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原 告 李芯瑜
李哲樓 住○○市○區○○里00鄰○○路000○0 號0樓李沛縈李沼宜 住苗栗縣○○鎮○○里0鄰○○街00號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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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青燕葉淑花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仁宏律師(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被 告 徐鵬翔 住苗栗縣○○鎮○○里00鄰○○路000號
張素清 住苗栗縣○○鎮○○里00鄰○○路000號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周銘皇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附民第45號不能安全駕駛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洪振峰法 官 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 彧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