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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自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自字第3號自 訴 人 鍾東錦自訴代理人 劉乙錡律師

饒斯棋律師羅偉恆律師被 告 曾玟學

住苗栗縣○○市○○里0鄰○○路000巷0 0號0樓選任辯護人 蔣昕佑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一)被告於民國111年9月至12月間,基於意圖使自訴人不當選及加重誹謗之犯意,在臉書(Facebook社群媒體、Meta,下稱臉書)頁面公開撰文並張貼文章(自證1-8)。被告明知該自證1-8文字等,不特定多數人皆可瀏覽,得以共見共聞,仍公然傳述告訴人為「黑道」、「涉及砂石、土方黑金產業鏈」、「以不法政治手段經營砂石、土方等產業」、「顛倒是非、妨害他人言論自由」、「涉及坤輿掩埋場之暴力攻擊事件」、「以帶有貶義之苗栗砂皇指稱告訴人破壞環境」、「涉及賄選」,該等撰文張貼內容可知在臉書網站上為不特定公眾瀏覽,迄今已有數百至數千餘人按讚。(二)被告於公開臉書貼文直指自訴人「黑道」、「涉及砂石、土方黑金產業鏈」、「以不法政治手段經營砂石、土方等產業」、「顛倒是非、妨害他人言論自由」、「涉及坤輿掩埋場之暴力攻擊事件」、「以帶有貶義之苗栗砂皇指稱告訴人破壞環境」、「涉及賄選」之具體事實,心懷惡意的存心構陷別人,並且傳達希望選民不要選舉自訴人擔任苗栗縣縣長之意,且被告擔任2022年苗栗縣長選舉徐定楨競選總部發言人,擔任屬於自訴人競爭對手陣營之發言人,再加上前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89號刑事判決意旨:「候選人皆有助選團隊,各類資訊之查證,客觀上不致困難,是其應盡之查證義務標準當較一般誹謗案件更高˙˙˙對於某些傳聞,故意迴避合理之查證義務˙˙˙,加以傳述、指摘,猝令對手未有足夠澄清之機會者,依一般社會經驗觀察,即應認為該當於惡意之概念。」可知被告確實具有加重誹謗及使自訴人不當選之意圖,屬惡意甚明。(三)綜上所述,被告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2項之(加重)誹謗罪、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之意圖使人不當選罪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228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3項但書定有明文。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334條、第343 條、第307 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

