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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苗簡字第 18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苗簡字第189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國文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01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國文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理由部分補充「法院於審酌被告是否適用累犯規定而加重其刑時,訴訟程序上應先由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之前階段事實以及應加重其刑之後階段事項,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法院才需進行調查與辯論程序,而作為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倘檢察官未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時,可認檢察官並不認為被告構成累犯或有加重其刑予以延長矯正其惡性此一特別預防之必要,審理事實之法院自不能遽行論以累犯、加重其刑,否則即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檢察官未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就被告陳國文構成累犯之事實主張並指出證明方法,揆諸上開說明,可認檢察官並不認為被告有加重其刑予以延長矯正其惡性此一特別預防之必要,本院自無從遽行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惟被告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仍經本院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科刑審酌事項(詳後述),是被告罪責尚無評價不足之虞。」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被告陳國文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其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見偵卷第20頁);被告於本案犯行前5年內有因傷害尊親屬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民國107年9月7日執行完畢出監之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以「幹你娘」、「幹你娘機巴」等語辱罵告訴人陳烜康,並以腳踹舍房鐵門2次之方式妨害告訴人執行公務之犯罪手段;犯罪後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五、本案經檢察官劉偉誠、蘇皜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佩萱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0199號被 告 陳國文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國文於民國111年9月19日15時52分許,在苗栗縣○○市○○里00鄰○○000號之法務部○○○○○○○○○○○忠舍28房內,因不滿寄信次數遭限制,除對當時執行公務之教區科員陳烜康,公然向其辱罵稱:幹你娘、幹你娘機巴等語,而當場侮辱執行職務之教區科員陳烜康,足以減損陳烜康之社會人格評價外,並以腳踹該舍房鐵門2次之強暴方式妨害教區科員陳烜康執行職務。

二、案經法務部○○○○○○○○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國文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該教區科員陳烜康於偵查中證述相符,且有公務人員履歷表、法務部○○○○○○○0○○○○)受刑人懲罰報告表、本署檢察官勘驗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陳國文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及第309條第1項妨害名譽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地觸犯前開侮辱公務員、妨害公務執行及妨害名譽等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嫌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劉偉誠

蘇皜翔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裁判日期:2023-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