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094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呂韋瑨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442號、第8805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06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呂韋瑨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呂韋瑨原應注意含尼古丁(Nicotine)成分之電子煙彈即液態尼古丁,應先申請核准始可販賣,而依其智識及經驗,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及此,而於民國113年6月29日18時許,將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彈2顆,在苗栗縣頭份市自立街71巷巷口,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價格出售給廖彤翎。因認被告呂韋瑨涉犯藥事法第83條第3項之過失販賣禁藥罪嫌等語。
二、按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16號判決、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本院既認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均不能為被告犯罪之證明,則依上開說明,本件判決所援引之言詞及書面陳述之證據,均無須再就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逐一論述說明。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係以被告呂韋瑨於警詢、偵訊之供述、證人余佳蓁及廖彤翎之偵查證述、苗栗縣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廖彤翎與被告之facetime對話紀錄、蒐證照片等件等語為其論據。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又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法第1條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行為不罰者,乃指因實體刑法之理由,致欠缺刑法或其他刑事特別法之犯罪成立要件,除指法律特別明文規定之不罰事由外,兼指法律未規定處以刑罰之行為。
㈡次按菸害防制法業於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施行日期依行
政院以112年3月20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125005696號令發布第4條第1項第4款,自112年4月1日施行;第9條第2項、第29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有關販賣菸品有同條第1項第3款情形之罰責,自113年3月22日施行;其餘條文,自112年3月22日施行。該法本次修正目的,在於將「菸品原料以外之物料,或以改變菸品原料物理性態之物料製成,得使人模仿菸品使用之尼古丁或非尼古丁之電子或非電子傳送組合物及其他相類產品。」增列為該法第3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之「類菸品」定義,並將類菸品就菸害防制法事項之管理與處罰,自藥事法抽離,避免與一般民眾認知歧異。即依該法第3條修法理由明示「電子煙油之物理性態為液態,或含、或不含尼古丁,亦常含有各式添加物,並以電子裝置加熱氣化,供人模仿及產生菸品使用之效果...為使電子煙產品,以及未來可能出現之非電子傳送組合等產品有管制之法源依據,爰增訂第2款『類菸品』之定義為『指以菸品原料以外之物料,或以改變菸品原料物理性態之物料製成,得使人模仿菸品使用之尼古丁或非尼古丁之電子或非電子傳送組合物及其他相類產品』,以避免業者藉由改變目前通用之產品名稱(如將電子煙改為其他名稱),或改用非電子方式氣化煙油(如噴霧式),規避法律之適用...」等語即明。而菸害防制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後,基於就菸害防制法事項而言,該法為特別法,其效力優於普通法(藥事法)之原則,符合類菸品定義之電子煙,不論電子煙油有無標示含尼古丁,皆依菸害防制法查處。準此,電子煙彈(油)不論是否含有尼古丁成分,自菸害防制法修正公布施行後,違反修正後菸害防制法第26條第1項第1款、第32條第1款之行為者(即製造、輸入、販賣、展示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應優先適用菸害防制法之規定處以罰鍰,而無藥事法規定之適用,故已無刑罰之規定。
㈢經查,本案被告係於113年6月29日販賣予廖彤翎之含尼古丁
(Nicotine)成分之電子煙彈,依前所述,應優先適用已於113年3月22日施行之菸害防制法第32條第1款之規定處以罰鍰,而無藥事法刑罰規定之適用。本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諭知無罪之判決。
五、本案被告既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則移送併辦部分,自與本案不生事實上之一罪關係,是本案起訴效力不及於上開移送併辦部分,本院不得併予審究,應予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郁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檢察官莊佳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碩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雅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