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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2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昱甫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昱甫因家暴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法 官 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裁判日期:2024-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