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583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詹明樺選任辯護人 李志雄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8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戊○○犯播送竊錄他人非公開之談話內容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播送竊錄之錄音附著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戊○○為辛○○胞兄即吳進有之現任配偶,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己○○則為吳進有之前配偶。緣戊○○之子即少年吳○○(民國00年0月生,姓名年籍詳卷),於110年9月13日與辛○○以電話聯繫時,將電話調整為免持聽筒擴音狀態,嗣與辛○○談話結束,少年吳○○已非與辛○○通訊談話之一方,然其發現辛○○未意識到電話仍在接通狀態,且聽到辛○○與己○○私下議論戊○○,少年吳○○即未經辛○○、己○○之同意,基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談話之犯意,於同日下午3時16分許,持手機竊錄電話一端辛○○、己○○於屋內之對話內容,並將上開錄音交予其母戊○○。嗣戊○○明知其子竊錄辛○○、己○○之對話,屬於隱私之談話內容,竟基於播送竊錄他人非公開談話內容之犯意,於110年9月19日下午
2、3時許,在苗栗縣○○鄉○○○村○○○00號靈堂前,將本案對話內容以公開播送錄音方式,使在場之丁○○、丙○○、庚○○、張秀雲、吳進添(已往生)等特定多數親戚得以聽聞(吳○○所涉妨害秘密部分,另經警移送本院少年法庭審理)。
二、案經己○○訴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證人辛○○、己○○、吳惠雯、乙○○於警詢之陳述,無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調查時所為之陳述,屬傳聞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項之規定,本無證據能力,必須有同法第159條之2(可信性與必要性)、第159條之3(特別可信性、必要性與法定事由)所規定的原因,才能例外賦與證據能力。查證人辛○○、己○○、吳惠雯、乙○○於警詢之陳述,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規定之情形,該項證據方法應予排除,被告戊○○及辯護人對此有所爭執,不得作為本案證明被告有罪之依據,故無證據能力。
二、證人辛○○、己○○2人於偵查中未具結之陳述,無證據能力: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爭執證人辛○○、己○○於偵查中未具結證述之證據能力,主張無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證人辛○○、己○○於偵查中未經具結之證述,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法院審理時,證人辛○○、己○○經檢察官聲請到庭作證,證人辛○○、己○○於上開偵查中未具結之陳述,核無傳聞例外規定之適用,均認無證據能力。
三、證人丁○○於偵訊中具結之證述,具有證據能力: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所規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乃現行法對於傳聞法則之例外所建構之證據容許範圍之一,依其文義及立法意旨,尚無由限縮解釋為檢察官於訊問被告以外之人(含共同被告、共犯、被害人、證人等)之程序,須經給予被告或其辯護人對該被告以外之人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者,其陳述始有證據能力之可言。所謂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應審酌被告以外之人於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例如陳述時之心理狀況、有無受到外力干擾等,以為判斷之依據。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證人,旨在蒐集被告之犯罪證據,以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中透過當事人之攻防,經由詰問程序調查證人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有別。偵查中辯護人僅有在場權及陳述意見權,並無詰問證人之權利,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甚明。又同法第248條第1項係規定檢察官「訊問證人時,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故祇要被告在場而未經檢察官任意禁止者,即屬已賦予其得詰問證人之機會,被告是否親自詰問,在所不問;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預料證人於審判時不能訊問者,應命被告在場」,就訊問證人時應否命被告在場,則委之於檢察官之判斷。凡此,均尚難謂係檢察官訊問證人之程序必須傳喚被告使其得以在場之規定。