(一)本件自訴人鍾錦東於民國112年2月14日,具狀向本院對被告曾玟學提起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加重誹謗等罪之自訴,與自訴人鍾錦東之前具狀向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提出之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加重誹謗等罪之告訴,是否屬於同一案件,應從下列幾方面加以比較對照:⒈就主張之犯罪事實比較對照①刑事自訴狀主張之犯罪事實刑事自訴狀所載內容 一、被告於111年9月至12月間,基於意圖使自訴人不當選及加重誹謗之犯意,在臉書(Facebook社群媒體、Meta,下稱臉書)頁面公開撰文並張貼文章(自證1-8)。被告明知該自證1-8文字等,不特定多數人皆可瀏覽,得以共見共聞,仍公然傳述告訴人為「黑道」、「涉及砂石、土方黑金產業鏈」、「以不法政治手段經營砂石、土方等產業」、「顛倒是非、妨害他人言論自由」、「涉及坤輿掩埋場之暴力攻擊事件」、「以帶有貶義之苗栗砂皇指稱告訴人破壞環境」、「涉及賄選」,該等撰文張貼內容可知在臉書網站上為不特定公眾瀏覽,迄今已有數百至數千餘人按讚。 二、上開自證1-8內容整理如下表格: ⒈自證1(9/21) 國民黨的苗栗縣長提名人謝福弘在競選總部成立時說,苗栗不是黑金縣、流氓縣、見錢眼開的道德淪喪縣,不要讓黑道、幫派進入苗栗縣。雖然沒有指名道姓,但我想指的就是當時正與徐耀昌縣長在他處同框出席活動的鍾東錦議長。 (被告誣稱自訴人係黑道) ⒉自證2(9/22) 鍾錦東在擔任議長時,˙˙˙其擔任議長時已如此霸道,再加上與砂石、土方黑金產業鏈間的千絲萬縷,疏難想像若是成為鍾縣長,苗栗縣會成為什麼模樣。 (被告誣稱自訴人涉及砂石、土方黑金產業鏈) ⒊自證3(9/25) 一旦鍾東錦敗北,不僅這兩年投入的金錢打水漂,跟國民黨也徹底鬧翻,且連議員都沒得當了,在甚麼都沒有的情況下,其賴以為生的砂石、土方等產業,也將失去政治力的庇護。 (被告誣稱自訴人以不法政治手段經營砂石、土方等產業) ⒋自證4(10/17) 過去有許多黑道背景的道上參與政治,但最多就是當到議長,像鍾東錦這樣直接挑戰縣長的絕無僅有,而縣長握有行政機器,可以指揮警察,更重要的,可以分配縣內一切資源。 (被告誣稱自訴人係黑道) ⒌自證5(10/20) 黑白配現正上演中。面對財產爭議,鍾東錦說他不是大富翁,並表示「像是竹北人有個1億元是很正常的」。˙˙可以把砂石洗成金,可以讓不同意見的人噤聲閉嘴,一切手段只為坐上苗栗縣最高權力寶座。 (被告誣稱自訴人顛倒是非、妨害他人言論自由) ⒍自證6(10/27) 原來鍾東錦是坤輿公司的董事,出事後才辭去,更是柯文哲認證的黑道議長。˙˙˙本案縣府各種強力護航、試圖違法闖關,鍾議長的左右手宋久文先生又同樣涉入其中,還有黑衣人暴力攻擊事件,不說清楚誰能相信這個事業廢棄物掩埋場真的與你無關。 (被告誣稱自訴人係黑道、涉及坤輿掩埋場之暴力攻擊事件) ⒎自證7(11/2) 鍾公移山,凡砂皇走過寸草不生!砂石堆得跟電塔一樣高,縣府高舉輕放持續縱容!˙˙˙鍾東錦所謂苗栗砂皇之稱並非無端出現,是苗栗縣府長期不斷縱容的結果,這座砂石山是平地拔起,古有愚公移山,現有鍾公移山,堆得比旁邊的高壓電塔還高,苗栗縣府是沒看到?還是裝作沒看到? (被告以帶有貶義之苗栗砂皇指稱自訴人破壞環境) ⒏自證8(12/21) 鍾東錦不只是第一個有黑道背景的縣長當選人,更可能成為首位因賄選而當選無效的苗栗縣長。 (被告誣稱自訴人係黑道、涉及賄選)

