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681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昱翔
洪鈺祥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何宗翰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王麒維上 一人之選任辯護人 馮彥錡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1485號、112年度偵字第39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戊○○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辣椒水壹個沒收。又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丁○○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丙○○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甲○○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事實
一、戊○○明知其與己○○、庚○○間無債權債務關係,僅因獲悉己○○與黃聖喬間有金錢糾紛,欲替黃聖喬出面,㈠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甲車),在苗栗縣○○市○○路○○○○○○○○○○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乙車),見乙車在台六線麻園坑路口停等紅燈時,旋即駕駛甲車跨越雙黃線併排在乙車旁邊將乙車截停,並要求己○○下車,己○○不從並駕車駛離,戊○○便自甲車副駕駛座車窗,朝乙車丟擲球棒而未擲中;㈡戊○○承前揭恐嚇取財之犯意,復與同具有恐嚇取財犯意聯絡之丁○○,於112年1月16日晚上10時55分許,先行準備內容為「賴X霖拼錢165萬,父親賴X聰(湖口長春)包庇兒子,一手兩攤有能力生沒本事教育,母親京元電子yaris5602(11410/123089)縱容不肖子縱虎歸山,老鼠一家現居文聖里文*路435巷4弄9號,拐騙行為天地不容」及己○○照片(經馬賽克)之傳單(下稱本案傳單)、麵包蟲,至苗栗縣○○市○○路000巷0弄0號己○○住處,要求己○○之父母處理己○○與黃聖喬間之金錢糾紛未果,旋即將本案傳單張貼在現場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並丟擲麵包蟲;㈢戊○○與丁○○復承前揭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0分許,在苗栗縣○○市○○路0段000號國立苗栗高級農工職業學校前,見己○○駕駛乙車行駛在路上,戊○○隨即駕駛甲車搭載丁○○追逐乙車,乙車及甲車先後至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門口停車後,派出所員警旋即出面介入,戊○○、丁○○及己○○均下車,丁○○作勢靠近己○○,經員警上前在戊○○、丁○○及己○○中間阻擋,戊○○持辣椒水朝己○○之臉部噴灑,員警隨即上前阻止,隨後戊○○主動交出辣椒水為警扣案;㈣戊○○、丁○○再承前揭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於同日晚上6時許,戊○○駕駛甲車搭載丁○○至己○○上開住處,向己○○之父親庚○○恫稱「我知道你在湖口長春上班,老婆在京元電子上班,我可以讓你們上班不成」等語,丁○○則在一旁附和搭腔,以此等加害身體、財產之恐嚇方式,要求己○○、庚○○交付金錢,致己○○、庚○○心生畏懼,惟因己○○、庚○○並未交付金錢而未遂。
二、丙○○前因對代號BH000-A112013B(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下稱乙○)之女兒為妨害性自主犯行(此部分經本院以112年度侵訴字第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下稱前案),而給付和解金共新臺幣(下同)20萬元(連同前案另一被告蕭聖儒給付乙○5萬元部分)給乙○,卻不滿給付和解金後,仍遭檢警依法偵查,竟於不詳之時間、地點,以社群軟體Instagram(下稱IG)帳號yaoh0506發布內容為「我耖你媽頭份檳榔攤的 你要跟我黑白都吃 你見不到明天的太陽 出來講清楚可憐兮兮的 幹你娘 弄不好就輸贏」之限時動態(下稱本案IG限時動態文字),對外放話,而後再與甲○○、戊○○、丁○○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竣」之人(阿竣部分另經檢警調查偵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12年3月31日晚上8時許,一同前往苗栗縣頭份市中華路上之阿蓁檳榔攤中華店(即乙○工作地點)找尋乙○欲索要金錢,因乙○已下班,遂前往苗栗縣○○市○○路000號阿蓁檳榔攤民族店(下稱阿蓁檳榔攤),並要求阿蓁檳榔攤老闆通知乙○返回檳榔攤;嗣乙○接獲阿蓁檳榔攤老闆通知後旋即報警,並先行到場與丙○○、甲○○、戊○○、丁○○及「阿竣」周旋,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下稱頭份派出所)之員警隨後亦據報到場,在尚未掌握案件全貌之際,誤認本案純屬民事糾紛,並為免情事失控,便要求在場之人與乙○一同轉往頭份派出所磋商。到達頭份派出所時已近深夜,丙○○、甲○○、戊○○、丁○○及「阿竣」仍承前開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由丙○○、甲○○及戊○○,在頭份派出所內與乙○對談,要求給付20萬元,丁○○及「阿竣」則在頭份派出所外之車上待命。在頭份派出所內對談過程中,甲○○對乙○恫稱:「人家給妳多少錢,妳現在如如實實的領出來」、「妳女兒是甘願的還是不甘願的,妳賺人家20萬這樣合理嗎」、「我就說了這20萬我今天無論如何都要把它收回來」、「不要以為妳1個女生我們3個男生欺負妳,人家當初怎麼欺負他的,我們現在就欺負回來」、「現在給我把20萬端出來」、「我只在乎我們這邊拿20萬給你,妳還大義滅親去告人家」、「我跟妳講這個氣我們要是吞的下,我們不會去妳工作的地方找妳」、「妳女兒去給人家吹喇叭妳把錢拿去定存」、「我現在就要」、「妳們怎麼鴨霸的我們就怎麼鴨回去」、「那我們去他家慢慢等啊」、「關我們兩個什麼事,我們兩個是事主嗎,關我們兩個什麼事」等語,戊○○旋即於112年4月1日凌晨0時4分許,在乙○面前撥打電話予他人,並向對方稱:
「你現在過去,現在過去,好。」等語,以此方式暗示已通知在外等候之丁○○及「阿竣」,若乙○不同意給付20萬元,將前去騷擾乙○之老闆或家人,以此等加害工作自由之方式,要求乙○交付金錢,使乙○心生畏懼,迫於無奈之下同意給付,甲○○旋即於同日凌晨0時7分許,在乙○面前撥打電話,並向對方稱:「有沒有聽到?不用過去,不用過去啦。」,乙○隨後婉拒警方以警車載送返家之提議,搭乘其等之車輛返回住處(警方仍駕駛警車跟隨在後),交還丙○○所簽立之和解書,並於同日晚上6、7時許,在頭份派出所門口交付10萬元予戊○○,丁○○則在旁陪同戊○○,以此等方式對乙○恐嚇取財得手。嗣後乙○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己○○、庚○○訴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乙○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查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所為之陳述,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經被告甲○○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主張不得作為證據(見本院卷一第115頁),且核無得例外有證據能力之情形,故證人乙○於警詢所為之陳述,均無證據能力。
二、本案以下所引各項對被告等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經檢察官、被告戊○○、丁○○、丙○○、甲○○及辯護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一第115、187頁),迄言詞辯論終結前復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並無證明力顯然過低之情事,依各該陳述作成時之狀況,並無不適當或顯不可信之情形,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有證據能力。