故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證人,雖未經被告親自詰問,或因被告不在場而未給予其詰問之機會者,該證人所為之陳述,並非所謂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而得據以排除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65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是否行使詰問權,屬當事人之自由,倘當事人捨棄詰問權,自無不當剝奪當事人詰問權行使之可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082號判決要旨亦揭櫫甚明)。被告戊○○及辯護人雖主張證人丁○○於偵查中之證述無證據能力云云乙節。然查,本案證人丁○○於檢察官偵查所為之證述,係依法具結擔保其證述之真實性,且其證述並無證據顯示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等心理狀況,致妨礙其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故證人丁○○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客觀上均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且證人丁○○於本院審理中已到庭接受交互詰問作證,故證人丁○○於偵訊之證詞具有證據能力。
四、本判決所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被告、辯護人辨識而為合法調查,自均得作為本判決之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戊○○固供述其有於上揭時間,在其夫靈堂前播送其子竊錄告訴人對話之錄音內容,惟矢口否認有何播送竊錄非公開談話之犯意,辯稱:我小叔丁○○說他要主持公道,叫我播給他聽云云;其辯護人則辯護稱:本件被告的配偶是110年9 月11日發生車禍意外死亡,那個錄音事實上也不是被告去錄的,是被告的兒子吳○○在無意間聽到錄音帶的內容,兒子認為傷害媽媽、侮辱媽媽很多不實在,兒子基於保護媽媽,所以才放給媽媽聽,被告聽到那個錄音帶被人非議,精神上所受的痛苦非常大,所以被告主觀上播放錄音帶,只是想要找一個長輩幫他主持公道,認為這個方式可以減輕她的痛苦,而且在那種情況下要期待她不去找人討公道那也是很難,我們認為被告應該是沒有犯罪的意思,是欠缺違法性認識,因為主觀上她播放並不是基於侵害人家隱私的意思,她只是要澄清這個事實,如果說本件認為被告還是不免於罪的話,我們認為本件應該是符合16條犯罪減輕的要件,而且在那個現場上是在靈堂,辯護人認為靈堂不是特定人可以任意進出的地方,再根據證人丙○○他的證述,他說只有在圓桌旁邊才聽的到,稍微遠一點的話根本就聽不到,所以我們認為這部分本身就只是要放給特定親屬聽的,就是長輩聽的云云。經查:
一、被告戊○○公開播送本案之電話錄音檔,係被告戊○○之子吳○○,於110年9月13日下午3時16分許,持手機竊錄電話一端告訴人己○○與辛○○於屋內之對話,並將上開錄音檔交予被告戊○○乙節,業據被告戊○○之子吳○○於警詢時供證在卷(見偵卷第65至69頁);被告戊○○再於110年9月19日之某時許,在苗栗縣○○鄉○○○村○○○00號其夫靈堂前,將本案錄音檔之對話內容,公開播送給親戚丁○○、丙○○、庚○○等人聽聞乙節,亦據被告戊○○於檢察官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承在卷(偵卷第122頁,本院卷第68、266、267頁),並經本院勘驗告訴人己○○與辛○○之對話錄音檔內容無誤(本院卷第104至107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證人即告訴人己○○到院證述:「(問:你跟戊○○的關係是什麼?)我是他配偶的前妻。」、「(問:所以戊○○的配偶是你的前任先生?)對。」、「(問:你是怎麼知道戊○○有你私下跟辛○○講話的錄音?)他們錄音,我們在我家,辛○○9月19日去我家跟我聊天,事情我都不知道,我是聽說我們在聊天,是吳○○打電話給辛○○,聽說我們兩個人在說就把它錄起來,辛○○跟我講的,後來發生很多的事情,頭七的時候兩個女兒吳惠雯跟乙○○要回來拜,他就不讓他們拜,我們才知道說他有給我們錄音。」、「(問:當天為什麼你們私底下的談話會被錄起來?)我也不知道,聽說是吳○○打電話給他姑姑辛○○,我都不知道,之後要回去拜,他就不讓他們拜,我才知道說他給我們錄音。」、「(問:當時你們知道跟吳○○還在通話中才講那些內容的嗎?)不知道,我們都不知道,後來才知道,錄什麼音我們也不知道,我們在講話,哪有想到說會被錄音。」、「(問:在偵查中我們有提示錄音的內容給你看,你當時有說那個確實是你跟辛○○私底下的談話沒錯?)對,在我家。」、「(問:你們在講這些話的時候有預期誰會聽的到嗎?)沒有,只有我們兩個在我家客廳。」、「(問:你跟辛○○是在家裡客廳講這些話?)對。」、「(問:所以你們並不知道吳○○會聽的到這些話,並把它錄起來?)聽說是這樣,我是聽說錄音是吳○○,我是聽說的,這我不在場,我跟辛○○講話,聽說戊○○是用擴音的,丙○○也有在場。」、「(問:這件事情就是他在用擴音播放你們的錄音,你是從誰那邊知道的?)辛○○,還有兩個女兒乙○○、吳惠雯都知道,當時他做訃文有印我女兒的名字,他馬上刪掉。」、「(問:你有同意你辛○○的這個內容被人家播放或是被人家聽到嗎?你有同意這件事情嗎?)那誰同意,在我家把我錄音,把我放在靈堂的大廳,你看人家會怎樣,散播錄音內容。」、「(問:你在偵查中你看過錄音帶的譯文,你還有沒有印象?就是本案偷錄的錄音的內容,你在檢察官那邊看過那個譯文了?)沒有。」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219至第221頁)。從證人己○○上開證詞觀之,證人己○○是在其家中,與辛○○私下聊天時,遭被告戊○○之子吳○○以電話竊錄聊天內容,證人己○○並未同意被錄音,亦未曾同意被告戊○○播放該錄音內容無誤。
