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3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77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黃天坤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對於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黃天坤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72號判決判處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1萬6,000元。然該判決有載明其中3,000元是欠賬,故犯罪所得應扣除3,000元,而僅得沒收1萬3,000元,爰依法聲明異議處分等語。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又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所不當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95 年度台抗字第486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檢察官若依確定判決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原確定判決,是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4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7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萬6,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確定,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確定等情,是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72號判決既已確定,檢察官依據上開本院確定判決指揮執行,本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可言。受刑人如係認原確定判決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法不當之情形,揆諸上揭說明,核屬對於確定判決能否依循其他程序救濟之問題,非得據為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之適法理由。

四、綜上所述,受刑人上述聲明異議事由,並無所據,檢察官之執行指揮,經核並無違法或不當,本件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彥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4-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