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5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扣案如附表所示無主粉末1包,經鑑驗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乙節,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106年9月18日調科壹字第1062302204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至盛裝上開扣案毒品之包裝袋,因內有極微量毒品殘留無法析離,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鑑驗取用部分既已滅失,自不為沒收之諭知。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附表:
扣案物 數量 重量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含包裝袋) 驗餘淨重0.87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