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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單聲沒字第 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86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PHAM THI OANH HAI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雞肉玖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PHAM THI OANH HAI(中文姓名:范氏鶯海)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檢)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期間並已屆滿,扣押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經苗檢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979號為緩起訴處分,再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4291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11年10月6日起至112年10月5日止,期滿未經撤銷乙節,有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苗檢111年度偵字第2979號卷,下稱偵卷,第47至48、54至55頁)。又該案扣得雞肉9袋(總重10.8公斤),為被告所有供犯非法輸入檢疫物罪所用之物,業據其承稱在卷(見偵卷第32頁反面、43頁反面),並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111年2月21日防檢竹動字第1111554759號函、財政部關務署110年4月22日北遞移字第1100101079號函、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2月20日農授防字第1101481210號公告暨動物傳染病非疫區之國家(地區)一覽表、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臺北關緝獲物會同封存紀錄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0至13頁反面、21至23、25至26頁),且無事證證明業經動物檢疫機關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2項規定逕予沒入,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日期:202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