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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交附民字第 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原 告 李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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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青燕葉淑花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仁宏律師(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被 告 徐鵬翔 住苗栗縣○○鎮○○里00鄰○○路000號

張素清 住苗栗縣○○鎮○○里00鄰○○路000號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周銘皇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附民第45號不能安全駕駛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洪振峰法 官 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 彧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