三、證人辛○○到院證述:「(問:你當初是怎麼知道戊○○有播放你跟己○○之間的談話內容的?)那是姪女吳惠雯回去要拜拜的時候不給她拜,戊○○頭七的時候不給她拜,戊○○也在場,丙○○就說不要給你們拜,有錄音啦,你們可以回去了,你們自己去看訃文,因為訃文第一次有印他女婿、女兒、孫子的名字,第二次就刪除了,等於是訃文印兩次,就是不要讓她送爸爸。」、「(問:具體來講那個錄音內容是誰跟誰之間的談話?)內容是我去己○○他家聊天,因為30幾年沒有見面了。」、「(問:是你跟己○○之間的談話?)是。」、「(問:你們當時講話的地點在哪裡?)在己○○家裡的客廳,只有我們兩人而已。」、「(問:當時丙○○有跟你說有錄音這件事情嗎?)丙○○跟吳惠雯講的,吳惠雯跟乙○○要回去拜拜,跟她說有錄音,不要給你們拜,可以回去了。」、「(問:當時你在跟己○○講這些話的時候有想讓其他人知道嗎?)沒有。」、「(問:就是你們私底下的談話就對了?)對,我私底下去他家聊天。」、「(問:那怎麼會被錄下來呢?)因為吳○○打電話來。」、「(問:吳○○是誰?)吳○○是戊○○的兒子,三哥的兒子打電話來給我,我這裡有通聯,他用戊○○的手機打的,我有去調通聯。」、「(問:吳○○打來,然後呢?)打來說要拿爸爸的手機,因為三哥去世的時候我去醫院,戊○○跟我說三哥病危了,叫我載他去,我就載他去榮總,回來的那天早上4 點48分,戊○○5 點多就打電話,我在場的時候他就拿手機給我說要聯絡女兒回來拜,我說我不知道電話,我都沒有和他聯絡。」、「(問:所以當時吳進有的手機在你手上?)對,戊○○拿我三哥吳進有的手機給我,哥哥已經往生了。」、「(問:所以你當時是用吳進有的手機接吳○○的電話?)不是,用我的,用戊○○的手機打我的手機,要拿吳進有的手機。」、「(問:為什麼你們後來的談話會被錄下來?)我也不知道,那就是頭七他們去拜拜,他就不給他們拜,回來才打電話跟我說,吳惠雯說姑姑,那天你去我家怎麼會被人家錄音,我說是什麼錄音,我聽不懂。」、「(問:你的意思是你當時不知道你跟己○○的話被錄下來了?)對,不知道,都不知道。」、「(問:那你有同意這些談話內容被公開播放給人家知道嗎?)我就都不知道,連播放我也不知道。」、「(問:那你有同意這件事情嗎?)我沒有同意,我就都不知道他們播放,那是後來吳惠雯才跟我說那天叔叔跟伯伯、伯母回來說有在靈堂的前面播放給他們聽,吳惠雯跟我轉達的。」、「(問:那吳惠雯有聽到嗎?吳惠雯也有聽到那一段嗎?)沒有聽到,就是丙○○跟陳玉雲跟他說有錄音,不要讓你們拜,可以回去了,連送也不讓他們送就對了,出殯你們也不用來。錄的時候是戊○○的手機打我的手機,我有調通聯都在這裡。」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229至232頁)。從證人辛○○上開證詞觀之,證人辛○○在告訴人己○○家中之客廳,與告訴人己○○私下聊天時,遭被告戊○○之子吳○○以電話竊錄聊天內容,證人辛○○並未同意被錄音,亦未曾同意被告戊○○播放該錄音內容無誤。
四、證人丁○○證述如下:㈠證人丁○○於111年7月28日上午10時15分,在臺灣苗栗地方檢
察署第六偵查庭,接受檢察官訊問時證述如下:「(問:去年的9月19號啊齁,你三哥過世那一陣子,有沒有在那個他們鯉魚潭74號、鯉魚口74號,應該是老家的靈堂,你當時在那邊是不是?)確切日期我不知道,應、就是有。」、「(問:那陣子你都在就對了?還是你只有那天回去?)欸,就是說,我感覺是我三哥過世的第三天才回去。」、「(問:大概我三哥過世的第三天。)大概啦、大概,因為他解剖完我就(無法辨識)。」、「(問:你有在那邊、你有在那邊住嗎?)沒有沒有,我目前是住八里啊,然後(無法辨識)。」、「(問:所以你當天、就是當天來回就對了?)嘿,對對對。」、「(問:你當天回去現場有誰?)現場?現場就是靈堂,就是,比方說。」、「(問:我回去靈堂,老家?)那個一些鄰居嘛,齁。」、「那天我是跟我二哥、我二嫂啦,還有一個,我是一個表哥啦。」、「(問:二哥、二嫂叫什麼名字?)庚○○。」、「(問:庚○○?)嘿,庚○○是二哥啦。」、「(問:二哥,然後還有二哥的太太?)嘿,是。」、「(問:是否有聽到。還有二嫂,還有一些鄰居也在那邊就是?)嘿,對對對。」、「(問:當時有發生什麼事情嗎?)當時似乎那天我就是專程要回去,就是要聽,就是我說聽說有、有、有這個錄音帶的一個內容。」、「(問:我聽說。我當時、你當時回去是為了解決這個錄音帶的內容,誰跟你講的?)嘿。因為、是這個,我的姪子,吳進有的女兒(無法辨識)吳惠雯,吳惠雯跟我講的。」、「(問:吳惠雯?)嘿。」、「(問:跟、跟你說什麼?)他就是說,欸,說問我三哥過世之後,從,就是偷、聽到錄音帶之後,戊○○。」、「(問:聽到什麼樣的錄音帶?)錄音帶就是說戊○○他們聽到有一、有、有那個吳○○錄的錄音帶的內容。」、「(問:聽到吳○○錄的錄音帶內容。是什麼樣的內容?)內容就是說,就是在,嗯,錄音帶裡面的內容啦。」、「(問:吳○○錄的?)嘿。」、「(問:澔是那個?)三點水再一個告啦。」、「(問:嗯。阿這個之前吳惠雯怎麼知道?)吳惠雯就是回去的時候,就是在那個,他們就是,戊○○就已經放在靈堂,我三哥去世之後的靈堂裡面,就已經,就放給、放給大家聽啦,放給葬儀社的啦。」、「(問:當時你在場嗎?)我沒有在場,我是聽惠雯轉述啦。」、「(問:他說當時惠雯也在。惠雯有聽到嗎?)惠雯他是聽到那個,他就是回去要拜他爸爸的時候,他們、戊○○他們就是聽到這個錄音帶的內容之後就生氣,就是說從此就不讓惠雯他們拜我的三哥這樣。」、「(問:不讓吳惠雯拜他的爸爸?)嘿,對。而且也把那個訃聞都改掉了,把那個,惠雯他們兩個姊妹(無法辨識)。」、「(問:好,那你那天回去就是為了要解決這件事情?)嘿,對。」、「(問:阿你回去的時候你有聽到錄音嗎?)我有聽到錄音啊。」、「(問:你、你在什麼情況下聽到錄音?)我就、我是叫戊○○拿出來放給我聽,跟我二哥他們聽,我是要了解說到底錄音帶裡面的內容是怎麼樣,為什麼就這樣,你就不讓我,那個他們兩個女兒去祭拜我的、我的哥哥勒?是什麼內容?阿如果是真的有的話,這個也是兩回事啊,不能混為一談啊,你不能說拿錄音帶的內容而來,就是說,欸,借提發揮啊,然後就是把這個交給。」、「(問:好,當時他撥放,他是怎麼播放的?)播放就在一個圓桌上面。」、「(問:戊○○是在室內嗎?還室外?)室外、室外、室外,那靈堂那邊,我們那個四合院的大、大、大院子裡面嘛,阿播放之前我。」、「(問:用手機嗎?)不是,他是一個,用那個經過那個,一個、一個錄音器啦,那個小小的,我不知道什麼。」、「(問:用錄音器撥出來?)嘿,對。」、「(問:現場有誰?)現場就是我嘛,我,然後我二哥嘛,我二嫂嘛,然後我還有一個表哥嘛,還有就是、還有丙○○嘛。」、「(問:二哥、二嫂。丙○○是誰?)丙○○也是我堂哥啊。」、「(問:丙○○?)嘿,對。」、「(問:他住哪裡?)他就是住鯉魚潭啊,就在(無法辨識)那裡啊。」、「(問:丙○○。還有誰聽到?)還有那個,欸,吳進添的太太,他叫他叫小玉(音譯)啦。」、「(問:丙○○的太太叫小玉?)吳進添啦,吳進添的太太叫小玉啦。」、「(問:吳進添有在嗎?)