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80號原 告 葉品妤被 告 陳水吉
居苗栗縣○○市○○路0000號2樓(指定 送達處所)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苗簡字第11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洪振峰法 官 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 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