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苗簡字第 110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苗簡字第1102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鍾炆諺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3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鍾炆諺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量刑理由: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依規定報到接受教育召集,妨害國家對於後備軍人之召集管理,並影響國家對於後備軍人之培養演訓而間接影響國防安全,所為實屬不該。

惟念被告並無論罪科刑紀錄,此品行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查,可見其素行非差,又其犯後於偵訊中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警詢中自陳學歷為高中畢業、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語(見偵緝卷第6頁)之智識程度、家庭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為警惕,且符罪刑相當原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張亞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秉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二、毀傷身體。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384號被 告 鍾炆諺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炆諺係111年度精誠甲字第250302號教育召集編號第0319號之應召員,應於民國111年7月16日上午8時起至苗栗縣○○鄉○○街0○0號西湖遊客中心參加教育召集,該召集令於111年6月24日送達鍾炆諺位在苗栗縣○○鄉○○村○○○00號之住處,並由鍾炆諺本人簽收,詎鍾炆諺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無故未依規定前往教召逾2日。

二、案經苗栗縣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鍾炆諺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陸軍步兵第302旅步兵第一營報到狀況(成果)分析統計表、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簽收回執、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應受召集而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檢察官 張 亞 筑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楊 麗 卿附錄所犯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二、毀傷身體。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 1 款至第 3 款及第 5 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日期:2023-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