②刑事告訴狀及刑事告訴補充理由(一)狀主張之犯罪事實編號 犯罪事實之出處 犯罪事實之內容 一 111年10月25日提出之刑事告訴狀(詳見密封袋內之111年度選他字第91偵卷第11至12頁) 一、告訴人於111年9月2日申請登記為「2022年中華民國直轄市長選舉及2022年華民國縣市長選舉」之苗栗縣縣長候選人(111年11月26日投票)。被告曾玟學身為「2022年苗栗縣長選舉徐定楨競選總部發言人」、苗栗縣議員、曾擔任時代力量第二屆決策委員等職務,明知其言行足以影響不特定多數人對於參選人之看法,且參與選舉候選人之品德、操守及名譽,攸關民眾投票之意向。 二、被告竟基於意圖使告訴人不當選及加重誹謗之犯意,上電視談話節目而陳述,並明知嗣後新聞媒體將以文字、影音等方式傳播不實之事,於競選期間之111年10月20日,在不特定多數人皆可瀏覽、得以共見共聞之公開節目談話內容,傳述並散布下列不實事項,公然指摘:「因為告訴人鍾東錦是黑道大哥,告訴人打人傷人都不用自己動手,因為都是告訴人旗下的小弟動手」(告證1),該採訪內容現仍可在新聞平台及Youtube網站(網址: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8dMw1LpokI)等影音媒體上為不特定公眾瀏覽,內容略整理如下,影片譯文整理如告證2。 三、影片時間1:11~1:25 被告曾玟學111年10月20日公開節目談話內容: 那同時齁,一直說鍾東錦是黑道,但是我們挖出來。都是他過去30、40年前他打人或是傷人的事情。為什麼中間都沒有發生呢。因為他已經變大哥了。不用他自己動手。都是他旗下的小弟動手。 (被告誣稱告訴人是黑道大哥、打人傷人都不用自己動手,因為都是告訴人旗下的小弟動手。 四、被告以上開之不實訊息,造成選民對告訴人之品德操守及政治形象產生質疑,致生損害告訴人之名譽,並妨害選民投票行為之正確選擇,及2022年中華民國縣市長選舉之苗栗縣縣長選舉之公正性,告訴人於苗栗縣內使用手機時發現上開影片,而悉上情,即以本狀向鈞署檢察官提出告訴。 二 111年11月1日提出之刑事告訴狀(詳見密封袋內之111年度選他字第107偵卷第11至13頁) 一、告訴人於111年9月2日申請登記為「2022年中華民國直轄市長選舉及2022年華民國縣市長選舉」之苗栗縣縣長候選人(111年11月26日投票)。被告曾玟學身為「2022年苗栗縣長選舉徐定楨競選總部發言人」、苗栗縣議員、曾擔任時代力量第二屆決策委員等職務,明知其言行足以影響不特定多數人對於參選人之看法,且參與選舉候選人之品德、操守及名譽,攸關民眾投票之意向。 二、被告前於競選期間之111年10月20日,在不特定多數人皆可瀏覽、得以共見共聞之公開節目談話內容,傳述並散布下列不實事項,公然傳述:「因為告訴人鍾東錦是黑道大哥,告訴人打人傷人都不用自己動手,因為都是告訴人旗下的小弟動手」、「鍾東錦在地方做砂石跟土方有兩個左右手非常著名,做砂石的叫作百哥,做土方的,做瀝青的這個叫作貓哥(節目字幕:毛哥)。就是他的地方的左右手。」(告證1影片,影片譯文為告證2),該採訪內容現仍可在新聞平台及Youtube網站(網址: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8dMw1LpokI)等影音媒體上為不特定公眾瀏覽,觀看次數已達1萬1000次以上。 三、被告於111年10月25日竟基於意圖使告訴人不當選及(加重)誹謗之犯意,在臉書(Facebook社群媒體、Meta,下稱臉書)頁面公開撰文並張貼文章(告證3)。被告明知該告證3文字等,不特定多數人皆可瀏覽、得以共見共聞,仍公然傳述告訴人為:「鍾東錦不只殺人未遂、殺害致死、也被移送管訓,其黑道背景是媒體認證」、「而其事業合夥人,也是左右手的宋久文傾倒廢土、暴力討債、率小弟開車撞豪宅」,該撰文張貼內容可在臉書網站上為不特定公眾瀏覽,迄今已有3千300餘人按讚。 四、上開告證1、告證3內容整理如下表格1: 【告證1】 影片時間1:11~1:25 那同時齁,一直說鍾東錦是黑道,但是我們挖出來。都是他過去30、40年前他打人或是傷人的事情。為什麼中間都沒有發生呢。因為他已經變大哥了。不用他自己動手。都是他旗下的小弟動手。 (被告誣稱告訴人是黑道大哥、打人傷人都不用自己動手,因為都是告訴人旗下的小弟動手) ........................... 【告證1】 影片時間1:25~1:35 鍾東錦在地方做砂石跟土方有兩個左右手非常著名,做砂石的叫作百哥,做土方的,做瀝青的這個叫作貓哥(節目字幕:毛哥)。就是他的地方的左右手。 (被告誣稱告訴人有百哥、貓哥等左右手) ........................... 【告證3】 鍾東錦不只殺人未遂、殺害致死、也被移送管訓,其黑道背景是媒體認證。 (被告誣稱告訴人殺害致死、有黑道背景) 五、被告以上開告證1、告證3之不實訊息,造成選民對告訴人之品德操守及政治形象產生質疑,致生損害告訴人之名譽,並妨害選民投票行為之正確選擇及2022年中華民國縣市長選舉之苗栗縣縣長選舉之公正性,告訴人於苗栗縣內使用手機時發現上開影片,而悉上情,即以本狀向鈞署檢察官提出告訴。 三 111年12月8日提出之刑事告訴補充理由(一)狀詳見密封袋內之111年度選偵字第160偵卷第15頁) 一、告訴人於111年10月、11月間,基於意圖使告訴人不當選即加重誹謗之犯意,在臉書(Facebook社群媒體、Meta,下稱臉書)頁面公開撰文並張貼文章(告證5-13)。被告明知該告證5-告證13文字等,不特定多數人皆可瀏覽,得以共見共聞,仍公然傳述告訴人為「黑道老大」、「違反職務利益衝突、以議員身分圖利」、「違法堆置土方等、違反越區開採」、「擔任掩埋場白手套」、「黑道、黑金、殺人」,該等撰文張貼內容可在臉書網站上為不特定公眾瀏覽,迄今已有數百至數千餘人按讚。 二、上開告證5-13內容整理如下表格2: ⒈告證5(10/9) 徐耀昌縣長別哭,這次若讓鍾錦東當選,苗栗人才真的想哭!˙˙鍾議長跟砂石、土方及幫派的複雜關係,還有過去的各種暴力事件、曾擔任白手套處理砂石買賣及掩埋場公關費,這樣爭議度極高,在議會中又屢屢無視規則強硬主導的人,若是當選,苗栗人才真的想哭。 (被告誣稱告訴人涉及暴力事件、議長跟幫派的複雜關係、曾擔任白手套) ........................... ⒉告證6(10/23) 鍾東錦今天成立三灣、南庄競選總部˙˙˙,老大上面講話,圍事的小弟在下面顧場,連選舉都要貫徹這種黑道作風。 (被告誣稱告訴人係黑道老大) ........................... ⒊告證7(10/26) 完全不避諱,直接大喇喇地在議會為自己的事業護航、謀利,縣府因此少收多少特別稅,就有多少進到鍾東錦的公司去。 (被告誣稱告訴人係違反職務利益衝突、以議員身分圖利) ........................... ⒋告證8(10/30) 鍾東錦議長的違法堆置土方、違法越區開採、涉嫌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財產申報不實等,都是現在進行式,這些可不是過去,是正在發生中,且跟其他公職身分直接相關的。台灣自從有地方自治以來,從未出現過有黑道背景的縣市首長(最多就是到立委和議長),連國民黨都知道排黑條款要堅持,苗栗這次絕不能破天荒選出黑道縣長。 (被告誣稱告訴人違法堆置土方等、違法越區開採、係黑道) ........................... ⒌告證9(11/11) 鍾東錦‧‧‧從擔任掩埋場白手套、自家土地違法堆積砂石,到修法圖利自己、殺人未遂、妨害家庭、傷害致死和被管訓等哪一點是錯的?都是他自己講過或有新聞報導、司法判決的。 (被告誣稱告訴人擔任掩埋場白手套、土地違法堆積砂石,修法圖利、是黑道等) ........................... ⒍告證10(11/14) 一種是鍾東錦當選,苗栗縣將會創下台灣地方自治有史以來,第一位黑道背景的首長執政,同時還有‧‧‧掩埋場白手套等爭議。 (被告誣稱告訴人擔任掩埋場白手套、是黑道等) ........................... ⒎告證11(11/19) 鍾東錦已經兩次說要告我‧‧‧這樣的恐嚇不會讓我噤聲,只會讓我更堅定的持續呼喚苗栗鄉親,共同拒絕黑道入主縣府,苗栗不能繼續沉淪。 (被告誣稱告訴人是黑道) ........................... ⒏告證12(11/22) 柯建銘表示,台灣民主轉型最後的戰場就是苗栗,而歷史的契機已經來臨,苗栗要揮別苗栗國、黑金、黑道、殺人等污名。這次選舉,所有的選擇非常簡單,就是苗栗人要拋棄鍾東錦。 (被告誣稱告訴人是黑 道、黑金、殺人) ........................... ⒐告證13(11/24) 正當我們取得了些許的進步,覺得苗開始有些改變時,我們遇到了最嚴峻的挑戰,有前 科、黑道、砂石背景的鍾東錦議長,可能會奪取縣長之位。 (被告誣稱告訴人是黑道)

