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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9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98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詩云輔 佐 人 邱鳳嬌選任辯護人 陳永喜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644號、111年度偵字第7248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9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黃詩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黃詩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附表編號21、23至25、27號所示時間,至如上揭編號所示之醫療院所,出示自其母親邱鳳嬌處取得之健保卡及以不詳方式(無證據證明有其他共犯)取得之楊宏源診所處方箋,致附表上揭編號所示之醫療院所分別陷於錯誤,誤認黃詩云係受邱鳳嬌委託之人而提供藥品,使黃詩云詐得邱鳳嬌投保之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利益,分別如上揭編號「詐得健保給付利益(新臺幣)」欄所示。

二、黃詩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性,共同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先囑請該不詳成年男性至後龍診所、竹南診所、楊宏源診所,出示自其友人林嗣翰處取得之健保卡;或以不詳方式所取得張俊龍之健保卡,佯以渠等名義分別就診取得處方箋,再由黃詩云分別於附表編號2、3、29至32、41、43、44、46至49、51至52號所示時間,至附表上揭編號所示之醫療院所領藥,致醫療院所分別陷於錯誤,誤認黃詩云係受林嗣翰或張俊龍委託之人而提供藥品,藉此詐得林嗣翰或張俊龍投保之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利益,分別如上揭編號「詐得健保給付利益(新臺幣)」欄所示。

三、黃詩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偽造如附表編號1、7、9至20、22、26、28、5

3、56至58、60、62至76號「為領取藥品所偽造之文書或客票」欄所示之各該文書,並分別於附表上揭編號所示之時間,至附表上揭編號所示之醫療院所,出示前開偽造之各該文書,暨其自林嗣翰、邱鳳嬌處所取得之健保卡;或以不詳方式取得張俊龍或陳日紅之健保卡後,佯以渠等之名義分別領藥,致附表上揭編號所示之醫療院所分別陷於錯誤,誤認黃詩云係各該健保卡本人或受健保卡本人委託之人,使黃詩云詐得各該健保卡所示之人投保之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利益,分別如附表上揭編號「詐得健保給付利益(新臺幣)」欄所示,並足生損害於各該健保卡所示之人及醫療院所之權益。

四、黃詩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性,共同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先囑請該不詳成年男性至後龍診所、竹南診所出示以不詳方式所取得張俊龍之健保卡,佯以其名義分別就診取得處方箋,再由黃詩云偽造如附表編號34、38、39、40、42、45、50、54、55、59、61號「為領取藥品所偽造之文書或客票」欄所示之文書,分別於附表上揭編號所示時間,至附表上揭編號所示之醫療院所領藥,致醫療院所分別陷於錯誤,誤認黃詩云係受張俊龍委託之人而提供藥品,藉此詐得張俊龍投保之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利益,分別如上揭編號「詐得健保給付利益(新臺幣)」欄所示,並足生損害於張俊龍及醫療院所之權益。

五、黃詩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往來客票之犯意,由黃詩云偽造如附表編號4、6號「為領取藥品所偽造之文書或客票」欄所示之往來客票,並於附表上揭編號所示之時間,至附表上揭編號所示之醫療院所,出示前開偽造之往來客票,暨其自林嗣翰處所取得之健保卡加以領藥,致如附表上揭編號所示之醫療院所分別陷於錯誤,誤認黃詩云係受林嗣翰委託之人而提供藥品,使黃詩云詐得林嗣翰投保之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利益,分別如附表上揭編號「詐得健保給付利益(新臺幣)」欄所示,並足生損害於林嗣翰及醫療院所之權益。

六、黃詩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行使偽造往來客票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由黃詩云偽造如附表編號

5、8號「為領取藥品所偽造之文書或客票」欄所示之各該文件,並於附表上揭編號所示之時間,至附表上揭編號所示之醫療院所,出示前開偽造之各該文書及往來客票,暨其自林嗣翰處所取得之健保卡加以領藥,致如附表上揭編號所示之醫療院所分別陷於錯誤,誤認黃詩云係受林嗣翰委託之人而提供藥品,使黃詩云詐得林嗣翰投保之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利益,分別如附表上揭編號「詐得健保給付利益(新臺幣)」欄所示,並足生損害於林嗣翰及醫療院所之權益。

七、黃詩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性,共同基於詐欺得利、行使偽造往來客票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先囑請該不詳成年男性至後龍診所出示以不詳方式所取得張俊龍之健保卡,佯以其名義分別就診取得處方箋,再由黃詩云偽造如附表編號33、35至37號「為領取藥品所偽造之文書或客票」欄所示之各該文件,分別於附表上揭編號所示時間,至附表上揭編號所示之醫療院所領藥,致醫療院所分別陷於錯誤,誤認黃詩云係受張俊龍委託之人而提供藥品,藉此詐得張俊龍投保之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利益,分別如上揭編號「詐得健保給付利益(新臺幣)」欄所示,並足生損害於張俊龍及醫療院所之權益。

