人,因為那時候我知道他就押我們在那裡。(案發之前你認識丙○○嗎?)我不認識。(既然不認識,為什麼在警察局當時做筆錄的時候有辦法提到丙○○這個名字?)因為我跟你講,因為到那個廣場,他後來在裡面押我們的時候,我們被押的時候我們就在那個地方,我也記不清楚了,我知道一個瘦瘦的。(我是問你既然不認識他,照理來講不曉得他的名字,為什麼你在警察局有辦法提到他的名字?這個名字是從哪裡來的?)是他們講出來的。(他們是誰?)當天在那裡有講,我也記不清楚了,因為這個那麼久了。(你當初有指認到丙○○這個人嗎?)我記不起來,因為那個很久了,因為他們當場在裡面,因為我知道在裡面,就他賣薑母鴨,我聽說是賣薑母鴨,他就在我們裡面就一直押我們。(你聽說丙○○賣薑母鴨是聽誰說?)我也記不起來是誰說的,真的記不起來。(你為什麼知道他在賣薑母鴨?)有人講。(誰講的?案發當時嗎?)不是當時講的。(什麼時候講的?做筆錄的時候嗎?還是案發後?到底是什麼時間點?)我記不起來。(誰跟你講的?)我們裡面的人吧,我也記不起來。(你說你們寺裡面的其他和尚?)對等語(見本院卷五第117至120、136、137頁),可知告訴人己○○指認「丙○○」,僅係於案發後聽聞他人敘述案發時在場有1人為賣薑母鴨之「丙○○」,實際上與被告丙○○並不相識,且其於警詢時亦未指認被告丙○○(見偵27587卷二第214頁),則其指訴之「丙○○」是否即為被告丙○○,實有疑義。
⒌告訴人午○○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在偵查中是說「癸○○離
開之後,他們就把我們帶到客堂内繼續監視,其中1位聽說在賣薑母鴨的人對我們說你們去報警沒關係,頂多關幾個月就出來了,出來之後跟你們沒完沒了」,你是現場有聽到這個賣薑母鴨的人跟你說嗎?)就是有1個人這樣講,就是事後有人說。(你有當場看到這個賣薑母鴨的人嗎?)這個人我當時不知道他是賣薑母鴨的人,但是那個人事後聽人說就是竹南賣薑母鴨的人,那個人大概160公分左右,就是左手還是右手,他穿短袖,這裡有刺青(指上臂),哪隻手我不知道,因為他穿短袖抽菸走來走去。(所以你有看到這個人,這個人大概160公分左右,左右手部位有刺青?)就是不知道哪隻手,就是這裡(指上臂)有刺青。(這個聽說賣薑母鴨,你是聽誰說?)我忘記了,就是事後人家說有1個是卯○○,就是什麼兆品酒店,1個是竹南薑母鴨的這樣子。(你剛剛在法庭上是不是有說聽說在竹南賣薑母鴨的丙○○,然後丙○○是在19日早上帶走巳○○,你剛才是不是有說這件事情?)對,帶走的時候我不知道他叫丙○○,事後聽說那個人就是丙○○。(案發之前你認識丙○○嗎?)不認識。(既然不認識,為什麼今天可以講到丙○○這個名字?)因為就是事發過後聽說的,講不好聽一點,我跟丙○○有恩怨嗎?我也不認識他,也不知道這個名字,就是聽說講出來的等語(見本院卷五第167至169頁),可知告訴人午○○指認「丙○○」,僅係於案發後聽聞他人敘述案發時在場有1人為賣薑母鴨之「丙○○」,實際上與被告丙○○並不相識,除於警詢時未指認被告丙○○外(見偵27587卷二第226頁),所指認「丙○○」身高約160公分、手臂有刺青等特徵,均與被告丙○○不符,此有被告丙○○半身照片4張及一般體格(健康)檢查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見本院卷五第211、213、215、217頁;本院卷九第279頁),則其指訴之「丙○○」是否即為被告丙○○,實有疑義。
⒍告訴人辛○○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108年8月18日案發之前
你是不認識卯○○,對嗎?)我…不認識丙○○,說實在話,當時他們的名字我也不知道。(你在筆錄上面有說癸○○將錢拿走後跟卯○○離開,後來你有聽到丙○○打電話詢問提領款項的程序,後來隔天19號早上8點多丙○○就帶你跟巳○○去饒斯棋律師事務所,後來你們就去土地銀行,然後丙○○在車上,整個過程是這樣子嗎?這是你做的筆錄?)對。(…你剛剛在法院、在警察局、在地檢署所提到這個叫癸○○表姊夫的人、賣鴨肉的人、乙男跟丙○○,是同一個人嗎?)…在當時的狀況我們都不知道對方是誰,但是後來就是那個知道的人講給我們聽,應該算是這樣子講才對,人家跟我師兄講,我師兄講出來,我才知道說這個人,當時押我們的人叫丙○○,他那時候好像有在賣烤鴨還是什麼,就是說有賣這個工作,但也是事後聽到人家這麼說的,但我也不能跟你講說實際怎麼樣。