吳進添,他是比較、也有在。」、「(問:小玉?)他們夫妻都有在啦,而且那個戊○○是跟那個、那個小玉坐在一起啦,兩個在那邊就是說,齁,邊聽邊、邊、邊、邊在那邊談話,最主要我要證、我要提出一點就是,當天我提出要聽錄音帶的時候,我還跟戊○○,跟我三嫂說,這個可能有侵涉你自己個人隱私的部分,是不是我們去裡面聽,齁。」、「(問:當天我跟戊○○提出要聽錄音時,我有跟他說這涉及個人隱私,我們是否再去房間內聽?)嘿,對。」、「(問:提出是你跟他兩個人嗎?單獨嗎?)沒有,就是大家在那邊,開始要撥放的時候,我還特別提出喔,我知道大概聽的話,大概內容好、好像就是說,有一些內容,是不是有牽涉到個人隱私的部分,特別提醒戊○○說不要在這邊放,我們是在裡面放,戊○○說不用不用就是要放給大家聽。」、「(問:戊○○說不用就是要放給大家聽?)嘿,對。他意思就是說,自己說好像他受到委屈,要讓大家知道這樣子。」、「(問:他覺得他受到委屈,要讓大家知道?)嘿,對。所以他就。」、「(問:你確實有講這句話嗎?)蛤?」、「(問:你有確實有講出這句話嗎?)當然,(無法辨識)。就我說三嫂,這個可能齁,齁,會比較個人,牽涉到你齁,阿我們是不是去旁邊聽這樣子。」、「(問:你指的旁邊聽是只有你能聽到,還是你覺得誰?)我意思就是要讓我家,我跟、我、我二哥,我二嫂,跟戊○○跟我,這樣子我們自己去聽就好。」、「(問:我當時的意思是只要我跟我二哥、二嫂及我知道那些事情就好了?)對。」、「(問:沒有要讓其他人知道的意思?)對,就是說怕、怕讓他齁,好像覺得、覺得。」、「(問:好,你聽到什麼內容?)內容就是、因為內容很多啦齁,大概我能講說就是說、就是,是我三嫂跟我三姊啦,辛○○跟那個,欸,秀蘭,他們在。」˙˙˙「(問:阿這個對話是他們私底下的對話嗎?)對,當然啊。」、「(問:這是,這應該是他們私底下的對話?)對,因為他們不是在鯉魚潭,是在台中己○○家裡談啊,不是說在。」、「(問:戊○○怎麼說?這個對話怎麼來?這錄音怎麼來的?)她是說她兒子吳○○錄的啊。」、「(問:戊○○說是他兒子錄的?)偷錄的啦,應該是偷錄,不是錄的喔,是。」、「(問:當時在室外那個地方是很多人可以進出的嗎?)對啊,因為是開放場所,鄉下人住在那裡。」、「(問:平常是開放的嗎?當天你們家?)對。」、「(問:他是在哪裡的?靈堂的外面圓桌?)靈、就是靈堂(無法辨識)這裡啊,阿圓桌就是在這裡嘛,擺幾桌圓桌,有人來的話就是在那邊可以喝茶、聊天啦這樣。」、「(問:是靈堂正外面的一個圓桌是嗎?)嘿,對對對對。靈、靈堂的右側前方這樣子。」、「(問:右側前方的圓桌?)嘿,對。」、「(問:阿當時如果就是要來祭拜你三哥的,都可以進出就對了?)對。」、「(問:你們家的門,大門是開的?)對,就開放的一個廣場啦,稻埕啦,有沒有。」、「(問:阿他放的聲、聲音多大?)聲音大概就是我們坐在裡面的人,應該是調到那個錄音帶的聲音的撥放器的最大聲。」、「(問:當時整段錄音放多久?)從頭到尾大概有,大概有20分鐘左右。」、「(問:大約20分鐘?)對。就是太長(無法辨識)。」(問:提示譯文,來你看一下是不是這個內容?當時是否撥的就是這個內容?是嗎?是這個內容嗎?)對,大概就是,你講述一下這個,他的,我三姊幫忙這個處理我三哥的事情的大概這樣子。」、「(問:好,有沒有其他陳述?你跟戊○○有怨隙或金錢糾紛嗎?)沒有。」、「(問:你今天講的話有要陷害他的意思嗎?)沒有。」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97至104頁),以上偵訊筆錄並經本院於112年2月15日當庭勘驗屬實。
㈡證人丁○○到院證述:「(問:110年9月19日你是不是有到苗
栗縣○○鄉○○○村○○○00號?)有。」、「(問:那天是早上還是下午,你記得嗎?)下午。」、「(問:你大概幾點到那邊的?)大概2 點吧,1 點多還是2 點左右。」、「(問:
當天為什麼你會去那裡?)因為我是聽到戊○○不讓他兩個女兒去祭拜他的父親,就是我的三哥,理由就是說他聽到錄音帶裡面的一些內容,所以他就是借題發揮,然後就是利用這個事件不讓他們兩個女兒祭拜他的父親,當我聽到的時候,惠雯打電話給我的時候,我就想說到底是什麼事情,為什麼會這樣子,然後我就回去鯉魚潭,就請戊○○把錄音帶內容播放來聽,但是我有跟戊○○講說這個可能有牽涉到你一些私人的隱私部分,我們是不是到我們另外一個房,就是我們家有四房,我們大房那個客廳那邊去播放來聽,當時戊○○就說不用不用,這個就在這邊放就好了,因為我考慮到那一天很多人在那邊的話,等於是公共場合,那個就是靈堂後面四合院的一個大的庭院裡面,很多人在那邊,我想說這樣子是不是我們到旁邊那邊去講,是不是這樣子,戊○○就堅持不要,堅持要在那邊播放。」、「(問:以你目前的記憶,你還記得那一天你回去聽錄音的時候,現場有幾個人?)就是我二哥、二嫂,本來我就是想說我二哥、二嫂跟我這樣子聽錄音帶就好了。」、「(問:我現在問的是說你記得當天有哪些人?除了你還有誰?)因為就是一些親戚、朋友、鄰居。」、「(問:可以講出名字跟他的稱謂嗎?你二哥在嗎?)我二哥庚○○、我二嫂甲○○○、丙○○,我們就是坐在這個圓桌裡面這樣子播放錄音帶在那邊聽。」、「(問:庚○○、甲○○○、丙○○還有你?)還有他的兒子吳○○。」、「(問:戊○○的兒子?)對,還有他兩個兒子,另外戊○○兩個兒子也有聽到,還有一個叫小玉,小玉跟戊○○一起的,就是跟他獻策的,跟他講一些教他怎麼做的那個,也是我的弟媳婦,小玉他現在的名字可能改過名字了。」、「(問:提示111 年度偵字第5848號卷第143 頁,並告以要旨,因為你在偵查中也有跟檢察官說過,你當時是說當時有你二哥、二嫂、丙○○、已經過世的吳進添還有小玉在場,這幾個人沒錯嗎?)對。」、「(問:你看一下你的筆錄,你當時講的沒錯嗎?有照你的記憶回答嗎?)對。」、「(問:當時戊○○在放這個錄音的時候,他是在室內還是在室外?)室外,就是靈堂外面,就是搭棚子的一個室外的,就是靈堂前面這樣子,我那個四合院,靈堂就是搭在那個,帳篷搭起來這樣子,等於是一個曬穀場那裡就對了。」、「(問:當天你們那裡是在做靈堂是嗎?)對,靈堂。」、「(問:那天有除了你們親戚以外的朋友或是鄰居來弔唁你三哥嗎?)有,就陸陸續續他們都會在那邊陪喪家。」、「(問:那天你有看到嗎?)有,有看到。」、「(問:有看到你三哥的誰也有來?)像我的一個叔叔叫張日清(音譯)的。」、「(問:
那是跟你同一天,在9月19日當天?)對,他們就是在那邊。」、「(問:也有在你們的四合院那邊有看到他?)對,他在旁邊坐,比較屬於旁邊,因為我們聽的話就是一個圓桌這樣子在那邊聽,但他放的很大聲,可能多多少少有聽到。」、「(問:他們是怎麼進來的?)那就是開放式的,隨時人都可以進來,進進出出這樣子。」、「(問:你們四合院沒有門關起來或是鎖起來嗎?)沒有,因為我們不是客家的,客家的就是會有一個門,我所謂的四合院就是我們曬穀場那裡而已,就是有遇到喪事或是喜事的話就搭個帳篷起來,然後裡面就擺一些桌子、椅子這樣子讓人來,要參拜我哥哥的拜一拜,然後就在旁邊可以坐,休息、喝茶聊天這樣子關心,就是那種場合。」、「(問:所以不是因為那時候你哥哥辦喪事才特別公開你們那邊的住家,而是那裡本來就是人員可以自由進出?)對,沒錯,鄰居他隨時要來都可以,就是大家來來去去這樣子,那裡遇到有喪事、喜事的話就是附近的人也會來幫忙、會來關心、會來安慰、瞭解這樣子,假日是蠻多人的。」、「(問:剛剛你有提到,你說你在戊○○要放錄音的時候,你有跟他說涉及隱私,要不要進去裡面聽?)對。」、「(問:你確實有說這句話嗎?)對,沒錯,這絕對的。」、「(問:當時有人聽到你講這句話嗎?)在場的應該是像我二哥、二嫂、丙○○應該是會聽到,而且戊○○也應該會聽到,還有小玉也有回答我啊。」、「(問:
小玉怎麼回答你?)他說不用不用。」、「(問:是小玉回答你還是戊○○回答你?)戊○○跟小玉他們兩個坐在一起、抱在一起,就在那邊講,意思就是要把這個事情擴大。」、「(問:所以是誰回答你?)戊○○,他說不用不用。」、「(問:他只有說不用?)不用,他堅持就是要在那裡放,他說不用不用,就直接叫吳○○放了,把錄音帶這樣放出來聽了。
」、「(問:還記得錄音的內容嗎?)大概,我聽一聽覺得大部分就是我前三嫂跟我三姊辛○○,他們在后里的住家,兩個人在聊天,因為我三哥剛過世,然後我三姊就是碰到他的前妻三嫂,就跟他聊這些,總是聊一些過去,當然中間這我認為可能戊○○聽到比較不爽的地方可能就是他們有談到說戊○○在我三哥之前,他就是因為簽六合彩輸了很多錢,把我三哥的錢輸很多,這個事情我三哥在生之前他也有親自告訴過我了,我也是有聽他講過,只是我的三姊就是在那個場合,他跟己○○在聊天的時候有談到這一段,才會引起戊○○這樣子,˙˙˙略」、「(問:回到剛剛在播放錄音的時候,你說涉及隱私要不要進去裡面聽,這是你的原話沒錯嗎?)對,沒錯。」、「(問:你當時講這句話的意思是什麼?)意思就是說我也略聽到,惠雯有告訴我,因為他這個錄音帶的內容不是那一天才放,之前他錄好的時候就已經有放過。」、「(問:所以你本來就知道他是竊錄的錄音?)對。」、「(問:所以你希望可以進去跟誰一起聽就好?你當時的意思是指什麼?)我二哥跟我二嫂。」、「(問:就只有你跟你二哥、二嫂聽到就好?)對。」、「(問:你不希望誰聽到?)不希望說外面的人聽到。」、「(問:當時他是用什麼機器去播放這個錄音?)他用小小的播放器,他怎麼轉那個小小的播放器出來,我也不知道。」、「(問:那個聲音有聽的清楚嗎?聽的清楚裡面的內容嗎?)大聲一點的話就聽的清楚。」、「(問:你們是站在圓桌聽,還是圍在那個圓桌?)圍在那個桌子上面聽。」、「(問:都站著是嗎?)坐著。」、「(問:你旁邊有坐誰?)旁邊就是坐我二哥、二嫂還有丙○○。」、「(問:你的右手邊有誰?)右手邊就是丙○○、我二哥、二嫂,我們是坐的比較近。」、「(問:
你們是圍著那個圓桌就對了?)對,其他的人就是,還有一個坐著放的就是吳○○,吳○○還有丙○○、我、二哥、二嫂這樣子,其他的人就是在外圍第二層的這樣子。」、「(問:你當時在偵查中跟檢察官講的都是照著你的記憶去說的嗎?)記憶當然是記憶。」、「(問:你有刻意說謊嗎?)沒有,這個是事實。」、「(問:你跟戊○○有恩怨嗎?)沒有。」、「(問:你有刻意去誣陷誰嗎?)不可能,我不需要,我只是為了維護我三哥的這種,他為什麼死掉了會受到這種待遇,沒有辦法彌補啊。」、「(問:
你剛剛有提到你認為那個三合院是可以自由進出的?)對。」、「(問:那如果別人跑進來,屋主不同意你進來,可不可以請他走?)那沒有這個問題,因為我們這個鄉下就是單純的鄉下,不認識的人也不可能來,可能就是送東西來的,就辦喪事期間可能有送東西來的那些外人而已,其他的應該就是我們家的親戚、朋友、鄰居才會來,要不然一個喪家誰會跑去,那個機會不大,也不可能,那開放式的,就是農家的庭院開放式的。」、「(問:那是個四合院吧,你又不是所有權人,平常也沒有住那邊,你為什麼會認為人可以自由進出?你認為屋主有沒有權力請那些進來的人請他離去,他不歡迎這個人,有沒有這個權力?)你所謂我不是那邊的那個,我從小在那邊長大。」、「(問:你平常沒使用,你怎麼會認為任何人都可以自由進出?只有屋主才可以決定可不可以進出啊?)所謂庭院就是外面,不是你家裡面。」、「(問:你在110 年9 月19日你去靈堂的目的,你剛剛有說就是要聽錄音帶?)對。」、「(問:那你之前有沒有聽過錄音帶?)沒有聽過,但是我就是聽惠雯他告訴我說戊○○就是聽了錄音帶的內容,所以就轉移焦點,借題發揮了,就是這樣子,我才想說這樣子不行,為什麼不讓我哥哥拜呢?」、「(問:你有沒有看過戊○○把那個錄音帶,除了在靈堂那一次以外,你有沒有親眼看到戊○○播錄音帶給其他人聽?)沒有,因為我人在台北,我沒有辦法跟你講說有沒有,就是絕對沒有,但是我就是聽到這個訊息。」、「(問:你剛剛有提到說你認為戊○○除了靈堂那一次播放以外,還有其他的時間播放給其他人聽?)這個我不知道。」、「(問:你剛剛有提到播放的時候除了圓桌以外,你的印象裡面周圍有沒有其他人?)因為就是我們專心在聽,沒有辦法注意後面到底是有誰來來去去,那一場是蠻多人的,就不是只有我們,就是很多,我剛剛講就鄰居這樣子。」、「(問:鄰居什麼人?)很簡單,像我們三義鄉農會理事長涂歲明。」、「(問:你的意思是說播放錄音帶他也有聽到?)他們是都有在旁邊,他們都有來。」、「(問:有沒有聽到?)有沒有聽到我不知道。」、「(問:你所謂的旁邊是指他沒有坐在圓桌上?)對。」、「(問:你剛剛不是說除了圓桌以外,你不知道你後面還有什麼人,那你為什麼又知道說他們還在現場,他們沒有離開?)我哪有這樣說。」、「(問:要不然你的意思是什麼?)我是說我們坐在那邊聽,後面的人就是來來去去,有的鄰居坐在那邊,好多個。」、「(問:靈堂有幾張桌子?)靈堂是靈堂,祭拜我的哥哥那個叫靈桌,我們旁邊就是讓大家休息的地方,就是拜完之後來這邊,喪家準備茶、一些點心大家坐在那邊聊天,就是在那個地方放,一個桌子,像人家辦桌的那種桌子,放在桌子上放。」、「(問:你還記得放的時候是幾點?)反正就下午2、3點。」、「(問:你剛剛有提到說你跟戊○○說這個有涉及隱私,要在屋子裡聽,不要在外面靈堂那邊聽?)對。」、「(問:那時候你跟他講的時候情況是怎麼樣?是在圓桌上講嗎?別人有沒有聽到你這樣講?你的距離有多遠?什麼情況講的?)最起碼丙○○跟我二哥、我二嫂他們應該都有聽到,但是我不確定,我是有這樣子講。」、「(問:你認為可以證明的是丙○○,因為距離很近?)對。」、「(問:還有誰?)庚○○還有張秀雲。」、「(問:其他的距離很遠?)就是差不多後面那個距離這樣子。」、「(問:你如果認為在靈堂播放會侵害隱私權,那你為什麼還要求張秀雲播?)因為我有提醒他在前,他自己要播放,我再強調他就是想借題發揮,轉移焦點。」、「(問:那你去找被告的目的原本就是要聽錄音帶的?)對,我想說錄音帶到底是講什麼,為什麼事情會搞到這樣子,有那麼嚴重嗎?)你既然目的就是要聽錄音帶,那為什麼張秀雲要播的時候你又認為這個在靈堂播會侵害隱私,那為什麼你還是堅持說要,不要終止他繼續播給你聽?)很簡單,他要放來聽,他直接就放來聽了,他說沒關係,就直接就放了,我也沒有辦法阻止他,我怎麼阻止他。
