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即受處分人 葉菘博上列聲請人即受處分人因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死等案件,聲請免除監護處分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處分人葉菘博(下稱聲請人)於民國111年3月4日經送入大千醫療社團法人南勢醫院執行監護處分,迄今已逾9月,被告經診治後已達治療成效,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爰依法聲請停止執行監護處分等語。

二、監護處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刑法第87條第3項但書定有明文。又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依刑法第87條第3項但書免其處分之執行,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前因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死等案件,經本院於判決前之111年2月24日以110年度交訴字第59號裁定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3年確定,嗣經本院於同年3月31日以110年度交訴字第5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3年10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交上訴字第1348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2年2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聲請人固以前揭理由聲請免除監護處分之執行,然依上開說明,免除受處分人之監護處分執行,應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免除執行其監護處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佩萱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裁判日期:2023-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