(你剛剛說師兄提到這個人叫做丙○○,這個師兄是誰?)就是巳○○。(巳○○說的?)對。(所以剛才講的賣鴨肉的人,叫癸○○表姊夫的人跟丙○○,你都是在講同一個人?)賣鴨肉的是事後知道叫做丙○○,另外1個就是卯○○,那也是事後知道說好像在竹南有個什麼飯店,因為我沒有見過這2個人,這是事發的時候才看過這個人。(從事發當天108年8月18日你在圓明襌院看到丙○○,到晚上,一直到隔天上午,丙○○帶著你跟巳○○離開圓明襌院,這一段時間丙○○都待在圓明襌院嗎?)你是講說丙○○,事後知道他叫丙○○,走的人就是癸○○跟卯○○。(但是丙○○是留下來的?)對,在客堂裡面。(後來丙○○就帶你們去饒斯棋律師事務所跟豐原的銀行?)對。(你剛剛有說,案發之前你們都不認識、也沒見過丙○○這個人?)對。(那你為什麼有辦法在警察局的時候說出丙○○的名字?)因為警察給我長相去認人,因為這個事情法官你也是知道的,他們就會叫我們去認這個人你看過嗎?這個人有看過嗎?這樣子問我們,我們是因為當時在警察局的時候,他們拿著相片來叫我們指認而指認的。(你指認出是8號、12號、18號、29號,並沒有指認出26號?)…我只能說我當時的印象這樣子做而已,但並不是代表說當時在我碰到的狀況的這個人不存在,…假如筆錄當中我沒有指認出來,並不是代表說我講的這個事情是沒有的…等語(見本院卷五第3
07、317至320頁),可知告訴人辛○○指認「丙○○」,僅係於案發後聽聞告訴人巳○○敘述案發時在場有1人為賣鴨肉之「丙○○」,實際上與被告丙○○並不相識,且其於警詢時亦未指認被告丙○○(見偵27587卷二第258頁),則其指訴之「丙○○」是否即為被告丙○○,實有疑義。
⒎告訴人寅○○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剛剛你回答檢察官癸○○離
開之後,帶頭的人有控制你們的行動?)對。(帶頭的人是不是你講的那個賣薑母鴨的人?)對。(這個賣薑母鴨的人你後來知道他叫丙○○?)對。(所以是同一個人?)對。(剛剛你有回答卯○○的辯護人說不曉得賣薑母鴨的資訊是從哪裡來的,你說另外又有2人圍在住持巳○○旁邊,其中1個戴口罩,後來聽住持說他是卯○○,另1位是賣薑母鴨的,所以賣薑母鴨的資訊是從住持巳○○那邊聽來的嗎?)當時如果這麼寫的話應該是,現在是想不起來。(丙○○這個名字也是從住持那邊聽來的嗎?)當時這樣寫的話應該是,我現在是想不起來。(那個賣薑母鴨的隔天早上還在圓明襌院嗎?)對,我有看到他就帶著他們出門。(當天108年8月18日,我想請你仔細回想,當天晚上我有留在圓明襌院嗎?如果不清楚還是記不得就沒關係。)沒有很清楚。(你剛剛有說在8月19日的隔天,就是案發的隔天,那個帶頭的就是跟著2個小弟,還有你的師父,2位師父一起離開,請問一下這個帶頭的是我嗎?我想請你仔細回想一下?)我從臉部沒辦法確定是你,沒辦法很確定。(所以你在警詢筆錄所稱的這個賣薑母鴨的丙○○,就都是聽你住持口中而得知,因為你也不認識他,你也沒看過他,是不是這樣子?)嗯,我沒看過他。(所以我剛剛說你會知道這個人的名字、他在做什麼行業,是從你住持的口中得知的,是不是這樣?)對,照剛才看的是這樣子等語(見本院卷六第213至217頁),可知告訴人辛○○指認「丙○○」,僅係於案發後聽聞告訴人巳○○敘述案發時在場有1人為賣薑母鴨之「丙○○」,實際上與被告丙○○並不相識,且其於警詢時亦未指認被告丙○○(見偵27587卷二第239頁),則其指訴之「丙○○」是否即為被告丙○○,實有疑義。
⒏被告丙○○提出苗栗縣小吃業職業工會函、報名資料、出遊照
片等資料(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9號卷第215至233、279至285頁),主張其於108年8月19日上午6時許,與其妻壬○○參與苗栗縣小吃業職業工會舉辦之旅遊行程,一同出發前往小琉球等節,並經證人壬○○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六第139至142、147至149頁),再參以被告丙○○所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基地臺地址,於108年8月18日下午5時50分許雖在「苗栗縣三灣鄉」(按即圓明禪院所在區域),然於同日晚間10時42分許即在「苗栗縣竹南鎮」,於翌(19)日上午10時3分許、下午2時53分許、晚間7時34分許,則先後在「臺南市善化區」、「屏東縣琉球鄉」(見他卷第199頁),與其主張之旅遊行程相符,益證告訴人巳○○、己○○、午○○、辛○○、寅○○證述於108年8月18日留待圓明禪院至翌日上午,再帶告訴人巳○○、辛○○前往饒斯棋律師事務所簽署和解書及土銀豐原分行辦理匯款事宜之「丙○○」,應非被告丙○○甚明。
