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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單禁沒字第 6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1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所移送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袋(驗餘淨重分別為0.5946公克、0.0414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因查無涉嫌人,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意旨漏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應予補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條文既均自民國105年7月1日施行生效,即無後法優於前法原則之適用,則本於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揭規定相對於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自應優先適用。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2只,毛重1.22公克,驗前總淨重0.6664公克,驗餘總淨重0.6360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苗栗縣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7月1日草療鑑字第1110600369號鑑驗書各1份、扣案物照片4張在卷可參(聲沒卷第4至7、9、11、13、19至20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毒品,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分別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只,以現行之鑑驗技術,因與其內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人據此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御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芳附表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說明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包(含包裝袋2只)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A)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6155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5946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B)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0509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0414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裁判日期:2023-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