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286號原 告 林欣慧被 告 苗栗縣政府上列當事人間因苗栗縣政府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以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須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無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卻對於所謂被告或自認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1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苗栗縣政府相關函文承辦人及簽核主管涉嫌刑法第130條、第131條、第132條、第134條、第318條之1、第318條之2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惟原告所稱之上開人員涉犯刑事犯罪,查無相關刑事訴訟程序繫屬於本院,參考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應予判決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法 官 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均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秉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