⒐又告訴人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天那個人到場,你認
為是丙○○的那個人,真的就跟靈堂認識的那個人一樣嗎?你能確定嗎?因為剛剛律師這邊主要提出的證據,他想要說明的是丙○○隔天他們有去小琉球,而不在現場,跟你指認的狀況不同,所以想要問一下你是否能夠確定?)我為什麼認定丙○○,因為他講到宮廟的事情,他們宮廟怎麼樣,因為丙○○是走宮廟的。(什麼叫走宮廟?)就是一般道教宮廟的,跟我們佛寺不一樣,他說佛祖也會相鬥,我們修行人佛教佛祖怎麼會相信,只有他們鬼神才會相信。(所以你跟法院講這個意思是什麼?)我是說因為我用這個來判斷他就是丙○○等語(見本院卷四第88頁);告訴人辛○○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你剛剛一直講他,到底是誰打誰?)…我只是認識癸○○而已,他們有1個喊什麼姊夫、乾姊夫,喊什麼我死去的乾姊、我姊,後來才知道說那個人跟他們根本沒有什麼親屬關係等語(見本院卷五第250頁);被告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剛剛有提到說有找人上山保護,這些人是不是就是上次來作證的證人丑○○,以及你們在事後有分給丑○○錢嗎?)基本上那天有看到丑○○,丑○○叫癸○○叫姊夫,他們的關係是什麼我不太清楚等語(見本院卷八第27頁);被告丙○○於偵查時證稱:(你當天有無聽到有人叫癸○○「表姊夫」?)有,但我不認識該人,該人是從另外2部車下來的人,該人也有進到大廳去,他是那2部車帶頭的人,年紀約50幾歲的人等語(見偵19073卷第85頁),可知告訴人巳○○所稱「丙○○」在場時有提到「宮廟」相關內容,並稱呼被告癸○○為「姊夫」,核與證人丑○○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之後你就接到他的電話說什麼他太太託夢?)應該過1、2個禮拜了,剛好那天就是我在斗煥坪工作,那就是我們宮廟的孩子他們說要去南庄玩,相約去玩…。(為什麼沒有離開?)我想說何先生他們還在那個啊,他們後面就說,他們在那邊說什麼我也不知道,我就到這個程度了,說起來他也是姊夫,在那邊等他事情處理完,合情合理吧。(你說再怎麼講他也算是阿姊的?)對,就是後面知道他也算是姊夫,他在那邊跟人家那個,總是關心,在那邊等他。(你剛剛有說稱呼癸○○姊夫?)對。(那你在圓明襌院的時候,你是怎麼稱呼他的?)我就叫他姊夫。(你也是叫她姊夫?)對,因為就是餐廳吃飯聊天的時候,原則上我就是要叫他姊夫。(你對癸○○的稱呼是因為認識他太太薛寶麗的關係,所以你就尊稱癸○○姊夫?)對。(所以一開始的確就是在餐廳的時候,你知道了這件事情,然後庚○○有請你幫忙一下癸○○?)他說「阿吉你是宮廟的人,這神明的事你比較懂,你如果可以的話跟何董幫忙」,那時候還不知道他是寶麗姊的丈夫,是在那邊聊天的時候聊到才說那是我姊姊。(同一天?)在餐廳那天,我才跟他互留電話,跟宋先生也沒有什麼關係吧,那是因為他們原本有認識,我不認識,是後面聊的時候說姊夫你也很笨,錢這麼好騙,放生幾隻魚這樣要50萬,我們宮廟是沒有在收錢的。(你在圓明襌院的時候,你有跟巳○○講過你們宮廟怎麼樣怎麼樣?)有,那個就是他們去看醫生,大家就在閒聊,我有講你要騙人家的錢,你也要給她多活久一點,哪有人家老公打電話給你,拜託你叫她去看醫生,結果你打給我這個姊姊說她老公要給你死,妳沒有去看醫生,我說最起碼你們也加入道教協會或佛教協會,他們都沒有加入,是跟他們聊天的時候才知道他們完全什麼都沒有。(你有跟他說到你們宮廟都沒有在收錢的?)都沒有在收錢的啊。(所以有跟他講你在宮廟的經驗?)對。(是在指責他的這個行為的時候,有跟他提這些事情?)對等語(見本院卷六第337、341、34
