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546號原 告 曹莉莉
湯鳳娥黃鑫梅上 三 人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被 告 林虹汝
高錦建設有限公司
高灃建設有限公司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嚴志鳳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9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虹汝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942號判決無罪在案,然原告前已具狀表示若被告林虹汝受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等語,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故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文棋
法 官 何松穎法 官 傅可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