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6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PHAM THI OANH HAI(中文姓名:范氏鶯海,越南
選任辯護人 劉威宏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PHAM THI OANH HAI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魏正杰法 官 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