6、347、350、351、352、362、363頁),而證述其稱呼被告癸○○為「姊夫」,並於案發期間有向告訴人巳○○提及其宮廟經驗等節相符。另告訴人午○○指認「丙○○」手臂有刺青之特徵,亦與證人丑○○所稱:(你本身有沒有刺青?)小時候的時候這邊有。(左手上臂是不是?)就這邊。(靠近肩膀的地方?)對,就是這樣子。(右手有嗎?)沒有。(只有左手有?)對等語(見本院卷六第363頁),而坦承其左手上臂有刺青之特徵相吻合。再綜合證人丑○○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於案發期間均留待圓明禪院,並與「小宇」及另一不詳之人駕車搭載告訴人巳○○、辛○○前往饒斯棋律師事務所簽署和解書及土銀豐原分行辦理匯款事宜等內容,足認告訴人巳○○等人所指證之「丙○○」,應為證人丑○○而非被告丙○○。此外,卷內復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丙○○於108年8月18日至翌日之案發期間,與被告癸○○、卯○○、丁○○、子○○或其他在場犯案之人,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無從逕認其參與本案加重強盜、妨害自由等犯行。
㈡被告吳政輝部分:⒈告訴人巳○○於警詢時雖指認:編號2號(按即被告吳政輝)為
帶頭之人(見偵27587卷二第204頁),然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剛剛不管是檢察官或者是很多律師都有問你好多問題,讓你有點亂,但是我想請教一下,在整個問題的過程中大概都講了幾個名字,癸○○、丙○○、卯○○,對不對?)對。(除了這3個人以外的其他人,你知道名字叫什麼嗎?)不知道。(你能清楚的指認他們是誰嗎?)因為那相片上,指認的相片給我看,我說這個影像很像、很像這樣而已。(所以如果只有給你用相片去指認的話,其實你只能猜覺得可能是這個人,你沒辦法確定是哪個人?)這個問題,因為問我說,我說很像這個人、很像這個人,就這樣而已,現在不要問我,我就照我當初回答的這樣回答,現在我不談,我只是說這個很像、很像,這樣講應該很清楚等語(見本院卷四第74、75頁);告訴人辰○○於警詢時則指認:編號2號(按即被告吳政輝)有出現在現場,大概50%確認等語(偵27587卷二第248頁),可知告訴人巳○○僅係以「很像」為其指認之依據,告訴人午○○亦未具有高度把握,且告訴人巳○○、午○○均未指出被告吳政輝之明顯特徵,是其2人指認被告吳政輝之正確性,尚屬有疑。
⒉另告訴人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先就吳政輝部分詢問證
人,請證人確認一下,在庭被告吳政輝你有沒有看過?印象中有沒有?在案發當時他有沒有在現場?(請被告吳政輝起身供證人己○○指認)】很像是第2次,我記不起來。(記不起來是說你對他沒有印象嗎?還是記不起來?)沒有印象,真的沒有印象。(你看一下編號2的部分,這個編號2的人,你當時在案發後2個月左右,警察有給你提示那些照片,編號2就是在庭的被告吳政輝,你當時沒有指認他是因為你無法確認他有在場嗎?)沒有,因為我沒辦法確認那個胖胖的,我只有指認胖胖的等語(見本院卷五第121至124頁);告訴人午○○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請被告吳政輝起身供證人午○○指認)請確認在庭的被告吳政輝你在案發的8月18日有看過嗎?】臉型是有像,但頭髮不一樣,所以我不敢說一定不一定。(所以你現在不敢確認?)我不敢肯定,但臉型是有像,頭髮已經不一樣。(提示指認照片,2號還有留著嗎?2號有曾經出現過嗎?)不敢確定等語(見本院卷五第170、194頁),可知告訴人己○○、午○○於本院審理時,均未能確認被告吳政輝於案發時是否出現在圓明禪院,且於距離案發較近之警詢時亦未指認被告吳政輝在場。
⒊又證人方○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稱:(108年8月18日,你
