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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簡附民字第 13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31號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39號原 告 邱菁琪

王品喬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春卿律師被 告 郭永傑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苗金簡字第2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法 官 洪振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佑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