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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國審交附民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國審交附民字第1號原 告 施淑惠

黃接樹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麗琴律師被 告 王金辰(原姓名:王士銘)上列被告因酒駕致死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洪振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妙軒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