三、至本案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固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然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欄一部分㈠被告戊○○部分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1485卷第49至56、195至199頁、本院卷一第173至175頁、本院卷二第59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於警詢、偵訊中證述、證人即告訴人己○○、庚○○於警詢中證述大致相符(見偵1485卷第57至72、79至85、195至199頁),並有112年1月20日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職務報告書、甲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本案傳單翻拍照片1張、112年1月16日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共21張、扣案辣椒水照片暨112年1月20日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共8張、112年1月20日車牌辨識系統資料截圖共4張、苗栗縣○○○○○○○○○○○○○○○○0○○000○0○00○○○0○○○○○0○○○○路000巷0弄0號譯文1份在卷可稽(見偵1485卷第45至46、87至89、91至97、103至137頁)。足證被告戊○○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㈡被告丁○○部分⒈被告丁○○就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業據被告丁○○於本院準備
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一第176頁、本院卷二第58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戊○○於警詢、偵訊中證述、證人即告訴人己○○、庚○○於警詢中證述大致相符(見偵1485卷第49至56、61至72、79至85、189至197頁),並有甲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本案傳單翻拍照片1張、112年1月16日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共21張在卷可稽(見偵1485卷第103至125、137頁)。足證被告丁○○此部分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⒉被告丁○○就犯罪事實欄一、㈢、㈣部分
訊據被告丁○○固坦承有於犯罪事實欄一、㈢、㈣所示時間,與被告戊○○一同前往犯罪事實欄一、㈢、㈣所示地點等情,惟否認有何恐嚇取財犯行,辯稱: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部分,我沒有對己○○噴辣椒水,我是去攔住戊○○,但是沒有攔到;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部分,我想否認,因為事情不是我做,我只是在旁邊而已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75頁、本院卷二第58至59頁)。經查:
⑴犯罪事實欄一、㈢部分①被告丁○○有於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時間,與被告戊○○一同前
往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地點等情,業據被告丁○○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一第174至175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己○○於警詢時證述(見偵1485卷第61至62頁)內容大致相符,並有112年1月20日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等件在卷可參(見偵1485卷第127至131頁),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②被告丁○○固以前詞置辯。惟被告丁○○於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
時間,與被告戊○○前往告訴人己○○住處,張貼本案傳單及丟擲麵包蟲時,即已知悉被告戊○○當時是要替黃聖喬出面找告訴人己○○商討債務,此據被告丁○○陳述在卷(見本院卷一第176至178頁);又證人即告訴人己○○於偵訊時證稱: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0分許,戊○○駕駛甲車追逐我大約有10幾分鐘之久等語(見偵1485卷第193頁),是以被告戊○○於街頭飛車追逐告訴人己○○,其目的即為攔停告訴人己○○,被告丁○○應可知悉被告戊○○與告訴人己○○當時是處於立場對立之狀態。復經本院當庭勘驗卷附文山派出所前監視器影像光碟(檔案名稱:噴辣椒水監視器),勘驗結果如下:
一 畫面時間 17:35:05至 17:35:17 ㈠一黑色自用小客車(下稱黑車)、一白色自用小客車(下稱白車)先後依序行駛至文山派出所大門前停止。 ㈡二員警從派出所大門走出來,一員警著螢光黃外套、帶黑色口罩,一員警著深色外套、戴淺色口罩。 二 畫面時間 17:35:18至17:35:29 ㈠告訴人己○○自黑車駕駛座下車後走向後方白車車頭處。 ㈡被告戊○○(著白色上衣、未戴口罩)自白車駕駛座下車走接近告訴人己○○,帶黑色口罩員警上前走至被告戊○○與告訴人己○○中間阻擋。 ㈢被告丁○○(著黑色上衣、戴黑色口罩),自白車副駕駛座下車,快速走向告訴人己○○處,戴淺色口罩員警上前以手阻擋被告丁○○前進。二員警站在被告戊○○、丁○○及告訴人己○○間阻擋、調停。 三 畫面時間 17:35:30至17:35:43 ㈠被告戊○○突然右手持辣椒水朝告訴人己○○臉部噴灑,戴淺色口罩員警見狀即從被告戊○○身後雙手環抱抓住被告戊○○,將被告戊○○往派出所大門方向拉,再由戴黑色口罩員警以右手環住被告戊○○頸部,左手抓被告戊○○左手,將被告戊○○帶入派出所內;戴淺色口罩員警以左手拉一下被告丁○○右手後,隨即走至派出所大門前。 ㈡告訴人己○○遭被告戊○○噴灑辣椒水後,即以手摀住臉部轉向畫面右側走,消失在畫面上;被告丁○○朝畫面右側往告訴人己○○處走去,身體大部分消失在畫面上,然後可見到畫面右側有一隻手揮打動作,且有淺色物品揮動。 四 畫面時間 17:35:44至17:35:57 ㈠告訴人己○○自畫面右側快速走到二車中間處(即黑車車尾、白車車頭中間),被告丁○○自畫面右側往告訴人己○○處走,中間一度蹲下撿拾物品後繼續接近告訴人己○○。 ㈡告訴人己○○與被告丁○○互有拉扯,戴淺色口罩員警上前阻止2人,將2人拉開後帶同、指示告訴人己○○至派出所大門前,被告丁○○仍在派出所外、2車附近。 五 畫面時間 17:35:58至17:36:32 ㈠被告丁○○走到黑車駕駛座處、打開駕駛座門;告訴人己○○從派出所大門前走至黑車副駕駛座處,伸手打開副駕駛座門又馬上關上,隨後走回派出所大門前。 ㈡被告丁○○關上黑車駕駛座門,走向白車駕駛座門,打開車門放置物品,再關上白車駕駛座門,走到派出所大門前。之後告訴人己○○、戴淺色口罩員警、被告丁○○依序進入派出所內。
有本院勘驗筆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39至240頁)。可見被告丁○○於被告戊○○下車後,與被告戊○○先後逐步走近告訴人己○○,且於被告戊○○持辣椒水朝告訴人己○○臉部噴灑時,被告丁○○不僅毫不驚訝,更未有阻止被告戊○○之行為,反而趁現場混亂之際,逐漸走近告訴人己○○身旁並與之發生拉扯,可徵被告戊○○上開持辣椒水噴灑之恐嚇行為,並未超出被告丁○○之預期,而合乎其當時之想法,是被告丁○○縱未持辣椒水朝告訴人己○○噴灑,其仍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利用被告戊○○前揭噴灑辣椒水行為,共同達成犯罪之目的而參與犯罪,而與被告戊○○間具恐嚇告訴人己○○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定。被告丁○○空言辯稱未參與被告戊○○對於告訴人己○○之犯行等語,並不可採。
⑵犯罪事實欄一、㈣部分①被告丁○○有於犯罪事實欄一、㈣所示時間,與被告戊○○一同前