八、案經張俊龍訴由苗栗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本院引用被告黃詩云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業經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同意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2第153頁至第154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審判中均坦承(見本院卷2第198頁至第199頁),核與證人王凱民、被害人林嗣翰、邱鳳嬌、陳日紅、告訴人張俊龍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見他卷1第259頁至第265頁、第267頁至第273頁、第275頁至第277頁、第279頁至第281頁;他卷2第9頁至第15頁、第41頁至第42頁、第45頁至第51頁、第217頁至第223頁、第393頁至第394頁;偵7248卷3第79頁至第93頁),復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1年1月18日健保查字第1100045664號函、健保卡申請資料、車牌辨識系統翻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處方箋清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5年4月22日健保桃字第1158303996號函暨附件(見他卷1第25頁至第30頁、第143頁至第147頁、第303頁;他卷2第211頁;偵7248卷1第59頁至第65頁;偵7248卷3第217頁;本院卷2第11頁至第38頁),及附表各編號「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示證據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皆與事實相符,均堪採信。準此,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被告部分行為後,刑法第203條雖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於同年12月27日施行,然因修正後之規定,僅將修正前規定之罰金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並未更動刑度或為其餘修正,故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二、核被告如犯罪事實一、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如犯罪事實三、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暨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如犯罪事實五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03條之行使偽造往來客票罪,暨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如犯罪事實六、七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03條之行使偽造往來客票罪,暨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編號1、7、9至20、22、26、28、34、39、40、42、45、50、54、55、59、61、62、67、74、75號所示電子機票部分,另涉犯刑法第203條之行使偽造其他往來客票罪嫌等語。惟查:

㈠按刑法第203條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船票

、火車、電車票或其他往來客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所謂往來客票應係指供作乘客搭乘船隻、火車、電車、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往來之憑證,則航空器之往來客票則應為結合登機功能(含登機條碼,可直接持以查驗登機)者,倘若僅係指購票證明或未含登機條碼之電子機票,其功能僅供辨識票號、訂位代碼或開票資訊,仍須另行辦理報到並取得登機證,其本身並非「持以搭乘」之憑證,而僅是運送契約存在之「開票證明」,應不屬於刑法第203條之「其他往來客票」。

㈡被告於附表編號1、7、9至20、22、26、28、34、39、40、42

、45、50、54、55、59、61、62、74、75號所示時間,持附表上揭編號所示之電子機票收據(不含登機條碼),至附表上揭編號所示之醫療院所加以出示領藥,致如附表上揭編號所示之醫療院所分別陷於錯誤而提供藥品,而上開電子機票收據既無法供作搭乘航空器使用,則僅係一般私文書,公訴意旨就上開文書認為係往來客票,顯有誤會。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且本院於審理中當庭告知被告上開罪名以供答辯(見本院卷2第196頁),核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四、另公訴意旨就本判決附表編號53、56至58、60、65號所示部分,雖僅載明被告有佯以張俊龍名義前往醫療院所領藥之犯罪事實,而均未論列被告行使偽造處方箋之犯罪事實,且未引用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規定予以論罪,然因被告就上揭編號部分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與其被訴佯以張俊龍名義前往醫療院所領藥之犯罪事實部分,既均屬有罪,並有後述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核屬犯罪事實之一部擴張而為起訴效力所及,且本院於審理過程中已告知被告上開罪名以供答辯(見本院卷2第196頁),而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是本院自得就此部分併予審理。

五、被告上揭犯行中偽造署押、印文之行為,均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及往來客票之低度行為,復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往來客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上揭犯行中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者,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罪而如附表「主文」欄所示。

六、被告與不詳之成年男子間就犯罪事實欄二、四、七所示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七、被告就附表各編號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八、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906號併辦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就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與原起訴犯罪事實附表編號73、74部分(即本判決附表編號68、76部分)屬事實上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自應併予審理。然就併辦意旨書認被告尚涉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部分,觀併辦意旨提出陳日紅於警詢中之陳述、請領健保卡收執聯,僅能證明「陳日紅」之健保卡有於110年10月1日經不詳之人申辦,無足證明係被告假以「陳日紅」之名義所為。另併辦意旨提出之另案被告陳泰宏、證人林芝廷於警詢中之陳述,僅足證明另案被告陳泰宏有駕駛車輛搭載被告前往本判決附表編號76所示醫療院所領取藥物之情;就其提出之證人吳翠卿於警詢中之證述,只能證明被告有於本判決附表編號68所示醫療院所領取藥物之情,均無從逕認被告有何使承辦公務員將「陳日紅」申請補領健保卡之事,而無從認此部分與本案起訴犯行間具裁判上一罪關係,此部分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九、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分別實施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犯行,以此方式分別詐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利益,更偽造相關文書或客票而足生損害於各該被害(告訴)人及醫療院所之權益,所為甚屬不該。復參以被告前已有詐欺等與本案同一性質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之前科素行(詳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再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前因車禍事件而有腦出血、癲癇、左手肱骨骨折、左手橈骨骨折,並領有中華民國重度身心障礙證明,及其於審判中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需他人照顧(見本院卷2第200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一致、犯罪手法雷同,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尚非甚大,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考量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肆、沒收部分

一、偽造之文書、客票及署押部分:㈠按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偽造之署

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第219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偽造、變造之文書,因係犯罪所生之物,若仍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該偽造、變造之文書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現已修正為同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而該等文書上偽造之印文、署押因已包括在內,即毋庸重複沒收;若偽造、變造文書因已行使而非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除該等文書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予以沒收外,即不得再對各該文書諭知沒收(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74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被告如附表「為領取藥品所偽造之文書或客票」欄所

