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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單聲沒字第 7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3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朱涔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仿冒CHANEL商標之項鍊壹條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涔嫻因涉嫌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353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仿冒CHANEL商標之項鍊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涉嫌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353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故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扣案仿冒CHANEL商標之項鍊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上開

規定,屬義務沒收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沒收之,且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從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雁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裁判日期:2024-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