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苗簡字第 83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苗簡字第838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柏維上列被告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緝字第3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邱柏維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4至5列關於「苗栗縣○○市○○○路000巷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苗栗縣○○鄉○○村00鄰○○000○0號」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邱柏維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

三、爰審酌被告身為常兵備役之後備軍人,除有緩召之情形,自有遵時接受各項動員召集、臨時召集、教育召集及點閱召集等召集之法定義務,其於收受本案教育召集令後,竟漠視後備軍人教育召集命令,無故不參加教育召集,妨害國家徵兵及役政之管理,所為實不足取,併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生活經濟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亞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呂 彧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二、毀傷身體。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357號被 告 邱柏維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柏維係111年度精誠甲字第250302號教育召集編號第0324號之應召員,應於民國111年7月16日上午8時起至苗栗縣○○鎮○○00○0號後龍鎮迴天宮,參加教育召集,該召集令於111年6月10日送達邱柏維位在苗栗縣○○市○○○路000巷0號之住處,並由邱柏維本人簽收,詎邱柏維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無故未依規定前往教召逾2日。

二、案經苗栗縣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柏維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陸軍步兵第302旅步兵第一營報到狀況(成果)分析統計表、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簽收回執、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應受召集而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檢察官 張 亞 筑

裁判日期:2024-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