」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206至218頁)。
㈢從證人丁○○上開證詞觀之,被告戊○○於110年9月19日下午2、
3時許,在苗栗縣○○鄉○○○村○○○00號其夫靈堂前之圓桌,有將本案證人己○○、辛○○之對話錄音,以公開播放方式,使在場之丁○○、丙○○、庚○○、吳進添、張秀雲等特定多數人得聽聞,且播放地點正在辦喪事,死者鄰居、親友及葬儀社人員進進出出,並非密閉空間,另證人丁○○有向被告戊○○提議,因涉及隱私不要公開撥放,然被告戊○○不聽勸阻,仍執意公開播送,應可認定。
五、證人乙○○到院證述:「(問:你有在110 年9 月16日到苗栗縣○○○村○○○00號嗎?)就爸爸出殯的靈堂。」、「(問:你是在什麼時候到那個地方的?)爸爸過世後。」、「(問:第幾天?)爸爸過世的當天我回去,還有要做頭七法會的時候有回去,還有女兒七的時候有回去,還有爸爸出殯的當天。」、「(問:戊○○有拒絕你做父親頭七的是哪一天?)我們頭七的時候其實就已經被拒絕。」、「(問:那天的情況是怎麼樣?你跟誰一起回到那個地方?)我跟姊姊一起回去。」、「(問:你跟吳惠雯一起回去?)對,我跟吳惠雯一起回去。」、「(問:然後誰跟你們講什麼事情?)然後就是一個很不受歡迎的環境,丙○○叔叔出來跟我們說因為戊○○阿姨有一份錄音檔,然後他們大家都有聽過這一份錄音檔,不歡迎我跟姊姊回去。」、「(問:當下是丙○○親口跟你說他們大家都有聽過這一份錄音檔?)對,他說阿姨有播放一份錄音檔給他們聽,然後裡面的內容是媽媽跟辛○○姑姑講的一些話,然後戊○○阿姨覺得很受傷,他不想要看到我們,也不希望我們再參與任何有關爸爸出殯的事情。」、「(問:丙○○跟你說大家都有聽到,他指的大家有誰?)我不知道,但他有再次強調必要的時候阿姨這邊還有他這邊都可以再播放給大家聽。」、「(問:在你頭七去老家之前,你媽媽跟你姑姑知道他們的談話被錄音了嗎?)我們不知道,完全不知道為什麼會突然這樣的情況,因為我們當天跟姊姊吳惠雯也就是想說是爸爸頭七,身為女兒的我們應該要回去看,那我們回去之後就是一個很詭異,然後非常不受歡迎的氣氛。」、「(問:你剛剛有說你有回去父親的靈堂去過三次?)對。」、「(問:
這三次你回去的時候,他的靈堂設置的地點在哪裡?)在三合院的大廳。」、「(問:你們進去是有門的嗎?)沒有,那個大院子裡面。」、「(問:一般要去弔唁你父親的人,鄰居、朋友是可以自由進出的嗎?)是可以自由進出的。」、「(問:直到什麼時候?就是那個地方是開放到什麼時候?還是一直以來那個地方都是開放的?)一直以來都是開放的,因為那是吳家的祖產,然後有好幾個三合院,那有一個大廳,所以每次家族有婚喪喜慶基本上都在那個地方。」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244至247頁)。從證人乙○○上開證詞觀之,證人乙○○與其胞姊回苗栗縣○○○村○○○00號老家,欲祭拜其父時,其堂叔丙○○跟證人乙○○說,被告戊○○有一份錄音檔,裡面的內容是告訴人己○○跟辛○○講的一些話,本案告訴人己○○與辛○○始知其2人私下之談話內容遭人錄音,且其苗栗縣○○鄉○○○村○○○00號老家三合院,鄰居、朋友是可以自由進出無誤。
六、證人丙○○到院證述:「(問:110 年9 月19日在吳進有靈堂那邊有哪些人?播放錄音帶的那一天現場有哪些人?)現場有庚○○、丁○○,我也記不清楚,因為我負責內場的,來來去去很多來賓要來捻香,我都走來走去,還有張秀雲,還有一個我堂弟吳進添,死掉了。」、「(問:那一天你還記不記得是誰,有沒有聽到丁○○要求被告戊○○播放錄音帶?那天的情形你還記得經過是怎麼樣嗎?)因為中間那是家務事,尤其我是來賓很多,我要應付客人,我走來走去,我沒有注意聽到全段,我在那邊裡裡外外總共有16天守在那邊。」、「(問:你當天有沒有聽到丁○○說不要在靈堂上面播,然後到房間播,你有沒有聽到丁○○跟戊○○提出這個請求說這個話?)沒有,確實沒有。」、「(問:你有沒有聽到戊○○說不用,就是要放給大家聽這句話?就是不用,錄音帶要放給大家聽這句話,你有沒有聽到?)我記憶中那一天他坐在那個椅子上,在桌上他一句話都沒說。」、「(問:那播放前後的那個時間你是不是坐在圓桌上?你是不是也在圓桌上面聽?)我站著。」、「(問:但是在圓桌旁邊?)對,站著,一下有客人來我要應付客人。」、「(問:播放過程中有客人來嗎?)有來捻香的,但是沒有靠近去聽,當天有來捻香的,在播放的時候,但是他們在圓桌後面那邊聽。」、「(問:他們有聽還是距離很遠?)距離很遠,靈堂跟他們播放的離很遠。」、「(問:他們那些捻香的人有沒有好奇停下來聽聽錄音帶?還是捻完香就走了?)沒有。」、「(問:你說沒有指的是說捻完香的人沒有留下來聽錄音帶就走了?)對。」、「(問:你們靈堂會允許陌生人隨便進去嗎?)我們那個靈堂在客廳。」、「(問:在外面?)外面那個小靈堂。」、「(問:那個是任何人都可以自由進出的嗎?還是要經過土地不動產的權利人同意才能進去?)一切都是我在招待,全村都是我認識,親朋好友都是我認識的。」、「(問:如果是你不歡迎的人要進去,你可以阻止他們進去嗎?)一般來的都是認識的。」、「(問:你剛剛說在110 年9 月19日那一天在播放錄音的當天有來賓很多,所以你沒有在旁邊聽完全段?)對,沒有。」、「(問:具體來講當天的來賓大概有幾位?)來賓陸陸續續的話有兩、三位去。」、「(問:就是在播放錄音的期間有兩、三位來捻香?)對,來捻香,我要招呼他們。」、「(問:所以有可能你因為沒有聽完全場,所以丁○○當時說什麼或是戊○○有說什麼,其實你沒有聽到的可能性也是有的?)有,確定。」、「(問:提示本院卷第59頁被證
