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9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以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貨幣等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290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偽造新臺幣伍拾元硬幣拾壹枚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以琳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29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新臺幣(下同)50元硬幣11枚為偽造之通用貨幣,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00條規定:「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三、經查,被告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以112年度偵字第129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扣案之新臺幣50元硬幣11枚,經鑑定認屬偽幣,有中央造幣廠民國113年4月26日台幣品字第1130001463號函在卷可憑(見112年度偵字第12906號卷第65至66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偽造之通用貨幣,應依刑法第200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雪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