⒉就主張被告成立犯罪之理由及所犯罪名之比較對照①刑事自訴狀主張被告成立犯罪之理由及所犯罪名被告成立犯罪之理由 被告於公開臉書貼文直指自訴人「黑道」、「涉及砂石、土方黑金產業鏈」、「以不法政治手段經營砂石、土方等產業」、「顛倒是非、妨害他人言論自由」、「涉及坤輿掩埋場之暴力攻擊事件」、「以帶有貶義之苗栗砂皇指稱告訴人破壞環境」、「涉及賄選」之具體事實,心懷惡意的存心構陷別人,並且傳達希望選民不要選舉自訴人擔任苗栗縣縣長之意,且被告擔任2022年苗栗縣長選舉徐定楨競選總部發言人,擔任屬於自訴人競爭對手陣營之發言人,再加上前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89號刑事判決意旨:「候選人皆有助選團隊,各類資訊之查證,客觀上不致困難,是其應盡之查證義務標準當較一般誹謗案件更高˙˙˙對於某些傳聞,故意迴避合理之查證義務˙˙˙,加以傳述、指摘,猝令對手未有足夠澄清之機會者,依一般社會經驗觀察,即應認為該當於惡意之概念。」可知被告確實具有加重誹謗及使自訴人不當選之意圖,屬惡意甚明。(見本院自訴卷第16頁) 被告涉犯之罪名 被告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2項之(加重)誹謗罪、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之意圖使人不當選罪。(見本院自訴卷第16頁)