4 靈堂照片,並告以要旨,這上面來捻香的人是在中間正方形的桌子捻香是嗎?)對。」、「(問:具體來講你們在播放錄音的圓桌在哪裡?)就在這邊,在照片的右手邊一個辦席的桌。」、「(問:從照片上看不出來?)看不到。」、「(問:那距離中間的圓桌大概是多少距離?)好遠。」、「(問:麻煩你往左邊看有數字【指第二法庭牆上數字】,大概是幾到幾?我現在問的是說來捻香的在靈桌的位置,距離你們播放錄音的那個圓桌大概是幾到幾的距離?)有差不多3、4米。」、「(問:你看一下1 到7 【指第二法庭牆上數字】,大概是1 到幾的距離?)差不多1 到5 左右,有這麼遠。」、「(問:應該是0到4的距離?)對。」、「(問:然後都是在藍色的棚子裡面嗎?)棚子裡面後段,最後段那邊。」、「(問:棚子裡面的後段,照片的右後方?)對。」、「(問:你指的其實是照片的左邊?)右邊。」、「(問:面對靈堂的左邊?)對,面對靈堂的左邊,因為這邊比較靠近,我住在隔壁,隔壁右邊是我住的。」、「(問:那一天來弔唁的人都是直接從四合院進來的嗎?)對。」、「(問:大門有上鎖嗎?)沒有。」、「(問:那他們來之前需要先知會嗎?)不用,我一看到從門外那邊大廳走進來我就會去招呼他們。」、「(問:播放錄音帶的時候是在一個圓桌上面播放嗎?是靈堂裡面的桌子上?)對。」、「(問:播放的音量能夠聽的清楚的範圍大概在圓桌幾米內,你在現場你的感覺?)因為那個他聽不到,來弔唁的人他都有放佛經在那邊,24小時的,都聽不到。」、「(問:因為還有誦經的聲音?)對。」、「(問:你在那邊你是有招呼有去聽,那你的經驗認知裡面,他播放錄音帶那個必須在幾米的範圍內才可能聽的到?)我也不太清楚,他們家務事我幾乎我也沒聽完全,我就走來走去應付來弔唁的人。」、「(問:你的認知裡面是要正好在圓桌的旁邊才能夠辨識錄音帶在說什麼?)對。」、「(問:如果稍微有一點距離就聽不清楚,因為又有誦經的聲音?)對,聽不到。」、「(問:在靈堂播放的那一天,你有沒有聽人家跟你轉述過錄音帶的內容?)沒有。」、「(問:110 年
9 月19日播放錄音帶那一天是你第一次聽到那個錄音嗎?)對,第一次。」等語(見本院卷第253至260頁)。從證人丙○○上開證詞觀之,被告戊○○於110 年9 月19日,在苗栗縣○○鄉○○○村○○○00號三合院,播放本案竊錄之錄音內容時,證人丙○○確實有在場,然因其要招呼來弔唁捻香之親友,並未全程在場聽完錄音內容,而在播放現場聽錄音內容的人,還有庚○○、丁○○、張秀雲及已往生之堂弟吳進添等人,與證人丁○○證述在場之人,大致相符。至證人丁○○提議被告戊○○不要公開撥放錄音內容乙節,證人丙○○雖未聽見,然以當時證人丙○○要忙處理喪葬事宜,又要招呼親友鄰居,甚為忙碌,未聽見證人丁○○之提議,並無奇怪之處,況其不可能隨時緊貼證人丁○○或被告戊○○身旁,無從以此否定證人丁○○上開證述之真實性。
七、至證人庚○○到院證述:「(問:本案己○○跟辛○○的對話錄音帶你聽過幾次?)一次。」、「(問:你指的就是110 年9月19日那一次?)日期我記不起來了,我現在老人癡呆症。
」、「(問:你聽過的那一次,你還記不記得當時的情形?)我現在都今天講一講明天就忘記了,都記不起來了,我現在已經老人癡呆症了。」、「(問:那你還記不記得播放錄音帶的時候現場有哪些人?)這個沒有辦法記起了,記不起來,日期都記不起來了,什麼都記不起來,我現在講的話明天可能就記不起來了。」、「沒有聽到,因為我弟弟不幸身亡的時候我真的是太悲哀了,傷心的什麼事情都忘光了,我實在是沒有聽到也不曉得,那天是大家坐在那裡說要聽什麼帶子,就坐在那裡聽了,因為我弟弟跟我差兩歲,我很親很親的親弟弟,有什麼事情我都委託他,他都幫忙我,他不幸過世的時候我真的太傷心了,那心情無法講出來,真是太悲哀了,太傷心了,記不起來。」、「(問:那一天在聽錄音的時候丁○○有在嗎?)大概應該是有吧,我記不起來了,因為場面很亂,喪事人很多很亂。」、「(問:你說你們在聽錄音的時候現場人很多?)沒有,不是聽錄音的時候人很多,我們喪家不是有人走動,我傷心的什麼事情都想不起來了。」、「(問:你剛剛回答戊○○說你沒有聽到丁○○有講說不要在這邊播放,到房間裡面去播放這句話?)這個我沒有聽到,什麼情形我到現在都想不起來,回想不起來了。」、「(問:你現在回想不起來,那你剛剛為什麼可以回答戊○○說你沒有聽到丁○○講的話?)在那裡聽的那時候心情真是很悲傷的心情,大家在那裡聽,也不是完全什麼聽,就大家坐在那裡聽的時候也沒有專注,因為我是重聽,有些事情也聽不懂,也聽不出來,重聽是一個最大的原則,重聽有時候聽不清楚。 」等語(見本院卷第261至263頁)。證人庚○○既自稱罹患老人癡呆症,且有重聽,現在回想不起來,則其上開證詞,自無從作為被告戊○○有利之證據。
八、證人己○○、辛○○2人,就本案私下對話內容有合理隱私期待,應屬刑法第315條之1所稱「非公開之談話」理由:
從本案對話錄音譯文觀之,多涉及有關吳進有繼承等家務事宜,衡情均屬一般人不欲他人知悉之私密對話,且本案對話尚提及「我們...在這裡說在這裡結束」、「我講給你聽,我也不曾講給人家聽,我不能說他的壞話」等語,有錄音譯文1份在卷可按(見偵卷第103、104頁),足認證人己○○、辛○○2人有不被第三人知悉之隱密性期待,且客觀上已利用私人住宅之環境,足以確保其活動之隱密性,上開對話自屬非公開之談話。
九、被告戊○○於上開靈堂前公開播送竊錄之本案對話內容,應屬「無故」之理由:
1.按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規定,其所謂「無故」,係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者而言,縱一般人有伸張或保護自己或他人法律上權利之主觀上原因,亦應考量法律規範之目的,兼衡侵害手段與法益保障間之適當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避免流於恣意,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893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
