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侵附民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原 告 A000000000001(真實姓名住居所詳卷)法定代理人 A000000000001C(真實姓名住居所詳卷)訴訟代理人 許智捷律師被 告 A000000000001B(真實姓名住居所詳卷)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侵訴字第10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朱俊瑋法 官 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雪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10