②刑事告訴狀及刑事告訴補充理由(一)狀,主張被告成立犯罪之理由及所犯罪名:

⓵111年10月25日提出之刑事告訴狀(詳見密封袋內之111年度

選他字第91偵卷第21至22頁)被告成立犯罪之理由 被告於公開節目談話內容直指告訴人「是黑道大哥,告訴人打人傷人都不用自己動手,因為都是告訴人旗下的小弟動手」之具體事實,無任何客觀依據,被告上開不實陳述,除非意見表達範疇外,更足證被告曾玟學之節目談話內容係「含血噴人」、「無中生有」!心懷惡意的存心構陷別人,並傳達希望選民不要選擇告訴人擔任苗栗縣縣長之意,且被告擔任「2022年苗栗縣長選舉徐定楨競選總部發言人」,擔任屬於告訴人競爭對手陣營之發言人,再加上由前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89號刑事判決意旨:「候選人皆有助選團隊,各類資訊之查證,客觀上不致困難,是其應盡之查證義務標準當較一般誹謗案件更高˙˙˙對於某些傳聞,故意迴避合理之查證義務˙˙˙,加以傳述、指摘,猝令對手未有足夠澄清之機會者,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觀察,即應認為該當於惡意之概念。」可知被告確實具有加重誹謗及使告訴人不當選之意圖,屬惡意甚明。 被告涉犯之罪名 被告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2項之(加重)誹謗罪、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之意圖使人不當選罪。

⓶111年11月1日提出之刑事告訴狀(詳見密封袋內之111年度選

他字第107偵卷第23頁)被告成立犯罪之理由 被告於公開節目談話內容、公開臉書貼文直指告訴人「殺害致死」、「黑道背景、清倒廢土、暴力討債」、「左右手有百哥、貓哥(節目字幕:毛哥)」、「告訴人打人傷人都不用自己動手,因為都是告訴人旗下的小弟動手」之具體事實,然被告於告證1談話節目中所稱之貓哥(告證1節目字幕:毛哥),為苗栗縣長候選人徐定楨之結拜兄弟,此事實為苗栗縣竹南、頭份地區眾所皆知之事實。被告刻意將上開資訊忽略不提,恣意指「貓哥」為告訴人之左右手云云,被告除無任何客觀依據外,更反於眾所周知事實,刻意不提「徐定楨與貓哥為結拜兄弟」之周知事實,並為上開不實陳述,除非意見表達範疇外,更足證被告曾玟學之陳述內容係「造謠汙衊」、「無中生有」!心懷惡意的存心構陷別人,並傳達希望選民不要選擇告訴人擔任苗栗縣縣長之意,且被告擔任「2022年苗栗縣長選舉徐定楨競選總部發言人」(告證4),擔任屬於告訴人競爭對手陣營之發言人,再加上由前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89號刑事判決意旨:「候選人皆有助選團隊,各類資訊之查證,客觀上不致困難,是其應盡之查證義務標準當較一般誹謗案件更高˙˙˙對於某些傳聞,故意迴避合理之查證義務˙˙˙,加以傳述、指摘,猝令對手未有足夠澄清之機會者,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觀察,即應認為該當於惡意之概念。」可知被告確實具有加重誹謗及使告訴人不當選之意圖,屬惡意甚明。 被告涉犯之罪名 被告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2項之(加重)誹謗罪、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之意圖使人不當選罪。