往犯罪事實欄一、㈣所示地點等情,業據被告丁○○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二第59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庚○○於偵訊時證述(見偵1485卷第191至193頁)內容大致相符,並有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現場照片在卷可參(見偵1485卷第87至89頁),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②被告丁○○固以前詞置辯。惟被告丁○○於犯罪事實欄一、㈣所示
犯行前,即已知悉被告戊○○當時是要替黃聖喬出面找告訴人己○○商討債務,且被告戊○○與告訴人己○○當時是處於立場對立之狀態,已如前述,卻仍於被告戊○○向告訴人庚○○恫稱「我知道你在湖口長春上班,老婆在京元電子上班,我可以讓你們上班不成」等恐嚇言語時,未加以阻止或立即離開,反而在一旁附和幫腔「他今天要過年ㄝ,我們不用過年嗎」、「那也是一樣,阿婆拉吼」、「你這句話什麼意思,怎麼阿,你講這句話甚麼意思」,且於告訴人庚○○稱「你講這句話你也恐嚇我啊」,被告丁○○亦回稱「我恐嚇你什麼了,我哪一句話恐嚇你了」等語,有卷附「文發路435巷4弄9號」譯文存卷可佐(見偵1485卷第91至92頁),衡諸一般常情,被告丁○○在旁附和幫腔行為,亦足以加強並深化被告戊○○上開恐嚇言行令人畏懼之程度,應認被告丁○○、戊○○已有分擔恐嚇犯罪行為甚明。是被告丁○○上開所辯,無非事後卸責之詞,洵非可信。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戊○○、丁○○就犯罪事實欄一之恐嚇取財未遂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犯罪事實欄二部分訊據被告4人固坦承有於犯罪事實欄二所示時間,先後至阿蓁檳榔攤、頭份派出所;並由被告丁○○、「阿峻」在頭份派出所外的車上等待,由被告戊○○、丙○○、甲○○與乙○一同進入頭份派出所磋商,而於磋商過程中,被告甲○○有向乙○表示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示言詞;乙○於000年0月0日下午6時、7時,在頭份派出所門口,交付10萬元予被告戊○○收受,被告丁○○則在旁陪同等情,惟均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取財犯行,被告戊○○辯稱:還款都是出於乙○自願的,還款當天乙○有和我保持聯繫,如果乙○不願意還款,應該是直接向警方尋求協助才對,不需要和我保持聯絡,且事發當天有警方在場,故本案不構成恐嚇等語;被告丁○○辯稱:我當天人在頭份派出所外之車上等待,是戊○○、丙○○、甲○○跟乙○進去頭份派出所談,我不清楚他們談論的內容,本案和我無關等語;被告丙○○辯稱:我是因為前案的關係,被迫跟乙○和解並賠償,我只是想要把和解金拿回來,才會找乙○去頭份派出所談,至於本案IG限時動態文字也只是我發洩情緒用,我沒有恐嚇取財的意思等語;被告甲○○辯稱:我沒有恐嚇的意思跟不法所有意圖,因為丙○○跟我說遭到乙○跟其他人脅迫簽和解書並交出和解金,我只是幫忙協調要回和解書跟和解金,待丙○○前案調查結果再來賠償,所以才會約乙○在頭份派出所內談,我從頭到尾都是好言相勸,沒有脅迫等語;被告甲○○之辯護人則辯護稱:丙○○前案的和解書並不是在丙○○完全自願情形下簽署的,在丙○○的認知上,前案和解金效力是有問題的,所以才會找戊○○、丁○○、甲○○去找乙○談能不能返還和解金,所以被告4人在主觀上沒有恐嚇取財犯意及不法所有意圖;且當時被告4人是去乙○上班地點找乙○,因乙○未上班才會去頭份派出所,過程中乙○都是自願去頭份派出所,又於頭份派出所談判時,甲○○也沒有說出任何具體如果不給錢就要去乙○家中或店裡為惡害之告知,若甲○○真有惡害告知,在場員警亦會出面制止,顯見被告4人客觀上沒有恐嚇取財犯行等語。經查:
㈠被告4人有於犯罪事實欄二所示時間,先後至阿蓁檳榔攤、頭
份派出所;並由被告丁○○、「阿峻」在頭份派出所外的車上等待,由被告戊○○、丙○○、甲○○與乙○一同進入頭份派出所磋商,而於磋商過程中,被告甲○○有向乙○表示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示言詞;乙○於000年0月0日下午6時、7時,在頭份派出所門口,交付10萬元予被告戊○○收受,被告丁○○則在旁陪同之事實,業據被告4人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他卷第173至179、241至245頁、偵3903卷一第85至
96、150至152、163至171頁、偵3903卷二第6至第9、94至97、188至189頁、本院卷一第332至385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偵3903卷二第229至231頁、本院卷二第19至43頁),並有和解書翻拍照片1份、檳榔攤內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3張、頭份派出所監視器錄影檔案及畫面翻拍照片6張、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他卷第59、61至69、73、99至101頁)。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㈡被告4人確有向乙○恐嚇取財之客觀行為:
⒈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其所謂恐嚇,指凡一切言
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之,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813號判決意旨參照)。申言之,「恐嚇」只須行為人以足以使人心生畏怖之情事告知他人即構成犯罪,危害通知方法並無限制,一切以直接言語、舉動或其他足使被害人理解其意義之方法或暗示其如不從將加危害,而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者,均包括。如行為人之言語、舉動,依社會一般觀念,均認是惡害通知,而足以使人生畏怖心,即可認屬恐嚇。又恐嚇取財犯行之成立與否,應就行為人前後行止整體觀之,而非單獨以其中單一或片段之言詞、動作認定之。
⒉被告丙○○因不滿前案給付乙○和解金後,仍遭檢警調查,先於
IG上發表本案IG限時動態文字,暗喻乙○「黑白都吃」、「將見不到明天太陽」,復與被告甲○○、戊○○、丁○○及「阿竣」至阿蓁檳榔攤尋找乙○,並由被告戊○○、丙○○、甲○○於頭份派出所向乙○表示若其不同意支付金錢,將前去騷擾乙○之老闆或家人,乙○因而交付10萬元予被告戊○○收受,被告丁○○則在旁陪同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乙○於偵訊時證述:當時是老闆說有人找我,要我過去民族路的阿蓁檳榔攤,我去之前就先報警,員警到場,我就進入檳榔攤,對方對我說我已經收和解金,為何要提告,我說我沒有告,這是公訴罪,員警就說回派出所講,之後我們就在派出所談判。在派出所大廳時,對方說他不管,今天要將錢拿給他,不拿他現在就打給我老闆,要我老闆替我還這筆錢,我要求他們不要騷擾我老闆,他要我拿出這筆錢,不給,每天要在我家樓下等我;過程中,其中一人有打電話給人,叫其他人過去找我老闆,要我老闆替我還這筆錢,之後我答應要還錢,約好隔天下午還,他再打電話叫人不要過去;我才於112年4月1日晚上6、7時許,在頭份派出所門口交給對方10萬元;我女兒在丙○○IG上看到丙○○發表本案IG限時動態文字,之後就發生本案衝突等語(見偵3903卷二第229至231頁)、再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案發當晚我接到我老闆電話說有人要找我,我聽到電話那一頭是有爭吵的聲音,過去時,現場很多人,我只認識丙○○,其他人我都不認識,他們就是很大聲,叫我還錢給丙○○;因為我怕他們會打擾我老闆跟我老闆娘,加上丙○○有在IG上發表本案IG限時動態文字,我擔心他們過來會發什麼事情,所以我過去店裡前就有先報警;後來我跟對方有一起去頭份派出所談判,對方要我把這筆錢退還,如果我不退的話,他就要去找我老闆要,我擔心對方一直去我工作的地方鬧,會害我沒有工作;因為他們一直不願意離開,一直要我把錢拿出來,我想說我就答應退還,趕快把這件事情結束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9至43頁)。
⒊復經本院當庭勘驗卷附頭份派出所監視器錄影檔案(檔案名稱
