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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單禁沒字第 1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7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紀澄

生前籍設苗栗縣○○鄉○○村00鄰○○○000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964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模擬槍壹枝(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紀澄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96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模擬槍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96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槍枝經認定為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有苗栗縣警察局民國113年9月3日苗警保字第1130040165號函及模擬槍認定結果工作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足認確屬違禁物,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法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振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妙軒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日期:2024-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