⓷111年12月8日提出之刑事告訴補充理由(一)狀(詳見密封

袋內之111年度選偵字第160偵卷第18至19頁)被告成立犯罪之理由 被告於公開臉書貼文直指告訴人「黑道老大」、「違反職務利益衝突、以議員身分圖利」、「違法堆置土方等、違法越區開採」、「擔任掩埋場白手套」、「黑道、黑金殺人」、「議長跟幫派的複雜關係」之具體事實,其中有關指涉告訴人為掩埋場白手套之傳聞,早經最高法院111年6月15日宣判之台上字第1367號民事裁定確定在案,認定「被上訴人(鍾東錦)既非委任契約之當事人,其餘500萬元須否退還委任人乙情,與被上訴人無關。」(告證14),與告訴人無關,更足證被告曾玟學111年10月11月之臉書貼文之陳述內容係「造謠汙衊」、「無中生有」!心懷惡意的存心構陷別人,並且傳達希望選民不要選擇告訴人擔任苗栗縣縣長之意,且被告擔任「2022年苗栗縣長選舉徐定楨競選總部發言人」(告證4),擔任屬於告訴人競爭對手陣營之發言人,再加上由刑事告訴狀所引用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89號刑事判決意旨:「候選人皆有助選團隊,各類資訊之查證,客觀上不致困難,是其應盡之查證義務標準當較一般誹謗案件更高˙˙˙對於某些傳聞,故意迴避合理之查證義務˙˙˙,加以傳述、指摘,猝令對手未有足夠澄清之機會者,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觀察,即應認為該當於惡意之概念。」可知被告確實具有加重誹謗及使告訴人不當選之意圖,屬惡意甚明。 被告涉犯之罪名 被告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2項之(加重)誹謗罪、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之意圖使人不當選罪。

(二)從上開刑事自訴狀、刑事告訴狀及刑事告訴補充理由(一)狀所載之犯罪事實觀之,均在強調被告曾玟學在臉書社交軟體或公開談話節目中,誣稱自訴人或告訴人鍾東錦是黑道老大、涉及黑金砂石產業、打人及傷人都不用自己動手,違反職務利益衝突、以議員身分圖利等不實言論;而被告曾玟學成立犯罪之理由,係其擔任2022年苗栗縣長選舉徐定楨競選總部發言人,擁有助選團隊可以輕易查證上開言論係不實,然其為使自訴人或告訴人鍾東錦不當選,故意以抹黑、造謠之方式公開發表上開言論,不能免責,當然成立犯罪;至被告曾玟學涉犯之罪名,均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2項之(加重)誹謗罪、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之意圖使人不當選罪。顯然上開刑事自訴狀、刑事告訴狀及刑事告訴補充理由(一)狀所載內容,幾乎雷同,尤其刑事自訴狀部分內容,係照抄刑事告訴狀及刑事告訴補充理由(一)狀所載,兩者應屬同一案件無訛。

(三)本件自訴係檢察官開始偵查後提起⒈按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

偵查者,除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外,不得再行自訴,同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甚明。其立法理由為:「為避免利用自訴程序干擾檢察官之偵查犯罪,或利用告訴,再改提自訴,以恫嚇被告,同一案件既經檢察官依法開始偵查,告訴人或被害人之權益當可獲保障,爰修正第一項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並增列但書,明定告訴乃論之罪之除外規定。」,故本規定之立法目的,旨在限制自訴,防杜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之雙重危險,及避免同一案件經不起訴復遭自訴之訴訟結果矛盾。而本規定所謂「開始偵查」,係指檢察官依同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規定,知有犯罪嫌疑而開始偵查者而言;至「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故實質上一罪固屬同一事實,想像競合犯及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者,亦屬同一事實。又依上開規定,同一案件於檢察官偵查後,自訴人就告訴乃論之罪,固仍得提起自訴,但該告訴乃論之罪部分如屬輕罪,而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重罪部分,則屬非告訴乃論時,因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既已限定於檢察官偵查後之自訴,須以告訴乃論之罪之情形,始得提起,故法院應類推適用同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三項但書規定「不得提起自訴之部分係較重之罪」之法理,認為該輕罪之告訴乃論之罪部分仍不得提起自訴,始符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之立法意旨。亦即裁判上一罪之一部分,若先經檢察官開始偵查,其效力及於全部,其他部分即應受上開法條之限制,而不得再行自訴,且不因自訴人與檢察官所主張之罪名不同而有異(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66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本案自訴人鍾東錦向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具狀,對被告曾