是否有跟吳政輝、丁○○、子○○等人前往…圓明禪院?)該次吳政輝沒有去。(提示27581卷第311頁,後來你這邊又提到說吳政輝我那天沒有看到他,他沒有去,這是屬實嗎?)屬實。(你認識吳政輝?)認識。(你當時跟他已經認識多久了?)1年吧。(所以你確認當天你是沒看到吳政輝的?)對。(18號當天是沒有的?)對等語(見偵18913卷第452頁;本院卷六第122、123頁);被告丁○○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稱:(108年8月18日,你是否有跟吳政輝、子○○、方○中等人前往…圓明禪院?)該次吳政輝沒有去。(108年8月18日跟8月19日吳政輝有沒有到場?)當時我根本不認識吳政輝,他也沒有出現在苗栗地區。(是108年8月18日跟8月19日?)對,108年8月18日我們去到圓明禪院的時候並沒有吳政輝這個人在場。(確定?)非常確定等語(見偵18913卷第234頁、本院卷八第172頁),均明確證述被告吳政輝於108年8月18日並未出現在圓明禪院。
⒋參以被告吳政輝所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基
地臺地址,自108年8月18日至翌日均係在「臺北市」、「新北市」移動,而未出現在「苗栗縣」(見本院卷六第39頁),則告訴人巳○○、午○○對被告吳政輝指認之正確性既有疑義,且無他人得以明確指認被告吳政輝,復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吳政輝於108年8月18日至翌日之案發期間有前往圓明禪院犯案,或與被告癸○○、卯○○、丁○○、子○○及其他在場犯案之人,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無從逕認其參與本案加重強盜、妨害自由等犯行。
㈢被告戊○○部分:⒈告訴人巳○○於警詢時雖指認:被告戊○○(編號3號)是在場最
兇狠的,拿電擊棒電我,拿鋼刀砍我還有拿球棒打我等語(見偵27587卷二第205頁),然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說那個會電擊棒打你的?)我知道那個胖胖的而已,我知道那個胖胖的,我不認識人。(那個人你能夠確實認得清楚嗎?他打你的時候,你有注意看那個人的長相嗎?)我怎麼敢看,我看一下都不敢看,都頭低低的。我頭低低的,我怎麼敢對他們怎麼樣,那人命關天的,誰敢對他們那種身分,我敢得罪他們嗎,我敢對他們怎麼樣嗎,我能保命就不錯了,那種人我不會得罪他的,誰都不願意跟他們接觸得罪他們等語(見本院卷四第66、67頁),可知告訴人巳○○縱使係於印象較深刻之警詢時指認被告戊○○,仍係以「胖胖的」為其指認之主要依據,且觀諸警方提供之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照片,另有其他具圓潤臉像之人,且僅為大頭照而無身高、體型或其他特徵可供辨認,甚至告訴人巳○○表示其遭該名「胖胖的人」毆打時,低頭未敢直視該人,則證人巳○○僅以肥胖為特徵而指認被告戊○○,實難認有十足之正確性。
⒉告訴人辰○○於警詢時雖指認:編號3號(按即被告戊○○)有出
現在現場,大概50%確認等語(偵27587卷二第248頁),然並未具有高度把握,亦未說明被告戊○○之明顯特徵,其指認被告戊○○之正確性,尚屬有疑。
⒊告訴人己○○於警詢時雖指認:編號3號(按即被告戊○○)是在
場最兇狠的,就是他從車窗拿球棒打我並搶我手機等語(見偵27587卷二第214頁),然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戊○○這個人有沒有在現場?(請被告戊○○起身供證人己○○指認)】我記不起來。(你再看一下編號3的照片,你說就是他最兇,然後拿球棒打你,你看看戊○○,你覺得像嗎?)記不起來了,因為打的人才知道,我記不起來了。(你當時指認的時候是你印象最深刻的時候?)對等語(見本院卷五第117、126頁),可知告訴人己○○縱使係於印象較深刻之警詢時指認被告戊○○,仍係以「胖胖的」為其指認之主要依據,且觀諸警方提供之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照片,另有其他具圓潤臉像之人,且僅為大頭照而無身高、體型或其他特徵可供辨認,則證人己○○僅以肥胖為特徵而指認被告戊○○,實難認有十足之正確性。
