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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簡附民字第 1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62號原 告 曾○屏(完整姓名詳卷)被 告 葉○鍾(完整姓名詳卷)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苗簡字第1076號(原案號:114年度易字第560號)家暴妨害秘密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顏碩瑋法 官 劉冠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