玟學提出告訴之次序如下:①先於111年10月25日提出之刑事告訴狀(詳見密封袋內之111年度選他字第91偵卷),②續於111年11月1日提出之刑事告訴狀(詳見密封袋內之111年度選他字第107偵卷),③又於111年12月8日提出之刑事告訴補充理由(一)狀(詳見密封袋內之111年度選偵字第160偵卷)。自訴人鍾東錦提出上開刑事告訴後,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隨即分案,由該署檢察官開始對被告曾玟學實施偵查,有上開偵查卷宗在卷足憑。自訴人鍾東錦隨後再委任律師具狀向本院提起自訴,該自訴狀於112年2月14日繫屬本院,有本院收狀章戳記載之日期在卷足憑(見本院自訴卷第5頁)。顯然自訴人鍾東錦係於檢察官開始偵查後,始向本院對被告曾玟學提起自訴,並無疑義。

(四)刑法第310條第1、2項之(加重)誹謗罪、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之意圖使人不當選罪之法規競合關係:⒈按刑法上所謂法規競合,係指一個犯罪行為,因法規之錯綜

關係,致同時有數符合該犯罪構成要件之法條可以適用,爰依法理擇一適用者而言。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期間,意圖使某候選人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該候選人之名譽時,雖同時符合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誹謗罪與(修正前)選罷法第九十二條之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散布虛構事實罪(修正後已移至第104條第1項)之犯罪構成要件,因係法規之錯綜關係,致一個犯罪行為,同時有數符合該犯罪構成要件之法條可以適用,應依法規競合法理,擇一適用選罷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論處(最高法院87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足資參照)。

⒉次按,刑法上之連續犯,係指有數個獨立之犯罪行為,基於

一個概括的犯意,反覆為之,而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者而言,如果該項犯罪,係由行為人以單一行為接續進行,縱令在犯罪完畢以前,其各個舉動,已與該罪之構成要件完全相符,但行為人主觀上對於各個舉動,不過為其犯罪行為之一部分者,當然成立一罪,不能以連續犯論。再(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之罪,其犯罪結果旨在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因之於一次選舉中,對於同一候選人縱先後有多次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之行為,應認係單一犯罪行為之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僅成立單純一罪,不能以連續犯論(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4456號刑事判決要旨足參)。

⒊本件自訴人鍾東錦主張被告曾玟學於2022年苗栗縣長選舉期

間,意圖使自訴人不當選縣長,而在臉書社交軟體或公開談話節目中,誣稱自訴人或告訴人鍾東錦是黑道老大、涉及黑金砂石產業、打人及傷人都不用自己動手,違反職務利益衝突、以議員身分圖利等不實言論,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自訴人鍾東錦之名譽時,雖同時符合刑法第310條第1項或第2項之誹謗或加重誹謗罪,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之意圖使人不當選罪,依法規競合之法理,揆諸最高法院上開刑事會議決議,應僅成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之意圖使人不當選罪。雖自訴人鍾東錦主張被告曾玟學有多次誣稱不實之事,然因係於一次選舉中,對於同一候選人先後有多次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之行為,應認係單一犯罪行為之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僅成立意圖使人不當選之單純一罪。

(五)綜上所述,本件自訴人鍾東錦既已向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提出刑法第310條第1、2項之(加重)誹謗罪、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之意圖使人不當選罪之刑事告訴,檢察官亦已開始實施偵查,自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自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34條、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顏碩瑋法 官 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祥鑫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裁判日期:2023-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