⒋告訴人午○○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看被告戊○○當天有在現
場嗎?(審判長請被告戊○○起身供證人午○○指認)】有。(你怎麼認定就是他有在現場?)因為他現在頭髮不一樣,他穿黑色衣服,拿著棍子,他走來走去,打最多人就是他,因為他現在容貌已經變了,有改容,頭髮通通不一樣。(戊○○他現在長的胖瘦,跟當初現場的時候有一樣嗎?)我不敢很確定,因為那時候他們走來走去,我是剛好他臉我還可以認的出來等語(見本院卷五第165、166頁),雖表示被告戊○○於案發期間在場持棍棒打人,然其於距離案發時較近之警詢時並未指認出被告戊○○,並於本院審理時認為被告戊○○於案發及開庭時之容貌及頭髮均有所不同,且被告戊○○及被告丁○○之指認照片非常相似(見本院卷五第185頁),則其於案發數年後指認被告戊○○之正確性,實屬有疑。
⒌另告訴人辛○○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有沒有看過在庭被告
戊○○(審判長請被告戊○○起身供指認)】我沒有印象,因為他們來的人我都不認識,只有認識癸○○…,所有來的人我就沒辦法全部指認出來等語(見本院卷五第328頁);證人寅○○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當天有沒有看到被告戊○○?(審判長請被告戊○○起身供指認)】我現在沒辦法肯定了,只是大概印象有而已。(就是沒辦法確定了?)對等語(見本院卷六第213頁),可知告訴人辛○○、寅○○於本院審理時,均未能確認被告戊○○於案發時是否出現在圓明禪院,且於距離案發較近之警詢時亦未指認被告戊○○在場。
⒍參以被告戊○○所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基地
臺地址,自108年8月18日至翌日均係在「臺北市」、「新北市」移動,而未出現在「苗栗縣」(見本院卷六第41、42頁),則告訴人巳○○、辰○○及己○○對被告戊○○指認之正確性既有疑義,且無他人得以明確指認被告戊○○,復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戊○○於108年8月18日至翌日之案發期間有前往圓明禪院犯案,或與被告癸○○、卯○○、丁○○、子○○及其他在場犯案之人,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無從逕認其參與本案加重強盜、妨害自由等犯行。
四、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丙○○、吳政輝、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強盜犯行,本院自無從形成被告丙○○、吳政輝、戊○○有罪之確信,揆諸前揭說明,自均應為無罪之諭知。
五、被告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於審判期日到庭,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考,且被告戊○○經本院審理後認為應諭知無罪,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6條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306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頲翰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徐一修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法 官 洪振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佑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犯強盜罪而有第32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