2.被告戊○○雖辯稱:其子少年吳○○錄下證人己○○、辛○○2人對話,係為維護其名譽所為,惟少年吳○○倘欲保護被告之名譽,當可於上開對話之過程中為被告澄清、辯駁,少年吳○○既未獲證人己○○、辛○○2人同意之情況下,擅自錄下證人己○○、辛○○2人上開對話內容,且經被告戊○○進一步於靈堂前公開播送予特定多數人所聽聞知悉,且所播送對話內容涉及被告戊○○與證人己○○、辛○○2人等人私人恩怨,縱證人己○○、辛○○2人私下談話內容,有對被告戊○○有所指摘針砭,被告戊○○於靈堂前,公開播送證人己○○、辛○○2人私下對話錄音內容,侵害證人己○○、辛○○2人對話隱私之手段,與其欲保障其名譽權益間之適當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予以衡量,難認被告戊○○之上開行為有何法律上之正當理由。佐以被告戊○○公開播送上開錄音之目的,係為使在場之人為其主持公道,而主導輿論方向之意圖甚明,況被告戊○○於偵查時自承:
當時並無他人脅迫被告播送上開錄音等情(見偵卷第122頁),足認被告戊○○係出於自由意志而播放。
十、被告之辯護人雖主張被告戊○○符合刑法第16條犯罪減輕要件云云乙節。然按刑法第16條:「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之規定,係指行為人對於刑罰法令有所不知,其行為不含惡性,且有正當理由者為限(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927號、72年度台上字第2908號判決要旨參照)。復按刑法第16條所規定之違法性錯誤之情形,採責任理論,亦即依違法性錯誤之情節,區分為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應免除其刑事責任,而阻卻犯罪之成立,至非屬無法避免者,則不能阻卻犯罪成立,僅得按其情節減輕其刑之不同法律效果。然法律頒布,人民即有知法守法義務;是否可以避免,行為人有類如民法上之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不可擅自判斷,任作主張。而具反社會性之自然犯,其違反性普遍皆知,自非無法避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15號判決意旨參照)。按任何人皆不願自己非公開談話之隱私權,遭人竊錄及被播送,此為人性及常識,若有人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談話內容,該竊錄之行為當然違法,而將該竊錄他人非公開之談話內容,對外公開播送,無疑加大侵害被害人之隱私,此應為我國具有一般普通常識者充分認知之事,本案被告戊○○自陳係高中畢業,顯然具有相當智識經驗之成年人,對其子吳○○竊錄證人己○○、辛○○2人之私下談話內容,自應能合理判斷該竊錄之錄音內容,已涉及他人之隱私權被侵害,其不僅未加阻止銷毀竊錄內容,反在親戚面前故意公開播送,不僅對己○○、辛○○2人之隱私權,具有相當程度之侵害,且有相當之惡性,無從認為其具有正當理由,無從援引刑法第16條但書之規定作為免刑及減刑之理由,故被告之辯護人之主張,並不可採。
十一、綜上所述,被告戊○○前開辯解,應為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同樣被告之辯護人之辯護,亦不足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戊○○所為,係犯刑法第315條之2第3項之播送竊錄他人非公開之談話內容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戊○○明知其子竊錄告訴人私下之談話內容,已侵害告訴人之隱私權,竟在親戚面前故意公開播送,加大侵害告訴人之隱私權,行為實有不該,犯後未能坦白承認,並衡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與告訴人平日之關係、犯罪所生之損害,及其向本院自述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目前家管,與子及媳婦同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肆、沒收部分: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項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315條之1、第315條之2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是刑法第315條之3規定為刑法第38條第2項所指之特別規定,即應優先適用。而所謂竊錄內容之「附著物」,於文字、圖畫係指紙張等物;聲音指錄音帶、唱片、光碟片等物;影像則指影片、膠捲、錄影帶、磁碟片、光碟片等物,均屬竊錄內容得以附著、物理上具體存在之有體物。㈡查未扣案被告戊○○播送竊錄之錄音附著物,無證據證明已經
滅失,應依刑法第315條之3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宣告沒收之,並依同法第38條第4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舒虹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宛真、邱舒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顏碩瑋法 官 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王祥鑫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2】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2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2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1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3】(持有妨害秘密之物品)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