:Camera8_00000000000000),勘驗結果如附件所示,有本院勘驗筆錄1份存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207至221頁)。細繹上開勘驗筆錄,被告甲○○向乙○所稱「人家給妳多少錢,妳現在如如實實的領出來」、「妳女兒是甘願的還是不甘願的,妳賺人家20萬這樣合理嗎」、「我就說了這20萬我今天無論如何都要把它收回來」、「不要以為妳1個女生我們3個男生欺負妳,人家當初怎麼欺負他的,我們現在就欺負回來」、「現在給我把20萬端出來」、「我跟妳講這個氣我們要是吞的下,我們不會去妳工作的地方找你」、「妳女兒去給人家吹喇叭妳把錢拿去定存」、「妳們怎麼鴨霸的我們就怎麼鴨回去」、「那我們去他家慢慢等啊」等語,顯示被告4人確有以至乙○工作地方騷擾作為威脅手段,要求乙○支付金錢,且言語中舉凡「人家當初怎麼欺負他的,我們現在就欺負回來」、「我跟妳講這個氣我們要是吞的下,我們不會去妳工作的地方找妳」、「妳們怎麼鴨霸的我們就怎麼鴨回去」、「那我們去他家慢慢等啊」等字句,均帶有乙○倘不出面處理、支付被告4人要求之金錢,便將加諸危害於其工作自由之意。又從上開勘驗結果,亦可見乙○與被告甲○○、丙○○、戊○○於頭份派出所磋商時,被告甲○○曾稱「打給她老闆,叫他過來,老闆幫妳湊」,乙○回稱「這關我老闆什麼事啊」,被告戊○○即當場撥打電話,並稱「喂?他…我、他…我他老闆電話出來…你現在過去現在過去。」,經員警介入後,被告甲○○即當場撥打電話,並稱「好啦先這樣,你們不要過去,不要麻煩警察,這沒什麼事啦…,有沒有聽到?不用過去啦!不用過去啦!」。就此部分,被告戊○○於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陳稱:當時我是跟丁○○講話,叫他過去檳榔攤找檳榔攤老闆,叫他載老闆過來處理這件事情等語(見偵3903卷二第95頁、本院卷一第181頁)、被告丁○○於本院準備程序陳稱:當時是戊○○打電話給我叫我「現在過去」,是要我過去載老闆過來處理,因為進去之前,他們有跟我說老闆可能等一下要過來,然後他們打電話來的時候,我才去載老闆過來派出所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82頁)。益見被告戊○○、丙○○、甲○○於頭份派出所磋商時,曾向乙○暗示已通知在外等候之人,若乙○不出面處理、支付被告4人要求之金錢,便將前去騷擾乙○之老闆或家人之意涵。⒋又參以卷附阿蓁檳榔攤及頭份派出所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見他卷第61至67頁),足見被告4人及「阿峻」確有共同至阿蓁檳榔攤尋找乙○、被告丙○○、戊○○、甲○○有共同至頭份派出所內與乙○進行磋商,衡以乙○與被告4人及「阿峻」相較,係立於人數懸殊狀態,顯然居於弱勢地位,則在被告4人挾人數優勢及言語、行為恫嚇之情形下,足以對乙○產生恫嚇威脅之效果,益徵乙○所證:因擔心對方會一直去我工作地方鬧,會害我沒有工作,且他們一直不願意離開,一直要我把錢拿出來,我想說我就答應退還,趕快把這件事情結束,才交付金錢等節,核與常情無違。是以,雖被告4人於用語或行為舉止上並未具體明確指出要如何加害於乙○之工作自由之法益,惟依照社會一般通念,綜合被告4人前開用語、行為舉止,顯有暗示被告4人知悉乙○工作地點,乙○若不答應支付金錢,將前去乙○工作地點騷擾老闆或家人之意涵,顯然均旨在恫嚇威脅乙○,揆諸前揭說明,被告4人所為已構成恐嚇之刑事不法行為,且其行為已使乙○感到工作自由受到威脅而心生畏懼,自屬明確。被告4人及被告甲○○之辯護人辯稱未恐嚇乙○交付現金等語,顯非可採。
⒌被告甲○○之辯護人固辯護稱:被告戊○○、丙○○、甲○○與乙○在
頭份派出所談判時,旁邊有員警在場,若被告戊○○、丙○○、甲○○確有對乙○為恐嚇行為,員警應會制止,然因其等沒有恐嚇取財行為,所以員警當時也沒有制止行為等語。惟被告4人前開用語、行為舉止確有致乙○心生畏懼,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且從上開本院勘驗結果,可見員警於被告戊○○撥打電話通知在外等候之人前往阿蓁檳榔攤時,曾表示「好了,請他們先去那個…」、「我們也只是…我們也只是去看一下而已,我們又沒有說要做什麼,對不對?對啊…,反正你要叫多少人,我們就整個分局…我們怎麼知道你們是怎麼樣?我們也要去看一下啊」、「我保護你啊,我不希望發生任何事情。你們要談,我也讓你們在這邊談,你剛剛在這邊跟她大小聲,我也沒在這邊介入」、「你講話稍微有點不太禮貌、不太禮貌的時候,我稍微介入一下。你剛剛就跟她講說『喔,不甘你們的事情』,那你們又在講叫她老闆要還錢,現在又說要叫人要去她老闆那邊,那我現在叫人去那邊看著,可以嗎?好不好?你說你要叫多少人」、「告訴我,多叫一點,大家一起在那邊烤肉」、「你說簡單處理,那你剛剛還說要去找老闆?這老闆沒欠你錢不是嗎」,員警並非如辯護人所稱未有制止之舉止,況且依當時情況,連在旁聽聞之員警亦因擔心可能發生衝突,而有出面介入之情事,足認客觀上一般人於案發情境已達心生畏懼之程度。是被告甲○○之辯護人上開辯護之旨,並非可採。
㈢被告4人主觀上具有恐嚇取財犯意:
被告戊○○、丁○○、丙○○、甲○○於行為時分別係年滿23、24、
25、24歲之成年人,依其等自述五專肄業、高中畢業、高職畢業、高中肄業之個人狀況(見本院卷二第63至64頁),被告4人應係具有相當智識程度與社會經驗之人,被告4人就前開用語、行為舉止之意義,及其等所為將造成乙○心生畏懼一事,應不得諉為不知,卻仍執意為之,顯見被告4人主觀上確有恐嚇取財犯意。更遑論被告丙○○、甲○○、戊○○、丁○○及「阿竣」至中華路上之阿蓁檳榔攤找尋乙○未果時,未私下先行聯絡乙○或擇日再訪,即直接至民族路上阿蓁檳榔攤要求乙○之老闆出面處理等情,業據被告戊○○、丙○○陳述在卷(見本院卷一第345至347、382頁),參以被告丁○○於偵訊時陳稱:戊○○和我說「你現在過去、現在過去、好」,可能是演戲吧,可能做樣子嚇被害人,他想要讓被害人覺得戊○○找人去找他老闆等語(見偵3903卷二第188頁、本院卷一第353至354頁)、被告甲○○於偵訊時陳述:想讓乙○感受丙○○當時被為難的處境等語(見偵3903卷一第91頁),足徵被告4人明知前開用語、行為舉止將使乙○擔憂工作自由可能遭受不利而感到恐懼,仍執意為之,其等主觀上具有恐嚇取財之犯意,至為明確。被告4人及被告甲○○之辯護人辯稱未有恐嚇取財之犯意等語,顯非可採。
㈣被告4人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意圖:⒈被告甲○○之辯護人固辯稱:前案和解書不是丙○○自願簽立,效力應該有問題,被告4人只是要求乙○返還和解金,並無不法所有意圖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2頁)。惟就前案和解書簽立過程,業據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因為跟乙○的女兒發生性行為,乙○的男友有聯繫我跟我見面,乙○的男友有提供兩個方式給我,一個是私了一個是走法院,然後有講發生的過程,也有叫我們簽本票,後面我們當然想說好,因為我們也承認做錯事,然後和解,後面談金額,他一開始談是40萬元,後來才談到20萬元,他自己手寫1份和解書,叫我們簽,還有叫我簽本票;乙○男友當時沒有講什麼話或做什麼動作讓我感到害怕,也沒有說我不簽和解書的話要對我怎樣,我知道有發生妨害性自主,被害人本來就可以向我請求賠償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64至365、375至376頁),可見被告丙○○明知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本應對案件被害人負損害賠償之責,且與乙○簽立前案和解書時,並無涉及任何強暴、脅迫所致,其本應受前案和解書所載內容拘束,而無要求乙○返還和解金之權利,然被告丙○○卻仍於前案和解書成立後,夥同其餘被告向乙○索討返還和解金20萬元,被告4人主觀上均具有不法所有意圖甚明。況且,被告丙○○於本院審理證稱:前案和解金是20萬元,我的部分是15萬元,蕭聖儒是5萬元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84頁),是被告丙○○就前案部分僅有給付乙○15萬元,卻向乙○索討返還超過其給付金額之20萬元,尚難認被告丙○○有向乙○索討返還20萬元之合理根據,益證被告4人主觀上有不法所有意圖無訛。
⒉又從上開本院勘驗結果,足見被告丙○○、戊○○、甲○○於頭份
派出所與乙○磋商時,被告戊○○曾向現場員警詢問「就是、就是這個和解金,在法律還沒有判定的時候,先給這筆錢,那是不是這筆錢就是白白給人家凹走了嗎?」、員警回稱「我只能跟你講,你們剛剛…就我們大概了解,初步了解聽到的順序是,發生這個事情,然後小妹妹去看醫生,然後看醫生之後,醫生那邊有一份公文通報,所以政府才會知道這件事,對吧?對吧?然後後來之後,家長才去跟你們做聯繫,才去做了一部給錢然後和解的動作。」、「據我們所知,這是不是你們、你也可以選擇不給錢,就離開現場,」、「所以就很簡單啊,現在就是意思是說,公訴罪,調解沒有…,調解跟她女兒沒有做提告,沒有去做筆錄。」、「沒有…這個東西是因為社工通報的,社工通報的時候就到縣政府去,縣政府那邊提出告訴」等語。綜合上情,縱認被告丙○○係因誤認前案與乙○和解後,其不應再受刑事處罰,卻仍遭檢警依法偵辦,而向乙○索討和解金,然於頭份派出所時,員警已將前案屬公訴罪,不因被害人或其家屬不予追究,即解免被告丙○○罪責,是被告丙○○至遲於員警解釋說明後,應可知悉其應無要求乙○返還和解金之權利,卻仍夥同其餘被告向乙○索討返還20萬元,適足彰顯被告4人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意圖。被告4人及被告甲○○之辯護人辯稱未有不法所有意圖等語,實非可取。
