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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原附民字第 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3號原 告 陳睿全即陳宜羚之承受訴訟人

陳梓翔即陳宜羚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忠義被 告 陳瑞陞

鄭志宏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陳宜羚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訴訟繫屬中死亡,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7頁),原告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見本院卷附聲請狀及附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茲因事件繁雜(被告2人雖未經檢察官起訴,然可能依民法規定負賠償責任),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許家赫法 官 顏碩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祥鑫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4-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