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簡附民字第 1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71號原 告 BH000-H112025(真實姓名、住址詳卷)被 告 羅承偉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苗簡字第1257號妨害性隱私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洪振峰法 官 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 彧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