㈤被告4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⒈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內之行為,苟於
犯意聯絡範圍內,縱僅分擔實施一部分之犯行,仍應就全部犯行負共同正犯之責(最高法院號78年度台上字第2305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故共同正犯在客觀上透過分工參與實現犯罪結果之部分或階段行為,以共同支配犯罪「是否」或「如何」實現之目的,並因其主觀上具有支配如何實現之犯罪意思而受歸責,不以實際參與每一階段之犯罪行為為必要。是共同正犯之共同實行犯罪,不以參與全部或每一階段之犯罪行為為必要,亦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犯意聯絡為限,在共同意思之範圍內,縱僅分擔實行部分或階段行為,或僅有間接之犯意聯絡者,亦屬共同正犯。
⒉證人即被告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我目前從事應收
帳款的工作,白話文就是在外收帳,就是別人委託我們就會去收,之後拆帳;當初是丙○○全程委託我,包括去找乙○談提告的事情,有講好五五分帳,但是因為錢還沒有收齊,所以還沒有分帳;丙○○當初知道我們在做這個,所以他也知道要五五分帳;當時我有跟丁○○、甲○○說丙○○委託我要去找乙○返還和解書及和解金,因為對方有說他們是頭份議員那邊的人,我想說怕會有問題,請他們2人陪我一起去;乙○後來在頭份派出所外面交10萬元給我,這件事情我有跟丙○○說,他也知道10萬元在我這等語(見偵3903卷二第21、25、29頁、本院卷一第333至334、342至343、347頁),輔以被告丙○○夥同被告戊○○、甲○○至阿蓁檳榔攤中華店,因未覓得乙○,再夥同被告戊○○、丁○○、甲○○、「阿峻」至阿蓁檳榔攤等情,有卷附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等見在卷可佐(見他卷第61至63頁),足見被告丙○○為遂行向乙○索討財物之目的,方委託被告戊○○,再由被告戊○○邀集丁○○、甲○○參與本案對乙○恐嚇取財犯行,被告4人明知人多勢眾即是另一種形式之脅迫,已足使一般人心理產生勢將對其不利之合理聯想,而乙○在阿蓁檳榔攤面對被告4人時,並無外援,只能順從前往頭份派出所,協商莫須有之返還和解金債務,而無說不之權利,被告4人應知以其人眾之勢足以抑制乙○之自由意志。參以被告甲○○於頭份派出所對乙○為上開恐嚇言語時,被告丙○○、戊○○均在場見聞,其等非但未阻止或立刻安靜離去,被告戊○○甚至在旁不斷附和幫腔等情,有上開本院勘驗筆錄可佐,而被告丁○○雖未共同前往頭份派出所,然其於事前,即依囑在頭份派出所外之車上待命,等待被告甲○○、戊○○或丙○○電話通知,再伺機至阿蓁檳榔攤尋找乙○老闆,業據被告丁○○自陳在卷(見本院卷一第181至182頁),足見被告4人分工雖有所不同,惟參與犯罪者透過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角色分工,而形成一個共同犯罪之整體以利目的之達成,是其等實均有為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在共同犯意聯絡下,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恐嚇取財之目的,被告4人自應就所參與之本案所生全部犯罪結果,共負其責。被告4人就本案恐嚇取財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應論以共同正犯。是被告丁○○辯稱:我當天在頭份派出所外之車上等待,我不清楚他們談論的內容,本案和我無關等語,自不足採信。
㈥至被告丙○○辯稱:我不知道戊○○、丁○○有於112年4月1日晚上
6、7時許,在頭份派出所門口向乙○收取10萬元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10頁)。惟被告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證稱:在頭份派出所時談判要結束時,乙○有同意要返還10萬元,所以相約隔天去拿這個錢;我去頭份派出所前跟乙○拿10萬元這件事,我有告知丙○○,我還有跟丙○○說這10萬元要拿來折抵他欠我的4、5萬元,還有他欠其他人的錢;當初是丙○○全程委託我,包括去找乙○談提告的事情,有講好五五分帳等語(見偵3903卷二第25頁、本院卷一第342至344、347至349頁),顯見被告丙○○辯稱其不知隔日有向乙○收取10萬元乙節,實非無疑。又衡諸常情,被告丙○○夥同被告戊○○、丁○○、甲○○、「阿峻」向乙○索討金錢,顯係有備而來,若乙○未答應返還金錢,被告丙○○在未得到滿意答覆時,豈會善罷干休,任憑乙○離去;又乙○事後若未給付金錢予被告戊○○,被告丙○○又豈會毫無反應,未再向乙○及被告戊○○確認有無返還,足見被告丙○○對於乙○答應翌日返還10萬元乙節知之甚明。
況且,被告戊○○向乙○拿取10萬元,洽與被告戊○○與被告丙○○約定之五五分帳之獲利金額相符,益徵被告丙○○知悉乙○於112年4月1日晚上6、7時許,在頭份派出所門口交付10萬元予戊○○甚明。是被告丙○○上開所辯,實不可採。
㈦綜上所述,被告4人上開所辯,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
告4人就犯罪事實欄二之恐嚇取財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其構成要件。所謂恐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他人生畏懼心者,均包括在內;恐嚇行為不以將來之惡害通知為限,即以強暴脅迫為手段,而被害人未達於不能抗拒程度者,亦屬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2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若係出於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而使人交付財物,或藉以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即應依其犯罪態樣,分別論以恐嚇取財或強盜罪名,不得再論以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618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戊○○、丁○○就犯罪事實欄一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被告4人就犯罪事實欄二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
㈡被告戊○○就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㈣所示犯行;被告丁○○就犯罪
事實欄一、㈡至㈣所示犯行;被告4人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示犯行,均係基於單一之決意,在密切接近之時地,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意,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應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又被告戊○○、丁○○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示犯行,係以一恐嚇取財行為,同時侵害己○○、庚○○之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恐嚇取財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僅論以一罪。被告戊○○、丁○○就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分論併罰。
㈢被告戊○○與丁○○就犯罪事實欄一、㈡至㈣所示犯行;被告4人與
「阿峻」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示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均論以共同正犯。
㈣刑之減輕事由⒈被告戊○○、丁○○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示犯行,因已著手恐嚇取