示,所偽造之各該文書及客票既均提出於各該醫療院所,而已非屬被告所有,且各該醫療院所亦非無正當理由取得之,是依前揭說明,本院就此部分即無庸宣告沒收。然就附表各編號「左列文書上所偽造之署押或印文」欄所示,被告所偽造之各該署押、印文部分,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本院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於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二、犯罪所得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如附表各編號「詐得健保給付利益(新臺幣)」欄所示,所詐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利益,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而為貫徹任何人皆不能保有犯罪所得之立法原則,本院自應依前揭規定對被告上開犯罪所得均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棋安提起公訴,檢察官周文如移送併辦,檢察官彭郁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法 官 許家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睿亭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03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船票、火車、電車票或其他往來客票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時間 醫療院所 詐得健保給付利益(新臺幣) 為領取藥品所偽造之文書或客票 左列文書上所偽造之署押或印文 證據名稱及出處 主文 1(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 林嗣翰 110年3月1日下午5時許 苗栗縣○○市○○路0段000號懷恩健保中西藥局 383元 切結書、電子機票收據 「林嗣翰」署押1枚 ⒈竹南診所慢性病連 續處方箋(偵7248 卷一第75頁)。 ⒉偽造之切結書、電子機票收據(偵7248卷一第77頁、第79頁)。 一、黃詩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參佰捌拾參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3月1日一次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總給藥量者切結書上偽造之「林嗣翰」署押壹枚沒收。 2(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 林嗣翰 110年3月8日上午9時35分許 苗栗縣○○市○○路00號富安健保中西藥局 189元 無 無 ⒈楊宏源診所處方 箋(偵7248卷一第81頁)。 一、黃詩云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佰捌拾玖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 林嗣翰 110年3月8日上午10時許 苗栗縣○○市○○路000號正忠藥師藥局 189元 無 無 ⒈楊宏源診所處方 箋(偵7248卷一第83頁)。 一、黃詩云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佰捌拾玖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4) 林嗣翰 110年4月23日下午2時55分許 新竹市○區○○路000號均祐健康藥局 1,333元 電子機票 無 ⒈竹南診所慢性病連 續處方箋(偵7248卷一第85頁)。 ⒉偽造之電子機票(偵7248卷一第87頁)。 一、黃詩云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參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 林嗣翰 110年5月1日上午9時15分許 苗栗縣○○市○○路0段000號懷恩健保中西藥局 2,666元 切結書、 電子機票 「林嗣翰」署押1枚 ⒈竹南診所慢性病連 續處方箋(偵7248卷一第93頁)。 ⒉偽造之切結書、電子機票(偵7248卷一第95頁、第97頁)。 一、黃詩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貳仟陸佰陸拾陸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5月1日一次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總給藥量者切結書上偽造之「林嗣翰」署押壹枚沒收。 6(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6) 林嗣翰 110年5月6日上午10時許 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東海藥局 1,333元 電子機票 無 ⒈竹南診所慢性病連 續處方箋(偵7248卷一第89頁)。 ⒉偽造之電子機票(偵7248卷一第91頁)。 一、黃詩云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參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 林嗣翰 110年6月2日上午11時22分許 苗栗縣○○市○○街0號佳禾藥局 1,133元 電子機票收據 無 ⒈竹南診所慢性病連 續處方箋(偵7248 卷一第99頁)。 ⒉偽造之電子機票收據(偵7248卷一第101頁)。 一、黃詩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仟壹佰參拾參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林嗣翰 110年6月2日中午12時23分許 苗栗縣○○市○○路00號大樹藥局 1,333元 切結書、電子機票 「林嗣翰」署押1枚 ⒈竹南診所慢性病連 續處方箋(偵7248 卷一第107頁)。 ⒉偽造之切結書、電子機票(偵7248卷一第109頁、第111頁)。 一、黃詩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參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6月2日一次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總給藥量者切結書上偽造之「林嗣翰」署押壹枚沒收。 9(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 林嗣翰 110年7月17日上午11時56分許 苗栗縣○○市○○路0段000號懷恩健保中西藥局 1,277元 切結書、電子機票收據 「林嗣翰」署押1枚 ⒈竹南診所慢性病連 續處方箋(偵7248 卷一第115頁)。 ⒉偽造之切結書、電子機票收據(偵7248卷一第117頁、第119頁)。 一、黃詩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柒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7月16日一次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總給藥量者切結書上偽造之「林嗣翰」署押壹枚沒收。 10(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 林嗣翰 110年7月18日下午6時37分許 苗栗縣○○鎮○○路00○0號信和大心藥局 2,554元 電子機票收據 無 ⒈竹南診所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見偵7248卷一第161頁)。 ⒉偽造之電子機票收據(見偵7248卷一第163頁)。 一、黃詩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貳仟伍佰伍拾肆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1) 林嗣翰 110年9月3日上午8時49分許 苗栗縣○○市○○路0段000號懷恩健保中西藥局 2,553元 切結書、電子機票收據 「林嗣翰」印文2枚 ⒈竹南診所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見偵7248卷一第133頁)。 ⒉偽造之一次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總給藥量者切結書(見偵7248卷一第135頁) ⒊偽造之電子機票收據(見偵7248卷一第137頁)。 一、黃詩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貳仟伍佰伍拾參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左列所示一次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總給藥量者切結書上偽造之「林嗣翰」印文貳枚沒收。 12(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 林嗣翰 110年9月7日上午8時10分許 苗栗縣○○市○○路0段000號吉品藥局 2,666元 切結書、電子機票收據 「林嗣翰」署押1枚 ⒈竹南診所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見偵7248卷一第153頁)。 ⒉偽造之一次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總給藥量者切結書(見偵7248卷一第155頁)。 ⒊偽造之電子機票收據(見偵7248卷一第157頁)。 一、黃詩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貳仟陸佰陸拾陸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左列所示一次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總給藥量者切結書上偽造之「林嗣翰」署押壹枚沒收。 13(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7) 林嗣翰 110年9月9日下午4時31分許 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得安藥局 1,333元 切結書、電子機票收據 「林嗣翰」印文1枚 ⒈竹南診所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見偵7248卷一第127頁)。 ⒉偽造之切結書、電子機票收據(見偵7248卷一第129頁、第131頁)。 一、黃詩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參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9月9日一次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總給藥量者切結書上偽造之「林嗣翰」印文壹枚沒收。 14(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5) 林嗣翰 110年9月9日下午5時11分許 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杏康藥局 1,333元 切結書、電子機票收據 「林嗣翰」印文2枚 ⒈竹南診所慢性病連 續處方箋(偵7248 卷一第121頁)。 ⒉偽造之切結書、電子機票收據(偵7248卷一第123頁、第125頁)。 一、黃詩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參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9月9日一次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總給藥量者切結書上偽造之「林嗣翰」印文貳枚沒收。 15(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3) 林嗣翰 110年9月22日下午2時40分許 新竹縣○○市○○路0段0號源川藥局 632元 處方箋、切結書、電子機票收據 「林嗣翰」印文1枚 ⒈偽造之楊宏源診所處方箋(偵7248卷一第139頁)。 ⒉偽造之切結書、電子機票收據(偵7248卷一第141頁、第143頁)。 ⒊林嗣翰於楊宏源診所之診療紀錄表(見偵7248卷四第287至第289頁)。 ⒋詐領管制藥品案擬調閱診所處方箋清冊(見偵7248卷一第63至第65頁) 一、黃詩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陸佰參拾貳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9月22日一次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總給藥量者切結書上偽造之「林嗣翰」印文壹枚沒收。 16(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 林嗣翰 110年10月25日下午1時10分許 苗栗縣○○鎮○○路0段00號崧博藥師藥局 2,551元 切結書、電子機票收據 「林嗣翰」印文1枚 ⒈竹南診所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見他卷一第121頁)。 ⒉偽造之切結書、電子機票收據(見他卷一第123頁、第125頁)。 一、黃詩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貳仟伍佰伍拾壹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10月25日一次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總給藥量者切結書上偽造之「林嗣翰」印文壹枚沒收。 17(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8) 林嗣翰 110年10月30日下午3時58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躍獅連鎖藥局中正藥局 2,550元 電子機票收據 無 ⒈竹南診所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見偵7248卷一第177頁)。 ⒉偽造之電子機票收據(見偵7248卷一第179頁)。 一、黃詩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貳仟伍佰伍拾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2) 林嗣翰 110年11月2日下午7時8分許 苗栗縣○○市○○路000號躍獅祐民藥局 388元 切結書、電子機票收據 「林嗣翰」印文1枚 ⒈竹南診所慢性病連 續處方箋(見他卷 一第127頁)。 ⒉偽造之切結書、電子機票收據(見他卷一第129頁、第131頁)。 ⒊監視器畫面擷圖(見他卷一第47頁)。 一、黃詩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參佰捌拾捌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11月2日一次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總給藥量者切結書上偽造之「林嗣翰」印文壹枚沒收。 19(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9) 邱鳳嬌 109年7月13日上午9時17分許 苗栗縣○○市○○路00號上林藥局 1,096元 電子機票收據 無 ⒈竹南診所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偵7248卷二第99頁)。 ⒉偽造之電子機票收據(偵7248卷二第101頁)。 ⒊邱鳳嬌入出境紀錄(見他卷一第225頁)。 一、黃詩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仟零玖拾陸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9) 邱鳳嬌 109年12月24日上午11時15分許 新竹市○區○道路0段0號法瑪士藥局 1,097元 切結書、電子機票收據 「邱鳳嬌」署押1枚 ⒈竹南診所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偵7248卷二第109頁)。 ⒉偽造之切結書、電子機票收據(偵7248卷二第111頁、第113頁)。 ⒊邱鳳嬌入出境紀錄(見他卷一第225頁)。 一、黃詩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仟零玖拾柒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9年12月24日一次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總給藥量者切結書上偽造之「邱鳳嬌」署押壹枚沒收。 21(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0) 邱鳳嬌 110年1月30日上午11時5分許 苗栗縣○○市○○路000號正忠藥師藥局 129元 無 無 ⒈楊宏源診所處方箋(偵7248卷二第115頁)。 一、黃詩云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佰貳拾玖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6) 邱鳳嬌 110年3月12日上午10時55分許 苗栗縣○○市○○街000號聯合藥師藥局 1,111元 電子機票收據 無 ⒈竹南診所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偵7248卷二第117頁)。 ⒉偽造之電子機票收據(偵7248卷二第119頁)。 ⒊邱鳳嬌入出境紀錄(見他卷一第225頁)。 一、黃詩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壹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1) 邱鳳嬌 110年3月24上午10時許 苗栗縣○○市○○路000號正忠藥師藥局 136元 無 無 ⒈楊宏源診所處方箋(偵7248卷二第125頁)。 一、黃詩云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佰參拾陸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3) 邱鳳嬌 110年3月24日下午4時33分許 苗栗縣○○市○○路00號富安健保中西藥局 136元 無 無 ⒈楊宏源診所處方箋(偵7248卷二第123頁)。 