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侵訴字第7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09選任辯護人 潘仲文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8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劉冠廷法 官 顏碩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勻淨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侵訴字第7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09選任辯護人 潘仲文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8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劉冠廷法 官 顏碩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勻淨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