財犯行,惟因己○○、庚○○未給付財物而未生財產上實害,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⒉被告甲○○不得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被告甲○○之辯護人雖請求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見本院卷二第63、81頁)。惟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其犯罪情狀確可憫恕,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認為即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88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王麒與丙○○、戊○○、丁○○、「阿峻」共同對乙○恐嚇取財,其等行為造成之恐慌、危害非輕,且被告甲○○是主要對乙○為上開恐嚇言語之人,依本案犯罪情節所彰顯之客觀犯行及主觀惡性,難認有何其情可憫之特殊原因與環境,足以在客觀上引起一般人同情,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餘地。況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法定最低本刑為有期徒刑6月,亦無情輕法重之情形。被告甲○○之辯護人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尚無可採。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戊○○獲悉己○○與黃聖喬
間有金錢糾紛,欲替黃聖喬出面處理,卻不思以和平、理性之方式尋求解決,在街頭駕車追逐己○○所駕乙車並朝乙車丟擲球棒,又夥同被告丁○○至己○○住處張貼本案傳單及丟擲麵包蟲,復於頭份派出所前,在員警已介入被告戊○○、丁○○、己○○間並展開勸阻行為時,被告戊○○、丁○○仍無視員警執法威信,由被告丁○○作勢靠近己○○、被告戊○○則朝己○○噴灑辣椒水,又於己○○住處,被告戊○○、丁○○以言語恫稱庚○○,對己○○、庚○○造成之身心恐懼至鉅,影響社會秩序及他人安全之程度尚非輕微,被告戊○○、丁○○目無法紀,糾夥滋事,行徑囂張,雖未取得財物,所為自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被告丙○○因前案和解書而給付乙○共20萬元(連同蕭聖儒部分的5萬元),卻不滿給付和解金後仍遭檢警依法偵查,而夥同被告戊○○、丁○○、甲○○、「阿峻」,以人數壓倒性優勢及施以言詞恐嚇之方式逼迫乙○返還和解金20萬元,其等犯罪之動機及目的誠屬可惡,且其等甚至於「頭份派出所」內出言恐嚇乙○,不僅公然挑戰政府公權力,更無視他人工作自由權益,對乙○造成之身心恐懼至鉅,態度甚為囂張、惡劣;復考量被告戊○○犯後坦承犯罪事實欄一之行為、被告丁○○坦承犯罪事實欄一、㈡之行為,被告4人均否認犯罪事實欄二之行為(被告固得基於防禦權之行使而否認犯行,本院亦不得以此作為加重量刑之依據,但此與其餘相類似而坦承犯行之案件相較,自應於量刑時予以審酌、區別,以符平等原則),被告戊○○、丁○○犯後均與己○○、庚○○達成和解,業據己○○、庚○○供述在卷(見偵1485卷第199頁),復有和解書2份存卷可參(見偵1485卷第205、207頁)、被告戊○○、甲○○犯後均與乙○達成和解,有苗栗縣頭份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本院113年度司刑移調字第48號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一第193、279頁)之態度;衡以犯罪事實欄二之行為乃起因於被告丙○○,及被告甲○○居於主要對乙○為恐嚇取財言語、被告戊○○為事後向乙○收取10萬元之地位與分工,於量刑上應有所區別;兼衡被告戊○○前有傷害之暴力犯罪前科,且被告戊○○曾持辣椒水向他人噴灑而涉犯傷害案件,嗣經告訴人撤回告訴,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丁○○前有偽造文書、詐欺、毀損、販賣及持有毒品前科;被告丙○○前有妨害性自主、加重詐欺、洗錢防制法前科;被告甲○○前有賭博、妨害自由之暴力犯罪前科,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等素行均不佳;暨被告4人所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二第64至66頁),與所造成之危害程度、己○○、庚○○及乙○對於本案刑度之意見(見偵1485卷第199頁、本院卷二第4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復參以被告戊○○、丁○○所犯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期相當。
四、沒收㈠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扣案之辣椒水1個,係被告戊○○為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二第51頁),核屬供犯罪所用之物,依上開規定沒收之。
㈡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又共同正犯間關於犯罪所得、犯罪工具物應如何沒收,仍須本於罪責原則,並非一律須負連帶責任;況且應沒收物已扣案者,本無重複沒收之疑慮,更無對各共同正犯諭知連帶沒收或重複諭知之必要,否則即科以超過其罪責之不利責任。因之,最高法院往昔採連帶沒收共同正犯犯罪所得,及就共同正犯間犯罪工具物必須重複諭知之相關見解,業經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3次、10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或不再供參考,並改採共同正犯間之犯罪所得應就各人實際分受所得部分而為沒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58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4人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示共同恐嚇取財之所得10萬元,係由被告戊○○1人取得,其餘被告則未獲分毫,業據被告戊○○陳述明確(見本院卷一第342頁),依上說明,僅能對實際取得犯罪所得者即被告戊○○,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其餘扣案物,無證據證明係違禁物,或屬於犯罪行為人者而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檢察官亦未指明事證釋明聲請沒收之理由,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㈣又宣告多數沒收,既非數罪併罰,自應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
項規定,併執行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明峰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智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朱俊瑋法 官 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彥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件:
勘驗檔案名稱:Camera8_00000000000000 勘驗時間:撥放器時間00:10:44至00:59:00(以下標註時間均為撥放器時間) 備註:以下代稱A男為穿著橘色上衣之被告戊○○;B男為穿著黑色上衣、深色褲子之丙○○;C男為穿著黑色上衣、淺色褲子之被告甲○○;乙○為告訴人。 (00:10:44,一台警車抵達頭份派出所門口,乙○由3名員警陪同進入派出所,2名員警一男一女在值班台討論公事,有一位民眾坐在旁邊等待) 男警:旁邊坐一下(對乙○說、手指旁邊桌椅)。 (乙○在派出所辦公區旁桌椅坐著) 男警:那個當事人。 (00:11:07,4名員警在聊天) 男警:那些弟弟,跟白痴一樣,不知道在跩…公訴罪,你幹嘛告?你幹嘛告?這是公訴罪…。 男警:現在是政府要告他阿。 男警:因為他們沒有讀書啊,那些低能兒啊。 女警:她女兒相對人嗎? 男警:對啊。 女警:你知道什麼案件嗎? 男警:我知道啊。 女警:那個原本…(聲音模糊聽不清楚)。 男警:不夠不夠不夠…。 女警:她叫什麼?(手指乙○)。 男警:跟猴子一樣。 女警:她需要教喔?(手指乙○)。 男警:沒有,沒有,他們對方要來,他們原本要在他們店裡面等她。 女警:她女兒不是…(聲音模糊)。 男警:他們啊,他就把她帶來…。 (3名男警離開,剩一名女警坐在值班台) (00:13:00,一名男警從畫面右側走進值班台) 男警:來了。來了。 女警:喔,說有2台車喔。現在來是要跟她談嗎? 男警:有什麼好談的,簡單明瞭告訴他。 14:15,A男、B男二人走進派出所,女警在值班台,男警坐在旁邊辦公桌椅) A 男:可以借一下那個調解室嗎? 男警:你們要講就在這邊講。 A 男:去調解室裡面有攝影機。 男警:我們這邊都有阿。 A 男:我們就在裡面講一些私事啦。是有關於她女兒的事情。 A 男:等一下講出來…難過的是他了…等一下就去少年法庭。 (從畫面右側走來第三名員警) A 男:看方不方便借個調解室,我們不會耽擱太久時間,我們也不會起口角衝突什麼的…。 男警:我們建議還是在這邊講。 A 男:那麼多人大庭廣眾之下講那種比較見不得人的事情…。 (女警手指裡面會議室) A 男:看能不能借用一下,會不會…保持好距離,才不會有什麼糾紛。 男警:你們是當事人? A 男:對對對,就他們2個當事人,過來調解的,對。 男警:你們要不借個會議室?妳要嗎?妳要跟他講嗎?(問乙○) (乙○點頭) 男警:那就…。 女警:那就這邊讓你們先…。 B 男:好。 A 男:謝謝,謝謝。 乙○:這裡?(手指會議室)。 男警:對啊,這裡隔音很好。 (A男、B男、乙○3人準備走進會議室) 員警:先生你在外面好不好?(對A男說)。 A 男:沒有,我幫忙他們調解,他們之間有點糾紛,我幫忙他們調解,不會引起任何糾紛放心啦 女警:那看小姐妳的意願勒? 乙○:可以啊。(乙○點頭)。 女警:可以啦吼?那…。 男警:一個坐那邊一個坐那邊。(手指會議室兩側)。 A 男:好好好,感謝你。 (00:15:48,A男、B男、乙○3人走進會議室,會議室有透明 玻璃,可自外面看到會議內情形) (00:15:49至00:21:41,3名員警在一樓辦公區談論公事,之後有2名員警自門外進入派出所,其中一名戴口罩男警留下,原本在值班台的另一名戴口罩男警離開,之後又有一拿飲料男警進入;A男、B男、乙○在會議室內交談) (00:21:42,C男走進派出所) 女警:你好,有什麼事情? C 男:我來了解一下事情。(手指會議室)。 女警:你是他…你是跟他們有什麼關係? C 男:喔沒有,我是、剛好是…要來釐清的啦。(邊說邊往會議室走)。 男警:你先坐一下吼,他們已經在…等他們談完你在…可以嗎? (C男邊走向會議室方向邊探頭看會議室裏面,之後走到會議室門口敲門) C 男:還好嗎? A 男:可以可以。 (C男走進會議室) 男警:唉。 男警:唉。 男警:越來越多人然後人家就會覺得怕怕的這樣…。 男警:講簡單來,就是今天女生先去看了醫生,然後醫生發現有點異狀,就通報社工…。 女警:ㄟ,那個…我覺得…。 男警:大哥,沒事先出來好不好,可以嗎?你先出來可以嗎?大哥,大哥,麻煩一下。(3名員警上前至會議室門口)。 女警:他們講好好的,你這樣子…。 C 男:我們在外面講,我們出來外面講。我們出來那個外面講。 (00:23:05,C男、B男、A男、乙○依序從會議室走出,到值班台旁的桌椅圍坐,4名員警在旁之值班台附近) C 男:今天人家會給你錢,你自己也知道用意,我們盡量把事情…。人家當初給妳多少錢,妳現在給我…如如實實的給我把它拿出來,我…這警察局啊,也不是保護你們什麼被欺負還是怎麼樣…我們有理,我們是懂法,還是吃虧了。 (女警與一名男警離開,另一名在旁的男警走進值班台) 乙○:可是…我們也是受害人啊。你不能…。 C 男:受害者?那就叫法律還妳一個公道。這個錢事實上還沒、法院還沒還妳公道前,你先拿了。法院給妳公道了嗎? 乙○:民事歸民事。 C 男:民事歸民事?那妳就知道民事歸民事…,那妳去跟人家拿這個20萬幹嗎? 乙○:那本來就…。 C 男:什麼叫本來? 乙○:…我沒有錯啊。 C 男:什麼叫妳沒有錯?那沒有錯是叫法律來、法律都還沒來定、定妳有錯還沒錯,妳女兒是有罪還是沒罪,妳女兒是甘願還是不甘願的,妳就賺人家20萬,妳覺得這樣合理嗎?我就說了,我這20萬我今天無論如何我一定要先把它收回來,妳後面要怎麼去跟人家開,那是妳家的事、妳女兒的事。我講實在,妳女兒都沒要去拿這筆錢啦,妳男朋友做什麼事情我清清楚楚啦,是要吃藥錢不夠了來去跟人家騙還是怎樣的,啊不然你現在叫他過來,叫他一起來驗尿啦,看誰有在吃藥要不要?妳現在打電話給我過來,妳現在叫他過來。(C男伸出手指著乙○)。 乙○:真的不用跟我大聲。 C 男:妳現在叫他過來啦,妳現在叫他過來…,妳現在叫他過來,妳現在叫他端著20萬過來。(C男拿出手機對著乙○)。 (另一名男警從右側走進值班台) A 男:…他自己外面幹了什麼他自己清楚。 C 男:我們如果今天恐嚇妳什麼,現在警察局、警察來提告我涉嫌恐嚇了,我們…人家就是不想把事情複雜化…妳還去給人家恐嚇20萬,妳會不會太過分啊? 乙○:我沒有恐嚇啊,怎麼會…。 A 男:什麼叫恐嚇?錢再不給就整個、就警察局見、法院見…逼得多緊?(C男同時說話)他證據有出來說什麼錢不給試試看,有沒有?妳自己去問,叫妳男朋友過來講,不要以為我們空口說白話。 C 男:我跟你講,你不要以為妳一個女生我們3個男生怎樣欺負妳,你們當初怎麼欺負他的,我們就怎麼欺負回來。 (女警走回值班台) 乙○:我沒有欺負你嘛。 C 男:沒欺負?那20萬要怎麼…。 乙○:不是啊,當初我、我沒有欺負你嘛。 C 男:那妳為什麼拿這個20萬,妳現在在跟我說妳沒有辦法擠出來?妳沒有欺負那就證明一下,這20萬趕快還給我,妳要不要提告什麼隨便妳。 乙○:所以是怎樣? C 男:要錢不是嗎?東湊湊西湊湊,湊出來給你了。 乙○:所以我後面要怎麼…。 C 男:湊出來結果沒辦法…妳現在給我把20萬端出來,妳後面要怎麼樣是妳家的事,妳回去跟妳女兒討論清楚,要告不告、要追究不追究,是妳跟妳女兒的事,又不是我幫他做的,是妳女兒出來做的,我現在不再、我們這邊拿20萬給妳,妳還這樣子大義滅親的去告人家。 乙○:我沒有告欸…我就沒有說我沒有去告…你都聽不懂餒。 C 男:那好,我不管什麼社工…(模糊聽不清楚),你就心理有個底,既然你有個底的話你還去跟人家告這個…。 乙○:我沒有告人…我就說我都沒有提告。 A 男:你已經知道這個事情了,還跟人家要這筆錢,然後去開完庭後民事賠償再要一筆錢…(模糊聽不清楚)。 C 男:我跟你講,我們要是這個氣吞的下,我們不會跑去你工作的地方找你,你老闆給你確認一下…錢也是你老闆那個店去拿的…你老闆是真的是很衰啊…你們怎麼可以做出這麼誇張的事情啊。 乙○:我怎樣誇張? A 男:拿你老闆來當擋箭牌。 (乙○說話一直被打斷) C 男:有一件事情我想到了,那妳幹嘛錄音?妳是有備而來的吧?就明擺著要捅他(按:B男)嘛。 乙○:我沒有捅他(按:B男)…(說話被打斷)。 C 男:那你錄音這個動作是什麼?蛤?幹嘛錄音?妳現在給我叫、妳叫、妳現在叫妳男朋友出來,妳現在叫妳男朋友出來,叫他現在給我端著20萬出來(手指告訴人)…會不會太誇張阿...蛤?妳當初怎麼沒有想到要在警察局拿這20萬,現在我來跟妳討20萬你會想到警察局…妳真的以為警察在保護你們這種人啊?蛤?妳會不會太誇張啊。 乙○:你等一下我講電話(乙○打電話)。 C 男:叫他給我帶著20萬過來。 乙○:蛤?蛤?(乙○講電話中)。 C 男:還是20萬被你們吃掉了? (乙○講電話中,一名男警從畫面右側離開) C 男:開擴音啊,你不會開擴音啊? (乙○講電話中,想換位置講電話) C 男:在這邊講…在這邊講(手指乙○)。 乙○:我想哪裡講電話是我的自由…我講一下話可以嗎?(乙○站起身)。 C 男:那妳問我幹嘛?妳就直接走就好,妳問我幹嘛? 乙○:我沒有問你啊。(乙○邊講電話邊離開座位)。 C 男:那你在那邊隨便亂講。 (乙○走到會議室內) (員警交接工作) (C男、A男、B男,三人對話,之後看向其中一名員警) A 男:我們可以問法律問題嗎? 男警:我沒有辦法跟你們…(聽不清楚)。 C 男:就是、就是這個和解金,在法律還沒有判定的時候,先給這筆錢,那是不是這筆錢就是白白給人家凹走了嗎? 男警:我只能跟你講,你們剛剛…就我們大概了解,初步了解聽到的順序是,發生這個事情,然後小妹妹去看醫生,然後看醫生之後,醫生那邊有一份公文通報,所以政府才會知道這件事,對吧?對吧?然後後來之後,家長才去跟你們做聯繫,才去做了一部給錢然後和解的動作。 (另一名男警從畫面右側走進來,之後在值班台的女警從畫面右側離開) C 男:但是這個罪之前…(模糊聽不清楚),這已經涉嫌那種像公訴罪的東西了,等於說警方這些機關一定會介入這件事,所以他們一定知道這個事情,然後才來跟他要這個錢,是不是就明擺著來跟他和解、來騙他這筆錢,他這個錢他早晚可以拿到,應該是等法律判定一個公道的時候,他再來支付這個錢,而不是先把他拐過去,電話錄著音,把他所有不利、對他不利的證詞全部講出來再恐他,再讓他把這筆錢拿出來…這是不是已經有點像詐騙了?然後當天他們還派了一群人,所以是不是在那種情況下,他所講的是事實,還是不是事實,是不是他們也有這個空間? 男警:因為當時的情況我也不在場,那我只能跟你講,那個先生那時候也是自己過去的,對吧? A 男:沒有,他自己過去,但是看到對方一群人,就是羈押就範的意思啦。 男警:那當時他為什麼會選擇…(模糊聽不清楚)。 A 男:就想拿著錢趕緊息事寧人、擺平事情,兩邊他也都講好了。 男警:嗯。 A 男:講好之後他們,他們事情是順序錯了,他們早就知道,他會被告了。 男警:據我們所知,這是不是你們、你也可以選擇不給錢,就離開現場,請你這兩位朋友來…(男警講話被打斷)。 C 男:那她當初就是騙他,可以像他(按:B男)講的可以平氣寧人嗎? 男警:而且你也說他東湊西湊才湊出20萬,那他東湊西湊的時候為什麼其他朋友都不知道這件事情? C 男:因為大家都想要平氣寧人。 