一、黃詩云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佰參拾陸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7) 邱鳳嬌 110年4月28日下午4時49分許 苗栗縣○○市○○街000號聯合藥師藥局 144元 無 無 ⒈楊宏源診所處方箋(偵7248卷二第121頁)。 一、黃詩云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佰肆拾肆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8) 邱鳳嬌 110年5月28日下午5時2分許 苗栗縣○○市○○路0段000號懷恩健保中西藥局 560元 切結書、電子機票收據 「謝禾玄」署押1枚 ⒈竹南診所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偵7248卷二第127頁)。 ⒉偽造之切結書、電子機票收據(偵7248卷二第129頁、第131頁)。 ⒊邱鳳嬌入出境紀錄(見他卷一第225頁)。 一、黃詩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伍佰陸拾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5月28日一次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總給藥量者切結書上偽造之「謝禾玄」署押壹枚沒收。 27(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4) 邱鳳嬌 110年6月29日下午5時44分許 苗栗縣○○市○○路00號富安健保中西藥局 280元 無 無 ⒈楊宏源診所處方箋(偵7248卷二第137頁)。 一、黃詩云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貳佰捌拾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2) 邱鳳嬌 110年10月28日下午7時8分許 苗栗縣○○鎮○○路0段00號崧博藥師藥局 1,377元 切結書、電子機票收據 「邱鳳嬌」印文2枚 ⒈竹南診所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偵他卷一第227頁)。 ⒉偽造之切結書、電子機票收據(見他卷一第229頁至第231頁)。 一、黃詩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仟參佰柒拾柒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10月28日一次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總給藥量者切結書上偽造之「邱鳳嬌」印文貳枚沒收。 29(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8) 張俊龍 108年7月10日上午11時31分許 苗栗縣○○鎮○○路000號佑安藥局 74元 無 無 ⒈後龍診所交付調劑處方箋(偵7248卷二第223頁)。 一、黃詩云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柒拾肆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9) 張俊龍 108年7月22日下午3時49分許 苗栗縣○○鎮○○路000號佑安藥局 139元 無 無 ⒈後龍診所交付調劑處方箋(偵7248卷二第225頁)。 一、黃詩云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佰參拾玖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0) 張俊龍 108年8月14日上午10時57分許 苗栗縣○○鎮○○路000號佑安藥局 160元 無 無 ⒈後龍診所交付調劑處方箋(偵7248卷二第227頁)。 一、黃詩云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佰陸拾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1) 張俊龍 108年9月11日上午10時53分許 苗栗縣○○鎮○○路000號佑安藥局 632元 無 無 ⒈後龍診所交付調劑處方箋(偵7248卷二第229頁)。 一、黃詩云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陸佰參拾貳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2) 張俊龍 108年10月14日下午3時35分許 苗栗縣○○鎮○○路000號佑安藥局 1,542元 切結書、電子機票 「張俊龍」署押1枚 ⒈後龍診所交付調劑處方箋(偵7248卷二第231頁)。 ⒉偽造之切結書、電子機票(偵7248卷二第233頁、第235頁)。 一、黃詩云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貳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8年10月14日一次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總給藥量者切結書上偽造之「張俊龍」署押壹枚沒收。 34(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3) 張俊龍 108年12月18日上午10時55分許 苗栗縣○○鎮○○路000號佑安藥局 1,542元 切結書、電子機票收據 「張俊龍」署押1枚 ⒈後龍診所交付調劑處方箋(偵7248卷二第237頁)。 ⒉偽造之切結書、電子機票收據(偵7248卷二第239頁、第241頁)。 一、黃詩云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貳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8年12月18日一次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總給藥量者切結書上偽造之「張俊龍」署押壹枚沒收。 35(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4) 張俊龍 109年2月19日上午10時53分許 苗栗縣○○鎮○○路000號佑安藥局 1,748元 切結書、電子機票 「張俊龍」署押1枚 ⒈後龍診所交付調劑處方箋(偵7248卷二第243頁)。 ⒉偽造之切結書、電子機票(偵7248卷二第245頁、第247頁)。 一、黃詩云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仟柒佰肆拾捌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9年2月19日一次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總給藥量者切結書上偽造之「張俊龍」署押壹枚沒收。 36(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5) 張俊龍 109年4月13日下午2時21分許 苗栗縣○○鎮○○路000號佑安藥局 1,748元 切結書、電子機票 「張心茹」署押1枚 ⒈後龍診所交付調劑處方箋(偵7248卷二第249頁)。 ⒉偽造之切結書、電子機票(偵7248卷二第251頁、第253頁)。 一、黃詩云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仟柒佰肆拾捌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9年4月13日一次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總給藥量者切結書上偽造之「張心茹」署押壹枚沒收。 37(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6) 張俊龍 109年6月8日下午4時54分許 苗栗縣○○鎮○○路000號佑安藥局 1,748元 切結書、電子機票 「張筱惠」署押2枚 ⒈後龍診所交付調劑處方箋(偵7248卷二第255頁)。 ⒉偽造之切結書、電子機票(偵7248卷二第257頁、第259至第261頁)。 一、黃詩云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仟柒佰肆拾捌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9年6月8日一次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總給藥量者切結書上偽造之「張筱惠」署押貳枚沒收。 38(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3) 張俊龍 109年6月10日下午6時29分許 苗栗縣○○鎮○○路0段000號新欣藥局 1,821元 切結書 「張俊龍」署押1枚 ⒈後龍診所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偵7248卷二第277頁)。 ⒉偽造之切結書(偵7248卷二第279頁)。 一、黃詩云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壹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9年6月10日一次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總給藥量者切結書上偽造之「張俊龍」署押壹枚沒收。 39(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7) 張俊龍 109年8月10日下午4時24分許 苗栗縣○○鎮○○路000號佑安藥局 1,748元 切結書、電子機票收據 「張俊龍」署押2枚 ⒈後龍診所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偵7248卷二第209頁)。 ⒉偽造之切結書、電子機票收據(偵7248卷二第263頁、第265頁)。 一、黃詩云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仟柒佰肆拾捌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9年8月10日一次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總給藥量者切結書上偽造之「張俊龍」署押貳枚沒收。 40(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4) 張俊龍 109年8月10日下午5時33分許 苗栗縣○○鎮○○里○○街0號永安藥局 1,861元 電子機票收據 無 ⒈後龍診所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偵7248卷二第209頁)。 ⒉偽造之電子機票收據(偵7248卷二第211頁)。 ⒊張俊龍健保卡申請 資料、請領健保卡 申請表(見他卷一 第177頁至第181 頁)。 ⒋張俊龍入出境紀錄 (見他卷一第183 頁)。 一、黃詩云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仟捌佰陸拾壹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8) 張俊龍 109年10月5日下午5時14分許 苗栗縣○○鎮○○路000號佑安藥局 729元 無 無 ⒈後龍診所交付調劑處方箋(偵7248卷二第267頁)。 一、黃詩云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柒佰貳拾玖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2) 張俊龍 109年12月16日下午4時3分許 新竹縣○○鄉○○路000號大樹新豐藥局 705元 切結書、電子機票收據 「張巧藝」署押1枚 ⒈竹南診所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偵7248卷二第311頁)。 ⒉偽造之切結書、電子機票收據(偵7248卷二第313頁、第315頁)。 一、黃詩云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柒佰零伍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9年12月16日一次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總給藥量者切結書上偽造之「張巧藝」署押壹枚沒收。 43(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6) 張俊龍 109年12月30日下午5時33分許 苗栗縣○○鎮○○街000號合康竹南藥局 352元 無 無 ⒈竹南診所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偵7248卷二第219頁)。 一、黃詩云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參佰伍拾貳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7) 張俊龍 110年1月1日上午7時58分許 苗栗縣○○鎮○○路000號懷信健保中西藥局 353元 無 無 ⒈竹南診所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偵7248卷二第293頁)。 一、黃詩云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參佰伍拾參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5(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4) 張俊龍 110年1月30日上午11時26分許 苗栗縣○○市○○街000號聯合藥師藥局 706元 電子機票收據 無 ⒈竹南診所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偵7248卷二第281頁)。 ⒉偽造之電子機票收據(偵7248卷二第283頁)。 一、黃詩云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柒佰零陸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6(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2) 張俊龍 110年2月8日上午10時許 苗栗縣○○市○○路000號正忠藥師藥局 129元 無 無 ⒈楊宏源診所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偵7248卷二第205頁)。 一、黃詩云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佰貳拾玖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7(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1) 張俊龍 110年2月8日下午4時26分許 苗栗縣○○市○○路00號富安健保中西藥局 129元 無 無 ⒈楊宏源診所處方箋(偵7248卷二第273頁)。 一、黃詩云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佰貳拾玖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8(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1) 張俊龍 110年2月20日上午8時59分許 苗栗縣○○市○○路00號天恩藥局 169元 無 無 ⒈楊宏源診所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偵7248卷二第203頁)。 一、黃詩云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佰陸拾玖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9(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3) 張俊龍 110年2月20日上午10時許 苗栗縣○○市○○路000號正忠藥師藥局 189元 無 無 ⒈楊宏源診所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偵7248卷二第207頁)。 一、黃詩云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佰捌拾玖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8) 張俊龍 110年3月19日下午3時2分許 苗栗縣○○市○○路0段000號懷恩健保中西藥局 719元 切結書、電子機票收據 「張俊龍」署押1枚 ⒈竹南診所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偵7248卷二第295頁)。 ⒉偽造之切結書、電子機票收據(偵7248卷二第297頁、第299頁)。 一、黃詩云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柒佰壹拾玖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3月19日一次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總給藥量者切結書上偽造之「張俊龍」署押壹枚沒收。 51(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2) 張俊龍 110年5月14日下午8時54分許 苗栗縣○○市○○路00號富安健保中西藥局 180元 無 無 ⒈楊宏源診所處方箋(偵7248卷二第275頁)。 一、黃詩云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佰捌拾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2(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9) 張俊龍 110年5月15日下午5時21分許 苗栗縣○○鄉○○村○○○00號東南藥局 256元 無 無 ⒈楊宏源診所處方箋(偵7248卷二第269頁)。 一、黃詩云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貳佰伍拾陸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3(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0) 張俊龍 110年6月9日下午5時22分許 苗栗縣○○鄉○○村○○○00號東南藥局 256元 無 無 ⒈偽造之楊宏源診所處方箋(偵7248卷二第271頁)。 ⒉張俊龍於楊宏源診所之診療紀錄表(見偵7248卷四第295至第297頁) ⒊詐領管制藥品案擬調閱診所處方箋清冊(見偵7248卷一第63至第65頁) 一、黃詩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貳佰伍拾陸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4(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5) 張俊龍 110年6月12日下午9時40分許 苗栗縣○○鎮○○街000號鴻仁大藥局 364元 電子機票收據 無 ⒈竹南診所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偵7248卷二第285頁)。 ⒉偽造之電子機票收據(偵7248卷二第287頁)。 一、黃詩云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參佰陸拾肆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5(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6) 張俊龍 110年6月15日上午11時49分許 苗栗縣○○鎮○○街000號鴻仁大藥局 364元 電子機票收據 無 ⒈竹南診所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偵7248卷二第289頁)。 ⒉偽造之電子機票收據(偵7248卷二第291頁)。 一、黃詩云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參佰陸拾肆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6(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0) 張俊龍 110年7月4日下午6時34分許 苗栗縣○○鄉○○路00號仁興藥局 264元 處方箋 無 ⒈偽造之楊宏源診所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偵7248卷二第201頁)。 ⒉張俊龍於楊宏源診所之診療紀錄表(見偵7248卷四第295至第297頁) ⒊詐領管制藥品案擬調閱診所處方箋清冊(見偵7248卷一第63至第65頁) 一、黃詩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貳佰陸拾肆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7(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3) 張俊龍 110年7月30日上午8時42分許 新竹市○區○○街000號三立藥局 264元 處方箋 無 ⒈偽造之楊宏源診所處方箋(偵7248卷二第317頁)。 ⒉張俊龍於楊宏源診所之診療紀錄表(見偵7248卷四第295至第297頁) ⒊詐領管制藥品案擬調閱診所處方箋清冊(見偵7248卷一第63至第65頁) 一、黃詩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貳佰陸拾肆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8(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7) 張俊龍 110年8月1日下午1時30分許 苗栗縣○○鎮○○街000號合康竹南藥局 264元 處方箋 無 ⒈偽造之楊宏源診所處方箋(偵7248卷二第221頁)。 ⒉張俊龍於楊宏源診所之診療紀錄表(見偵7248卷四第295至第297頁) ⒊詐領管制藥品案擬調閱診所處方箋清冊(見偵7248卷一第63至第65頁) 一、黃詩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貳佰陸拾肆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9(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5) 張俊龍 110年8月26日中午12時46分許 苗栗縣○○鎮○○路000號光復藥局 1,230元 切結書、電子機票收據 「張俊龍」印文1枚 ⒈竹南診所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偵7248卷二第213頁)。 ⒉偽造之切結書、電子機票收據(偵7248卷二第215頁、第217頁)。 一、黃詩云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仟貳佰參拾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8月26日一次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總給藥量者切結書上偽造之「張俊龍」印文壹枚沒收。 60(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9) 張俊龍 110年8月28日下午6時19分許 苗栗縣○○市○○路0段000號懷恩健保中西藥局 256元 處方箋 無 ⒈偽造之楊宏源處方箋(偵7248卷二第301頁)。 ⒉張俊龍於楊宏源診所之診療紀錄表(見偵7248卷四第295至第297頁) ⒊詐領管制藥品案擬調閱診所處方箋清冊(見偵7248卷一第63至第65頁) 一、黃詩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貳佰伍拾陸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1(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6) 張俊龍 110年8月29日下午8時7分許 新竹市○○區○○路00號高晟藥師藥局-快樂連鎖藥局 1,063元 電子機票收據 無 ⒈竹南診所處方箋(偵7248卷二第327頁)。 ⒉偽造之電子機票收據(偵7248卷二第329頁)。 一、黃詩云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仟零陸拾參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2(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1) 張俊龍 110年9月13日下午1時4分許 新竹縣○○市○○路000號幼幼藥局 648元 處方箋、切結書、電子機票收據 「張俊龍」印文2枚 ⒈偽造之楊宏源診所處方箋(偵7248卷二第305頁)。 ⒉偽造之切結書、電子機票收據(偵7248卷二第307頁、第309頁)。 ⒊張俊龍於楊宏源診所之診療紀錄表(見偵7248卷四第295至第297頁)。 ⒋詐領管制藥品案擬調閱診所處方箋清冊(見偵7248卷一第63至第65頁)。 一、黃詩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陸佰肆拾捌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9月13日一次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總給藥量者切結書上偽造之「張俊龍」印文貳枚沒收。 63(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4) 張俊龍 110年9月15日下午1時44分許 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杏康健保特約藥局 648元 處方箋、切結書 「張俊龍」印文1枚 ⒈偽造之楊宏源診所處方箋(偵7248卷二第319頁)。 ⒉偽造之切結書(偵7248卷二第321頁)。 ⒊張俊龍於楊宏源診所之診療紀錄表(見偵7248卷四第295至第297頁)。 ⒋詐領管制藥品案擬調閱診所處方箋清冊(見偵7248卷一第63至第65頁)。 一、黃詩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陸佰肆拾捌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9月15日一次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總給藥量者切結書上偽造之「張俊龍」印文壹枚沒收。 64(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5) 張俊龍 110年9月26日上午11時12分許 新竹市○區○○路000號保健藥局 256元 處方箋 無 ⒈偽造之楊宏源診所處方箋(偵7248卷二第323頁)。 ⒉張俊龍於楊宏源診所之診療紀錄表(見偵7248卷四第295至第297頁)。 ⒊詐領管制藥品案擬調閱診所處方箋清冊(見偵7248卷一第63至第65頁)。 一、黃詩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貳佰伍拾陸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5(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0) 張俊龍 110年10月4日上午10時許 苗栗縣○○市○○路000號躍獅祐民藥局 322元 處方箋 無 ⒈偽造之楊宏源診所 處方箋(見他卷一 第189頁)。 ⒉監視器畫面擷圖 (見他卷一第49 頁)。 ⒊張俊龍於楊宏源診所之診療紀錄表(見偵7248卷四第295至第297頁)。 ⒋詐領管制藥品案擬調閱診所處方箋清冊(見偵7248卷一第63至第65頁) 一、黃詩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參佰貳拾貳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6(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6) 陳日紅 110年10月4日上午8時10分許 新竹市○區○○路000號明湖健保藥局 262元 處方箋 無 ⒈偽造之楊宏源診所 處方箋、請領健保 卡收執聯影本(見他卷一第151頁、第159頁)。 ⒉陳日紅之健康存摺 畫面翻拍照片(見偵7248卷三第141頁)。 ⒊詐領管制藥品案擬調閱診所處方箋清冊(見偵7248卷一第63至第65頁) 一、黃詩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貳佰陸拾貳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7(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0) 陳日紅 110年10月4日上午10時許 苗栗縣○○市○○路000號躍獅祐民藥局 262元 處方箋 無 ⒈證人王凱民於警詢中之證述(見他卷一第259頁至第265頁)。 ⒉偽造之楊宏源診所 處方箋(見偵7248 卷三第283頁)。 ⒊監視器畫面擷圖(見他卷一第45頁)。 ⒋詐領管制藥品案擬調閱診所處方箋清冊(見偵7248卷一第63至第65頁) 一、黃詩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貳佰陸拾貳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8(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3、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陳日紅 110年10月5日下午3時57分許 新竹縣○○市○○○路000號振元藥師藥局 262元 處方箋 無 ⒈證人吳翠卿於警詢 之證述(見偵4906 卷第15至第18 頁)。 ⒉偽造之楊宏源診所處方箋(見他卷一第157頁)。 ⒊振元藥師藥局110年10月5日藥袋(見偵7248卷三第135頁至第137頁)。 ⒋陳日紅之健康存摺畫面翻拍照片(見偵7248卷三第141頁)。 ⒌詐領管制藥品案擬調閱診所處方箋清冊(見偵7248卷一第63至第65頁) 一、黃詩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貳佰陸拾貳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9(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7) 陳日紅 110年10月11日上午10時許 苗栗縣○○鎮○○路000號佑仁藥局 322元 處方箋 無 ⒈偽造之楊宏源診所 處方箋(見偵7248 卷三第271頁)。 ⒉詐領管制藥品案擬調閱診所處方箋清冊(見偵7248卷一第63至第65頁) 一、黃詩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參佰貳拾貳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0(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2) 陳日紅 110年10月12日下午6時10分許 新竹縣○○市○○路000號幼幼健保藥局 322元 處方箋 無 ⒈偽造之楊宏源診所 處方箋(見他卷一第153頁)。 ⒉陳日紅之健康存摺畫面翻拍照片(見偵7248卷三第141頁)。 ⒊詐領管制藥品案擬調閱診所處方箋清冊(見偵7248卷一第63至第65頁) 一、黃詩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參佰貳拾貳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1(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8) 陳日紅 110年10月15日下午8時21分許 苗栗縣○○鎮○○路0段00號崧博藥師藥局 382元 處方箋 無 ⒈偽造之楊宏源診所 處方箋(見他卷一第161頁)。 ⒉陳日紅之健康存摺畫面翻拍照片(見偵7248卷三第141頁)。 ⒊詐領管制藥品案擬調閱診所處方箋清冊(見偵7248卷一第63至第65頁) 一、黃詩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參佰捌拾貳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2(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7) 陳日紅 110年10月16日上午7時1分許 新竹市○區○道路0段0號法瑪士藥局 382元 處方箋 無 ⒈偽造之楊宏源診所 處方箋(見他卷一 第163頁)。 ⒉陳日紅之健康存摺畫面翻拍照片(見偵7248卷三第141頁)。 ⒊詐領管制藥品案擬調閱診所處方箋清冊(見偵7248卷一第63至第65頁) 一、黃詩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參佰捌拾貳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3(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1) 陳日紅 110年11月9日下午8時16分許 苗栗縣○○市○○路000號躍獅祐民藥局 藥局未向健保署申報。(備註:被告行使右列處方箋、切結書領得之藥品名稱及數量與附表編號74相同,可認所取得藥品之價值相同,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估算其犯罪所得價值為新臺幣765元。 處方箋、切結書、電子機票收據(起訴書附表漏載「切結書、電子機票收據」) 「陳日紅」印文2枚 ⒈證人王凱民於警詢 中之證述(見他卷 一第259頁至第265 頁)。 ⒉偽造之楊宏源診所 處方箋(見他卷一 第165頁)。 ⒊偽造之切結書、電 子機票收據(見他卷一 第167頁、第169 頁)。 ⒋監視器畫面擷圖(見他卷一第35頁至第43頁、第291至第303頁)。 ⒌陳日紅之健康存摺畫面翻拍照片(見偵7248卷三第141頁)。 ⒍詐領管制藥品案擬調閱診所處方箋清冊(見偵7248卷一第63至第65頁)。 一、黃詩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柒佰陸拾伍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11月9日一次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總給藥量者切結書上偽造之「陳日紅」印文貳枚沒收。 74(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9) 陳日紅 110年11月11日下午9時26分許 苗栗縣○○市○○路000號惠祐藥局 765元 處方箋、切結書、電子機票收據 「陳日紅」印文1枚 ⒈偽造之楊宏源診所 處方箋(見偵7248 卷三第275頁)。 ⒉偽造之切結書、電子機票收據(見偵7248卷三第277頁、第279頁)。 ⒊詐領管制藥品案擬調閱診所處方箋清冊(見偵7248卷一第63至第65頁)。 一、黃詩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柒佰陸拾伍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11月11日一次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總給藥量者切結書上偽造之「陳日紅」印文壹枚沒收。 75(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5) 陳日紅 110年11月14日上午9時9分許 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杏康健保特約藥局 藥局未向健保署申報(備註:被告行使右列處方箋、切結書領得之藥品名稱及數量與附表編號74大致相近,且編號75所領藥量較多,可認所取得藥品之價值相似,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估算其犯罪所得價值為765元。) 處方箋、切結書、電子機票收據 「陳日紅」印文2枚 ⒈偽造之楊宏源診所 處方箋(見偵7248 卷三第299頁)。 ⒉偽造之切結書、電子機票收據(見偵7248卷三第301頁、第303頁)。 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5年4月22日健保桃字第1158303996號函暨附件(見本院卷二第11頁至第38頁)。 ⒋詐領管制藥品案擬調閱診所處方箋清冊(見偵7248卷一第63至第65頁)。 一、黃詩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柒佰陸拾伍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年11月14日一次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總給藥量者切結書上偽造之「陳日紅」印文貳枚沒收。 76(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4、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陳日紅 110年11月17日下午6時46分許 新竹縣○○市○○路0段0號源川藥局 442元(併辦意旨書誤載為262元) 處方箋 無 ⒈證人陳泰宏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見偵4906卷第5至第14頁、第59頁及反面)。 ⒉證人林芝廷於警詢之證述(見偵4906卷第17頁至第18頁)。 ⒊偽造之楊宏源診所處方箋(見偵7248卷三第297頁)。 ⒋監視器畫面擷圖(見偵4906卷第31頁至第34頁)。 ⒌詐領管制藥品案擬調閱診所處方箋清冊(見偵7248卷一第63至第65頁)。 一、黃詩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肆佰肆拾貳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