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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偵聲字第 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偵聲字第14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黎曜旻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陳俞伶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延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黎曜旻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5日前聲請法院裁定;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黎曜旻因竊盜案件,前經聲請人於偵查中聲請羈押,經

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竊盜罪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起羈押在案。

㈡被告黎曜旻之羈押期間即將於113年2月26日屆滿,經本院於1

13年2月21日訊問後,並核閱全案卷證,認被告黎曜旻涉犯竊盜罪嫌疑仍屬重大,考量被告黎曜旻前有竊盜之前案紀錄,現仍有多次竊盜之案件於偵查或審理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故被告黎曜旻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應自113年2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 彧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長羈押
裁判日期:2024-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