男 警:所以就很簡單啊,現在就是意思是說,公訴罪,調解沒有…,調解跟她女兒沒有做提告,沒有去做筆錄。 C 男:而且據我所知,據我所知,這女的其實不是她情願要去告,而是被她…可能繼父還是什麼…(講話被打斷)。 男警:沒有…這個東西是因為社工通報的,社工通報的時候就到縣政府去,縣政府那邊提出告訴。 A 男:那他們應該等法律…(模糊聽不清楚)就先通報了(講話被打斷)。 C 男:沒有,警察說的沒錯,這邊司法會有一個公正,所以說…。 男警:公訴罪就是由政府…。 C 男:這筆錢確實不應該先支付,應該是等法律的公正下來,阿翰才要去支付這筆錢。 A 男:是喔?不能先…。 (一民眾走進派出所辦公,二名員警在值班台處理) 男警:至於什麼時候給錢,法院會認定,但是已經先給了那當然和解書就要留好。 B 男:我、我有簽和解書,但他錢給的時候就把他撕掉了。 C 男:蛤?在哪被人家撕掉啊? 男警:那你的那一份呢?你的那一份呢?和解書不是一人一份? B 男:他、他那時候就簽一份…欸?對方就簽一份,和解書在她那邊。然後錢給了之後她就把它毀掉了 C 男:我跟你講。 B 男:蛤? (00:32:22,乙○從會議室走出,回座位區坐下) C 男:她怎麼欺負你,我就幫你討回來…好不好?…人家老闆已經…身分證拍已經給我了,你就不要生氣了好不好? B 男:嗯。 C 男:你就…法院上來做公正。 C 男:妳男朋友怎麼說? 乙○:嗯? C 男:他怎麼說啦,是不是被他吃掉了? 乙○:不是不是,存、投到定存了,那…(講話被打斷)。 C 男:定存? 乙○:對對對… C 男:你拿妳女兒、妳女兒出去去給人家吹喇叭,妳拿去定存? 乙○:講什麼。 男警:欸…小姐…先生…。 C 男:吹喇叭,音樂隊的吹喇叭(手比吹小號的動作)。 男警:注意一下你的言詞。 C 男:樂隊的吹喇叭。怎麼了?妳如果講話不舒服,妳就隨時提告,我電話聯絡一下我律師好不好?妳會不會太誇張啊?妳怕人家說啊?妳把人家做了就不要怕人家說好不好啊?(拍桌),有能力凹人…探聽一下好不好。 乙○:我沒有…(模糊聽不清楚)。 C 男:那妳就把這筆錢拿出來。 乙○:啊你要給我時間啊,明天禮拜天啊。 C 男:什麼時間?你給人家時間過嗎? 乙○:讓我領出來吧是不是? C 男:妳等一下直接去提就好。 乙○:錢在銀行裡面捏,我一定會給你拿。 C 男:我現在帶妳去領。 A 男:還是戒護車跟著妳去領? 乙○:我、我現在要去哪裡領? C 男:去銀行領,或是找人家湊。他當初是怎麼湊,那妳就怎麼湊回來。 乙○:你們…廢。 C 男:怎麼樣?我們怎麼樣?我們很鴨霸是不是?你們怎麼鴨霸的我們就怎麼鴨回去。 乙○:對,我就說我要給你了,啊你又怎麼…(講話被打斷)。 C 男:我現在就要。 乙○:哪有可能現在給你啊? C 男:就妳剛剛說的,哪有可能人家湊的出來?人家不是也是拿別人去湊的。 乙○:…(模糊聽不清楚,然後講話被打斷)。 C 男:有?有什麼? 乙○:要給我時間阿。 C 男:我現在給妳時間啊!妳現在…。 乙○:那我也沒辦法啊!就跟你說要給我時間,好不好? C 男:那我們去他家啊,慢慢等啊。 A 男:打給她老闆,叫他過來,老闆幫妳湊啦。 C 男:叫她老闆,我知道阿濱(音譯)就是她老闆。 乙○:這關我老闆什麼事啊? A 男:老闆先借給妳啊。 C 男:那關我們什麼事? 乙○:我是我,你不要扯到我老闆、老闆娘好嗎?對不對? C 男:我跟妳講,那關我們兩個什麼事?我們兩個是事主嗎?關我們兩個什麼事?那不是我們的事,我們就是打抱不平啊。 乙○:那你還…(講話被打斷)。 C 男:妳會不會太誇張啊,這是仙人跳你知道嗎? 乙○:不是。 C 男:怎麼不是? 乙○:怎麼是仙人跳? C 男:怎麼不是? 乙○:這怎麼會是呢? A 男:因為你們現在兩個混在一起告…,然後我們有那律師,我們來問他。 C 男:他、他女兒有吃藥這個,在法庭上有…(模糊聽不清楚)。 (A男拿起手機打電話) A 男:喂?他…我、他…我他老闆電話出來…我現在過去我現在過去。 C 男:妳沒辦法,我們幫妳想辦法,我們專門幫人家想辦法。 男警:好了,請他們先去那個…。 C 男:沒有,沒有…警察不用啦,我們只是去跟她老闆告知,他這樣同不同意出錢,我們只是去告知…。 男警:我們也只是…我們也只是去看一下而已,我們又沒有說要做什麼,對不對?對啊…,反正你要叫多少人,我們就整個分局…我們怎麼知道你們是怎麼樣?我們也要去看一下啊。 C 男:你現在這樣保護的不是…。 男警:我保護你啊,我不希望發生任何事情。你們要談,我也讓你們在這邊談(另一名男員警從畫面右側進入值班台),你剛剛在這邊跟她大小聲,我也沒在這邊介入。 C 男:那你這樣…。 男警:你講話稍微有點不太禮貌、不太禮貌的時候,我稍微介入一下。你剛剛就跟他講說「喔,不甘你們的事情」,那你們又在講叫他老闆要還錢,現在又說要叫人要去他老闆那邊,那我現在叫人去那邊看著,可以嗎?好不好?你說你要叫多少人? A 男:請、請他老闆處理就好了。 男警:告訴我,多叫一點,大家一起在那邊烤肉。 C 男:我叫他們去買肉。 男警:好不好? C 男:不要啦,這個簡單處理就好了。 男警:你說簡單處理,那你剛剛還說要去找老闆?這老闆沒欠你錢不是嗎? (C男講電話) C 男:好啦先這樣,你們不要過去,不要麻煩警察,這沒什麼事啦…(模糊聽不清楚),有沒有聽到?不用過去啦!不用過去啦! (C男電話結束) C 男:好,我給妳時間。什麼時間?什麼時間? 乙○:大概…。 C 男:今天、今天禮拜六,反正妳就是定存,不管是錢,妳就是一分不毫的放進去。 乙○:對對對。 C 男:妳就一分不豪的把它提出來。 乙○:那你給我時間,我一定…。我們現在好好講,可以嗎? C 男:我們的行為,或許不是妳,但妳…(模糊聽不清楚),這真的很可惡,他到底…妳心裡在想什麼,我們其實心知肚明。 乙○:…(模糊聽不清楚)。好嗎? (00:38:07,C男看向B男,一名女警從畫面右側走進值班台) C 男:蛤,可以嗎?媽媽、媽媽現在願意跟你道歉… (B男點頭) (00:38:11至00:42:10,四人繼續談論B男與乙○女兒間的事情,過程未有大聲說話情形;期間多名員警進出值班台,人員最多時達8名員警在值班台) C 男:感情的事情,兩情相悅就好。 乙○:到底是真的假的,賠償的事。 C 男:不管真對。 乙○:好好。 C 男:兩情相悅就好。 乙○:兩情相悅…(模糊聽不清楚)。 C 男:我喜歡你、你喜歡我。吼,這個不要再說了…,這個20萬,我給你們明天,我6點…(模糊聽不清楚)。 (四人繼續小聲談論和解書與還款事宜,聽不清楚) (00:40:50) C 男:你有嗎(問B男)? B 男:我有啊。 C 男:我們先拿來派出所,給警方。那和解書送給警方…(模糊聽不清楚),我們先去拿和解書,我先送來這分局…(模糊聽不清楚),應該可以吧? C 男:警察那個和解書拿過來,我可以拿過來這裡嗎(問警察)? 男警:我們沒有辦法代送。 C 男:代送?那就是照他偵辦的那個地方。 男警:要看跟他聯繫的是哪位警員。 C 男:警察不好意思。 (C男、A男、B男及乙○,四人依序站起身) C 男:我們現在過去,我們現在12點半,我先跟妳拿和解書,我們去送。 (00:42:10,C男、B男、A男及乙○,四人依序走出警局;兩名男警跟到門口) 男警:小姐、小姐,有叫車嗎? (一名男警指示乙○走回派出所內,與乙○談話) (00:43:10,C男走回派出所內,三名員警在旁) C 男:阿姨妳有帶錢嗎?妳有帶錢嗎?(手指乙○) 乙○:沒有,我那時候很急的出來什麼都沒帶。 C 男:那我們送妳回去,警察也不可能送妳回去。你們有辦法送阿姨回去嗎(問警察)? 男警:沒關係啊!他們有…再處理就好了…叫白牌啦!人家小姐捏,你們送她回家,幾個大男生,到時候又被人家栽,你有沒有懷疑,自己想過這件事? C 男:我們都這麼年輕,阿姨都有年紀了。 男警:挖哪ㄟ栽(台語音譯)。有沒有想過這件事情?要就分開一點,她自己回她家.反正你們也知道她家在哪裡,你們也知道她在哪裡上班 A 男:我們要拿和解書啊,我們就一起回去,她拿下來給我們就好啦! 男警:她自己決定要不要回去啦!給她自己決定啦!可以嗎? C 男:我們車快到了。我們是來處理事不是惹事,阿姨你自己決定吧!因為既然講定了,不要有變數,我們就照我們講的去處理。 (乙○點頭,往前走向派出所門口) (C男走出派出所,一名員警走向畫面右側離開,留兩名員警在派出所內門口處陪同乙○、A男,等車前來派出所門口接人) (00:46:50) C 男:阿姨妳現在怎樣?要跟我們回去嗎? (00:53:44,C男進入派出所內等候車輛) (00:54:46,C男撥打電話) C男:你還要多久?你還要多久?幾分鐘過去了?蛤?你是啞巴是不是?你是啞巴嗎?那我問你話是不會回答。你在哪裡?…(聽不清楚),你現在去哪裡,你下車去哪裡?你現在下車去哪裡?我怎麼會聽到關門聲啊?你現在在哪裡?我整台車直接過去好不好?好。你現在人在哪裡?…(聽不清楚),你現在人在哪裡?你是啞巴是嗎?你什麼定位,我車在哪裡?我走過去找你是不是?我不知道你開他的車嗎?你還有多久到?(C男與不詳人士通電話內容) 57:28,乙○與A男、B男、C男一起離開派出所) (00:57:45,A男與C男走回派出所門口,向警察致意告別) 58:38,員警們在談話) 男警:反正他們如果回家的話,欸…那兩台車號先記一下,等一下去東田街喔,前面1010啊,他們已經做好和解了啦,後面有出事的話你們要處理。 男警:好啊好啊。 男警:你們兩台車號要記好啊!你先順便傳給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