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40號原 告 李心棠被 告 劉昱甫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苗簡字第902號家暴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法 官 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信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