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63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簡珮芬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6679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珮芬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8月28日以112年度偵字第66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113年8月27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再按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專科沒收」之規定,被告雖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扣案商品確係仿冒商標商品,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5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偵字第6679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12年8月28日至113年8月27日,期滿未經撤銷乙情,經本院核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679號卷宗無誤,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且為被告意圖販賣而陳
列仿冒商標之商品一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見偵卷第12至14、52頁及其反面),並有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鑑定暨鑑價報告書、鑑定能力證明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等件附卷可稽(見偵卷第26至31頁反面、34至45、48頁),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商標法第98條所定侵害商標權之物,而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定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彥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侵害商標 商標權人 1 CELINE髮飾 71件 商標審定號00000000號 法商賽玲有限公司 (不提告) 2 MY MELODY髮飾 16件 商標審定號00000000號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不提告) 3 POMPOMPURIN髮飾 18件 商標審定號00000000號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不提告) 4 BABYCINNAMON髮飾 17件 商標審定號00000000號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不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