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1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KELVIN LEE KOK CHOON(中文譯名:李國駿)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96號),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KELVIN LEE KOK CHOON准予自即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及授受物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KELVIN LEE KOK CHOON坦承全部犯行,且已深刻反省,希望可以與家人聯繫報平安,爰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二、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訊問後,認為所涉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2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之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及反覆實施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裁定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茲因被告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審酌本案羈押原因雖仍存在,然被告已坦承全部犯罪事實及罪名,且本案業於113年12月16日宣判,堪認已無勾串共犯之虞,爰准予解除原諭知之禁止接見、通信及授受物件處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振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妙軒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